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生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倾向于通过"行政职责"要素对行政协议的边界进行扩张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则倾向于基于"行政职权"要素对其边界进行缩限解释。造成双方分歧的原因,乃根植于我国宪法中"保障公共利益"与"尊重私人权益"两者价值之间的内在张力。化解双方的分歧,需要引入"比例原则",即只有当行政职责足够重要时行政主体才可适用行政协议制度,若通过民事合同便能确保行政职责的实现,则显然不必认定行政协议;与此同时,为了避免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民事庭法官亦需要尊重法定的"有名行政协议"之范围,为诉讼当事人提供相对确定的管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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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二、行政庭法官如何识别行政协议 (一) 行政协议应构成行政主体履行行政职责的手段 1. “职责要素”具有本质性地位 2. “主体要素”承载“职责要素” (1) “法定职责”必须由行政主体来具体承载 (2) “主体要素”不构成识别行政协议的充分条件 3. “内容要素”补强“职责要素” (1) 何谓“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2) “内容要素”是否构成识别行政协议的必要条件 4. “目的要素”为“职责要素”所吸收 (1) “目的要素”不构成识别行政协议的充分条件 (2) “目的要素”与“职责要素”搭配使用 (二) 行政协议关系通过行政主体与协议相对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 1. 何谓“协商订立” 2. “意思要素”构成识别行政协议的必要条件 (三) 行政主体兼有“公共事务管理者”和“协议关系当事人”的双重身份 1.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 2.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与 “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的区别三、民事庭法官如何识别行政协议 (一) 前提:有名行政协议的法律属性尚可争议 (二) 共识:双方共享识别行政协议的分析框架 (三) 分歧:“内容要素”的权重与内涵 1. 当涉案协议内容不包含“行政职权”因素时 2. 当“行政职权”因素处于从属地位时 3. 当“行政职权”因素处于主导地位时 (1) 拟制行政职权 (2) 刚性行政职权 (四) 小结四、造成双方分歧的原因何在 (一) 公法与私法的制度交错 1. 私法的公法化 2. 公法的私法化 (二) 我国宪法价值的内在张力 1. 边界分歧根源于价值对峙 2. 价值对峙根植于我国宪法的内在张力 (1) 私有财产的国家征收制度 (2) 国有土地及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属性 3.更深层次的困境五、有待形成的行政协议边界 (一) 引入“比例原则”:兼顾公法与私法之价值考量 (二) 平衡“比例正当性”与“实践可操作性”:尊重既有的法定边界结 语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陈天昊
关键词: 行政协议,行政诉讼,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来源: 中国法学 2019年01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分类号: D925.3
DOI: 10.14111/j.cnki.zgfx.2019.01.008
页码: 140-163
总页数: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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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行政协议论文; 行政诉讼论文;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论文;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