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理性醉酒论文_曹叶

生理性醉酒论文_曹叶

导读:本文包含了生理性醉酒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生理,刑事责任,原因,自由,人犯,刑法,司法。

生理性醉酒论文文献综述

曹叶[1](2018)在《论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下,醉酒引起越来越多的犯罪,并且关于行为人醉酒后犯罪的刑事责任如何一直存在争议,因此,研究醉酒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很有必要。本文首先介绍了醉酒犯罪的含义以及不同标准下醉酒犯罪的分类,考察分析了有关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同学说,认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最具说服力;选取最典型的醉酒类型——生理性醉酒,区分自愿醉酒与非自愿醉酒尝试解决醉酒犯罪刑事责任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4期)

陈冉[2](2011)在《论危险驾驶罪中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恶性醉酒肇事行为,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行为入罪,但该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尤其是主观方面的认定上存在着诸多争议。本文立足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为对醉驾人刑事责任的归责仍然需要以生理性醉酒人承担责任的根据为基础,并根据醉驾人的具体罪过状态决定是否为罪。(本文来源于《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1年02期)

马松建[3](2006)在《论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生理性醉酒人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为是其刑事责任根据的前提,以此为基点,其刑事责任的具体负担应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认定和处理。完善我国刑法相关条款的路途在于在保留刑法总则规定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基础上,在分则中将从事特定职业者在其职务活动中的醉酒增加为过失危险犯。(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06年05期)

孟伟[4](2003)在《生理性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理论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刑法第18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学界认为,生理性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的,一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和刑事责任的具体认定等问题,则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本文以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为切入点,以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为工具,对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生理性醉酒概述)简要介绍了生理性醉酒的特点和表现,以及国内外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中对生理性醉酒人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的主要观点。第二部分(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从刑法学界对刑事责任能力赋予的两种含义着手,分析了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认为刑事责任能力是法律拟制的抽象标准,是一种行为能力,具有最低性和幅度性,从而得出结论:生理性醉酒人不符合法律设定的无责任能力人或限制责任能力人的类型,因而一般应属完全责任能力人。然后,进一步从刑事责任能力的哲学根据和生理性醉酒人的实际精神状态两个方面,论证法律没有必要将生理性醉酒人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人或无责任能力人。第叁部分(分析的工具——原因自由行为理论)首先讨论了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认为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严重降低或丧失,并在此状态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然后简要介绍了原因自由行为罪过形式的认定标准、原因自由行为可能构成的犯罪的类型和原因自由行为有责性的根据。第四部分(生理性醉酒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介绍并评价了国内外对生理性醉酒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的种种论述,以及国内对生理性醉酒状态的叁种分类方法,并提出,生理性醉酒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一定程度的降低的阶段(程度一般的醉酒状态)和基本丧失或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阶段(程度严重的醉酒状态)。生理性醉酒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WP=4>于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在程度一般的醉酒状态下,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不需借助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来加以解释。第五部分(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生理性醉酒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首先依照刑法中的行为的概念,分析结果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然后论述原因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再得出“原因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实行行为”的结论。最后对几点批评意见作了解释。第六部分(简要结论:生理性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具体认定)首先介绍了生理性醉酒人刑事责任认定的叁种主要观点,然后根据上述论述得出简要的结论。(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3-05-01)

生理性醉酒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针对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恶性醉酒肇事行为,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行为入罪,但该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尤其是主观方面的认定上存在着诸多争议。本文立足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为对醉驾人刑事责任的归责仍然需要以生理性醉酒人承担责任的根据为基础,并根据醉驾人的具体罪过状态决定是否为罪。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生理性醉酒论文参考文献

[1].曹叶.论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J].法制博览.2018

[2].陈冉.论危险驾驶罪中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

[3].马松建.论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J].当代法学.2006

[4].孟伟.生理性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理论解析[D].中国政法大学.2003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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