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共同说论文_陈峰

导读:本文包含了犯罪共同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共同犯罪,共犯,敲诈勒索,同质,刑法,本质,身份。

犯罪共同说论文文献综述

陈峰[1](2016)在《论共同犯罪的本质——兼议部分犯罪共同说之提倡》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犯罪是刑事司法中常见的情形,但共同犯罪的构成认定也是刑事司法的难点。关于这个问题,涉及到共同犯罪的本质。本文通过对行为共同说、犯罪共同说等主要学说进行对比分析,结合案例,提倡部分犯罪共同说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结合。(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9期)

陆诗忠[2](2016)在《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犯罪共同说”抑或“行为共同说”》一文中研究指出"行为共同说"所宣扬的较之于"犯罪共同说"的一系列"比较优势"不仅是无以立足的,而且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有关共同犯罪的疑难问题,运用"犯罪共同说"是同样能够迎刃而解的。在此意义上,我们大可不必有悖于司法实践中的通行理解与做法而去倡导所谓的"行为共同说"。如果真的以"行为共同说"作为认定共同犯罪成立与否的依据,还将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该风险大体上来自于两个方面:与相关的刑法理论存在着冲突、与我国的《刑法》规定存在着冲突。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体现的应当是"犯罪共同说"。(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于东雨[3](2015)在《浅议部分犯罪共同说》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犯罪是犯罪论体系中的重要制度,正确认识共同犯罪对于惩罚犯罪保护社会法益,正确定罪量刑,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如何才能认定共同犯罪,理论上存在多种学说,本文探讨的是目前我国通说即部分犯罪共同说。通过对此学说的分析,进一步认识共同犯罪中共同的内涵,以期为实践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32期)

古加锦[4](2013)在《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的定性探析——兼评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的定罪,既要反映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又必须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根据犯罪共同说对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时进行统一定罪,才是符合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的。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时触犯数罪名,这种情况实际上就是想象竞合犯,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的原则,选择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量刑,这不仅符合共同犯罪统一定罪的本质要求,而且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本文来源于《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3年02期)

许富仁[5](2012)在《日本犯罪共同说之缺陷分析与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日本,犯罪共同说确实忠实地坚守了客观上的判断和罪刑法定原则。然而,也由此显示了在运用构成要件理论对共同犯罪事实进行分析认定之时,并不符合现实生活中的共同犯罪事实的缺陷和弊端,因此,我们对日本的犯罪共同说应该重新进行评析与反思。(本文来源于《学术探索》期刊2012年08期)

王晗[6](2011)在《行为共同说之提倡》一文中研究指出数人行为中到底是什么相同才成立共同犯罪?是实行相同的特定犯罪抑或有共同行为?这个共犯本质问题始终影响着各国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决定,在世界刑法史上概括的形成了共同意思主体说、犯罪共同说以及行为共同说等叁种主要解说。在德日刑法学发展的大背景和部分学者的大力引荐下,部分犯罪共同说成为了目前国内共犯本质的主流学说。诚然,该说在快速判断共犯是否成立以及成立何种共同犯罪、合理控制共同犯罪成立范围、契合我国现行刑法罪名设置等方面具有相当程度的可行性,但是其在理论上的基础是否牢固以及在何种程度上符合犯罪行为客观发生过程等隐忧一直为学界所忽视.同时,基于客观主义刑法观前提的最新行为共同说被包括部分犯罪共同说支持论者在内的反对者认为存在随意扩大共犯成立范围、说理啰嗦重复等问题,这种片面看法没有正确理解行为共同说,最新的行为共同说不仅具备正确合理认定共同犯罪的工具功能,也在客观符合犯罪行为过程、坚持刑法基本原理等方面优势明显。当今中国刑法学界缺少建立在共同承认学术前提基础之上的争论比较,部分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有可能也有必要成为一个这样一场平等对话的试验品。(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1-04-01)

李勇[7](2010)在《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的认定与部分犯罪共同说之提倡》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刘某邀请被害人尚某到其经营的麻将馆内赌博,刘某声称尚某与尚某妻子曾某合伙在麻将机上装遥控器"出老千"(查无实据),导致刘某赔偿其他赌客十几万元,迫使尚某承认此事。某日夜,刘某召集蒋某等4人来到尚某处逼迫其还钱,后余某到现场调停,双(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0年10期)

张明楷[8](2001)在《部分犯罪共同说之提倡》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共同犯罪的本质,旧派与新派存在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之争,两种学说在诸多方面得出了不同结论。由于两种学说均存在缺陷,本文提倡部分犯罪共同说,即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因此,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存在分别定罪的可能性;对于共同犯罪的错误,应当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的原理解决;对于教唆犯,只有当被教唆的人所实施的犯罪与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完全没有重合性质时,才能认定为教唆未遂。(本文来源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1年01期)

犯罪共同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行为共同说"所宣扬的较之于"犯罪共同说"的一系列"比较优势"不仅是无以立足的,而且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有关共同犯罪的疑难问题,运用"犯罪共同说"是同样能够迎刃而解的。在此意义上,我们大可不必有悖于司法实践中的通行理解与做法而去倡导所谓的"行为共同说"。如果真的以"行为共同说"作为认定共同犯罪成立与否的依据,还将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该风险大体上来自于两个方面:与相关的刑法理论存在着冲突、与我国的《刑法》规定存在着冲突。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体现的应当是"犯罪共同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犯罪共同说论文参考文献

[1].陈峰.论共同犯罪的本质——兼议部分犯罪共同说之提倡[J].法制博览.2016

[2].陆诗忠.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犯罪共同说”抑或“行为共同说”[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

[3].于东雨.浅议部分犯罪共同说[J].法制博览.2015

[4].古加锦.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的定性探析——兼评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

[5].许富仁.日本犯罪共同说之缺陷分析与反思[J].学术探索.2012

[6].王晗.行为共同说之提倡[D].湖南师范大学.2011

[7].李勇.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的认定与部分犯罪共同说之提倡[J].中国检察官.2010

[8].张明楷.部分犯罪共同说之提倡[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

论文知识图

承认片面共犯范围的不同砚点学说逻辑比较为方便对自白补强证据规则中的共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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