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律关系论文_姚荣

导读:本文包含了高等教育法律关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高等教育,法律,关系,北爱尔兰,大不列颠,公权,联合王国。

高等教育法律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姚荣[1](2018)在《西方国家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法律规制及其启示——基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对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独立性的理解差异,西方两大法系国家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法律规制中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主要实行国家规制模式,倾向于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视为相对独立的(准)公共机构,并将其纳入公法规制的范畴。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则倾向于采用行业自律模式,通常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看作非营利性组织,并要求其遵守普通法上的一般义务。中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法律规制,须恪守合法性逻辑,促进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分类规制"。(本文来源于《高等教育研究》期刊2018年12期)

谢非非,周玉华[2](2014)在《高等教育领域公权与私权关系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在高等教育领域对这种关系的研究主要侧重于高校公权力与受教育个体私权利(学生)关系的探讨,而对作为高校主体的广大教职员工与高校公权力的关系涉及得比较少。如何协调这种关系,是落实教育中长期规划,进行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应明确高校与教职员工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合理规制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建立有利于平衡公权力主体与私权利主体利益的管理体制,强化对公权力主体的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建设。(本文来源于《黑龙江高教研究》期刊2014年10期)

曾繁宏[3](2014)在《从英国高等教育改革看法律与教育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与高等教育的关系,或者说法律对教育的影响一直是学者们讨论比较多的问题。通过教育立法来管理教育是现代高等教育的重要特征和发展方向之一。正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二十章"推进依法治教"中所言:要完善教育法律法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要"按照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在依法治教方面,英国是一个较为典型的例子。作为较早实行现代高等教(本文来源于《学习月刊》期刊2014年06期)

郝占辉,田英,曾皈栋,王栋[4](2010)在《和谐教育视域中的高等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新视角。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人格尊严,构建和谐的高等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保障学生的合理知情权、正当请求权与合法申诉权,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法治教育研究中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打造和谐教育、建设和谐校园的具体要求,更是办好人民满意高等教育的生动实践。(本文来源于《商业时代》期刊2010年13期)

许秀群[5](2009)在《公私法视角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探析——兼论我国《高等教育法》的修改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采取公法与私法二元划分法,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分为公法关系与私法关系,旨在明确高校权力与学生权利的界限,规范高校权力的行使,保护学生权利。在学生的教育权受到侵犯时,可寻求合理有效的救济。(本文来源于《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04期)

阎凤桥[6](2008)在《《高等教育法》修订中有关高校与政府关系的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是在政府掌握着高等教育办学剩余权和政府向高校下放办学自主权的思路下制定的,因而高校办学自主权是有限度的。为了增强高校的办学特色,《高等教育法》的修订工作应该从确立高校自主办学地位开始。在修订《高等教育法》时,首先要从保证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出发,其次才是对大学行为的合法约束;法律首先要约束的是政府的行为,其次才是大学的行为;在完善国家高等教育法律体系的同时,还要加强高校规章制度的建设。(本文来源于《学园》期刊2008年01期)

贺宏斌,郝占辉[7](2007)在《试论构建和谐的高等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学生为本,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充分发挥构建和谐的高等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在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育人作用,是高校坚持依法治校、建设和谐校园的题中应有之意。这不仅能体现出大学生的主体性地位,提高他们的主人翁意识,更有助于提升他们的法律素养和维权意识,促进德、智、体的全面发展。同时,对进一步促进高校教育管理者转变管理理念,维护好学生的合法权益,也有深远而现实的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国教师》期刊2007年S2期)

章美锦[8](2007)在《高等教育中师生平等关系的法律本质及社会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教师与学生是高等教育活动中的两个基本元素,师生关系是高等教育中的基本关系,而人格平等是现代社会条件下师生关系的法律本质。高等教育层次和教育对象的特殊性,高等教育的大众化进程,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渗透,这些因素正在形成强大的合力和广泛的社会基础,推动着我国高等教育中现代师生平等关系的形成。(本文来源于《学术交流》期刊2007年09期)

涂维亮,姜晶晶[9](2007)在《高等教育中相关利益主体的法律关系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引致了如教学质量下降,大学生就业难等问题。我们认为产生这些问题的关键是高等学校中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明确,使权力失衡,高校权力过大,学生与家长的利益得不到保证。应建立起合理的法律约束机制,理顺各种关系,转变高等教育观念,完善高等教育制度,“以教师为本”,培养出合格的社会需要的“产品”。(本文来源于《产业与科技论坛》期刊2007年06期)

刘艺[10](2006)在《从“立法治教”到“依法治教”——高等教育与法律关系的“反身法”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以立法为重心的中国高等教育改革隐含了将“立法”等同于“法律”的危险倾向“。依法治校”的实质内容被偷换为“立法治教”。高等教育领域“过度立法”的本质是法的实质理性之过度干预。社会系统理论和“反身法”理论为我国高等教育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在社会功能分化和高度复杂化的前提下,发掘高等教育系统的自主调整潜力,法律系统对教育的调整则由直接的实质性管制转向间接的程序性调控。(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家》期刊2006年03期)

高等教育法律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目前,在高等教育领域对这种关系的研究主要侧重于高校公权力与受教育个体私权利(学生)关系的探讨,而对作为高校主体的广大教职员工与高校公权力的关系涉及得比较少。如何协调这种关系,是落实教育中长期规划,进行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应明确高校与教职员工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合理规制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建立有利于平衡公权力主体与私权利主体利益的管理体制,强化对公权力主体的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建设。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高等教育法律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1].姚荣.西方国家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法律规制及其启示——基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视角[J].高等教育研究.2018

[2].谢非非,周玉华.高等教育领域公权与私权关系的法律规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4

[3].曾繁宏.从英国高等教育改革看法律与教育的关系[J].学习月刊.2014

[4].郝占辉,田英,曾皈栋,王栋.和谐教育视域中的高等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探析[J].商业时代.2010

[5].许秀群.公私法视角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探析——兼论我国《高等教育法》的修改与完善[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

[6].阎凤桥.《高等教育法》修订中有关高校与政府关系的法律分析[J].学园.2008

[7].贺宏斌,郝占辉.试论构建和谐的高等教育行政法律关系[J].中国教师.2007

[8].章美锦.高等教育中师生平等关系的法律本质及社会基础[J].学术交流.2007

[9].涂维亮,姜晶晶.高等教育中相关利益主体的法律关系探讨[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7

[10].刘艺.从“立法治教”到“依法治教”——高等教育与法律关系的“反身法”考察[J].社会科学家.2006

论文知识图

洛阳师范学院鉴定验收项目(8)洛阳师范学院鉴定验收项目(7)洛阳师范学院鉴定验收项目(6)洛阳师范学院鉴定验收项目(3)洛阳师范学院鉴定验收项目(1)洛阳师范学院鉴定验收项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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