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用主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法律实用主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实用主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实用主义,法律,主义,法学,方法论,利益,工具。

法律实用主义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刘伦伦[1](2019)在《德沃金论当代法律实用主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是什么?如何解释法律?司法裁判过程中是否需要进行道德判断?这些都是十分复杂的法理学核心难题。为解决上述难题,德沃金提出整全法理论(law as integrity),并以其独特鲜明的立场和系统性论证引起国内外众多学者关注。对于德沃金的理论,法学界存在不同声音,特别是法律实用主义(legal pragmatism)代表人物波斯纳与德沃金产生了理论上的直接冲突。这些争论对当代法理学界的思想研究产生深远影响。本文以德沃金的整全法理论为主线,通过对“德沃金VS波斯纳”的两次论战过程进行系统性梳理,希望展现双方在法律推理方法及道德判断上针锋相对的观点。本文结构如下:本文在第一章中对德沃金的整全法理论进行概要阐述。德沃金认为法律是一个解释性概念(interpretive concepts),法律理论在实质上就是如何解释法律的问题。通过把法律原则置于司法实践中,以建构性的解释态度来解释法律实践,德沃金尝试以此来保持法体系的融贯性。通过考察德沃金理论对法律实践的认识及对司法难题的解决方案,本章力图证明整全法理论相比于其他理论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最佳解释,这也为后文思考如何应对法律实用主义的质疑和批判做好准备。在第二章中,本文对波斯纳的法律实用主义理论的立场与命题进行了阐述。波斯纳将法律实用主义分为哲学的实用主义和日常的实用主义,并强调其所辩护的是日常的实用主义。波斯纳把法官适用法律看成是一种实践活动,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会运用许多实践理性的办法,最常用到的两个实践理性方法是依据权威和类比推理。实用主义是“向前看的(look forward)”,其与过去判决保持一致并非出于价值考量而是工具考量,相对于法律的确定性或稳定性,法律的实用性是首位的,法官应当进行创造性思考,以作出最符合司法实践利益的裁判结果。在第叁章第一节中,本文梳理了德沃金与波斯纳针对法律推理方法展开的第一次争论过程。波斯纳提倡法律实用主义方法论,指的是一种处理问题的实践性和工具性进路,其感兴趣的是什么东西有用,但对于这“实在(really)”是什么并不在意。整全法理论是指“理论内置型”法律推理方法,要求法官或律师将他们自己提出的具有政治道德性的问题置于一个由诸多复杂原则构成的巨大理论系统中加以思考。波斯纳对德沃金理论提出质疑,认为其不满足实用主义特征,但德沃金通过对“向前看的(look forward)”、“试验性的”进行考察,反驳称整全法理论同样满足波斯纳用以形容实用主义的字眼,不应当因此遭受批评。在第叁章第二节中,本文梳理了德沃金与波斯纳针对道德理论而展开的第二次争论过程,所涉及的争辩焦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在实际司法审判中是否进行了道德争论?波斯纳认为,司法裁判中并不存在道德判断上的难题,因为所谓的道德难题都会被转化为事实问题。而德沃金认为,无论经过怎样的论证过程,对前提的诉诸最终会归结到生命神圣原则、自由原则等道德问题上来。第二,在司法实践中,道德争论是否是必要的?德沃金认为,法官所从事的司法裁判是无法回避法律的正当权威性如何实现这样的道德问题的,而法律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方式决定了其如何对待道德考量:如果法官赞同德沃金的整全法理论,就会在具体法律解释过程中认同并进行道德考量;如果法官赞同波斯纳的法律实用主义,就会拒绝进行道德考量。但是无论法官进行何种选择,都是进行道德性质的选择,所以是否应当进行道德判断这样的问题实际是不存在的。最后是本文的结论。法律实践背后存在错综复杂的哲学问题,在对德沃金理论进行考察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德沃金的整全法理论能够较好地应对法律实用主义基于对法律推理方法和道德理论的思考而提出的批评。通过研究德沃金的整全法理论及其与波斯纳的论战过程,我们不仅希望能够深化人们对于法律本身的理解,而且还希望能够借此学习法律哲学的讨论方法。简言之,本文的写作目的是理论化的,或者说是学术指向的,而非单纯的实用指向,尽管这一研究或许会有助于某些实践问题的解决。(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5)

魏伟伟[2](2018)在《法律实用主义的研究方法论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当代法学界以及泛法律文化圈中,波斯纳及其法律实用主义有着巨大而奇特的影响力。论文选取法律实用主义这一波斯纳最为根本同时也是相当含混的法学主张展开论述,认为最好对实用主义法学研究方法论和实用主义司法裁判方法论作出必要程度的区分和界定,始能对这一无论在波斯纳自己笔下还是在其他语境之中都显得十分模糊的法学主张作到一定程度的澄清。实用主义司法裁判方法论深深地扎根于英美国家普通法司法传统、制度和实践之中,而实用主义法学研究方法论则构成了波斯纳为其法的经济分析——进而是一种法律社会科学——一直寻找的哲学和方法论基础。在对法律实用主义作出这两个层面的且意义十分之不同的区分和界定之后,论文转向那种作为法学研究方法论的法律实用主义,主要围绕德沃金和科尔曼这两位与波斯纳同时期的美国法律学者对波斯纳及其法律实用主义和法的经济分析的相关论述和批评,揭示这一研究方法论的基本内涵并阐发其实质旨趣。论文最后认为,实用主义研究方法论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叁个方面,即方法论立场上的机会主义策略,鲜明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属性,以及与经济分析方法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论文认为,实用主义研究方法论的机会主义策略给法律研究带来新颖视角的同时,亦难免于空洞和琐碎,并且广泛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是以忽视或牺牲法律存在及其特点的独特性为代价的,而这就可能造成研究方法的错用和误用;而实用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论表现出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属性,实质上乃是出于实用主义法学一贯反对宏大或基础理论及方法论的主张,但这种反对任何宏大或基础理论及方法论的主张,实际上本身就是以一种足够隐蔽的宏大且基础的理论及方法论为依托的,而那就是某种类似于社会达尔文主义的理论及方法论;经济分析方法则在叁个方法论维度上都面临着疑问。(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8-05-07)

富曾祎[3](2018)在《论霍姆斯实用主义法律观》一文中研究指出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开创了美国实用主义法学派,是美国法理学界一直被人讨论的伟大学者。霍姆斯的成就得益于他良好的受教育背景、独特的人生经历以及当时美国社会对实用主义的强烈需求。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思想通过对法律的起源、影响法律的外部因素以及法律普遍的预防目的的论述提醒着法律的研究者、适用者逻辑与经验之间并不互相排斥,而是各自发挥着自己的作用,经验作为法律生长的原动力固然十分重要,而逻辑作为法律推理的语言同样必不可少。霍姆斯又通过对同一词语在法律适用与道德领域上所表达的截然不同含义的现象分析,论证在司法实践中混淆法律与道德是一种危险的行为。霍姆斯法学思想的反传统性与实用性都使他成为美国法理学历史上现象级的人物,他的法学思想虽然无法避免地存在一些局限性,仍在当时加快了美国法理学前进的步伐,时至今日,他思想的开放性仍然提供着新的思路。(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8-04-28)

项婷婷[4](2017)在《“逻辑”与“经验”: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反省——评《霍姆斯与法律实用主义》》一文中研究指出《霍姆斯与法律实用主义》一文阐述了霍姆斯"作为逻辑的法律""作为预测的法律"和"作为经验的法律"的法律实用主义思想,其核心思想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是经验",并论证了经验对逻辑的优先性。从这一思想寻找当今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这两种法学研究方法争论的答案,从而厘清两者的关系,促进社会的治理。(本文来源于《湘江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1期)

王学峰,朱云平[5](2017)在《从法律实用主义视角论犯罪构成体系重塑》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崇尚实用,遵循从实践中发现问题的原则,理论创新应该建立在实用基础上。中国目前通用的"犯罪四构成要件"由于平面化的缺陷需要修正,可以借鉴德日"叁阶层"理论的精髓对现有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进行提升。"叁阶层"理论由于在司法实践中面临推广困难,可以尝试采用"二阶层"理论,用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众多困惑。(本文来源于《中国冶金教育》期刊2017年05期)

宋远升[6](2017)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虚化与实化——以法律实用主义为指导的证据排除规则的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证据规则本身是作为刑事诉讼中限制国家权力而设计的实体性/程序性规则,其目的是为了调整侦控权力与被告人权利之间过于失衡的对比关系,从而达到被告人权利保障之目的。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述目的实现效果如何,司法中心主义或者审判中心主义的制度设计至关重要。在美国,证据排除规则基本运作良好,这有赖于上述权力/权利构架的有序及稳定。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却呈现出与制度设计者预期不符的消极现象。这其中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缺失的因素,包括对非法证据"违法手段"界定模糊,以及上述缺失都与其背后的支撑性理论—审判中心主义及控辩平衡原理有着直接的勾连。因此,应当结合/溯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运作失灵表象背后的制度设计及支撑性理论,以法律实用主义为指导原则确立我国行之有效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文来源于《证据科学》期刊2017年01期)

崔盈[7](2016)在《利益分析:法律控制的实用主义维度——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入手》一文中研究指出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经由勾勒文明、社会控制与法律的关系图景,将法律置于包含法律权威获得的本质构成,对利益进行承认、界定和保护的法律目的,以及协调利益冲突的法律价值尺度等内容的社会法学理论体系之中,而"利益"位于这个金字塔框架的顶端。建立在利益分析的基础上,法律亦呈现其清晰的边界和限度;法律在产生威胁效用之外还蕴藏更多体现社会理想的价值目标;而法律评价利益的价值标准能将相互竞争的自我利益诉求引向有序合作,最终实现法律向文明的转化。(本文来源于《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4期)

叶良芳[8](2016)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一种实用主义诠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两高"最新贪贿案件司法解释第13条针对如何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确立了四条规则,从而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长期困扰实践的司法难题。然而,该条解释本身却是一种实用主义立场的结果。考虑到我国法治社会构建的现实状况,对于刑法解释,应当坚持法条主义、规则主义的严格立场。(本文来源于《浙江社会科学》期刊2016年08期)

吕庆明,孟庆瑜[9](2015)在《财税法的性质与功能分析——基于法律实用主义进路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法律实用主义及其应用于财税法的可行性(一)法律实用主义的内涵厘定法律实用主义是实用主义哲学在法律领域中的具体应用和体现。对实用主义进行概念界定是困难的,因为"实用主义并不是一件事物、一套理念,而至少是叁个,或者像我们将看到的,是五个"。~①实用主义也不是一个学派,尽管我们可以找到持有实用主义立场的典型代表——查尔斯·山德斯·皮尔士、威廉·詹姆斯以及约翰·杜威等。实用主义更多的是一种研究问题的方法,"实用主义并不代表任何具体的结果,它不过是一种方(本文来源于《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第二十叁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期刊2015-12-05)

姚建宗,孟融[10](2015)在《当代中国法律移植的反思和实用主义法律移植观的兴起》一文中研究指出实用主义的法律移植观表征一种在全球化背景下当下中国法律移植的技术主义思路,是建立在当代中国法律移植实践的反思基础之上的。自建国以来,我国的法律移植实践经历了"政治意识形态"的法律移植观、"经济功利主义"的法律移植观和"实用主义"的法律移植观。在全球化背景中,人类所共享的"普适性"价值日渐显现,法律移植问题也彻底变成了一个法律的技术性问题。在当下中国法律移植的实践中,实用主义的法律移植观会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2期)

法律实用主义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我国当代法学界以及泛法律文化圈中,波斯纳及其法律实用主义有着巨大而奇特的影响力。论文选取法律实用主义这一波斯纳最为根本同时也是相当含混的法学主张展开论述,认为最好对实用主义法学研究方法论和实用主义司法裁判方法论作出必要程度的区分和界定,始能对这一无论在波斯纳自己笔下还是在其他语境之中都显得十分模糊的法学主张作到一定程度的澄清。实用主义司法裁判方法论深深地扎根于英美国家普通法司法传统、制度和实践之中,而实用主义法学研究方法论则构成了波斯纳为其法的经济分析——进而是一种法律社会科学——一直寻找的哲学和方法论基础。在对法律实用主义作出这两个层面的且意义十分之不同的区分和界定之后,论文转向那种作为法学研究方法论的法律实用主义,主要围绕德沃金和科尔曼这两位与波斯纳同时期的美国法律学者对波斯纳及其法律实用主义和法的经济分析的相关论述和批评,揭示这一研究方法论的基本内涵并阐发其实质旨趣。论文最后认为,实用主义研究方法论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叁个方面,即方法论立场上的机会主义策略,鲜明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属性,以及与经济分析方法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论文认为,实用主义研究方法论的机会主义策略给法律研究带来新颖视角的同时,亦难免于空洞和琐碎,并且广泛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是以忽视或牺牲法律存在及其特点的独特性为代价的,而这就可能造成研究方法的错用和误用;而实用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论表现出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属性,实质上乃是出于实用主义法学一贯反对宏大或基础理论及方法论的主张,但这种反对任何宏大或基础理论及方法论的主张,实际上本身就是以一种足够隐蔽的宏大且基础的理论及方法论为依托的,而那就是某种类似于社会达尔文主义的理论及方法论;经济分析方法则在叁个方法论维度上都面临着疑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实用主义论文参考文献

[1].刘伦伦.德沃金论当代法律实用主义[D].山东大学.2019

[2].魏伟伟.法律实用主义的研究方法论辨析[D].南京大学.2018

[3].富曾祎.论霍姆斯实用主义法律观[D].黑龙江大学.2018

[4].项婷婷.“逻辑”与“经验”: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反省——评《霍姆斯与法律实用主义》[J].湘江法律评论.2017

[5].王学峰,朱云平.从法律实用主义视角论犯罪构成体系重塑[J].中国冶金教育.2017

[6].宋远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虚化与实化——以法律实用主义为指导的证据排除规则的出路[J].证据科学.2017

[7].崔盈.利益分析:法律控制的实用主义维度——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入手[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8].叶良芳.“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一种实用主义诠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评析[J].浙江社会科学.2016

[9].吕庆明,孟庆瑜.财税法的性质与功能分析——基于法律实用主义进路的考察[C].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第二十叁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5

[10].姚建宗,孟融.当代中国法律移植的反思和实用主义法律移植观的兴起[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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