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改论文_

导读:本文包含了保险法修改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保险法,社会保险,英国,海上,养老保险,基金,社会。

保险法修改论文文献综述

[1](201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8年12月29日(本文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期刊2019年01期)

[2](20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第十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二、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本文来源于《人民日报》期刊2018-12-30)

高玲玲[3](2018)在《《保险法》修改对保险监管工作的影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新的《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我国第一部《保险法》于1995年开始实施,此后共经历了两次修改。两次修改工作的侧重点虽不尽相同,但二者仍有一致之处,即强化保险监管工作。(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3期)

乔新生[4](2018)在《当务之急是修改社会保险法》一文中研究指出【言为心声】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应当兼顾公平和效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近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会继续降低企业养老保险缴纳费率,这样做不会影响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也不会影响养老金待遇的水平和正常调整。目前,我国(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期刊2018-04-11)

张维[5](2018)在《以立法推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一文中研究指出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是国内外享有崇高声望的社会保障专家。近日,他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2010年10月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已严重滞后于社会实践和制度发展,将有可能成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制约因素,建议尽快启动修订(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8-03-20)

王春梅[6](2017)在《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条款分析——以《保险法修改草案》为视角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保险法修改草案》在引入保险消费者概念基础上,增加了关于犹豫期条款之规定,明确赋予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无损失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这无疑更有利于实现对投保人的利益保护。但是,就《保险法修改草案》对犹豫期条款的规定看,对于犹豫期之称谓、该条款的性质、投保人解除权的行使等尚有待推敲与明确。此外,犹豫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是否收取工本费,以及保险人对该条款是否应当进行提示与说明等问题也有待分析研究。(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6期)

涂识[7](2016)在《英国《2015年保险法》的修改对保险合同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变革》一文中研究指出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要求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以最大限度的诚实守信精神如实地向对方履行告知义务,不得隐瞒或误报。自18世纪发展至今,最大诚信原则经历了不断的变化和挑战。2015年2月,英国2015年保险法在议会获得通过,该部法律的出台被视为英国保险法近一百年来最重大的一次变革。本文将对新法在合理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违反该义务时救济方式的重大修改之处进行解读,并结合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的规定,简要提出英国2015年保险法对我国保险法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1期)

李敏[8](2016)在《中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探究及改进》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是指被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对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某事作为或不作为的确认和承诺。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最早源于英国的海上保险实践,在不断发展中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保证制度。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分析探讨中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第一部分主要为中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溯源。海上保险保证制度起源于英国的海上保险实务,中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就参照了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一章主要从海上保险保证的含义、分类、历史和最新发展四个方面介绍了英国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勾勒出海上保险保证的全貌。海上保险保证是保险人为了防止风险的更改,确认和限制风险的手段,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曼斯菲尔德勋爵在担任英国王座法庭首席大法官期间构建了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和完善,最终法典化,形成了《1906年海上保险法》。按照保证义务事项的不同,海上保险保证可以分为确认性保证和承诺性保证;按照保证义务的存在形式,海上保险保证可以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随着船舶建造技术和通讯技术的提高,《1906年海上保险法》已不再适用于当今的海上保险市场,英国展开保险法律改革,《2015年保险法》将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改为责任中止并引入“与实际损失无关”的条款,于2015年2月12日得到王室恩准,将于2016年8月予以实施。第二部分介绍中国海上保险制度的现状。通过对中国现有法律的分析,笔者介绍了中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含义、性质、类型,并介绍了中国海事司法中保证条款适用。海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条款。被保险人违反保证后需要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选择是否解约;如果选择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如果选择继续承保,合同双方可以就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等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合同维系,保险人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保险合同仍旧被解除。在中国海事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将相关承诺认定为保证时,既考虑保证的形式要件,也考虑实质要件;保证需以合同条款的形式体现,合同当事人对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明知,并将保证与合同的效力相联系;法院判决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时往往将违反保证与其他原因相结合。第叁部分介绍中国海上保险保证改革的必要性。本文通过分析海上保险保证制度长久的生命力,并指出中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认为中国应修改完善海上保险保证条款。首先保证条款从产生之初,发展至今,在确定和限制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海上保险领域使用频繁,大众广为接受;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因此海上保险保证条款将长期存在。其次,中国海上保险保证方面的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3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至8条,问题主要表现在:保证含义无界定、内容不完整、法定解约权缺乏坚实的法理基础、保险人行使权利操作性不强。最后,中国大多数保险公司是在参照英国海上保险保证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保证条款,违反保证法律后果与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的规定并不一致,中国的相关法律与海上保险实务存在着脱节现象。法律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随意废除,但当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变化,适用法律与社会的发展脱节时,就需要对法律做出相应的修改,因此中国海上保险保证需要做出修改。第四部分介绍完善中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建议。本文认为中国在修改法律时宜参照2015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相关修改进行完善。英国《2015年保险法案》针对当今海上保险保证出现的问题,缓解了保证的严苛程度,将赋予保证制度新的生命力。海上保险业务作为一项国际业务,英国的海上保险法在国际社会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中国在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中均受其影响,笔者建议中国借鉴英国关于保证制度的最新修改,结合本国国情和实际情况,对中国海上保险保证条款做出相应的修改。中国需针对中国相关法律现存的问题对海上保险保证进行完善,明确海上保险保证的定义和法律性质,以总则和分则为逻辑结构完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内容;最后,修改海上保险保证的法律后果,将其修改为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中止,并明确保险人保险责任的中止不需与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挂钩;另外,为了限制保险人任意滥用保证条款,法律可在违反海上保险保证与损失之间建立联系。(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15)

肖静蕊[9](2016)在《浅谈经济新常态下保险监管趋势——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的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经济增速从高速换挡到中高速的新常态。伴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保险市场面临的环境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特别是经济步入新常态对保险业的影响更为显着。保险行业的发展无疑正受到内外环境变化的深刻影响。从监管者角度来讲,如何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发挥其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又保证保险业风险可控,促进其长期健康的发展,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时代金融》期刊2016年05期)

张金蕾,潘秀华[10](2015)在《中国海上保险法律制度修改的再审视——以《2015年英国保险法》为背景》一文中研究指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课题长期被关注讨论,多数改革举措是在《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的框架下提出的。而《2015年英国保险法》对《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中旧有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和改革建议,改革主要针对最大诚信原则及相关制度,欺诈性索赔,保证制度以及通过合同条款排除新法适用等四方面。《2015年英国保险法》将于2016年生效实施,有必要对中国现有立法建议重新审视。通过客观理性地分析《2015年英国保险法》的改革举措,为中国海上保险制度的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以期促成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5年04期)

保险法修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第十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二、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保险法修改论文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8

[3].高玲玲.《保险法》修改对保险监管工作的影响研究[J].法制博览.2018

[4].乔新生.当务之急是修改社会保险法[N].证券时报.2018

[5].张维.以立法推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N].法制日报.2018

[6].王春梅.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条款分析——以《保险法修改草案》为视角的分析[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7].涂识.英国《2015年保险法》的修改对保险合同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变革[J].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8].李敏.中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探究及改进[D].华东政法大学.2016

[9].肖静蕊.浅谈经济新常态下保险监管趋势——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视角[J].时代金融.2016

[10].张金蕾,潘秀华.中国海上保险法律制度修改的再审视——以《2015年英国保险法》为背景[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5

论文知识图

3论文研宄思路示意图37肖和保.~...法学研究学术活动业务综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复回族自治区1994年记事(1)宁复回族自治区1994年记事(2)健康保险业务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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