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适用论文_宋东华,欧福永

导读:本文包含了规则适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规则,东莞市,事实,可获得,掠夺性,共犯,医疗。

规则适用论文文献综述

宋东华,欧福永[1](2019)在《论WTO-DS437案中“可获得事实”规则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SCM协定》第12.7条"可获得事实"规则的适用和争议增加,该规则的适用是中国诉美国反补贴措施案(DS437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该案中,中方认为,因为美国商务部通过"假设"或"推论"的方式作出不利裁定,而没有依赖记录中的"可获得事实",其在15次调查的48个实例中利用"不利可得事实"作出的裁决与《SCM协定》第12.7条不一致;调查当局必须对记录上的证据如何支持其事实调查结果,以及这些事实调查结果如何支持整体补贴裁定作出合理和充分的解释。专家组认为,中国尚未证明美国商务部不依赖于记录中"可获得事实"的行为不符合美国根据《SCM协定》第12.7条应承担的义务。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的这一观点,但是对于中国提出的完成法律分析的诉求,因故没有完成。为了应对"可获得事实"规则的滥用,我国应采取如下措施:加强对相关规则和案例的研究、对国外违法调查积极提出抗辩、推动"可获得事实"规则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9年06期)

李艳华[2](2019)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可获得事实”规则之解释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可获得事实"规则是反倾销调查程序下的制度设定。为了防止贸易保护主义的恣意扩张,WTO《反倾销协定》及其附件2对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可获得事实"规则之适用给与程序上和条件上的限制。但文件语义的模糊性又使调查当局可以在合法的框架下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导致实际运用偏离了规则的应有价值。在中国对外贸易急速上升的国际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在转化适用《反倾销协定》时应充分尊重该协定及其附件2的应有之意。此外,面对国外针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程序,出口企业也应当竭尽所能提供调查当局所需信息,避免高额倾销税率。(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张玉涛[3](2019)在《民法典编纂视野下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的解释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继承《物权法》体系化思路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制度改造。基于动产抵押的重要性,有必要立足于解释论的视角对该制度进行系统地分析审视。在登记对抗主义下,应当认可动产抵押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多个动产抵押权竞存时,应当适用《草案》第205条之规定,即使先登记的抵押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明知该动产上存在未登记的抵押权,亦得就该动产优先于后者受偿。《草案》在立法上明确了浮动抵押只是动产抵押的一种特殊形态,采纳了"美式浮动抵押"的立场;浮动抵押权与一般动产抵押权竞存时,应当适用《草案》第205条之规定。当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如果抵押登记的时间先于质权设立的时间,则抵押权优先;如果质权设立的时间先于抵押登记的时间,则无论抵押权何时设立,均为质权优先。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存时,若是"先抵押后留置",则留置权恒优先于抵押权。若是"先留置后抵押",则须视情况确定:若是动产所有人以该留置物为第叁人设定抵押权,则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若是留置权人以该留置物为第叁人设定抵押权,则第叁人在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下,享有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的地位。《草案》第195条将原本仅适用于浮动抵押的"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扩展至整个动产抵押领域,以此明确动产抵押权和动产抵押物取得人之间的权利顺位,值得赞同。兼顾效率与公平,应当成为分析《草案》第207条"超级优先权规则"的基础视角;其中,10日宽限期的起算,应当以"动产标的物根据抵押合同已然成为抵押物"为前提。(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9卷 总第19卷)——上海市法学会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文集》期刊2019-12-01)

[4](2019)在《关于印发《东莞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一文中研究指出东医保[2019]46号各镇街(园区)医疗保障分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规范全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保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合法、合规、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东莞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文来源于《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期刊2019年10期)

范艳伟,王珏[5](2019)在《电商法来了,平台怎么办?——论《电子商务法》下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的"通知-删除"义务,但针对该义务的具体实施在平台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电子商务平台销售者对电商平台存在高度依赖,接到通知、不经审核直接删除链接会对平台和卖家均产生直接经济损失。为了实现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与商家正当利益的平衡,抑制恶意投诉,平台对侵权通知进行一定的审核是必要的。针对版权、商标和专利等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和判断侵权的不同难度,应细化侵权成立的证明材料形式与内容的要求,同时从实务操作来看,15天的等待期是不必要的。(本文来源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刘志伟[6](2019)在《权利视角下证券投资者适当规则的拓展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09年投资者适当规则被引入以来,投资者适当规则研究的重点集中于域外经验借鉴、制度构建完善、法律性质或定位以及违反后民事责任承担等领域,而很少涉及权利解读。优化规则本身固然重要,但不能忽视规则背后所隐含的各利益相关方的权利诉求,因为其权利维护指向和具体的权利谱系是投资者适当规则拓展适用的桥梁与纽带。投资者适当规则的核心内容集中凸显了投资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叁项权利内容,并且此叁项权利恰好是证券投资过程中维护投资者财产安全权的核心所在。结构化掠夺性贷款产品所致的信息偏在和"上门兜售"推介、销售方式的结合,表明其与投资类金融产品的本质并无根本差异,所应保护的权利类型亦相同,因而有必要且应当以所维护的权利为桥梁将适当性规则拓展适用于掠夺性贷款等信贷类金融产品的推介、销售之中。(本文来源于《财经法学》期刊2019年06期)

李润生,史飚[7](2019)在《人工智能视野下医疗损害责任规则的适用和嬗变》一文中研究指出医疗是人工智能落地最早、发展最快也最特殊的领域,各国纷纷立法予以专门应对。人工智能悄然改变着医疗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人工智能决策—医生验证复查"的模式将成为常态,这冲击着传统的医疗损害责任规则;人工智能的自主性等特征使得受害患者依现行规则寻求救济的难度大大增加;医疗人工智能的特殊法律定位及差别对待原则,也要求对我国现行医疗损害责任规则予以适当调整。在弱人工智能下,我国应增加过错证明的法定推定事项,降低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对医疗产品责任主体予以相应调整,设置缺陷证明的法定推定事项,并适当调整免责事由。在强人工智能下,我国应采行过错和因果关系推定制度,并通过设置医疗强制责任险、医疗产品强制责任险及赔偿基金对受害患者进行充分、及时的赔偿,实现风险的社会化分散。(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杨立新[8](2019)在《合同变更禁止推定规则及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变更禁止推定,是指当事人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须以明示或者默示的但不含糊的方式为之,当事人未以这两种方式表达合同变更意愿的,禁止根据某种事实推定当事人存在变更合同主观意愿的规则。我国《合同法》第78条和《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333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推定为未变更的规则,是禁止推定规则的内容之一,但还应当对合同变更禁止推定规则从正面加以肯定。合同变更禁止推定规则包括四层基本含义:一是合同变更须以明示的方式进行约定;二是合同变更虽然未明示、默示但不含糊的更新意图属于默示的合同变更意思表示;叁是任何推定合同变更主观意图的做法都是违反法律的;四是合同变更不得推定规则对主体的拘束效力。(本文来源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李丁涛[9](2019)在《受贿罪共犯的规则适用与实践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关于受贿罪共犯的相关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主观上须具备"通谋",客观上须分别实施受贿罪的实行行为。除此之外,非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共犯还需要双方共同占有财物。将受贿罪共犯限于共同的实行犯是刑事政策指引刑事立法的结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要求非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占有财物则有悖于共同犯罪的一般性理论。受贿罪共犯实践认定的疑难点表现为对"事中通谋"范围的界定。对"事中通谋"的认定,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的事实明知为要件,但应将"为他人谋利的事实"解释为一种概括性事实,而非具体性事实。(本文来源于《叁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李辉[10](2019)在《非居民企业集团境外内部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规则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居民企业集团境外内部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情形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范围过于狭窄——只能适用于纵向的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而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等合并重组业务未能得到充分覆盖,影响了非居民企业正常的资源合理配置和股权架构调整需要。同时,这种状况也不利于我国吸引外资。为提升税法的适用性和改善税收的经济效率,应在不改变目标企业税收管辖权归属和其预提所得税税收负担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放宽非居民企业集团境外内部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范围。(本文来源于《税务研究》期刊2019年11期)

规则适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可获得事实"规则是反倾销调查程序下的制度设定。为了防止贸易保护主义的恣意扩张,WTO《反倾销协定》及其附件2对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可获得事实"规则之适用给与程序上和条件上的限制。但文件语义的模糊性又使调查当局可以在合法的框架下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导致实际运用偏离了规则的应有价值。在中国对外贸易急速上升的国际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在转化适用《反倾销协定》时应充分尊重该协定及其附件2的应有之意。此外,面对国外针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程序,出口企业也应当竭尽所能提供调查当局所需信息,避免高额倾销税率。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规则适用论文参考文献

[1].宋东华,欧福永.论WTO-DS437案中“可获得事实”规则的适用[J].时代法学.2019

[2].李艳华.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可获得事实”规则之解释与适用[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3].张玉涛.民法典编纂视野下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的解释适用[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9卷总第19卷)——上海市法学会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文集.2019

[4]..关于印发《东莞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J].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

[5].范艳伟,王珏.电商法来了,平台怎么办?——论《电子商务法》下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6].刘志伟.权利视角下证券投资者适当规则的拓展适用[J].财经法学.2019

[7].李润生,史飚.人工智能视野下医疗损害责任规则的适用和嬗变[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8].杨立新.合同变更禁止推定规则及适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

[9].李丁涛.受贿罪共犯的规则适用与实践认定[J].叁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10].李辉.非居民企业集团境外内部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规则探讨[J].税务研究.2019

论文知识图

基于标准模型的模糊系统原理结构图地物错分情况专利范围测试规则适用流程图巡回法院改进后的协议反垄断审查规则反向支付协议垄断判定规则适用流...至2016年我国基层法院审理的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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