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的识别与边界

行政协议的识别与边界

论文摘要

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生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倾向于通过"行政职责"要素对行政协议的边界进行扩张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则倾向于基于"行政职权"要素对其边界进行缩限解释。造成双方分歧的原因,乃根植于我国宪法中"保障公共利益"与"尊重私人权益"两者价值之间的内在张力。化解双方的分歧,需要引入"比例原则",即只有当行政职责足够重要时行政主体才可适用行政协议制度,若通过民事合同便能确保行政职责的实现,则显然不必认定行政协议;与此同时,为了避免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民事庭法官亦需要尊重法定的"有名行政协议"之范围,为诉讼当事人提供相对确定的管辖指引。

论文目录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行政庭法官如何识别行政协议
  •   (一) 行政协议应构成行政主体履行行政职责的手段
  •     1. “职责要素”具有本质性地位
  •     2. “主体要素”承载“职责要素”
  •       (1) “法定职责”必须由行政主体来具体承载
  •       (2) “主体要素”不构成识别行政协议的充分条件
  •     3. “内容要素”补强“职责要素”
  •       (1) 何谓“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       (2) “内容要素”是否构成识别行政协议的必要条件
  •     4. “目的要素”为“职责要素”所吸收
  •       (1) “目的要素”不构成识别行政协议的充分条件
  •       (2) “目的要素”与“职责要素”搭配使用
  •   (二) 行政协议关系通过行政主体与协议相对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
  •     1. 何谓“协商订立”
  •     2. “意思要素”构成识别行政协议的必要条件
  •   (三) 行政主体兼有“公共事务管理者”和“协议关系当事人”的双重身份
  •     1.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
  •     2.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与 “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的区别
  • 三、民事庭法官如何识别行政协议
  •   (一) 前提:有名行政协议的法律属性尚可争议
  •   (二) 共识:双方共享识别行政协议的分析框架
  •   (三) 分歧:“内容要素”的权重与内涵
  •     1. 当涉案协议内容不包含“行政职权”因素时
  •     2. 当“行政职权”因素处于从属地位时
  •     3. 当“行政职权”因素处于主导地位时
  •       (1) 拟制行政职权
  •       (2) 刚性行政职权
  •   (四) 小结
  • 四、造成双方分歧的原因何在
  •   (一) 公法与私法的制度交错
  •     1. 私法的公法化
  •     2. 公法的私法化
  •   (二) 我国宪法价值的内在张力
  •     1. 边界分歧根源于价值对峙
  •     2. 价值对峙根植于我国宪法的内在张力
  •       (1) 私有财产的国家征收制度
  •       (2) 国有土地及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属性
  •     3.更深层次的困境
  • 五、有待形成的行政协议边界
  •   (一) 引入“比例原则”:兼顾公法与私法之价值考量
  •   (二) 平衡“比例正当性”与“实践可操作性”:尊重既有的法定边界
  • 结 语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陈天昊

    关键词: 行政协议,行政诉讼,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来源: 中国法学 2019年01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分类号: D925.3

    DOI: 10.14111/j.cnki.zgfx.2019.01.008

    页码: 140-163

    总页数: 24

    文件大小: 23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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