导读:本文包含了税权纵向划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营改增,税权纵向划分,税收立法权,衡平
税权纵向划分论文文献综述
蔺桃桃[1](2017)在《全面“营改增”背景下税权纵向划分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我国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的又一次历史性重大突破,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长期以来增值税和营业税双轨制问题,可谓是推动结构性改革的关键环节,具有一举多得、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效应。既可以为经济新常态下的经济运行提供强有力的支撑,还能为未来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增添崭新的持续动能。追溯分税制改革,奠定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基本格局,形成了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基本划分框架,为当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平稳运行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集权型的分税制改革导致了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南辕北辙”等沉疴痼疾,进而诱发了地方政府“以费代税”、“土地财政”等积重难返的实践难题。在国家分税制的历史语境下,2016年5月1日“营改增”的全面推行打破了以营业税为主的地方税系格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必然会在税权问题上展开新一轮的角逐和博弈,难题破解的关键在于能否实现税权纵向之间的合理划分。该问题的合理解决既能从根源上为改革中诸多难题的破局和化解提供着力点,又能为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带来规范效应和法治保障。本文尝试以全面“营改增”改革为切入点,从法学视角对“营改增”试点到全面推行中的中央和地方间的税权划分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实现税权纵向合理划分的路径选择,以期对税权纵向划分的衡平构建有所裨益。全文的基本框架分为五部分:第一,首先对全面“营改增”背景下税权纵向划分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探索研究。通过对“营改增”试点到全面推广中的税权划分效应进行实证分析,突出当前问题主要集中于税收立法“层次偏低”、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严重失衡”、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后天失调”以及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南辕北辙”等方面。第二,税权纵向划分基础理论分析。首先指出“营改增”改革是当前新一轮税法改革和结构性减税背景下的关键性举措。其次对税权内涵、税权纵向划分概念、决定因素等基础理论进行分析,得出税权模式的选择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而确定本文研究的逻辑前提。最后重点探究全面“营改增”背景下所引起的中央和地方税权关系的变化,尤其是“营改增”的改革方案对当今地方税制体系的影响。第叁,全面“营改增”背景下税权纵向划分悖论存在的原因分析。一方面,对造成全面“营改增”背景下税权合理划分重重阻碍的直接原因进行阐述,即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等多重的利益博弈格局;另一方面,探讨根源性原因即分税制改革的不彻底。最后,对中央和地方最优分权“度”的反思,即选择集权与分权的中间态势——适度分权。第四,税权纵向划分的国际经验探索。按照集权、分权、适度分权的模式选择,对不同典型国家的税权纵向划分经验进行考察,以利我国在借鉴国际经验、权衡各种得失后作出合理的税权纵向划分模式安排。第五,全面“营改增”背景下税权纵向划分的衡平构建。以“营改增”全面推开为契机,根植于当前国情的现实需要、立足于本土资源,从税收科学立法、财权与事权合理匹配、地方税制体系构建以及财政转移支付等配套制度优化设计等方面,提出实现中央和地方税权衡平的路径选择,从而为全面“营改增”的稳步推进和新一轮的税制改革打下坚实基础。(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9)
唐雪华[2](2011)在《论委托—代理理论在税权纵向划分中的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中央与地方间在财政收入和支出上的划分成为地方政府行为的重要激励因素。1994年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在中央对地方的宏观调控能力的加强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应看到,我国在税权的纵向划分上还存在很多不标准、不科学的地方,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税收利益机制。这是由于税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配置是一个“零和博弈”,中央得到的多,地方则少,反之亦然。分税制改革尽管使中央集中了大部分的财权,但由于地方对本辖区内的公共服务状况具有信息优势,其在执行中央政策的过程中依然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水平,进而带来政策执行的偏差,处于信息劣势的中央要引导地方选择与所制定的政策目标相一致的行动,要付出一定的代理成本。可见,中央与地方之间在税权的纵向配置上存在利益博弈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税收立法权在中央的高度集中、地方固定收入较少、地方财政收不抵支、税收收入共享比重过大、中央监督能力有限。上述问题的产生,究其原因,在于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还不平衡,更宏观地说,在于当前运行的财税机制还有待进一步改进,这些包括税收立法权配置不均衡、税收收入划分不合理、财权与事权脱节、共享税制度不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在委托——代理理论中,地方作为代理人,拥有两个约束条件: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中央作为委托人,其设计的机制是否满足不同类型地方代理人的两个约束条件,关系到地方代理人能否选择其所期望的行动,也就是能否保证政策得以有效执行。要走出公共政策执行偏差、地区差距越来越大的困境,就要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不同利益关系。理顺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落脚点在于建立均衡利益格局,当前的经济形势以及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收入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中央与地方和谐的利益格局的形成与否,则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委托——代理模型的构建,对地方的逆向选择行为、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行为、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行为提供可行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解决中央与地方的纵向税权划分问题,实现税权的有效配置,为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顺利推行服务。在委托——代理模型构建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相应的路径选择:优化税收立法权划分格局,赋予地方适当的立法权限,从而发挥地方创收的积极性;调整税收收入归属,规范非税收入的征收规模,使地方拥有独立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以解决非税收入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比重的不断攀升、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问题;界定财权与事权范围,提高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水平,实现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效用最大化,维持地方政府税收努力的可持续性,有助于实现公共服务中公平和效率的统一;确定共享税分享模式,将增值税作为中央与地方的特殊共享税,同时将企业所得税划归中央税,并选择适当的时机把个人所得税及证券交易印花税划归中央税,另外,按照税种属性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培育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作为配套措施,可以对地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形成制约,并拓宽地方的利益诉求渠道。(本文来源于《吉林财经大学》期刊2011-04-01)
李霞[3](2010)在《完善我国税权纵向划分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划分税收权限,对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分配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文从分析税权划分的模式着手,针对我国现行的税权纵向划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对如何合理划分纵向税权提出了政策建议。(本文来源于《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4期)
刘志菊[4](2009)在《美国和日本税权纵向划分的比较与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和日本税权纵向划分的立法与实践有许多相似之处和成功之处。其表现在:中央税权占主导地位,地方独立的税权也受到中央的控制;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地方政府拥有稳定的主体税种;地方税收执法机构健全独立,并与中央税收执法部门合作;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协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收益权;利用税收司法权对税收立法、执法权加以制衡;法律规定的位阶高。这些经验可以为我国中央和地方税权划分的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本文来源于《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9年01期)
贾鸿,何万波[5](2008)在《关于我国税权纵向划分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央和地方之间税权的合理划分,是国家财政体制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处理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一个核心问题。在我国现行的财税体制下,中央和地方之间在税权的纵向划分问题上,存在税权过度集中于中央、税权划分不合理等问题。如何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合理划分税权,这是我国在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加以解决的重要问题。具体建议为:选择合理的税权划分模式;以法律规范税收立法权的划分;以事权和财权为基础科学合理划分税收归属权;理顺国税、地税的税收征收管理权限。(本文来源于《经济体制改革》期刊2008年06期)
黄君洁[6](2008)在《中国纵向税权划分的设想》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在简要回顾和评析国内外有关税权文献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目前税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省级政府)之间纵向划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主张建立集权和分权适度结合的纵向税权划分模式,并为实现这一模式提出几点初步设想。(本文来源于《税务研究》期刊2008年04期)
周忻[7](2008)在《我国税权纵向划分的反思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面临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如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固然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转型时期有关,但制度缺失,特别是分税制不完善,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经济调节和收入分配功能也难辞其咎。从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原本期望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公共财政体制的经验,寻找一种能够较好地解决我国税权纵向划分的制度安排。但是,由于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极不均衡,还因为分税制改革孤军突入,缺乏政府间职责明确划分、地方税制建设、政府行政架构改革等方面条件的配套,导致分税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在我们对政府间财政关系进行规范化改革的过程中,税权纵向划分问题是一个瓶颈。各级政府之间支出责任和收入形式的划分,最终都需要从法律上对税权纵向划分作出规定。这说明研究税权纵向划分问题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如何界定税权,是本文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税权是指国家为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而依法取得纳税人财产的权力,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益权。其中,税收立法权主要包括税法的初创权、税法的修订权和解释权、税法的废止权;税收征管权包括税收征收权和税收管理权,税收征管权对于有效地保障税款的筹集、保障资源从私人部门向公共部门的转移发挥着重要作用;税收收益权,也称税收入库权或税收分配权,是税收征管权的一项附随性权力,因税收征管权的实现而产生,即谁有权获取税收收益,谁就有权将其缴入哪个国库。实际上,税收收益权就是税收收入的使用和受益权,即财政支出权。对于用于转移支付的这笔税收收入而言,又有初次收益权和最终收益权之分。明确了税权的概念之后,那么,为什么要进行税权的纵向划分?经济学家、政治学家以及法学家一直在不懈努力地试图回答这个问题。从经济学视角,地方政府更接近纳税人,最了解纳税人的需求偏好,因此,纵向划分税权,尽可能多地由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从政治学视角,税权纵向划分存在的基础是地方纳税人基本权利的保障。地方税权的取得是基于地方纳税人的授权或同意,其运行必须置于地方纳税人的控制之下,以保障地方纳税人的利益为必要。从法学视角,税权纵向划分的根本目的在于排除国家权力在征税活动中的优势地位,以民主的价值理念重塑税权的正当性基础,从而建构以纳税人基本权利保障为中心的现代税法体系。当然,税权的纵向划分并非一成不变,税权纵向划分变迁的过程就是税权纵向划分不断调整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过程。近14年来,尽管经过分税制改革,我国已经初步奠定地方税体系的基础,地方政府也获得了一定的税权,但从建立规范的分税分级体制的要求来看,我国的税权纵向划分仍然存在地方税收立法权几近于零、地方税收征管权运行冲突、地方税收收益权内容模糊等诸多问题。同时,税权纵向划分变迁的过程也有自己特定的路径,并且变迁过程体现出了路径依赖的特征。目前,单一制下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模式、政府间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明确、地区间的发展差距悬殊以及经济转轨时期的体制与结构摩擦,构成了我国税权纵向划分重构所面临的主要制度环境和约束因素,也决定了我国税权纵向划分重构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鉴于分税制的舶来品属性,研究我国分税制的重要内容——我国税权纵向划分问题,就不能不借鉴国外市场经济国家的有关做法和经验。当我们将研究的目光转向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日本等7个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我们发现,尽管税权纵向划分的基本内容和做法与各个国家的政体形式乃至经济、文化背景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但其中也不乏具有共性特征的地方值得我国在深化分税制改革的过程中认真地加以研究。这些税权纵向划分的共性特征主要包括努力做到中央税权的主导性与适当赋予地方税权相结合、努力做到规范性和科学性相结合、充分考虑地方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和注重调动地方政府征税的积极性等4个方面的内容。最后,基于对税权纵向划分的理论判断,结合我国国情,本文提出我国税权纵向划分重构的目标是:增强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形成约束政府税权的法律机制,并逐步建立较为规范的地方分税制。按照适应性原则、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受益原则、效率原则指导我国的税权纵向划分重构。从上述目标出发,本文提出我国税权纵向划分重构的五点对策:一是精简政府构架。二是明确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叁是完善地方税体系和地方税权法律规范。四是试行“地方分类分税制”。五是健全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总之,本文贯彻了从理论到实践、从法学到经济学的研究思路,争取在税权纵向划分问题研究上有所创新。贯穿全文的线索有两条:其一,从理论角度看,不管是公共财政、财政联邦主义,还是依法治税、税收法定主义,归根结底都是民主财政、税权在民的主张;其二,从实践角度看,不管是税权的纵向划分,还是财政分权理论的具体实践,都要受到现实因素的极大制约,都体现了政府集权的强烈要求。因此,理想的税权纵向划分模式,将既不是理论的空想,也不是实践的异化,而只能是二者的折中。(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8-04-01)
徐孟洲,周俊鹏[8](2008)在《税权纵向划分的立法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税权纵向划分仍基本停留在行政性操作层面而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为弥补这一重大缺陷,应修改《宪法》、《立法法》和《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为税权的纵向划分消除法律障碍并提供原则性指导,而最为重要的是通过制定《税收基本法》对税权的纵向划分进行具体规定。(本文来源于《湖南社会科学》期刊2008年01期)
潘明星[9](2007)在《税权纵向划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阐明了税权纵向划分的含义及其理论基础,针对我国税权划分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税权划分的设想。本文认为,解决税收立法行政化的问题,主要是切实按照《立法法》的要求规范我国税收授权立法;解决征税主体征管权交叉的问题,主要是优化税务机构设置;解决税收收益权划分不规范的问题,主要是确立地方政府的税收权益主体地位。(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07年会暨第五届全国财税法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期刊2007-10-01)
文慧[10](2007)在《税权纵向划分的有关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权,是指国家(包括中央和地方)所拥有的征税的权力,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政策制定权和税收征管权叁个部分。税权的纵向划分是指在不同级次政权的同类国家部门之间的分割与配置。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税权的纵向划分涉及到上下级政府之间税收活动的各个方面,体现了他们彼此之间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为了公共利益和社会认同基础上的互动和合作。良好的税权纵向划分机制,有助于恰当地调整和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财权和税权配置关系,妥善的处理好由此产生的各种矛盾现象,实现各级政府的各项经济和社会目标。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构建完整的公共财政框架,我国应尽快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合理划分税权。目前,世界上存在叁中税权纵向划分模式:集中模式、分散模式以及适度集中、相对分散模式。通过对这叁种模式的比较分析,根据我国的税权的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划分存在的许多问题,为完善我国税权纵向划分本文提出了几点原则和建议:划分税收立法权应遵循“立法集中,适度分权”的原则;划分税收调整权应遵循“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划分税收征收管理权应遵循“便于征收,提高效率”的原则;划分税政监督管理权应遵循“执法与立法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分权与集权相结合的税权划分模式;精简政府结构;制定并完善税权法律规范;合理划分税种,统一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构建地方税权的“公共选择”制度约束;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07-04-20)
税权纵向划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中央与地方间在财政收入和支出上的划分成为地方政府行为的重要激励因素。1994年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在中央对地方的宏观调控能力的加强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应看到,我国在税权的纵向划分上还存在很多不标准、不科学的地方,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税收利益机制。这是由于税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配置是一个“零和博弈”,中央得到的多,地方则少,反之亦然。分税制改革尽管使中央集中了大部分的财权,但由于地方对本辖区内的公共服务状况具有信息优势,其在执行中央政策的过程中依然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水平,进而带来政策执行的偏差,处于信息劣势的中央要引导地方选择与所制定的政策目标相一致的行动,要付出一定的代理成本。可见,中央与地方之间在税权的纵向配置上存在利益博弈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税收立法权在中央的高度集中、地方固定收入较少、地方财政收不抵支、税收收入共享比重过大、中央监督能力有限。上述问题的产生,究其原因,在于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还不平衡,更宏观地说,在于当前运行的财税机制还有待进一步改进,这些包括税收立法权配置不均衡、税收收入划分不合理、财权与事权脱节、共享税制度不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在委托——代理理论中,地方作为代理人,拥有两个约束条件: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中央作为委托人,其设计的机制是否满足不同类型地方代理人的两个约束条件,关系到地方代理人能否选择其所期望的行动,也就是能否保证政策得以有效执行。要走出公共政策执行偏差、地区差距越来越大的困境,就要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不同利益关系。理顺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落脚点在于建立均衡利益格局,当前的经济形势以及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收入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中央与地方和谐的利益格局的形成与否,则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委托——代理模型的构建,对地方的逆向选择行为、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行为、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行为提供可行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解决中央与地方的纵向税权划分问题,实现税权的有效配置,为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顺利推行服务。在委托——代理模型构建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相应的路径选择:优化税收立法权划分格局,赋予地方适当的立法权限,从而发挥地方创收的积极性;调整税收收入归属,规范非税收入的征收规模,使地方拥有独立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以解决非税收入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比重的不断攀升、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问题;界定财权与事权范围,提高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水平,实现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效用最大化,维持地方政府税收努力的可持续性,有助于实现公共服务中公平和效率的统一;确定共享税分享模式,将增值税作为中央与地方的特殊共享税,同时将企业所得税划归中央税,并选择适当的时机把个人所得税及证券交易印花税划归中央税,另外,按照税种属性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培育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作为配套措施,可以对地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形成制约,并拓宽地方的利益诉求渠道。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税权纵向划分论文参考文献
[1].蔺桃桃.全面“营改增”背景下税权纵向划分的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2].唐雪华.论委托—代理理论在税权纵向划分中的应用[D].吉林财经大学.2011
[3].李霞.完善我国税权纵向划分的思考[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10
[4].刘志菊.美国和日本税权纵向划分的比较与启示[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
[5].贾鸿,何万波.关于我国税权纵向划分的探讨[J].经济体制改革.2008
[6].黄君洁.中国纵向税权划分的设想[J].税务研究.2008
[7].周忻.我国税权纵向划分的反思与重构[D].西南政法大学.2008
[8].徐孟洲,周俊鹏.税权纵向划分的立法思考[J].湖南社会科学.2008
[9].潘明星.税权纵向划分研究[C].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07年会暨第五届全国财税法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7
[10].文慧.税权纵向划分的有关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