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知识产权论文_胡宓

导读:本文包含了在先知识产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知识产权,案例,权能,商标权,国家知识产权局,权利,整体性。

在先知识产权论文文献综述

胡宓[1](2019)在《在先商业秘密纠纷诉讼中原告主观恶意的认定标准——华奇(中国)化工有限公司诉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原告:华奇(中国)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原告华奇(中国)化工有限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00万元,包含原告因此花费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2.判令被告在《人民法院报》、《橡胶工业》杂志和被告经营的网站(http://sisl.siigroup.com)首页连续六个月就侵(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吴斌[2](2019)在《同一权利人在先商标的商誉能否延及在后商标的考量因素——评析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要旨:在判断商标近似时,同一权利人在先商标所形成的商誉能否延及在后商标应考量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的知名度。若在后商标申请前,他人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与在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经宣传使用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即使在先商标已经形成了一定商誉,该商誉也不必然延及在后商标。(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19年07期)

杨静[3](2019)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在先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产权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一种,属于财产权体系架构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包括着作权、专利权及商标权。知识产权是国家赋予我国相应民事主体对其特定智力劳动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独占权利。知识产权制度用以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创造者的无形智力财产,同时调整因侵犯智力劳动成果行为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关系,具有绝对性和对世性,是一种垄断权利。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社会发展进程及科技发展步伐逐渐加快,国家与社会文化的持续开放不断拓展中国民众的视野,人们在接受多元文化碰撞以及丰富思想浪潮的冲击下,法制与维权思想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树立,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与权益保护思维也随之得以逐步提高。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相较于有形财产,人们更加注重对智力劳动成果、知识产品等无形财产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不可估量的社会地位,具有极高的法治意义与价值。知识产权的保护虽然具有绝对性和对世性,但针对特殊民事主体的权利平衡也是制度建立中需要加以考量的重要因素。因此,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在先权得以产生。本文结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产生的背景与发展趋势,通过在先权的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知识产权制度中在先权的概念及特征,探究在先权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梳理在先权制度运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科学构建与推进我国知识产权在先权制度的具体措施。(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7期)

陈琪[4](2018)在《前后传形式的非演绎同人作品与在先作品的知识产权冲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前后传形式的非演绎类作品为对象,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探讨了同人作者所利用的原作作品角色形象是否应该被着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本文认为,首先,作品角色形象属于思想而不属于表达,不受着作权法保护。其次,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原作者的创作空间受到一定程度的压缩是一种合理的对其权利的限制,并且根据成本与收益的分析,给与原作者该部分着作法益并不会显着增加其激励,但是增加该部分着作法益却会大大增加其成本,不仅会限制同人作者的行为自由,减少了公众欣赏到更多的优秀作品的可能性,使得公共空间被过度压缩。因此,在先作品角色形象也不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7期)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课题组[5](2018)在《在先案例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运用情况调研——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探索过程中,一直坚持"法官主导、自下而上、借力外脑、多方参与"等工作方式,科学界定在先案例的相关范围。结合2015-2017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个案中运用指导性案例等情况,发现法院引述在先案例中存在认识观念差距、配套约束机制缺失、裁判说明不足、缺乏专业技术平台等问题,应在完善外部配套机制的同时,从逐步扩大指导性案例的范围、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层级和效力范围、建立规范案例指导制度实施的内部约束机制、细化指导性案例的退出机制等四个方面对内在制度加以完善。(本文来源于《中国应用法学》期刊2018年03期)

逯遥[6](2015)在《个案中的在先案例——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制度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先案例对于在后同类案件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不允许法官通过个案裁判创设规则。即便如此,遵循先例的法律思维仍然促使案例制度得以缓慢发展。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确立案例指导制度,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代表的一批改革法院在遵循先例和案例引证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案例制度的发展。本文即以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制度改革实践为蓝本,就我国案例制度的基本问题和具体操作予以探讨。(本文来源于《中国案例法评论》期刊2015年02期)

黄旭荣[7](2014)在《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保护问题探析——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实践中的一则典型案例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实行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取得制度,其制度弊端是导致当前商标抢注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商标法》第叁次修订加强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进一步完善了对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规则,使之成为注册取得制度的必要补充和矫正。根据新《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海关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应引导在先使用人和注册商标权利人通过行政程序或者司法程序解决其商标侵权纠纷更为妥当。(本文来源于《海关与经贸研究》期刊2014年02期)

谢彦杰[8](2011)在《论我国知识产权在先权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产权在先权指的是特定权利人在其原权利,即在先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以此来保护个人利益的权利。在先权并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类型,而是作为一项救济性制度安排,在发生冲突的权利间作出合理的利益分配,实现不同权利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作为一种权利冲突的解决机制,贯穿于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的过程中,这种制度可以成为在先权拥有者享有的一种长效的救济手段。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在先权制度做系统的梳理,包括对知识产权在先权的含义界定和特征,以及对该权利性质、效力、权能等作了具体论述,以期使读者对知识产权在先权有个系统全面的认识。接下来,从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角度阐述了构建知识产权在先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论证了构建该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结合我国特殊的环境背景来构建适宜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在先权制度。这种制度能够最大程度地解决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使在先权成为贯穿于知识产权权利对抗过程中解决冲突的钥匙,最终更有效的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现象。(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1-06-01)

苏励凯[9](2008)在《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之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阐述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内涵、诱因入手,对如何理解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中的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做了论述,最后提出我国在适用"保护在先原则"时立法和司法上的建议,目的在于使人们注意到在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时如何做到既维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又能尽量实现整体效益最大化。(本文来源于《科技信息(科学教研)》期刊2008年06期)

李扬[10](2006)在《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知识产权法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先权利的解释应当坚持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和整体性知识产权法观念;在先权利是指法律效力低于知识产权特别法规定的权利的某些权益,或者指那些知识产权特别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虽然有规定,但是按照这些法律,当和商标权发生冲突时难以进行处理的权益;能够成为商标注册阻却和注册商标撤销事由的在先权利应当在商标核准注册之日之前在全国知名,而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限制事由的在先权利,只要求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知名即可;注册商标权人有权要求在先使用人附加区别性标记,在先使用人有权扩大自己的营业范围,但是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06年05期)

在先知识产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要旨:在判断商标近似时,同一权利人在先商标所形成的商誉能否延及在后商标应考量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的知名度。若在后商标申请前,他人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与在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经宣传使用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即使在先商标已经形成了一定商誉,该商誉也不必然延及在后商标。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在先知识产权论文参考文献

[1].胡宓.在先商业秘密纠纷诉讼中原告主观恶意的认定标准——华奇(中国)化工有限公司诉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2].吴斌.同一权利人在先商标的商誉能否延及在后商标的考量因素——评析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J].中华商标.2019

[3].杨静.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在先权研究[J].法制博览.2019

[4].陈琪.前后传形式的非演绎同人作品与在先作品的知识产权冲突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

[5].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课题组.在先案例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运用情况调研——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样本[J].中国应用法学.2018

[6].逯遥.个案中的在先案例——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制度初探[J].中国案例法评论.2015

[7].黄旭荣.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保护问题探析——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实践中的一则典型案例谈起[J].海关与经贸研究.2014

[8].谢彦杰.论我国知识产权在先权制度的构建[D].河北大学.2011

[9].苏励凯.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之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探讨[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8

[10].李扬.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知识产权法解释[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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