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私法主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私法,主体,民事,集体,行政,黑格尔,人格。
私法主体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黄家强[1](2019)在《税法与私法的主体制度接轨——《民法总则》主体分类的视角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目次一、立法概况和问题提出二、法律主体维度下民法与税法的接轨叁、量能课税原则下纳税主体的界定标准四、叁元主体分类下纳税主体的制度重构五、结语一、立法概况和问题提出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语境下,编纂民法典是颇具里程碑意义的立法安排。2017年全国人大以赞成票数的绝对优势表决通过《民法总则》,正式拉开了中国民法典的时代序幕。与已生效实施逾30年的《民法通则》对比,《民法总则》之立法进步远不止法律名称的简单改动,更深层地反映在修订内容当中。其中,民事主体类型的重构(本文来源于《经济法论坛》期刊2019年01期)
梅夏英[2](2019)在《民事主体的抽象度问题及其对私法体系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代民法典的主体存在着"伦理人格"和"财产人格"的基本划分,后者具有形式理性和工具化的特点。从亲属法的人格到商事上市公司法人人格存在着人的抽象度的序列递进现象,人的生物性和伦理性经逐步过滤而最终成为符号化的财产性人格,这一序列递进现象可以有效解释传统私法中亲属法和财产法的区隔、民法和商法的界限以及社会立法所依赖的人格图像转换基础。当代社会信息化进程进一步强化了民事主体的商人化和财产化,未来民法应坚守对于市民社会成员资格和非形式化的伦理人格的规制,在此基础上对于特殊对象如动物、冷冻胚胎和机器人等主体问题,应在确定人格序列递进的位置基础上,进行合理论证和立法取舍。(本文来源于《经贸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1期)
范喜跃[3](2019)在《民事执行权重新分配之思考——以私法主体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执行事务的问题向来是困扰我国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主要问题。对民事执行权的法律性质的再认识、再剖析,有助于民事执行权性质的定位,进而对民事执行权的权能、配置重新思考,探索并建立私法主体实施执行事务的"市场化"运行机制,构建我国执行事务的双轨制模式。重新对民事执行权进行分配、调整不失为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一剂良药。(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4期)
桂馨[4](2018)在《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私法规范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发展农村经济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一直是农村改革的目标,但农村集体资产因其产权不清的状态,且无法在市场中快速流转,这些问题一直制约着改革目标的实现。加之现行法律对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界定不明确,不仅损害了农民权益,同时也不利于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和实现。因此,为了克服上述问题,使农村经济良性发展,农民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就必须要明确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在还原其主体身份的基础之上通过一系列合理的制度来还原作为所有权主体应当享有的财产权利,并使集体所有权主体能够通过有效的形式来表达其意志并行使所有权,最终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真正把握在农民手中,保障农民权益。全文共分为四章加以论述。第一章是对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现行法律规定从公法和私法两方面进行了归纳整理,得出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便是农民集体,也即成员集体。但由于现行法律在规定集体所有权主体时对其含义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其主体无法明确界定,故而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而要想解决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不清所产生的问题和弊端,保障农民权益,做到还权于民,就必须要明确界定成员集体。第二章论述了成员集体的形成与还权于民的正当性基础,以及成员集体所有的性质。成员集体是从合作化运动及人民公社运动中逐渐形成的,土地等生产资料从农民私有逐步变为集体公有,集体所拥有的权利追本溯源是农民让渡出来的,故而应当还权于民。还权于民首先就要还原集体成员主体的身份,而集体成员身份还原的核心便是集体成员资格的界定。笔者以理论结合实践的方式从集体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两个方面来进行界定。第叁章论述了通过集体资产量化的方式还原集体成员的财产权利,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使集体成员真正成为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人。现实中因集体成员资格界定所产生的纠纷,归根到底是由于资格界定不清会导致集体财产的分配不清。故而集体成员主体身份的还原和集体成员财产权利的还原是紧密联系在一起,不可分离的。笔者从集体资产的分类、被量化集体资产的范围以及被量化资产的份额分配叁个方面进行论述,将集体资产量化到每个成员手中,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还权于民。第四章论述了农民以拿到的股份入社组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经营、管理集体资产,同时农民按股分红,实现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重构。同时阐明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殊法人的必要性和意义所在,以及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在理论和实践中主要存在有限责任公司、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和土地股份合作社叁种表现形式。强调了在我国公有制制度下,农村集体资产中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和其经营权主体要分离,土地所有权不可在市场经济中进行流转,保证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动摇。由于现行法律对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规定仍有不足,故在实践中要想做到真正的还权于民需要不断的积累经验和探寻合理的理论依据。笔者希望通过自己浅陋的论述,尽可能使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明确化,还原主体的身份及财产权利,最终真正实现还权于民,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基础上使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董作春[5](2014)在《国际私法之可接受性及所涉主体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私法的正确性依赖于乃至决定于共识的确认和潜在的认同,尤其是置身其中之人的切身感知、适当满足、自觉承认以及躬身实践的可得接受状态。国际私法上此种性质的可接受性,实际表征着其真理性品质以及标志着其完成所为之证成任务。而国际民商事社会公众、国际民商事主体、立法者和司法者皆置身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解决跨国法律问题之中,攸关国际民商事关系调整利益,皆为受其中之事影响抑或其中之事所涉及之人民与机构及其所属,相互结合组成国际民商事社会中一庞大的利益群,相对国际私法的可接受性而言具有不同性质的地位、影响和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期刊2014年00期)
柴丽杰[6](2015)在《私法自治与民商主体制度的重构——从小商贩与城管的矛盾冲突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的提出虽然小商贩问题由来已久,但直到近几年才引起部分学者的研究兴趣。而且,现有的研究主要围绕小商贩的商主体资格而展开。它们的结论往往是通过赋予小商贩以商主体资格而将这一群体的经营行为合法化。~①小商贩没有营业自由这一问题不是孤立的,它与农民没有(足够的)财产自(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法年刊》期刊2015年00期)
陈福胜[7](2014)在《对私法制度人性基础的一种价值审视与批判——兼评《民事主体的历史嬗变与当代建构》着述》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主体是人的私法地位展现与私法制度运行之基础。在历史维度中展开的民事主体价值分析不仅揭示出民事主体具有特定的价值内涵,而且经历了从蒙昧到彰显的动态发展与理论廓清,并在制度维度与现实维度中获得细化与更新。由此引发的对私法制度人性基础之反思:一方面要求坚守民事主体的价值诉求,另一方面要求客观面对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张力,并借助于私法原则与规则的调试与协调来获得消解。当然,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之张力不仅是困扰中外法学家的千年难题,也是中国民事主体当代建构研究中难逃之梦魇。(本文来源于《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6期)
张青波[8](2014)在《行政主体从事私法活动的公法界限——以德国法为参照》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行政立法和行政法理论关注的重点是以公法规范控制行政主体对公权力的行使,但是行政主体也常常按照私法实施活动,这类活动仍不免受到公法的制约。为此,可以参照德国法的相关理论和实践,体系性地探讨它由公法给定的实施前提和活动规范。这类活动分为国库行政(辅助活动、营利活动、财产管理)和以私法形式履行行政任务(包括直接以私法形式和以组织私法化履行)。国库行政在我国虽不需要严格前提,但主要受制于相关的单行立法。相比之下,我国行政主体应在能有效履行行政任务时方得采取私法形式,在组织私法化时更应获得立法授权,而对具体的给付活动,我国相应规范既有规定了以公法方式进行的,也有规定以私法方式进行的,还有规定以具体行政行为先行、第叁方私法行为追随的方式,对第叁种情形可以双阶理论分析。以私法方式履行行政任务,遵循的不是私法规范,而是公法和私法规范所复合成的行政私法。(本文来源于《环球法律评论》期刊2014年03期)
李云鹤[9](2014)在《论我国民办学校私法主体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和经济进步,民办学校的发展也越来越迅速,在民办学校高速发展的同时却随之产生种种的疑惑。我国目前将民办学校归类为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是此种分类方式在《民法通则》中却找不到依据。作为中国教育事业不可忽视的一部分,民办学校的私法主体地位急需得到确认。本文通过对民办学校不同组织形态的分析,将民办学校区分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别判断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的私法主体性质。(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4-03-25)
经理[10](2014)在《主体演化中的私法设定——黑格尔“市民社会”观给予中国经济演变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市民社会反映了追逐利益的私人,为了满足自身需要,而与他人进行物质交换和社会交往。随着这种关系在整个民族国家内持续扩张,甚至在民族国家间发生联系,私法领域与公法领域的分离也日渐明显。黑格尔试图以市民社会为基础,探讨个体身份和私法之间的演变过程,即从道德主体向法人的角色转移及其承担的道德义务向法人义务的转化。在黑格尔看来,这种演化说明了个人作为社会成员需要与他人协作才能实现自身欲望的初衷。这种探讨对于剖析我国市民社会发展的不足具有积极意义。(本文来源于《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1期)
私法主体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代民法典的主体存在着"伦理人格"和"财产人格"的基本划分,后者具有形式理性和工具化的特点。从亲属法的人格到商事上市公司法人人格存在着人的抽象度的序列递进现象,人的生物性和伦理性经逐步过滤而最终成为符号化的财产性人格,这一序列递进现象可以有效解释传统私法中亲属法和财产法的区隔、民法和商法的界限以及社会立法所依赖的人格图像转换基础。当代社会信息化进程进一步强化了民事主体的商人化和财产化,未来民法应坚守对于市民社会成员资格和非形式化的伦理人格的规制,在此基础上对于特殊对象如动物、冷冻胚胎和机器人等主体问题,应在确定人格序列递进的位置基础上,进行合理论证和立法取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私法主体论文参考文献
[1].黄家强.税法与私法的主体制度接轨——《民法总则》主体分类的视角切入[J].经济法论坛.2019
[2].梅夏英.民事主体的抽象度问题及其对私法体系的影响[J].经贸法律评论.2019
[3].范喜跃.民事执行权重新分配之思考——以私法主体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9
[4].桂馨.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私法规范路径[D].华东政法大学.2018
[5].董作春.国际私法之可接受性及所涉主体问题探析[J].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14
[6].柴丽杰.私法自治与民商主体制度的重构——从小商贩与城管的矛盾冲突谈起[J].中国商法年刊.2015
[7].陈福胜.对私法制度人性基础的一种价值审视与批判——兼评《民事主体的历史嬗变与当代建构》着述[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8].张青波.行政主体从事私法活动的公法界限——以德国法为参照[J].环球法律评论.2014
[9].李云鹤.论我国民办学校私法主体性质[D].黑龙江大学.2014
[10].经理.主体演化中的私法设定——黑格尔“市民社会”观给予中国经济演变的启示[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