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债的保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代位权,撤销权,债权人,债权,遗产,税收,欠税。
债的保全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梁梦婕[1](2017)在《论债的保全制度在欠税追征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公法中引入私法制度和理念,是现代法学公法私法化的重要体现。我国《税收征管法》借鉴债权的代位和撤销制度,确立了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两项特殊制度,使其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性。同民法中债的代位和撤销制度一样,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使得税务机关可以依法突破税收征纳关系的相对性,将税收债权的效力延展至征纳关系以外的第叁方,同其他税收保障措施一起协调运用,形成更加完整的税款保障链条,同时税法对民法制度的这种创造性“借用”,在保障国家税款征收的同时也体现了保护纳税人和第叁人利益的价值所在。这对于当今“叁角债”、“多角债”日益增加的经济形势以及税务机关面对的日益复杂的欠税追征征管实务,具有其现实意义。但目前的现状是,由于税收立法的缺失与不成熟、诉讼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在税务机关欠税追征中的运用极少且行使收效甚微。此外,部分税务人员法律观念和业务素质不强等实务操作中的不足也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未能尽其用,因此亟需我们对其加以完善。基于问题为导向,结合基层征管实际,通过对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在税务机关欠税追征中的运用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展现,在分析原因的同时从保障国家税收和相对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提出第一,完善立法,尤其要在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中细化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的行使要件、通过具体明晰的立法来补充弥补诉讼实务中的不足,使制度的实施能有法可依。第二,明确行使效力归属适用规则,使权利的行使有章可循。第叁,从防止权利滥用的角度出发,提出应根据二权兼具的公法特性对权利在行使时进行一些必要限制,同时协调好与其他征管措施的有效衔接配合。第四,构建良好的制度运行环境和法律氛围,提高税务人员的法律素质,同时在具体运用中应注意纳税人及第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等完善建议,以此探索民法制度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有效适用的途径,期望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在税收征管实施中遇冷遇难的问题能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同时保护好相对人合法权益,体现制度的法律价值,真正发挥其法律效用。(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7-12-01)
费世军[2](2017)在《论比较教学法在债法课堂中的可行性——以债的保全制度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课堂教学中采用比较教学法,必须具备一定的主客观条件。文章以债的保全制度为例,从教学内容的可比较性、教学对象的可接受性以及教学目标的可实现性等方面,提出了债法课堂教学中运用比较教学法是切实可行性的。(本文来源于《劳动保障世界》期刊2017年05期)
姚祎[3](2013)在《新时期债的保全制度之若干问题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债的保全制度是债法之重要内容,是对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债的保全是对债权的一般担保的保全、救济制度。债的保全之标的有多种,而我国合同法对其所做的限制不符合该制度之本旨。同样基于该制度之目的,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不应直接清偿行使代位权之债权人的债权,而应归于债务人。(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08期)
张陶钧[4](2012)在《债的保全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债的保全法律制度是债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设计,该制度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理,对债权人平等受偿原则亦有所变通,这使得债权人对基于合同关系以外的第叁人行使诉权成为可能。该制度给传统民法理论提出了一个全新的命题,丰富了学界关于债的保全制度的理论,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债的一般担保法律制度;在实践上对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手段,有利于债务的履行,保障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该制度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法学与实践意义。本文以民法解释、比较分析等方法,明确了债的保全制度在整个债的保障制度的重要而又特殊的地位;梳理了两项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国外的立法现状;着重从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视角,兼顾传统民法理论和外国立法的相关规定,研究和探讨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特征、成立条件及其行使、效力等。在归纳与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关于保全制度法律规定层级过低、代位权和撤销权构成要件规定范围较窄和司法效率不高等问题。针对各项问题,笔者对其进行类型化分析。经论述,笔者粗浅的提出了提高保全制度的立法层级,以致未来在债法典中占有一席之地,而非仅仅规定于《合同法》中。在制度要件规定范围过窄的问题上,笔者将我国关于保全制度的法律规定整合并重新解构,对于已有的要件规定加以确认并分析,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而又处于立法空白的问题,笔者又大胆的提出了关于法律空白弥补与完善的不成熟的法律意见。债的保全两项制度在适用规则方面采取了不同规定,笔者以公平与效率为切入口,设计了以优先受偿为原则,以“入库规则”为补充的统一适用规定,以充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期刊2012-04-12)
李曦[5](2011)在《小议债的保全之代位权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代位权制度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并弥补了强制执行及一般担保的不足,对债权不能获偿起了预防和补救作用。代位权的确立能够给债权人以确实的保护,抑制债务人的恶意行为,因此坚持并发展代位权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本文来源于《科技信息》期刊2011年22期)
段欣宇[6](2010)在《债的保全之优先受偿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债的保全制度由来已久,具体包括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它是维护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确保债务清偿的民法制度。我国在1999年出台《合同法》对这一制度加以确认,随后又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其予以明细。由于这是我国首次确立这种制度,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又对传统代位权理论进行了突破,一改传统的入库规则为债权人直接受偿。这引起了国内学者广泛的争论。我国法律对撤销权的规定遵从了传统的模式,但是随着该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部分学者又提出撤销权也应像代位权那样具有优先受偿性。依据我国实际情况,代位权和撤销权应否具备优先受偿性?在优先受偿模式下,我国的广大债权人能得到切实保护吗?带着上述问题,本文通过历史考察、价值分析、比较研究的方法,深入研究传统代位权制度与撤销权制度,再结合我国客观情况,试图说明我国债的保全制度应具备何种性质。为了这一目的,本文拟从如下叁方面加以论述。首先,债的保全制度的价值分析。本节从债的保全制度的基础理论说起。在总体上对债的保全制度的起源、各国相关立法的规定及我国债的保全制度的立法过程进行介绍后,又对代位权制度及撤销权制度各自的特点、构成要件进行比较,借此使两种制度的差别更清晰。最后分析债的保全制度的价值取向,以便更好的认识我国债的保全制度的相关规定。其次,代位权的优先受偿性分析。代位权制度最核心的部分在于它的行使效果,本部分开始就直奔主题列出了关于代位权行使效果的叁种学说。此后通过对两种主流学说在性质、客体范围等方面的比较分析以及具体陈述我国代位权制度采用优先受偿性的具体理由,得出我国现阶段更适宜规定代位权具有优先受偿性的结论。最后,撤销权的优先受偿性分析。面对部分学者提出的撤销权也应采用优先受偿性的异议,本文这一部分从债权人撤销权的设立初衷、性质等理论层面入手,挖掘撤销权所应有的内含、作用,以说明撤销权本身就不应该具有优先受偿性。而入库规则下撤销权的行使对债务人、债权人等关联主体的效力,是从实践的角度出发支持本文关于撤销权应回归入库规则的观点。(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0-04-15)
杜江涌[7](2009)在《我国遗产之债保全制度的立法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或继承人的行为已经或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遗产债权人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一个具有以信用为依托的经济制度的社会,不能依照债务同死者一起消亡的原则运行。法为保证遗留债务能适当偿付,必须有所约束。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实的社会和习惯,遗产之债保全制度的设立已成为必需。(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09年12期)
黄威[8](2008)在《论债的保全之优先受偿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民法理论基于债的平等性原则,认为债的保全所取得的财产应由所有债权人平等受偿。然而,基于其行使成本的增加以及面临来自破产与强制执行制度的冲击,代位权制度有被空置的危险,赋予代位权人优先受偿权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较好途径;而对于债权人撤销权,基于其区别于代位权的行使要件以及特殊性质,不能效仿代位权制度赋予撤销权人优先受偿权,而仍应采入库规则说。(本文来源于《中国集体经济》期刊2008年12期)
王海明[9](2008)在《论罗马法上债的保全——以反欺诈债权人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债权责任的财产化和财产责任的限定性,罗马法在债权效力上突破了相对性。裁判官根据保障债权人经济利益的需要,对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自由予以了必要的限制,在界定对债权人欺诈之内涵的同时,以告示的形式赋予债权人对欺诈债权人的行为享有撤销请求权,并充分注意到有限责任主体可能滥用特有产制度,创设了诉讼转化机制,追究连带责任来加重滥用者的责任。(本文来源于《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08年01期)
秦雯[10](2007)在《论债的保全之有关撤销权的几个问题的讨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可以依照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还涉及到第叁人的利益,故而应以诉讼方式行使之。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其行使范围以行使撤销权的权利人的债权为限,并且该权利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7年07期)
债的保全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债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课堂教学中采用比较教学法,必须具备一定的主客观条件。文章以债的保全制度为例,从教学内容的可比较性、教学对象的可接受性以及教学目标的可实现性等方面,提出了债法课堂教学中运用比较教学法是切实可行性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债的保全论文参考文献
[1].梁梦婕.论债的保全制度在欠税追征中的适用[D].云南大学.2017
[2].费世军.论比较教学法在债法课堂中的可行性——以债的保全制度为例[J].劳动保障世界.2017
[3].姚祎.新时期债的保全制度之若干问题刍议[J].法制与社会.2013
[4].张陶钧.债的保全法律制度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2
[5].李曦.小议债的保全之代位权制度[J].科技信息.2011
[6].段欣宇.债的保全之优先受偿性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0
[7].杜江涌.我国遗产之债保全制度的立法构想[J].河北法学.2009
[8].黄威.论债的保全之优先受偿性[J].中国集体经济.2008
[9].王海明.论罗马法上债的保全——以反欺诈债权人为中心[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
[10].秦雯.论债的保全之有关撤销权的几个问题的讨论[J].法制与社会.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