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团体人身保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团体,人身,受益人,利益,被保险人,保费,雇主。
团体人身保险论文文献综述
赵强[1](2019)在《防范团体人身保险经营中的风险》一文中研究指出某商贸公司存在骗保故意某商贸公司在全国注册了多个劳务派遣公司,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输出,并协助用工单位办理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险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等商业保险。各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签署服务协议并收取保险费(一般均高于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费(本文来源于《中国银行保险报》期刊2019-10-30)
康雷闪,任天一[2](2017)在《论团体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责任之抵偿》一文中研究指出团体人身保险是以团体成员为保障对象,以集体名义投保并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其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于团体人身保险中,投保单位作为投保人在为团体成员投保后,能否因成员获得保险金而减少自身的责任乃学界及实践争议之焦点。在我国《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对团体保险规定甚少的情况下,欲透析问题的本质,应以团体保险"成员福利"主旨为中心;厘清投保单位的雇主赔偿责任与保险给付责任本质差异性;明确团体人身保险中保险金请求权之归属;对责任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下投保单位责任与保险金抵偿作类型化区分;同时应尊重投保单位与其团体成员之特别约定,以期破除团体保险实践瓶颈。(本文来源于《保险研究》期刊2017年11期)
徐龙平[3](2012)在《浅谈团体人身保险的退保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办理退保手续后,被保险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以投保人退保时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要求认定退保无效,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法律应否支持?应如何看待保险业发展初期办理的团体人身保险的投保、退保或保险合同变更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本文就此类纠纷的处理进行分析探讨。(本文来源于《浙江省2012年保险法学学术年会论文集》期刊2012-11-29)
张溪珍[4](2012)在《对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核保管理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构建了基于保险业务流程的知识管理框架,以团体健康保险新契约核保业务流程为例,提出了一种从业务流程中挖掘知识流的方法。这种方法能够增强知识的获取、提炼、表达、共享和利用能力,从而有效提升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本文来源于《时代金融》期刊2012年15期)
阮征鹏[5](2011)在《中国人寿武汉分公司团体人身保险》一文中研究指出本论文以中国人寿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国寿)团体人身保险营销方式的历史沿革以及当前的实际状况为依据,以市场营销理论、现代企业战略管理理论以及现代企业理论为指导,剖析武汉国寿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在组织构架、销售渠道建设、目标市场拓展和营销策略革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借鉴国内竞争对手和国外同业公司在发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方面的主要经验和做法,从而对武汉国寿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市场细分、目标市场选择、营销策略革新、营销管理体系改革、营销渠道建设等方面做出探索性的研究。本论文由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了国内外团体保险的发展情况以及武汉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背景材料,提出了本课题研究的主题,研究思路和方法。第二部分对团体人身保险市场和市场营销从理论方面进行了分析,奠定了本文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STP理论和4P理论。提出了本课题研究的基本范围和框架。第叁部分对中国人寿武汉分公司团体寿险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剖析,这是本文分析的现实基础。第四部分中国人寿武汉分公司团体寿险营销环境分析,主要包括宏观政策分析、行业竞争环境分析和SWOT分析。第五部分中国人寿武汉分公司团体寿险目标市场的选择研究,包括市场细分,目标市场的选择和市场定位。第六部分,中国人寿武汉分公司团体寿险营销策略研究,包括产品策略、价格策略、渠道策略、促销策略。第七部分,政策和建议,主要包括重构武汉国寿团体人身保险销售渠道及组织架构,开拓团体人身保险销售渠道。(本文来源于《石河子大学》期刊2011-05-01)
张智勇[6](2009)在《受益人指定过程中的心理风险及防范——以团体人身保险为重点》一文中研究指出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一般由投保人指定,为防范受益人的道德风险,赋予了被保险人同意权。但在团体人身保险中,由于雇员与雇主事实上地位的不平等,使得雇员同意权并不能真正意义上得到行使。与个人人身保险中受益人的道德风险不同,团体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风险主要表现为心理风险。赋予被保险人撤销权、限制受益人的受益额度、采取特殊的受益人指定规则、加强核保将有助于减少法人受益人的心理风险。(本文来源于《兰州学刊》期刊2009年08期)
张智勇[7](2009)在《论团体人身保险中法人受益人的主体资格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两个类似案例的比较,引出团体人身保险中法人受益人主体资格认定的问题。文章指出不论是采用严格利益主义还是同意主义,都有其各自的局限性。折衷主义可以更好地防范道德风险,同时促进人寿保险业务的拓展。法人单位对雇员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在取得被保险人同意后,可以成为合乎资格的保险受益人。但是法律应当在法人受益人、雇员及其家属之间实现利益的平衡。(本文来源于《商业时代》期刊2009年14期)
段昆[8](2008)在《美国的团体人身保险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美国团体人身保险的形成与发展早在1907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海勒.锡格就曾提出,企业的雇主应对其雇员因遭受不幸事故、疾病、衰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失业等所造成的社会问题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其中最佳途径是提供给雇员团体人身保险。这可能是要求(本文来源于《金融经济》期刊2008年24期)
宣伟[9](2008)在《关于规范发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的若干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以来,我国寿险业团体保险业务增长乏力、保险公司经营行为不规范问题较为突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业务数据不真实、保险公司面临巨大经营风险、破坏保险行业形象、国有资产的流失和腐败的滋生等严重问题。问题的根源,从外部环境的因素来看,主要有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政策支持力度不足、社会大众保险消费理念不成熟等,然而保险行业自身的经营理念不科学、内控制度缺陷、产品同质化缺乏市场竞争力、专业水准较低、监管不到位等其他内在原因则是关键。因此,要采取调整监管政策、不断加大引导力度、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等措施,规范发展团体保险业务。(本文来源于《西南金融》期刊2008年07期)
戴军[10](2007)在《关于保险合同受益人问题的几点思考——以团体人身保险为主要视点》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合同以关系人利益为中心进行权利配置,这是保险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别异其趣之处。保险法上的相应规则亦应以是否有利于被保险人利益为标准来予以设计,变更受益人无须强行法上的过多限制,变更受益人的行为不能当然解释为要式行为,在变更通知上应采书面通知的对抗主义模式,而不应采取成立主义和生效主义模式。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只能是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只有受益人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条件下,保险金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人身保险中受益人的受益权应得到保护。(本文来源于《保险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3期)
团体人身保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团体人身保险是以团体成员为保障对象,以集体名义投保并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其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于团体人身保险中,投保单位作为投保人在为团体成员投保后,能否因成员获得保险金而减少自身的责任乃学界及实践争议之焦点。在我国《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对团体保险规定甚少的情况下,欲透析问题的本质,应以团体保险"成员福利"主旨为中心;厘清投保单位的雇主赔偿责任与保险给付责任本质差异性;明确团体人身保险中保险金请求权之归属;对责任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下投保单位责任与保险金抵偿作类型化区分;同时应尊重投保单位与其团体成员之特别约定,以期破除团体保险实践瓶颈。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团体人身保险论文参考文献
[1].赵强.防范团体人身保险经营中的风险[N].中国银行保险报.2019
[2].康雷闪,任天一.论团体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责任之抵偿[J].保险研究.2017
[3].徐龙平.浅谈团体人身保险的退保问题[C].浙江省2012年保险法学学术年会论文集.2012
[4].张溪珍.对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核保管理的探讨[J].时代金融.2012
[5].阮征鹏.中国人寿武汉分公司团体人身保险[D].石河子大学.2011
[6].张智勇.受益人指定过程中的心理风险及防范——以团体人身保险为重点[J].兰州学刊.2009
[7].张智勇.论团体人身保险中法人受益人的主体资格认定[J].商业时代.2009
[8].段昆.美国的团体人身保险及其启示[J].金融经济.2008
[9].宣伟.关于规范发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的若干思考[J].西南金融.2008
[10].戴军.关于保险合同受益人问题的几点思考——以团体人身保险为主要视点[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