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人类行动理由的合理性解释了一个人在生活中的实践,展示了一个人的生活态度,创造了个体的生活价值和意义。合理性让我们成为有人格的人。从实践的角度而言,我们对合理性的理解依赖我们对理性行动的说明。理性行动在根本上是对人类实践生活规范性的探讨,这种规范性来自对人类能力合理性的理解,这种能力合理性在实践行动中通过理论推理和实践推理表现出来,我们称之为理论合理性和实践合理性。正是对合理性的三种理解说明了人类生活的规范性。
关键词:规范性;能力合理性;理论合理性;实践合理性
导 言
尽管很难说理性是人所独有的,但大致而言,我们都认为理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一个关键因素。从人类个体而言,理性通过为个体生活提供行动理由而给出了一种合理性,个体行动理由的合理性解释了一个人如何在生活中实践自己的目标,也展示了一个人对生活的态度,表示出了个体的生活价值和意义,在这个意义上,合理性让我们成为有人格的人,展示合理性的行动让我们区别于动物而具有一种独特的创造性生活。然而,我们该怎么解释这种合理性行动呢?为此,我们需要回答以下两个问题:第一,为什么说理性通过行动给出了合理性的说明?第二,当我们把合理性限制在行动概念上时,如何处理理论推理和实践行动之间的关系?对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我们需要从根本上表明合理性概念的本质属性。为此,在第一部分,我们将首先表明,有关合理性的探讨是在实践生活的意义上对理性规范性的探讨;进而,文章将在第二部分表明,这种探讨是基于人的内在能力而言的。在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主要针对第二个问题,文章将表明,当我们把合理性限制在行动概念上时,我们就是对理论推理和实践行动之间的关系进行处理,而这也就是处理理论合理性和实践合理性的概念问题。通过分析我们将表明,合理性说明在本质上是基于理性对人类生活的规范性呈现。
一、规范性与合理性
在实践生活中,我们说一个人的行动是合理的,或者说他的行动具有一种合理性,也就是表明一种实践合理性的现象。然而,具体该如何理解实践合理性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首先明白何谓合理性。按照一种观点,如果我们把理性看作是人类存在者普遍具有的一种能力,那么合理性就是对主体能够认知到某种东西是理性的运用对象并且能够依照这种认知进行行动的能力的解释①。相对于主体的认知而言,我们可以把合理性理解为人对理由的认知解释;相对于主体的行动能力而言,我们可以把合理性称之为主体对自身理性能动性的控制能力的解释。当我们说某个对象成为了我们的某个理由时,也就是说一个事物在和认知主体发生关系时表现为对主体的某种规范和限制,也即表现为规范性。这种规范性一方面在于人的理性认知能力,另一方面在于对象自身作为某种持续的实在所具有的客观性。尽管脱离开人的主观认知能力,一个经验的对象不能单独地被认为构成了一个理由,但是一旦这个经验的对象成为了相对于主体而言的一个理由,那么这个对象对于主体的规范性却部分地源于这种客观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规范性具有一个实在论基础②。不过,这对于实践哲学中有关规范性的探讨而言,并不是最重要的,因为按照康德的观点,“一切通过自由而可能的东西都是实践的”[1],任何实践行动只有在基于自由的前提之下才被归之于一个行动者,一个行动者也只有在自由的前提之下才有可能担负起道德的义务和责任③。如果我们认为自由是人作为理性存在者特有的特征之一,那么,不是感性,而是理性与我们的自由紧密相联,只有在理性的指引下,我们才有可能成为一个道德的存在者。因此,探讨人的理性在何种意义上把人置于道德的规范性之下,就成了我们首先关注的主题。
理性,作为作用于自由行动者的一种能力,它总是遵守某种限制性的规范原则,既然它不依赖于任何外在的经验对象,那么理性自身就是自己的规范,理性是内在规范的。作为一个规范或标准,理性通过认识和回应事实使得理由成为理由;就理性自身是一个事实而言,理性对自身的回应也可以成为一个理由④;结合合理性是有关理性运用的说明,我们可以接受拉兹的观点认为,“对规范性、理由、合理性的说明,即使不是等同的,那么也是相互关联的。”[2]现在,我们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这种作为规范的理性到底是什么?对理性而言,唯一的规范就是当自身作为一种能力在应用时始终保持自身作为一种能力的特质,我们可以把这种特质称为理性的一致性、融贯性和不矛盾性[3]。那么,理性的这种特质是如何具体表现出来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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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我们很难在一种实存论的意义上说一种能力单独就能成为一种形而上的实体,一种能力的表现总是关涉到某种关系,基于此,理性能力的一致性、融贯性和不矛盾性就被表述为主体与某个主体之外的东西的关系。这种关系的表述可以分为“理论的”和“实践的”,就前者而言,我们称之为理论合理性,意指我们通过概念、命题、判断等构成一个有关知识的真假判断;就后者而言,我们称之为实践合理性,意指我们通过主观心理形成的信念和命题态度构成一个有关主体行动的判断。总而言之,有关理性的规范性思考也就是有关理性的一致性、融贯性和不矛盾性的思考,它具体表现为有关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规范性思考。
如果我们认可说对知识的认知在本质上是关于我们信念的真假问题,那么理论理性的作用对象就必然是有关信念的。对于人类的理论理性而言,它的任务就是通过我们的主观心理结构对我们所处的经验世界发生的事情进行说明和预测。就我们的认识得以可能的前提来说,无论是我们所处的经验世界还是我们自身能够对认知对象有所反映的心理结构,它们都是一种客观事实,即使通过不同的人的心理结构反映出来的经验世界并不尽然相同。然而,虽然理论理性的合理性在总体上可以通过上述这样的客观性被给出,但当它落实到不同的主体身上时,不同的主体对经验世界的认知却有着很大的差异。比如:同是对苹果的认识,植物学家会告诉你苹果是蔷薇科的落叶乔木结出的果实;营养学家会把它描述为富含维生素和矿物质的一种水果;而生物学家也许会告诉你苹果是由碳水化合物、果胶、维生素、钾等成分按比例构成的一个植物器官,诸如此类等等。由此,我们就会产生有关合理性概念的一个疑问:既然我们的认知总是基于主观个体的,那么对于合理性而言,它是仅仅表现在这种个体认知上呢,还是可以表现为某种具有普遍特征的客观认知呢?这也就是在问,理论理性的合理性是否能够作为一个客观的认知标准具有普遍有效性?这其实是有关主观合理性和客观合理性的问题。
二、合理性的本质:能力合理性
理性作为一种能力在根本上内在于主体,就此而言,理性在任何时候都是认识论意义上的一种意识活动。理性认识是我们意识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基础之一,但任何的认识论都始于存在论的前提。不过,对这个存在论的前提有两种可能的解释:第一种可能的方式是认识论的起点以某个存在论意义上的事实为基础。例如:我们能够进行认识论意义上的推理是基于我们有推理能力这个事实。第二种可能的方式是认识论的起点就是某个存在论的事实,例如:对数学原则或逻辑原则的认识基于数学原则或逻辑原则存在的客观事实;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基于客观世界存在的事实。无论是上述何种解释,一个客观存在的基础总是我们的认识得以可能的前提。客观世界作为不依赖于主体意识而存在的事实,通过关联于主体而表现出规范性力量。如果我们认可说一种合理性总是首先关联于我们的理性能力,那么我们也就是在一种主观的心理意义上寻求理性能力所具有的实际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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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化合理性的第一种观点关注应用于行动者的最大化要求目的的那些确定性的欲求或目的集合。这有两种径路:第一种认为可替代的行动的主观效用通过行动者慎思时的偏好被确定;在这种情形下,我们采取那些最好地提升我们当前目的总体的行动表明我们是合理的。另外一种则认为,如果我们扩展欲求集合,那么就可以决定结果的主观效用囊括了行动者跨越了时间的偏好总体。按照这种模型,理性行动者追求的是他们欲求总体的最大化满足,他们为了以后更大的满足可以接受当前偏好的沮丧。这种观点表达了实践理性要求作为一种对于未来福祉的审慎。这种观点可能面对的问题是:如果实践理性要求我们对当下和未来的欲求不偏不倚,那么它也就应该同样不偏不倚地要求那些可能因为我们采取的行动而受到影响的那些其他行动者的欲求。一旦我们否认对一个行动者生活中的不同时间段做出区分的重要性,那么我们为什么应该区分实践理性理论在不同人之间的不同呢?
基于这种认知,理性能力的合理性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出一致性的追求:第一,理性能力作为一种认知、推理和控制能力应该表现为对所有理性行动者的一致性;第二,理性存在者在认知的意义上寻求主观信念和客观世界的符合;第三,理性能力使得我们能够自主地把它体现为对客观世界的各种具体的合适回应。在上述各种一致性的追求中,合理性在根本上描述了我们人类利用理性对客观世界的合适认知与回应⑧,客观存在的世界作为我们人类的认知对象确保了我们的认识和实践的规范性。从根本上来说,一种合理性就是有关我们认知的合理性,我们通过各种具体功能化方式表现合理性都是基于此认识论意义上的二阶合理性。尽管对于合理性的探讨而言,正是二阶的合理性才充分展现了合理性的实质内容,但是在探讨这种二阶合理性之前,首先探讨这种根本的认知合理性却是必不可少的。
因为对于人而言,认识论是有关人类认识本质的问题探讨,它不可避免地关联人类的理性能力。既然人类认识的本质最初关联于认识主体和客观世界的关系,所以人的理性总是首先关联于客观存在。一种客观存在在根本上表达的就是这个东西任何时候都是自身的规范,它自身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是不矛盾的、一致的、融贯的,因而才是客观持存的,客观性本身表示的就是一种规范性要求。既然人的理性能力也属于这类客观存在,那么理性作为一种能力首先必须遵守一致性、融贯性和不矛盾性,我们也首先在这个意义上说理性具有自身规范性。不过,对于实践哲学而言,有关理性规范性研究的核心并不在于它作为我们的能力是一种客观实在;更为重要的是,理性作为人所具有的一种独特能力使得客观对象和我们人产生关联。当人运用理性对客观对象做出回应时,理性的这种规范性充分地体现为我们对客观存在世界的规范性特征的规范性意义的认识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做出的相应回应。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强调理性作为一种能力能够把客观对象和主体行动者关联起来,让我们认识和回应客观世界加诸我们身上的规范性。基于这种立场,尽管客观对象作为一种持存物有自己的规范性,但就它们与人相关联而言,是理性的这种认识和回应能力让客观对象所在的世界向人显示出规范性,而这种规范性又对理性行动者的行动进行着规范。
注释:
虽然,拥有能力合理性是我们人的一个基本存在事实,但我们却是通过它的运用展示它。理性的意识活动通过贯穿我们的情绪、态度、欲求和意向等方面对它们进行判断,大致而言,我们可以把人类的各种表象活动划归为两种意义上的合理性。首先,情绪、态度、欲求和意向等活动通过能力合理性表现为一种真信念,它们只有在真假判断的意义上首先表现为一种心理认知状态和概念相符的合理性才能成为具有一致性、融贯性和不矛盾性的普遍规范性。其次,在认定上述各种心理状态作为真信念的前提之下,它们彼此之间存在的关系也需要通过能力合理性表现为一种推理的一致性、融贯性和不矛盾性。在第一种合理性的表现中,能力合理性表现为我们能够形成客观世界与主观认知心理信念或概念的一致性、融贯性或不矛盾性,这种合理性是所有合理性得以可能的前提。在第二种合理性表现中,能力合理性在表现为信念合理性的前提之下,把各种心理认知状态按照某种规范(比如因果法则、目的手段法则)表现为一种推理的一致性、融贯性和不矛盾性。通过这种推理,我们才能在一种关系网中把各自独立的认知串联起来,形成整体的认知,继而形成我们行动的根据。
通过上述两种合理性的观念我们可以看出,合理性在根本上表现出两个根本特质:第一,合理性总是表现为一种一致性、融贯性和不矛盾性。第二,任何一种心理认知状态,只有处于能力合理性控制的前提之下,才能被看作为一个有关合理性的问题。一种心理状态,要么通过能力合理性表现为信念上的一致性、融贯性和不矛盾性,要么表现为推理关系中的一致性、融贯性和不矛盾性。
三、理论合理性:推理能力作为一种核心
因为有关我们理性能力的展示总是要通过某种形式表现出来,而认知又是最基本的理性表现方式,所以,在认知过程中展现出的理论理性就是我们把握合理性的关键。显然,在对客观对象的认知过程中,我们总是通过理性能力把我们通过感官得来的观念和印象进行整合,这其中包括:通过对各种感官材料进行抽象、归类,进而找出彼此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关系,形成各种命题并进而进行判断,等等。在所有这些理性活动过程中,我们总是涉及了推理,尽管推理并不是理性的全部,但无可争议的是,推理在本质上反映了理性作为一种规范性能力的一致性、融贯性与不矛盾性,因此,对推理的一致性、融贯性和不矛盾性的探讨也就构成了对理性的规范性本质的探讨[2]。那么,体现推理能力的理论合理性是如何把关于理性的规范性展现给我们的呢?
矿井监测系统的应用有效降低了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对井下安全生产有着重要的促进意义。煤矿机电自动化程度与井下监测系统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煤矿开采过程中进行全方位的动态检测,借助电网监控、井下人员跟踪定位和井下移动通讯等技术,可实现对井下生产的动态反映。若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安全因素,如上覆地层裂隙突然增多、增大,可借助监测探头将捕获的信息反馈至地面控制中心,进而综合判别并根据判别等级触发井下警报装置,及时通知井下工作人员安全撤离。
不过,对于本文而言,值得注意的一点在于,因为任何行动总是基于认知的前提才被称为理性的,所以有关理论理性的真假探讨就构成了实践理性的基础。实践合理性因此也就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欲求和价值的合理性评价问题⑤,一是基于欲求和价值前提之下的命题真假探讨,二者都遵守理性能力的一致性、融贯性和不矛盾性。正是因为实践合理性的这种复杂性,使得我们对实践合理性的研究需要遵循以下研究的路径:首先,主张合理性在本质上是人的理性能力的表现,具有奠基性作用;其次,在理论理性层面对合理性展开充分探讨,进一步为解决实践合理性问题做好准备工作;最后,充分展示实践合理性的复杂性,澄清有关行动规范性的相关争论。
2007—2014年,在阜南、合肥、海南等不同地域鉴定各类成对杂交组合 F1育性分离百分率,从不育株率逐步提高的成对杂交组合中优选可育株父本连续自交,并继续与0176A 成对测交,通过连续8~10代对可育父本自交、系选、与 0176A 测交及异地鉴定,于2012年选育出对0176A的不育性具有高度保持效果的保持系WB51-220-2-7-1D-20-28-0 (简称 WB51-220) 和高不育系 W0176A。
我们首先来探讨第一种情形。在这种情形中,我们并不说认知主体是不合理的。原因在于,认知主体在这种情形中依然能够正确地使用自己的理论理性进行推理。举例来说:在大航海发生之前,古人认为地球是方形的,以此为前提,他们认为一个人如果一直朝着某个方向走会走出地球,他们相信自己做出的这个判断是正确的。尽管按照现代的科学理论,我们会发现“地球是方形的”这个信念或者命题是不符合经验世界的,但是,我们并不因此说古人的推理就是不合理的。就他们的理论前提来说,他们从“地球是方形的”这个信念或命题推理得出“一个人如果一直朝着某个方向走会走出地球”这个信念或命题是合理的,他们相信他们的判断是正确的也是合理的。对于认知主体而言,在他自己的认知能力之内,如果他能够从一个给定的前提中推论出一个结论,并且认定这个推论是有效的,那么他就是合理的。
正是通过推理,我们发现了合理性体现出的一致性、融贯性和不矛盾性。合理性的这种特征表现在推理中就是,我们可以把某个从给定前提推出的信念或命题当作一个规范性的理由,让人在不相信结论时也不相信前提。因此,毫无疑问,理论合理性体现了我们在认知过程中必须具有的规范性束缚。如果我们说对认知主体的最初信念的规范性来源于我们的理性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做出的正确判断,那么,在此我们需要补充的是,这种信念的规范性还必须基于我们在使用理性进行推理时的规范性。换言之,我们的理论推理对形式逻辑的遵守是我们的规范性要素之一。
基于上述理解,我们对主观合理性做一个小结,它应该包含以下几个特征:第一,信念或命题属于理性的认知主体;第二,这些信念或命题的发生处在具体情境中的认知主体的认知能力之内;第三,认知主体能够从给定的前提中推出某个结论,并且不会不一致、不融贯和自相矛盾;第四,认知主体能够认知到自己所使用的推论是否有效。在上述有关主观合理性的总结中,第一点和第二点是合理性的先决条件,最后两点显示了主观合理性的规范性特征。然而,正是在有关主观合理性的后两点中,我们必须谈论到与之相关的客观合理性。这让我们进入了第二种考虑情形。
尽管在认知过程中只要遵守一致性、融贯性和不矛盾性进行推理,认知主体就可以被说成是主观合理的,但显然,认知主体的信念或命题有可能是错的。比如古人有关“地球是方形的”这个信念或命题就是错误的。在这个意义上,合理性并不必然等于信念知识的真。然而,合理性在根本上就是为了认识并回应规范性世界的规范性意义。基于此,错误的信念或命题就是我们应该排除的,这使得我们有关合理性的探讨不能仅仅停留在个人的主观合理性上,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一种客观合理性。
客观合理性是这样一种观念:认知主体形成的各种信念和命题态度必须与经验世界一致、融贯、不矛盾。然而,这个思想因为我们认知主体的局限性而掺杂了更多的复杂性。首先,尽管人作为一个类大致具有一致的心理结构,但是这种心理结构在认知客观世界时因人而异,这种差异性表现为不同认知主体的能力各有不同、生活环境各有差异,等等。其次,因为人类的有限性,我们对客观世界的认知也处在某种有限性中,我们对很多基本问题并不能做出完美的解答或解释。第三,并非所有的认知对象都可以通过我们的感官进行验证。第四,价值和审美等领域使得客观合理性遭到了更严重的质疑。本文无力也无需对这些问题一一做出回答,就本文的研究主题而论,我们将重点关注合理性在实践领域的相关问题。不过,完成有关客观合理性的分析则是我们的研究得以继续的必需步骤。
尽管我们有关客观合理性的思想因为认知主体的局限性而表现出复杂性,但客观合理性具有一个根本特征,即一个信念或命题的真假不可能只是针对某一个人的主观认知,而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客观普遍性。基于这个特征,客观合理性向我们提出两类问题:第一,认知主体在进行理性认识时,所运用的推理是不是具有一种普遍性的结构或程序?第二,认知主体在推理过程中进行推理的前提是否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一样的?对于前一类问题,在认可人类作为一个类具有相同心理结构的前提之下,大家基本认可理性作为一种能力具有一致性、融贯性和不矛盾性,其中的典型就是作为理论理性核心的理性推理;然而,对于后一类问题的看法却存在着分歧,不同的认知主体因为各自的局限性在接受某个信念或命题时往往很难真实地反映客观世界。合理性作为认知主体对客观对象进行规范的一种认知能力,它反映的总是认知主体和客观对象的关系,虽然我们认可理性作为人类心理具有一种规范性的结构或程序,然而不同的认知主体在何种程度上把客观对象置于这种结构或程序中却是不同的。正如上面有关苹果的例子,不同的人可能从不同的方面对苹果进行描述,不同的人有关苹果的信念或命题因此是不同的。尤为严峻的是,在有关本源问题和实践问题的探讨中,客观合理性所面临的复杂性更加突出。基于本文的主题,本文接下来将主要探讨实践合理性的问题。
四、实践合理性的规范性
实践合理性的探讨在根本上旨在为我们的意向性行动给出一种辩护性的规范性。然而对于一种意向性行动而言,它总是指向某个目的,而一个目的概念总是应该包含着某个实现或达到这个目的的最佳途径或手段。对于实践合理性而言,它不但要考虑一种信念合理性上有关目的和手段在真假符合意义上的一致性,它还取决于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工具主义最大化),而且,在实践合理性有关目的的信念合理性上,它也在两个方面表现为不同的合理性:一是表现为对客观世界的符合,一是表现为对目的的普遍价值的符合。正是在有关手段与目的合理性思考以及有关目的的普遍价值的合理性思考中,实践合理性在实质内容上给出了辩护性的规范性,但正是在这种实质的辩护性中,实践合理性的概念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和质疑。
因为实践合理性关注的是人类的行动领域,它既关联于第一人称的主观欲求,也关联于一种客观的价值评价。“人不是抽象的静止物,不是先在或预定的,而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展现其生命本性与生存品格的开放性的存在”[4]。因此,实践合理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就实践合理性关注行动者的主观欲求而言,它被认为是一种工具合理性,实践合理性的唯一功能就是通过实践慎思找到满足主体的欲求的行动手段;第二,就实践合理性关注客观的价值评价而言,它必然把某种价值判断赋予行动者的主观欲求,也即寻求对主观欲求的客观判断。因为第二方面有关判断的问题在行动哲学中更多地被置于道德判断的位置,显得比较复杂,我们将通过另外的文章展开。在这里,我们仅仅就实践合理性相关于行动者的主观欲求的观点展开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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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实践合理性关于行动主体的欲求而言,一种实践合理性理所当然地被理解为按照能够最有效地达到行动者的欲求目标而采取的行动手段。在这种观点看来,理性的唯一功能就是寻求某种必然的手段来满足行动者的利益欲求,但是对于行动者的利益欲求则不存在进一步的判断。实践合理性作为理性能力的体现展示了这样一种规范性:只要一个行动者形成了某种利益欲求,那么,行动者必然会被要求采取某种满足利益欲求的手段。一种行动的规范性体现在工具理性的结构要求之下:如果行动者想要目的E,并且正确地相信E只有通过意图手段M才能获得,那么,理性作为一种实践能力就必然遵循这种规范性结构寻求实现目的E的手段M。在这里,工具理性表达了一种关于行动者的规范性要求,我们可以称为工具合理性,但显然的是,这种结构性的要求并不全是辩护性意义上的行动理由。如果行动者的欲求目的自身不是某种有价值的东西,那么展示工具合理性这种规范性的结构并不能为一个行动者给出一个行动的理由。既然一个行动者总是必然地处在某种与他人的生活环境中,他的行动总是必然地影响到与之相关的他人,那么,一个行动者的欲求目的就不可能不被置放于一种普遍性的立场而受到某种个人之外的客观规范的判断。在很多研究者看来,只有在这个意义上,一个行动者的行动之实行才能被看作是一种规范性的理由。我们可以把这个观点称为行动理由的辩护合理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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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有些工具主义的支持者宣称,只要把工具主义原则扩展到行动者各种目的的总体,有关单个目的或欲求应该受到客观判断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按照这种观点,行动者的欲求就是对行动者利益的满足,通过对行动理由与利益的关联,行动的实践合理性可以转变为对行动主体利益的最大化追求。按照最大化的概念,实践理性的根本任务是确定何种行动能够最好地促进行动者整体的目的集合。一个给定的行动者能够采取的合理行动就是能够实现行动者主观期望效用最大值的那个。在这个意义上,功利主义的效用原则成为了行动者之行动的规范性原则。工具主义的支持者认为通过这种方法可以一以贯之地坚持工具原则。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
在实践合理性就是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前提下,实践合理性被看作可以通过数学量化而表现出的行动一致性:只要给定行动者通过能动性而可能产生的结果以偏好,以及他们有关那些结果的可能性信念,行动者合理地行动就是做到可能产生最好事态的程度。按照这个理论,只要一个行动者按照明显的偏好来操作,那么行动者任何可能的选择都可以被解释为对期望效用的最大化尝试;而一种最大化合理性也就成为了理解人类行动的基本结构,任何行动者关联于当前偏好和信念的行动就都是努力争取结果的最大化。基于这种解释,实践合理性就变成按如下两种方式进行理解:第一,只要扩大行动者的偏好和信念总体,那么这个行动者的欲求就不需要独立的评价标准;第二,只要扩大利益所适用的行动主体,那么某个有关行动者的欲求就可以得到辩护。
当然,合理性作为一种标准在任何时候总是要表现为某种客观规范性的。在认知的意义上,我们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通过概念化的思考、命题推理和判断把这种客观世界的规范性表现为知识;在实践的意义上,我们通过具体的各种行动对我们认知到的有关客观世界的知识做出合适的回应。对于我们的认知而言,知识的规范性力量源于我们通过概念、推理和判断等在我们的主体认知能力和客观世界之间表示出的对应关系⑥,我们的理性本质通过确信二者之间的一致性而表现为一种合理性。为了便于表达这种认知意义上的合理性,我们把它称为“信念合理性”。一种信念合理性是使得一切其他合理性得以可能的前提条件。通过信念合理性,我们才有可能把客观世界表象为针对我们而言的一种规范性或理由。然而因为这种合理性针对的是一般意义上对于人类作为理性存在者而言而具有的形式合理性,我们只能说这种合理性在一种必要条件的意义上表示出了一种结构性要求的规范性。但是对于我们人作为一种自由的理性存在者而言,我们需要进一步在一种充要条件的意义上为我们的行动合理性给出一种辩护性的规范性解释⑦。这意味着,对于我们的生活而言,我们面对的问题是应该如何合适地通过行为回应我们认识到的规范性世界。我们把这种对规范性世界的规范性意义的回应称之为“实践合理性”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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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们的认识来说,个体总是基于自身的认知条件而形成信念和知识,既然每一个人通过使用理性形成知识,那么对于每个主体而言,一种合理性首先表现出一种主观合理性。主观合理性是这样一种观念:一个认知主体形成的各种信念和命题态度在他自己的体系之中不能不一致、不融贯和自相矛盾。在这个观念下,可能存在如下的情况:(1)并非认知主体的所有相关信念或者命题都完全符合来自于经验世界的客观规范标准,但是这些信念和命题彼此之间并不是矛盾的;(2)认知主体的所有相关信念或者命题都完全符合来自于经验世界的客观规范标准,这些信念和命题彼此之间并不是矛盾的;(3)认知主体的相关信念或命题并不必然通过经验世界得到验证,但是它们彼此之间是一致的、融贯的和不矛盾的。由于第三种情形脱离经验世界而远离我们的日常生活,本文的探讨将限于前两种情形。
在农业节水灌溉技术中,农艺节水技术是提高水利用效率的重要措施,其中包括科学的灌溉施肥和耕作以及合适的农作物品种等措施,从而实现节水高产的目标。相对来说农艺节水技术简单易行,而且投资少见效快。
最大化合理性的第二种观点关注行动者主体利益的最大化。这种观点源于功利主义:“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5],而利益的最大化就在于快乐的增加,这对于所有人都是一样的。满足一个欲求的合理行动不取决于这个行动是某个个体的利益,而是看它是否促进整个集体的利益。按照功利主义的原则,它假设了每个人都有着基于快乐的利益诉求,利益通过数学的量化是可以累加的,如果我们接受这个前提,那么对一个欲求的合理行动就必然既是属于个人的合理行动,也是属于所有行动者集体的合理行动,个人利益和行动者总体利益二者之间不可能产生矛盾。当然,无论是功利主义的反对者还是功利主义者自身都意识到快乐存在性质差别的事实,这也就表明不同的主体可能在相互关系中产生矛盾和冲突。
虽然一些科学家并不认为“奇点”的存在,如MIT的诺姆·乔姆斯基认为,我们离建立人类水平的机器智能还“遥不可及”,称奇点是”科幻小说”。但是,“奇点”概念还是获得了硅谷一些科技企业家的关注,如谷歌的拉里·佩奇(LarryPage)和谢尔盖·布林(Sergey Brin)、支付宝联合创始人彼得·泰尔(PeterThiel),他们的参与推动了社会各界对“奇点”的关注。2000年,尤德考斯基(Eliezer Yudkowsky)等创建了“奇点研究所”,是目前唯一致力于研究强AI及其风险的研究组织。
不过,我们在这里想要表明的是,不管是上述哪种观点,主观效用的最大化被假设为表现了一个规范性的理念,它成为了我们可以批判性地评价行动者慎思的一个诉求标准。按照这种伪装,最大化模型的吸引力在于行动的合理要求源于行动者的偏好和信念总体,甚至我们不需要假设有对于个别目的进行评价的独立的、实质性的标准。但很显然,最大化合理性的规范性解释只有在如下情况下才是靠得住的:即当个别的行动者有时不能满足这个要求时它也是可设想的。因此,最大化合理性的原则包含了对行动者所有偏好的限制,这种限制甚至有可能被努力追求当前最强欲求的行动者违背。如果没有一致性的效用功能能够归于行动者的实际选择和行动,那么这些行动者可能因为最大化合理性而受到批判。最大化合理性的规范性看起来停留在采取一个能够明确个别效用功能的似然性原则之上。
网络型刷卡门禁系统作为现阶段安全高效机制,以信息技术作为切入点,通过高效的数据传输手段,确保特定人员可以在特定时间点进入到特定位置,并由后台管理系统对相关人员进行记录。门禁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通过在门禁系统内置的刷卡器注册用户信息,使得持卡人能够通过注册信息的输入与解读,使得持卡人能够进入到相关地区;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持卡人通过IC卡的方式将个人信息输入到门禁系统之中,门禁系统之中的数据读取模块,将IC卡内的信息进行提取,并于服务器内部的信息开展必要的对比识别,并发出相对应的指令[2]。
而且,最大化合理性的似然性规范性要求还面临着一些其他的问题。基于这个理论,没有选择行动的最优化的行动选择就必然是不合理的。但即使是十分理性的行动者也经常满足于“足够好”的事态,甚至在他们知道有一种更好的替代方法时也是如此;他们追求最低要求的满意结果,而不是追求最大化的行动。他们也把基于慎思的过去式意图和计划看作是可以废弃的确定性限制,而不是试图在他们面对的每一种情形中都重新追求最大化的主观效用。尽管最大化模型的辩护者声称最大化模型在面对这些反例时有着足够的灵活性,但是如果并非如此的话,我们就有足够的理由怀疑这种模型表现了一个基本规范或者是实践理性。事实上,尽管实践合理性确实指向一种目的—手段结构,但单一的工具合理性并不能真正确立辩护性的规范性,它还必须包括有关目的客观价值的评价。但这需要另外一篇文章的篇幅才能处理。
路边的茶馆是个不错的地方,经典之选——八宝茶。茶馆里弥漫着酥油的味道,烟雾轻轻地萦绕着冷色的空间,室内的阴凉与户外的明亮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结语
从考查规范性与合理性的关系开始,我们依次分析了能力合理性、理论合理性以及实践合理性,我们的分析按照理性自身的逻辑依次考查了理性在我们的生活规范性中可能呈现的面目。遗憾的是,在分析过程中,我们不但舍弃了理论合理性中有关合理性信念或命题不必然来自经验世界的说明,而且在有关实践合理性的说明中,我们也只是达到了一个仍然存疑的辩护性规范性。必须承认,一方面是文章的篇幅导致有关这些问题的思考不足,但更重要的一方面在于,这些问题在本质上牵涉到有关实践行动的其他诸多问题,这大大超出了本文的范围。尽管如此,本文的分析在如下方面还是得到了一些临时性的结论,通过把有关理性的分析框定在我们实践生活所具有的规范性特征上,文章已经表明,这种规范性的思考实际上就是关于我们实践行动的合理性思考,一种有关实践合理性的规范性思考必须以理论合理性和能力合理性为前提,只有建基于对人的理性作为一种能力和理论推论的基础上,我们才能继续探索一种实践合理性如何通过人的理性本质在实践生活中体现出规范性。在这个意义上,有关实践行动的合理性说明在本质上是人在能力合理性的掌控下通过理论推理能力为实践行动给出规范性效力的机制说明。
虽然,我们只有通过理性作为一种主观意识的能力才能认识到合理性的问题,但是对于合理性的表现形式而言,它实际上展现的却是理性作为一种能力的本质。一种合理性的概念既表现我们在慎思和推理上的理论认识,也通过我们的理性认识在各种实践活动中做出回应而表现为实践能力。在整体的意义上,理性作为一种能力表现为对主体行动的控制力⑨,它是一种最根本的合理性,借用拉兹的术语,我们可以称之为“能力合理性”(Capacity-Rationality)[2]。一种能力合理性使得人区别于动物,或者说,一种能力合理性使得人具有了人格特征。只有在人拥有这种能力合理性的前提之下,我们才可以评价一个人是否合理。因此,在理论认识上,能力合理性表现为我们能够对信念或命题的真假做出合理性的推论和判断;在经验实践的意义上,能力合理性表现为我们能够使用理性来决定我们的合适行动。总而言之,正是通过能力合理性,我们才把自身所具有的各种能力表现为一种合理与否的判断,在把客观世界纳入我们人的认识过程中,我们通过概念化的思考、一以贯之的推理等具有规范性意义的方式让世界构成了对我们而言具有规范性意义的各种理由。在这个意义上,能力合理性作为一个统一概念,超越了理论合理性和实践合理性的划分。
① 按照诺齐克的理解,合理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表现为为我们的行动寻找一个理由,一是表现为我们的实践推理的一致性。参见诺齐克:《合理性的本质》,葛四友、 陈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 第103页。另外,妮可·科罗德尼(Niko Kolodny)和约翰·布鲁勒诺(John Brunero)在斯坦福哲学百科的词条“工具合理性”(Instrumental rationality)中认为有关合理性的理解可以通过“一个行为者做什么或想要做什么才是合理的”这个问题的两种形式得到明晰:其一,通过做或想做什么是行为者可能让她的诸多回应(例如:她的态度和行为)彼此一致的事情?约定性的回答是,对一个行为者做什么或想做什么而言,什么是合理的一致的。其二,行为者有理由去做或想做的是什么,或者她应该做什么?针对前者,合理性表现为合理的一致;针对后者,合理性表现为理由。参见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rationality-instrumental/。
② 按照康德的先验唯心主义观点,不是经验对象作为一种客观实在规范了我们的认知对象,而是感性直观的时空和纯粹的知性概念规范了我们的认知。
③ 有关康德自由的思想极具争议,本文在此无意探讨这种纷争。我在此只想强调自由是一个行动者能够为自己负责的前提。如果我们认为人总是处在道德伦理关系中的,那么我们就无法反对我们人具有自由的特性。我在这里引用康德式观点想表明实践行动在本质上是一个自由的行为者的和理性相关的行为。除了此处,本文中其他的“实践”一词并不特意指向形而上自由的领域。
④ 拉兹区分了理性和理由,在拉兹看来,人因为信念、行为或情绪对事实进行某种回应就会产生理由,而理性是认识和回应理由的一般能力,是产生理由的一种方式。但拉兹又认为,理性是我们认识和回应理由的一般能力。尽管拉兹认为有关理由的训练并不完全是通过理性实现的,但是他却认为理性是认识理由的反思性能力。参见Raz J. EngagingReason[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67;Raz J. FromNormativitytoResponsibility[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pp. 85-87。在本文中,我只考虑在把理性作为一种反思性能力的基础上展开工作。
⑤ 在这里,欲求是一个广泛的表示关联于人的主观动机的概念,而不是狭义的欲求力。
⑥ 严格来说,概念化的思考、推理和判断作为不同的理性能力在表征客观世界的规范性方面并不具有完全等同的意义。最能够直接被我们的经验把握到的规范性方法是概念化的思考,推理和判断因为牵扯到至少两种心理上的活动而具有更少的规范性。不过在这里,我把它们统一看作是形成知识的组成要素,而把知识看作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
⑦ 一种行动合理性的概念也包含部分被称之为一般意义上的理论理性认识。在这里,凡是通过具体的功能表现出来的回应都叫做行动的合理性,这也就是说,行动的概念包括意识的活动,但强调的一定是基于一种反思意义上的意识。一种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区分在于前者是有关真假信念的判断,而后者是有关欲求和价值的判断。
⑧ 在这里,我并不试图探讨我们的认识是如何发生的,我通过合理性想强调的只是我们的任何认识只有在通过理性的自主意识的情况下才构成为我们的认识。在这个意义上,一种认识最重要的是通过理性的推理和判断形成用概念或范畴表达的心理信念。只有形成了信念,一种被称之为我们的认知的东西才得以可能。
⑨ 柏拉图在灵魂三分中早就指出理性对激情和意志的控制即表明灵魂是正义的灵魂。相较于本文,正义的灵魂也就是一种合乎理性的灵魂。
(1) 在建筑改造中,扩大原车站付费区面积,保留进站闸机,将出站闸机由东侧调整为南北两侧。在2号线车站西侧公共区侧墙采用暗挖开洞模式,采用3个门洞与原2号线站厅和新建换乘厅进行连接。连接的通道上方空间可以为道路管网提供相应的迁改路径。
德里克帕菲特区分了实质合理性和程序合理性。前者指我们必须关心某些实质上的事情,后者指我们必须以某种方式慎思。参见Parfit D. ReasonandMotivation[M]. Aristotelian Society. supp. 1997(Vol.71), pp. 99-101。
很多人认为理性在实践领域的唯一功能就是工具主义的。基于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实践合理性就在于有效地实现各种目标和欲求,但是对于目标和欲求本身而言,理性则完全派不上用场。参见Russell B. HumanSocietyinEthicsandPolitics[M]. London: Allen and Unwin. 1954, p. viii; 又见Simon H. ReasoninHumanAffairs[M].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3, pp. 7- 8。
诺齐克归纳了哲学讨论中有关合理性的两种观点:第一,合理性是个可靠性问题;第二,合理性是个理由问题。本文讨论的有关实践合理性的两个方面分别属于他归纳的这两种观点。参见诺齐克:《合理性的本质》,葛四友,陈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 第103页。
假设理由和利益(广义的偏好追求)有一种关联,那么行动的合理性就在于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两种解读:第一,合理性的最大化概念认为本质上没有什么改变,理性人追求他自己的价值的最大满足;第二,合理性的普遍化概念认为满足一个欲求的合理行动不取决于这个行动是谁的,而取决于利益的整体。参见Gauthier D. MoralsbyAgreement[M]. New York: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86, pp. 6-7。
参考文献:
[1]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4: A800/B828.
[2]Raz J. EngagingReason[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68, 68, 66-67.
[3]费希特.全部知识学的基础[M]. 王玖兴,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7.
[4]叶方兴.德性伦理学的生存论品格论析[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1):15-22.
[5]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 时殷弘,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6:57-58.
TheExplanationforRationalityofPracticalAction
WEN Xianqing
Abstract: The rationality of human’s reason of action can explains one person’s practice in life, show one person’s attitude about life, and create person’s value and meaning of life. Rationality makes us become persons. Interms of practice, our understanding of rationality relies on our explaination of rational action. This research will show that rational action is essentially a kind of exploration of normativity of human’s practical life. This kind of normativity is essentially from understanding the rationality of human’s capacity, which is represented by theoretical reasoning and practical reasoning, as we called theoretical rationality and practical rationality respectively. These three kinds understanding for rationality explained the normativity of human life.
Keywords: normativity; capacity rationality; theoretical rationality; practical rationality
DOI:10.19503/j.cnki. 1000-2529. 2019. 05. 008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项目“环境正义研究”(16B16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伦理审查制度缺失问题及对策研究”(15BSH032)
作者简介:文贤庆,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暨人工智能道德决策研究所副教授,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湖南 长沙 410081)
(责任编校: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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