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霞:“环境正义”考辨论文

王云霞:“环境正义”考辨论文

摘 要:作为发源于美国的一种绿色运动,环境正义是“环境种族主义”和“环境平等”依次演进下的产物。美国各阶层对环境正义内涵的界定虽不尽相同,但关注的都不是外在的大自然及其非人类生物的生态命运,而是在对“人”这一特殊物种所生活、工作和玩耍场所之是否安全健康的语境下所展开的思考。把握这一点非常重要,否则易造成对环境正义之“生态正义”误读。

关键词:环境正义;环境种族主义;环境平等;环境主义;生态正义

一、环境正义之源流

作为美国广大有色人种、少数族裔和低收入阶层为追求环境平等权益而发起的一场声势浩大的社会正义运动,环境正义是从环境种族主义、环境平等(或环境公正)等依次出现的几个词汇发展和演变而来。它们之间既有密切的关联,又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

(一)环境种族主义

“环境种族主义”由“种族主义”一词扩展而来。“种族主义”是个颇能抓人眼球又极具感情色彩的术语,它暗含了对某些群体特别是社会制度的批评。种族主义是一种权力之上的种族偏见。借助对权力的使用,“种族主义有意或无意地对他人进行隔离、孤立和剥削。对权力的使用建立在种族特征之上。种族主义授予占支配地位的群体以某些特权,这些群体反过来又进一步强化了种族主义,由此造成种族主义在法律、文化、宗教、教育、经济、政治、环境以及军事等社会制度中,被有意或无意地实施”[1]10。作为种族主义在环境问题上的延伸,“环境种族主义”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在人们视野当中。美国“基督教联合会种族正义委员会”的领导者查韦斯(Benjamin Chavis)率先对“环境种族主义”给出了界定:“环境种族主义是指在环境政策的制定,环境法律和制度的实施,有毒危险废弃物处理厂和污染企业的选址上存在种族歧视,以及将有色人种排除在环境决策之外的行为。将对生命有威胁的有毒物置于有色人种居住社区的官方制裁行为属于环境种族主义;将有色人种排除在主流环境组织的决策制定、委员会组成,以及管理团体等之外,亦属于环境种族主义。”[2]3该报告一经公布,便引发美国民众广泛关注,将美国长期推行却秘而不宣的环境种族主义行径推到了风口浪尖。在报告中,美国政府在环境政策、环境法律和环境制度,以及有毒企业的选址等方面,对有色人种进行排斥和实施的歧视行为被斥责为是赤裸裸的环境种族主义。1990年,在密歇根大学举办的“种族与环境危险物”主题会议上,“环境种族主义”开始被学者们广泛使用。

环境正义与环境种族主义之间的渊源可从有色人种反对种族主义的历史斗争中反映出来。自19世纪初以来,美国有色人种就已经为改善住房条件、工作条件和获得土地而不断进行着抗争。20世纪初期,美国大城市的黑人开始反抗政府在居住区和公共场所如公园、海滩等实施的隔离制度。他们也反对工作中受到的种族歧视,因为企业主总是让他们干最脏最累的活。20世纪40—60年代,环境行动主义在黑人社区中更是得到热烈响应。杀虫剂污染、工人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场所的安全等,成为人们最为关心的问题。尽管这些抗争是在“民权运动”的名义下进行的,但环境正义的种子已初露端倪。这种倾向在20世纪80年代随着有色人种不断抗议杀虫剂使用带来的危害,尤其是反抗有毒废弃物的选址等问题而大大得到加强。

(二)环境平等

作为研究环境问题与种族歧视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概念,环境种族主义将美国企业的环境不正义行为和政府在环境法律、制度以及政策上的种族歧视推到了公众面前。它不仅点燃了有色人种反环境种族主义的热情,也鼓舞了他们的斗志。尤为重要的是,反环境种族主义斗争还凸显了环境问题中隐藏的社会不正义现象。但对“环境种族主义”一词的使用也存在明显缺陷:其一是承载的感情色彩太浓。“它具有煽动性,富有感情色彩,暗含着对政府、企业和环保组织的批评”[3]265;其二是容易使人忽视其他并非针对有色人种的环境不正义现象,从而造成环境种族主义所囊括的范围过于偏狭,也即似乎只有有色人种才会遭遇环境不公正待遇。这一局限性在白人工人阶级面临环境非正义行为时,就变得尤为突出。例如1978年发生在美国的臭名昭著的“爱河事件”,就是社会地位和工资收入都较低的白人工人阶级与有毒废弃物抗争的典型案例。爱河是位于美国纽约州尼亚加拉瀑布城的一条大水沟,曾被胡克电化学公司用作垃圾填埋场,后胡克公司将垃圾填埋场转让给了当地教育局。后者无视“受让人须承担对该地区使用所带来的任何风险和责任事故”[4]之警告,将爱河用于小学建设用地。但填埋场的剧毒化学物质使居民饱受侵害,并由此与政府展开抗争,最终促使“超级基金”的设立。这一事件揭示了一个问题:并非只有有色人种才会遭遇环境不平等待遇。而这也自然而然地促成了“环境平等”一词的出现,它被用来描述为人们致力于追求的一种理念或目标——对个人或群体免于环境危险物的平等保护,而不论被保护者的人种、少数族裔或经济状况如何。平等对应的是不平等。后者是指不同群体在某一方面如收入、教育或职业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当使用“不平等”去描述它们时,并不会暗示这些差异是人为伤害或剥削所造成的结果。所以较之“环境种族主义”,“环境平等”显然没有承载太多的感情色彩。当使用该词时,也不会像环境种族主义那样,将矛头直指政府和企业,所以对它的使用就较为中性化。也正是源于这些原因,环境平等更易被人接受。

由于不仅关注有色人种在环境问题上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也关注由阶层差异所导致的环境不公正行为,加之不那么带有感情色彩和较为中性化,所以环境平等很快将环境种族主义取而代之。1990年前后,美国国家环保局和美国国会都采用了“环境平等”这一术语。不过,它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因为其本意似乎仅仅意味着只是要求对环境恶物的平等分配,故其涵盖内容不是那么宽泛和具有多样性、包容性。因此,环境平等很快又让位于“环境正义”。

二、环境正义涵义之不同界说

相比环境正义运动的策源地及其研究重镇美国,我国学界对环境正义的理论研究尚处在相对滞后的阶段,特别是对环境正义这个极其重要的概念范畴的内涵还存在着很大的理解偏差。而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将环境正义与生态正义相混淆,并对环境正义做生态正义之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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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著名环境社会学家布拉德(Robert D.Bullard)有着“环境正义之父”之美誉,他将环境正义视为“所有人有权获得平等的环境保护,以及平等的公共健康法律法规保护”[10]的一种原则。班杨(Bryant Bunyan)则在更为宽泛的意义上理解环境正义。在他眼中,环境正义是指“一些文化准则和价值、制度、规定、行为、政治,以及支持社区可持续发展的决策。在那里,人们能带着他们所生活的环境是安全、有活力和生机勃勃的自信互相交往。当人们能实现自己的最大潜能,并无须经历任何‘主义’时,环境正义就达到了它的目标。环境正义意味着:有体面和安全的工作、好的学习和娱乐、好的住房和健康医疗、民主的决策和个人权利、社区能免于暴力、毒品和贫穷。这些是任何社区都应拥有的东西,即无论是文化抑或生物的多样性,都能获得尊重和敬畏,以及分配正义能够得到流行”[11]6。可以看出,除在一般意义上将分配正义视为环境正义的应有之义,班杨还把环境正义与社会正义看成交织在一起密不可分的东西。在他看来,住房、医疗、贫穷等与环境正义有着不可分割的关联。而要真正将环境正义贯彻到底,就必须着力解决这些传统意义上的社会问题。尤为值得一提的是,班杨还认为环境正义应努力实现而不是压制人们生活的内在潜能,也即要提高人们生存和自我实现的能力。这种对环境正义思考的路径突破了单纯从分配角度理解环境正义的常规思路,可谓独具匠心。还有学者强调了环境正义之历时性与共时性的统一:“环境正义意味着每个人都应拥有权利,并且能生活在健康的环境中,其健康生活有足够的环境资源保障;当代人有责任为后代留下一个健康的环境;当代的任何国家、组织和个人必须确保发展产生的环境问题,或是对环境资源的分配不会伤害他人的健康。”[12]3该定义认为环境正义不仅是人的基本权利,是人们所居之地健康的保障,还尤为强调了环境正义在代际和代内上的重要性,认为当代人对子孙后代负有环境正义责任,当代人之间亦负有环境正义责任。

相比官方,民间环境正义组织对环境正义有着更为多样化的理解。如“马萨诸塞同盟”认为:“环境正义是在发展,环境法律、环境制度、环境政策的实施和执行方面,以及环境善物的平等分配上,所有人都能得到平等保护。”[6]2“苏格兰地球之友”把环境正义视为一种理念:“任何人对环境都享有权利,都能对地球资源平等分享。”[7]87“环境正义联盟”则认为,“当环境风险、环境危险物、环境好处能平等分配,在司法上没有直接或间接的歧视;当环境投资、环境好处和自然资源被平等分配;当信息渠道的获取、决策制定的参与,以及与环境问题相关的正义都能被所有人愉快接受时,才能说达到了环境正义的状态。”[8]16不难看出,这一主张不仅将环境善物与恶物的平等分配视为环境正义的要义,而且指出了环境信息知情权和环境决策参与权在正义中的重要性。“西南组织网络”则指出:“环境正义是能将过去彼此分离的不同问题连接到一起的一种力量。如果只谈论铅中毒和人们生活的地方,它就只是一个住房斗争问题;如果只谈论工作场所中的中毒,它就只是一个工人斗争问题。人们受折磨于肺结核或职业遭遇等,这些都曾经是一个个孤立的健康问题。而环境正义却能够把所有这些不同问题连接起来,从而创造出一种新的运动。这种运动能够真正揭示导致上述现象产生的根源。”[9]106在其看来,环境正义不仅意味着居住地的健康,也指称工作场所的健康。只有保障了居住之所、工作之地的安全,人们才能获得和拥有最起码的健康,也才能说实现了环境正义。

尽管美国官方、环境正义组织和学者们的观点各有殊异,但他们对环境问题和环境正义的思考都呈现出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都是在微观层面去阐释环境问题和解读环境正义的。概言之,环境问题不是被理解为通常意义上的人类与大自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是特指人们生活、工作和玩耍场所的健康安全与否。“环境不只是森林和湿地,环境也是所居住的地方。因而住房危机也应该被看做是一个环境问题。”[13]14这就是说,在环境正义的概念框架中,“环境”一词已不再是从传统意义上被理解,而是被进行了解构和重构。而且,环境的“中心”也不复是主流环境主义所界定的笼统、抽象的人类整体,而是被施以了环境不公正对待的社会弱势群体。这一对“环境”理解的范式转换,就如同环境正义行动者们旗帜鲜明地喊出的那样:“环境不只意味着原始森林,它也不意味着只是拯救鲸鱼或者别的濒危物种。它们都非常重要,但我们的社群和我们的人民同样是濒危物种。”[14]7可以看出,关注环境不正义行为中“一些人”所遭遇的不公正待遇,而非传统意义上的环境问题中“非人类生物”的命运,构成了环境正义与主流环境运动之间最大和最本质的差别。

⑥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5月发布了《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8月发布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还于2017年4月发布了《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

三、环境正义之“生态正义”误读

从环境种族主义到环境平等,再到环境正义的依次演进,表明环境正义已成为一种公认的愿望和努力方向——在环境问题上,任何人都应被正义地对待。然而,由于对正义内涵的理解不尽相同,所以对环境正义究竟意味着什么、要求着什么,人们的看法并不是那么一致。不夸张地说,诸多学者、环境正义组织、民权组织,以及社区行动组织,甚至是美国国家环保局的每一任官员,对环境正义都有着不一样的看法。例如,美国国家环保局管辖下的环境正义办公室就将环境正义理解为是“在发展、环境法律、制度和政策的实施等方面,所有人,不论其种族、文化、收入以及教育水平如何,都应得到平等对待。平等对待意味着任何人都不应该因为缺乏政治或经济的力量而被迫承担不合比例的环境负担,如环境污染或环境危险物等”[5]3。1994年,总统克林顿在众多学者和环境正义行动领袖们的见证下,签署了美国环境正义政策的重要国家性文件——“第12898号行政命令”,由此把对环境正义的重视上升到国家性层面。该行政命令要求所有的联邦机构在项目开发、政策的制定和具体行动当中,“都要注意对少数族裔和低收入人群中造成的不合比例的环境影响和健康损害。应力求将损害减少到最低程度,并将实现环境正义作为其使命的一部分”[3]273。克林顿承认,“存在一种需要,即将联邦政府的注意力放在少数族裔和低收入群体的环境和健康状况上,以达到促进环境正义的目的”。不难看出,美国官方机构将环境正义主要理解为是环境恶物分配上的公平正义,并将有色人种和低收入阶层列为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应该说,这既是顺应民意的积极表示,也间接反映出政府和企业多年来的环境政策、行为对有色人种与低收入阶层利益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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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学者倾向于将环境正义进行广义和狭义上的区分,认为广义的环境正义是指人类与自然之间实施正义的可能性问题,即种际正义。狭义的环境正义则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指所有主体都应拥有平等享用环境资源、清洁环境而不遭受资源限制和不利环境伤害的权利;其二是指环境享用权利与承担环境保护的义务的统一性,即环境利益上的社会公正。[15]161有学者认为环境正义即指环境事务上的代内正义、代际正义和种际正义。有学者将环境正义理解为“在处理环境保护问题上,不同国家、地区、群体之间拥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必须公平对等”,并认为环境正义又可称为“环境公正、环境公平、环境平等或生态正义”[16]。还有学者将环境正义视为一种可持续发展伦理,认为它“是立足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可持续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的可持续,是以自然为基础,以人类为中心确立起来的新型正义观”,并直言环境正义问题其实就是“人类与非人类的自然之间的正义和人与人之间的正义”[17]。而纵观学者们对生态正义的研究,更是将其与环境正义进行了混同。如有学者就断言,生态正义的实质就是考察环境利益和负担的公平分配问题。有学者则将其直接等同于环境正义,认为生态正义“亦即环境正义,是指在对待环境问题上,不同国家、地区、群体之间拥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必须公平对等,体现了人们在利用和保护环境的过程中,期求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得与投入上的公正结果”,并认为生态正义从本质上讲,是指“以人与自然和谐或共存共荣为目标,要求生态资源分配与责任担当中的平等与公正”[18]。有学者主张生态正义就是环境正义,并将其内涵划分为代内正义、代际正义和种际正义三个维度,认为种际正义就是要建立一种人对自然回报的机制,履行对地球和其他物种的“报恩”义务。而代内正义和代际正义则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于环境资源的利益关系。[19]还有学者将生态正义理解成是在对待自然、生态和环境问题上,不同国家、地区或群体间在拥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的平等公正,并将生态正义区分为种际维度(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和物种与物种之间的正义)、时间维度(生态代内正义和生态代际正义)、空间维度(生态国内正义和生态国际正义)[20]。这些说法虽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着将环境正义和生态正义随意混同或是相互界定等问题。具体体现在:将环境正义归属于生态正义旗下,将前者视为后者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反过来,让生态正义隶属于环境正义;或者是在对环境正义进行界定时,用生态正义进行注解;或是在对生态正义进行阐释时,用环境正义去做诠释。还有的界定则语焉不详,根本看不出环境正义到底意指什么。

而从其发源地也即美国各界对环境正义的现象学描述中,我们不难发现,尽管在细节上多有殊异,但对环境正义的思考均被限制在了人与人的关系当中。这也就意味着,生态正义或环境主义,也即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与否,是被严格排除在外的。事实上,环境正义运动之所以会在20世纪60—70年代的美国脱颖而出,从根本上讲,就是源于环境正义行动者们深感当时的主流环保组织过分热衷于保护森林、湿地和荒野,以及各种毛茸茸的动物如猫头鹰等濒危物种,但对人,尤其是有色人种、少数族裔和低收入阶层所居住的生活环境或是工作场所的安全漠不关心,才转而另立旗杆的。而他们的立场从对主流环境主义的批评中亦可见一斑:“主流环境运动的局限性在于,其似乎对濒临灭绝的动物(非人类生物)和原始的未开发的土地,而不是处于危险中的人类更感兴趣。”[21]环境正义行动者认为,长期以来主流环境运动的主角,也即环境主义者们对环境正义有一种怠慢,如没有将城市环境视为需要考虑的正义问题,而仅仅将其理解成社区卫生问题。但问题是“只支持森林增长,或是限于保护蜗牛和斑点猫头鹰的栖息地,而不支持改善清洁安全的城市环境,或是为无家可归者改善生存条件,这些都不会促进环境主义者与有色人种和穷人在未来的关系”[22]6。事实上,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与判断,才有了环境正义者们对环境不正义行为的抗争活动。如“瓦伦抗议”中有色人种对有毒废料填埋场的抵制,“爱河事件”中蓝领工人与政府的对抗等,都属于人们对与自身生活息息相关的社区环境健康和安全的誓死维护。而且,主流环境主义“见物不见人”的态度,使得环境正义行动者们认为其所关心的“环境”只是些与人们的日常生活“风马牛不相及”的事物。也正是这样,他们才对“环境”一词进行了解构和重新定义,并将它首要地理解为是人们“生活、工作和玩耍的地方”[23]103。可见,虽都使用了“环境”一词,但环境正义者们有着与主流环境主义者们完全不一样的“环境想象空间”。他们所努力追求的,实则是环境问题当中,尤其是环境恶物的不平等分配中折射出的社会不正义——弱势群体的身份不被主流社会承认,环境利益不被重视,环境安全不被保障,身体健康受到损害。而反观环境主义或生态正义,其所谋求的其实是在“抽象的人类”与“抽象的自然”之间的一种“抽象的平等”或所谓正义。基于此,也就不难理解环境正义行动者们为何会厌恶人们将环境正义描述为一种“新环境主义”运动,何以不想把自己定义成“新环保主义者”,不愿被视为老的环保运动“带着拯救鲸鱼和热带雨林的口号”[24]302-303自然发展的产物或结果。在其看来,这样无疑会削弱自己“想保护人而非鸟和蜜蜂的主张”[25]318。藉此,我们不难做出判断:无论是关注的议题、所追求的目标,还是在实践的具体路径上,环境正义与生态正义都有着显著的差别和本质上的分歧,就好像它们“来自不同的世界”[26]6。

对环境正义源流之追溯,特别是对其涵义之考辨,无论是对我们厘清环境正义之所指,还是甄别环境正义与生态正义之本质差异,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学理意义。因为分辨不清一个概念,譬如环境正义的原初指向,势必会造成言人人殊的局面和学术研究的混乱,也无法开展切实有效的学术交流。当然也应看到,学者们之所以在环境正义与生态正义上陷入“对子纠缠”,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二者实为环境问题的两个方面,都是环境问题的组成部分。只不过生态正义钟情的是“大环境”,环境正义在意的是“小环境”。但不管是大环境还是小环境,实则都属于“环人之境”,都是人类安全生存和持续发展之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而事实上,环境正义者们虽并不否认保护外在大自然之重要性,但其首要看重的是拥有健康安全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所以这并不成为我们将环境正义和生态正义混同的理由。虽然它们都是生态文明语境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对二者的混淆无疑会抹煞各自的特质,也不利于环境正义研究的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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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the Origin and Meaning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WANG Yun-xia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 Xi’an 710119, China)

Abstract: As a green movement originat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environmental justice is the result of the progressive evolution of “environmental racism” and “environmental equality”.Although different American classes have defined environmental justice differently, they are not concerned about the ecological fate of the external nature and non-human beings, but about the safety and health of the place where “human”, a special species, lives, works and plays.It is crucial to grasp this essence; otherwise, it is easy to misinterpret the “ecological justice”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justice; environmental racism; environmental equality; environmentalism; ecological justice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59(2019)04-0009-06

收稿日期:2018-11-20

作者简介:王云霞(1975- ),女,山西晋城人,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环境正义问题的理论维度研究”(15BZX039)

责任编校 顾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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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霞:“环境正义”考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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