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叶亚芳[1](2021)在《党政机关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及其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徐林[2](2021)在《大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新一轮深化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领域之一,更是不断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重要抓手。面对交通运输行业的迅速发展,现有交通运输管理体制已经适应不了行业现实发展需要,交通运输执法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愈发显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历经近二十年的不断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和进展,特别是在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被党中央提上了重要日程,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作为重要改革任务来抓。文章开篇介绍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研究背景和意义,以国内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交通执法管理相关研究为切入点,阐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虽然是我国特有的机构改革,但也与现代公共管理经典理论具有高度契合之处。通过界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概念,回顾我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发展历程,之后以大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研究对象,对大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取得的成效和改革实践情况展开分析。在文章核心章节部分,通过探究大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尚存的问题和成因,同时为发现更加适合大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深化改革的对策,选取了重庆市、杭州市、沈阳市三个地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践案件进行剖析,总结三地改革取得的成果和经验,以期获得对大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益参考。文章最后部分,在分析改革存在的问题和成因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公共管理相关理论和改革实践案例有益经验,从修订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机构性质和人员编制身份、提升执法队伍建设水平、打造升级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平台以及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五个方面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解决对策。
李林蔚[3](2021)在《论央地关系背景下我国国家公园管理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国家公园是目前国际上进行区域生态系统保护的主流制度手段,为打破我国原有自然保护地体系标准混乱、设置重复、管理多元、保护不足、过度开发的桎梏,通过立法确立以国家公园制度为主体的新型自然保护地体系势在必行。新型自然保护地体系是对旧有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整合与改造,将其中具有国家代表性和全国战略意义的生态系统和地理区域划为国家公园,原则上由中央实施垂直管理,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作为一项新生制度,我国在多个地区进行了国家公园管理制度试点,并形成了三种管理模式。国家公园管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国有自然资源产权管理、管理机构设置和职权划分等内容,实践中相关制度的探索遇到不同程度的阻碍,其主要原因是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在公园管理中的分配没有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国家公园实施最严格环境保护措施,必然存在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间的利益冲突。旧有自然保护地体系下各类生态保护区域实行以“属地管理”为主,区域内自然资源开发与利用所产生的收益也主要留存属地政府。国家公园的建立不仅缩减了属地政府在园区内的权力内容,更减少了属地政府从园区资源开发利用中获取的直接收益,地方政府在利益驱动下必然在园区建设中存在与中央政府的博弈行为,这实质上也是中央与地方关系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衍射。由此,为更好完善国家公园管理制度,有必要站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背景下,以新的视角梳理试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而寻求解决进路。在央地关系背景下,国家公园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通过立法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划分、财权保障、机构设置和监督监管等方面的问题,它们涵盖了自然资源产权管理、生态保护与执法监督、园区生态补偿、特许经营、园区分区管控等主要内容。当前我国相关立法存在着这些领域中央与地方间事权划分的不清晰、财权保障的不匹配、机构设置的不统一、监管机制的不完善等问题。通过考察比较域外典型国家的相关制度经验,如美国的联邦主导型、德国的地方自治型、日本的协同治理型制度经验,以及法国从集权向放权的制度变革经验,对于通过立法厘清我国国家公园管理中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具有重要启示。未来应当在制度完善过程中,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积极性,提高政府的管理效能。基于央地关系视域,本文建议在我国国家公园管理制度的完善中,首先要明晰中央与地方间的事权界限,进一步加强中央事权的履行,明确地方事权的分担,分级确定中央与地方共享事权。其次,根据“财随事配”原则,完善国家公园管理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制度保障,通过生态补偿等制度填补地方财政损失,并构建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再次,应通过立法规范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设置,设置全国统一的基本行政架构,在此基础上还可以通过法律授权各地出台地方性立法等方式,赋予各地国家公园管理制度构建以一定的灵活空间,在公园管理机构设置等方面进行地方性、特殊性考虑,实现一般与特殊的有机结合。最后,还要优化政府内部监管考核机制、加强公众外部监督参与机制,形成国家公园运行监管制度的完整闭环。
李耀鹏[4](2021)在《地方政府机构编制评估指标体系优化研究 ——以G市P区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机构编制资源是重要的政治资源、执政资源。在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党管机构编制”的原则,机构编制的重要性达到了历史新高度。机构编制评估是促进机构编制工作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有效途径,而机构编制评估指标体系是评估制度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为丰富地方政府机构编制评估指标体系研究的内涵,指导地方政府机构编制评估实践,服务做好地方政府新一轮机构改革的后半篇文章,在综合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以G市P区机构编制评估工作开展的现状为切入点,对地方政府机构编制评估指标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得出当前地方政府机构编制评估指标体系存在体系构建缺乏准则、评估重心存在偏颇、评估事项不够完备、指标权重分配随意等问题。在政府绩效评估以及公共政策评估的相关理论指导下,借助科学数学方法,本文提出通过确立指标设计准则、引入公共政策评估理念、结合地方政府工作实际健全评估事项、量化指标权重比值等途径,对地方政府机构编制评估指标体系进行优化与完善。
冯加付[5](2021)在《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研究》文中认为群众性体育赛事是广大民众参与健身活动、切磋运动技艺、挑战自我极限、开展社会交往的重要平台,也是落实全民健身战略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抓手。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目标,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明确取消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制度,在社会治理背景下,审批制度改革对于落实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加快群众性体育赛事管理制度改革、简化办赛程序、吸引社会资本承办赛事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实践表明,近几年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办赛数量有了显着的上升,但与此同时,制度环境的变化引发了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参与主体的权责、角色和地位的转变,多元参与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发生了一定变化,从政府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在此现实背景下,对群众性体育赛事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研究聚焦于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主要围绕三个核心问题而展开,第一,探讨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特征;第二,揭示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过程;第三,实现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效应。具体采用了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实地调查法、专家访谈法和案例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群众性体育赛事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对当前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主体、治理缘起、治理政策与治理困境等进行了阐述,构建了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继而对该理论模型进行了案例验证,最后提出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优化策略。经综合研究,得出以下几个主要结论:(1)社会治理视角下,新中国成立以来群众性体育赛事发展经历了起步与曲折,政府一元化管理(1949—1965);停滞与异化,深受“文革”运动影响(1966—1976);恢复与转型,政社合作关系形成(1977—1992);协作与探索,多元治理萌芽(1993—2012);协同与完善,多元治理格局逐渐形成(2013—)等5个历史阶段。并表现为办赛宗旨从“为国”到“为民”,办赛主体从一元到多元,办赛手段从行政到综合,办赛效益从“输血”到“造血”,办赛空间从封闭到开放等5个演变特征。(2)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结构主要由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等多元主体共同构成;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缘起于深化改革所趋、政府管理转向、多元主体融合和体育产业驱动等;国家和地方对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有一定政策支持,并正在完善过程当中;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正面临着政府与社会地位失衡、政府部门权责模糊、多元主体利益冲突、治理过程协同不足等现实困境。(3)研究所构建的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由办赛环境、办赛主体、参与动因、协同引擎、互动行为和协同结果6个核心范畴构成,6个核心范畴在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过程中既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发挥不同作用,又彼此联系相互影响,形成一个有机的互动体系;此外,每个具体的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生命历程表现为“协同开启——协同过程——协同完成”3个阶段。(4)将构建的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同国内外其它领域协同治理模型、以及相关支撑理论进行理论对话,试图将实质理论发展为形式理论,发现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有其领域特殊性,尚不具备从实质理论向形式理论升华的条件,扎根理论以建构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的实质理论而结束。(5)案例验证表明,本研究所构建的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与赛事实践是基本吻合的,说明该理论模型有较高的外部效度。群众性体育赛事的办赛环境、办赛目标、办赛过程、主体结构、参与动因、互动关系等千差万别,难以在实践中找到同理论模型完全契合的赛事协同治理过程,说明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是一个理想化的理论模型。最后,基于前文的综合分析,尤其是针对当前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面临的困境和协同治理理论模型案例验证的启示,从宏观层面提出了优化赛事治理内外部环境、完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明确政府赛事治理权责边界、建立政府与社会双向监督机制、加强制度化和非制度化治理保障和针对赛事类型选择不同治理手段等6条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优化策略。
麻婷婷[6](2021)在《论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监督管理职责》文中认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判定判定行政机关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行政机关是否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应当是首要要件。确定行政机关具有监督管理职责能够使得检察机关准确的选择被告提起诉讼,从而能够更有效地实现挽回公益损失,保护公共利益的目标。同时只有在明确被诉行政机关具有怎样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前提下,才能够进一步对其是否有履行的可能,以及履行所达到的效果进行判断,从而判定被诉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其不作为的行为是否违法,还有无责令履行的必要。因此本文通过对司法裁判中以监督管理职责为争议焦点的案件进行梳理,按照判定监督管理职责的两个步骤,即第一步判断被诉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被告资格,第二步判断该行政机关应具有的具体职责内容,对法院的裁判思路予以展现。通过案例分析可知,目前司法裁判中对监督管理职责的认定主要存在的差异在于:第一,判定行政机关的职权依据存在三种情形,导致对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结果不同;第二,判定履行内容的法律依据也有三种标准,导致对被告具体监督管理职责内容的认定结果不同。根据对案件的梳理与整合可以知道,在被告资格和具体职责判定方面的不同思路会导致对被告认定、履行内容判定存在不一致,进一步导致对监督管理职责的判定出现差异,使得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法律规范适用出现问题,让被诉行政机关处在行政越权或适法错误的双重困境当中,从而致使公益诉讼人选择性提起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出现。对法院在裁判中的不同思路及其可能导致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之后,总结得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法院在判定监督管理职责被告资格时存在的普遍规则。在判定被告资格时,法院应当谨慎适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对其进行审查,并继续遵循适用组织规范与根据规范的既有规则,对于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来源,行政机关应当仅受先行行为与行政契约的约束。同时,法院在判定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内容时,应当遵循法律解释方法运用的位阶,并结合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判定其属于哪种职责,作出进一步判断。更重要的是,法院应当结合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目的进行考虑。
刘洋[7](2021)在《新时代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研究 ——基于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作为一种经济功能区,是我国学习世界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方面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进行体制设计的产物。作为国家体制改革和制度设计的科技特区,高新区的发展,关键在于其管理体制。作为新旧体制碰撞与改革创新之结果的现行管理体制,经过30年的探索和实践而形成,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推动着高新区功能日益丰富完善,实现了承载的功能作用,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成为了—种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共生的经济、社会现象。但高新区现行管理体制也面临一些问题,存在着一些困境,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高新区的发展。当前,我国高新区已逐渐进入由“政策驱动”向“体制驱动”的转型期,正面临着诸多机遇与挑战。新时代迫切需要高新区在新的时代背景和发展阶段中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管理体制转型,为高新区下一步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体制支撑。新时代,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已然在此背景下悄然发生。实践探索让现阶段的行政体制改革更加丰富多彩,一定程度也产生倒逼力量,引发我们的思索。而这种思索之逻辑起点是“为什么转”?就目前学术研究上的回应而言,要么聚焦于高新区的宏大叙事,要么沉迷于管理体制的细枝末节,却不能给我们系统而清晰的答案。因此,本文试图从新时代背景切入,框定高新区这一特殊对象,研析高新区管理体制,聚焦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动态过程,以弥补高新区管理体制研究中的缺憾。全文沿着“为什么转、转什么、怎么转?”的脉络,围绕高新区管理体制这一特殊对象,确定研究的分析框架和整体脉络设计,梳理我国地方政府体制改革与高新区设立背景及沿革,研判高新区发展阶段,总结高新区特点。回答“为什么转?”的问题后,逻辑演绎的进程自然而然地延伸出“转什么?”。通过对个案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描述分析和价值判断,发现可行性经验;通过对高新区和行政区管理体制的结构、功能、成效以及二者运行机制的深入对比、分析,结合案例研究得到一些启示;通过总结高新区管理体制的成就,分析存在的困境及成因,得到了“转什么?”的答案。在“怎么转?”的关键环节,通过对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分析和变量提取,确定转型的目标和内容,并从新时代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层面建构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路径,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的最终目标。本文注重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坚持宏观、中观、微观不同层面相结合,以政治学和行政管理学视角,用整体性政府理论、政府职能理论和治理理论作为理论研究工具,深入分析我国高新区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进行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针对现有管理体制存在的困境,探讨转型的目标、内容和路径,思路与方略,以期建立起—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反映高新区发展客观规律,符合高新区自身发展状况的管理体制,为我国高新区未来的持续健康发展和体制机制改革示范作用充分发挥提供有益参考与借鉴。
卫学芝[8](2020)在《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文中认为法案起草通常是立法提案主体或立法机关委托的主体根据立法目的遵循一定程序草拟、拟定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作为立法的准备阶段,法案起草虽然并不纳入立法的正式程序之中,却始终发挥着必要的、基础性的作用,需要通过明确的制度进行规范,以避免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化”,即政府部门借助法案起草方式将部门的权力与利益渗透到其要起草的法案内容。然而,目前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草案起草、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草案起草获得了一定的规范。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是我国当前适用的主要的法案起草模式。原因在于立法权与政府部门密不可分的历史渊源,使得行政机关积累了立法经验,并掌握了系统的立法技术,获得了立法过程中资源配备、部门协调、公开征求意见程序、调研论证、将法案推入立法议程、影响正式立法议程等优势,但这一起草模式始终无法避免行政机关的利益属性所带来的风险。对此,政府专职法制机构主持起草,以及建立法案起草的公开征求意见、部门协调、专家论证、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均是从多元化的利益视角出发,降低“部门利益倾向”风险的发生,从而实现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以《体育法》的法案起草过程为例,鉴于其专业性,必然需要体育行政部门的参与,却无法避免这些部门的利益倾向。所以,体育法案的起草既可以采用“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也可以采用“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这两种起草模式的采用都可以兼顾体育行业的专业性与体现民意的外在性与开放性。“人大主导立法”是通过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解决“部门利益倾向”的根本性措施。首先,“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应以人大主导法案起草为基础,不能仅仅依赖审议程序防范“部门利益倾向”的风险;其次,应明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人大主导立法”的适格主体,在法规立项、起草环节便开始发挥主导作用;再次,人大应区分部门的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并依据部门的具体管理事项,准许其参与法案起草;最终,通过选择适当的法案起草模式,推动高质量的立法进程。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强调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的中立性、丰富的立法经验和资源优势,但其行政职责宽泛和起草法规能力有限。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可通过直接参与起草或者提前介入的举措实现,包括委派人员参与起草小组、调研与论证,以及发出法规起草立项书面通知、问询、答复、中期检查或评估、建立双组长指导制等具体方式。人大主导立法下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能够排除部门对口起草引起“部门利益倾向”,只是,人大工作机构需要通过规范建制、制度、职责、权限,以及提升立法能力,方可实现其法案起草与其他工作职能的权衡协调。人大主导立法下的委托法案起草模式中受委托方可不受“部门利益”影响完成法案的起草,但是,受委托方可能存在立法意图理解不到位、立法调研不全面、立法论证不充分、立法技术不娴熟,起草的法案存在内容抄袭、制度设计理想化、操作性不足、特色性缺乏等问题。此模式下的人大主导立法体现为人大主导委托法案起草的全过程,规范化可委托起草项目的判断指标,以竞争性招标方式选择资质合格的受委托方,并建立公众参与和草案质量评估制度。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以起草小组为形式载体,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统筹起草过程,从而实现“人大主导立法”。这一模式通过吸纳多元化的小组成员,防范部门利益,协调多方矛盾,达成节约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的目标。只是,在实现过程中要注意法律制度的保障、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的完备,还要在能力方面对起草人员提高要求,提供其工作所必需的资源。
马海鹰[9](2020)在《我国政府跨部门旅游协同治理的演进及模型构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全球化、信息化和网络化催生出的新治理时代,摆脱固化的政府部门结构,通过跨部门协同治理对产业发展和社会诉求做出整体性回应,是新世纪以来多个国家政府改革的新趋势。推进跨部门协同治理也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走向之一。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指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遵循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回顾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历程,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上,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很大程度上体现在政府诸多部门协同推进旅游业的治理上。在全域旅游下,发挥政府跨部门旅游协同治理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在此背景下,加强政府的跨部门旅游协同治理研究就显得必要和有价值,而有关这方面的研究目前整体上显然还较为薄弱。本文溯源了政府跨部门协同的有关基础理论,包括协同理论、治理理论和协同治理理论,明晰了政府跨部门关系中的政府跨部门协同概念,并从政府跨部门协同治理发生的逻辑过程入手,对我国政府跨部门旅游协同治理的演进过程进行了分析,总结出了我国政府跨部门旅游协同治理的四种主要类型,从内外因的角度对演进的过程进行了分析,从而梳理出我国政府跨部门旅游协同治理的有关脉络体系。在对国内外政府跨部门旅游协同治理实践的分析基础上,通过对已有跨部门协同治理的主要典型模型分析,在借鉴优点和分析不足的基础上构建了政府跨部门旅游协同治理的分析模型。结合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实际,本文对我国政府跨部门旅游协同治理的演进过程进行了分析。旅游业的综合性决定了政府的旅游行政职能实际上分配于多个部门之中,旅游行政权力的配置变化决定了跨部门旅游协同治理的难易程度。政府需要在不同层面、环节和领域对旅游业发展采取大量的协同行为,既是弥补市场失灵带来的问题,又是如期实现旅游发展目标的需要。不同的政府部门拥有不同的行政资源,为了实现各自的利益需求,也有进行资源交换的需要。政府管理的碎片化状态不仅直接影响政府服务的效率,也会给政府跨部门旅游协同带来权责空档、权责固守、利益冲突等阻碍。跨部门旅游协同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和客体的多变性决定了旅游协同治理有着不同的类型。政府跨部门旅游协同治理聚焦于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横向关系,在我国同级政府的治理体系中,旅游治理的参与者往往包括多个层面:个体人、旅游行政机构及多种形式的协调机构和机制。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变化对跨部门旅游协同的治理方式提出更多的要求,这就对构建具有一定普遍意义的跨部门旅游协同治理分析模型提出了需求。在分析已有SFIC模型、多主体协同治理模型、公共部门旅游管理模型优点和不足的基础上,明确跨部门旅游协同治理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明确一般性目标、层次性目标和法律性目标。在明确目标之后,优化的协同方式和协同过程则至关重要,建立决策中枢系统协同、强化等级制职务权威协同、共享等级制组织协同的利益、加强旅游机构的协同能力建设、完善横向协同机制、完善辅助机制等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跨部门旅游协同治理的优化方式。同时,政府跨部门旅游协同治理还需要加强文化、制度和技术支撑,来帮助其运行得更加有效。在构建政府跨部门旅游协同治理模型的基础上,通过县域政府引导推动旅游业发展、出台重大旅游政策、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三个实践案例对政府跨部门旅游协同治理模型进行了具体分析,进一步说明了政府跨部门旅游协同治理能够有效地推动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孙超然[10](2020)在《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文中提出一般而言,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对广义的法律文本做出的解释或说明。在现代国家中,行政解释同时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国家机关,处于国家权力的交叉地带。因此,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即行政解释及其合法性控制的制度和实践,集中体现了该国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也体现了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特性。我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职权模式,这一模式深受我国法律制度及实践的影响,鲜明地体现出我国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建立时,原本以立法者解释为重;但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获得法律认可之后,却凭借其强大的行政职权逐渐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侵蚀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以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为基础,我国构建了独特的法律解释制度。为了尽快地解决改革开放初期行政机关在执行少数基本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尽可能地限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任意解释,避免行政解释突破法律文本,当时的立法者基于苏联式的“立法者解释至上”的法律解释观念,对不同法律解释问题的解释权进行了分配,把法律中的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问题的解释权保留在立法机关手中,只允许行政机关解释除此之外的一般法律解释问题,希望借此控制行政解释内容的合法性。这一制度中的行政解释,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为基础,以实践中的问题为中心、以主动和依申请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公文为主要方式,是一种部门内的法律解释制度。然而这样严格和晦涩的分权规定,却没有同样严格的合法性控制机制,几乎只靠规定本身的权威性以及行政机关主动与立法机关进行互动来维持,立法机关并没有能力对行政解释的内容进行主动的控制,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则是封闭而偏颇的,司法机关的审查也一直相当乏力。因此,这一制度便迅速被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在制度方面,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常常与立法者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相矛盾。而在实践方面,行政机关一方面大量制作行政解释,其中有不少行政解释的内容都超出了立法机关规定的解释权限,对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进行了解释,形成了解释权侵占现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大量制定解释或重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这些文件的解释权归于其制定者,使上位法的解释权层层下沉,形成了解释权下沉现象。而且,我国行政机关经常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解释法律文本,这也是我国行政解释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之所以未能维持,并最终被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由立法者设计的立法者解释制度变为职权解释模式,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原因:表面上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行政解释制度过度以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只重视行政问题的解决,而不重视行政解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中的分权方式较为简陋,可操作性较差,使得行政解释很容易越界。其深层的原因则在于立法者解释观念与职权解释模式之间的冲突,以及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机制的普遍无力。此外,陈旧的“立法者解释至上”观念,也是导致我国行政解释制度长期滞后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有必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参考域外较为成功的行政解释模式,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有益的借鉴。美国行政解释可以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大量的经验和教训。美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授权模式。因为其行政解释制度建立在国会立法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之上,其合法性得到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全面和动态的控制,在外部和内部、事前和事后、实体和程序的多种控制之下,行政解释得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至于溢出其边界。其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主要是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事后的司法控制则是行政解释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也可以将美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总结为“以司法控制为主的全面控制”。美国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中独特的“司法尊重”,鲜明地体现出国会的授权在行政解释问题上的极端重要性。“司法尊重”包含三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其一是法院对行政解释独特优势的承认,这种优势就来自于国会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其二是法院审查范围受宪法或国会成文法限制的情况,它意味着法院对国会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维护;其三是法院基于对自身审查权限或能力的考虑而主动放松行政解释的审查标准,而法院这样做前提条件则是对国会是否授权行政机关解释特定法律文本的判断。不过,在司法尊重之外,法院还可能会对行政解释进行一般的高强度司法审查,甚至预设某种反对行政解释的态度。而且司法尊重并不是最高法院一时兴起,将控制行政解释合法性的职责拱手让出,而是深深地植根于其法律制度和传统之中,并以行政解释的全面和动态控制为基础:法院对行政解释放松审查或审查受限,往往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解释的控制互为因果。因此,即使法院采取尊重态度,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解释就可以为所欲为。由此可见,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不能仅依靠司法机关来完成,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样需要通过事前和事后的监督和控制手段,确保行政解释的合法性。而在其他控制手段乏力的情况下支持司法尊重的做法,将导致法律制度的毁灭。比较中美行政解释模式,我们会发现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以及对行政解释本身的认识程度,对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美国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的经验还向我们显示出,在民主立法、明确授权的制度基础上,如果行政解释能够得到全面和动态的控制,那么法律的含义就能够以较为健康的方式得到更新,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因此,理想的行政解释制度应当在激活立法机关活力和根本控制力的基础之上,以司法控制为基础全面盘活各种国家机关对行政解释含义的控制力,让行政解释能够更好地发挥在各国家机关之间传递信息的作用,以服务于法律含义的探究与更新。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2)大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3.现有研究不足之处 |
(三)研究主要内容及思路 |
1.研究主要内容 |
2.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1.访谈法 |
2.案例分析法 |
二、相关概念与理论研究 |
(一)相关概念解析 |
1.交通运输 |
2.综合行政执法 |
3.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
(二)相关理论基础 |
1.整体性治理理论 |
2.新公共服务理论 |
三、大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改革实践及现状分析 |
(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历程回顾 |
1.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阶段 |
2.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阶段 |
3.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深化阶段 |
(二)大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践 |
1.大连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现状 |
2.大连市交通运输公益性事业单位改革实践 |
3.大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践 |
4.大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基本情况 |
(三)大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成效 |
1.明确了交通运输执法队伍的监管职责 |
2.推动了执法力量的下沉 |
3.整合了交通运输执法职责和队伍 |
4.精简规范了执法事项 |
(四)大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实证研究分析 |
1.访谈提纲设计 |
2.访谈过程 |
3.访谈结果分析 |
4.访谈总结 |
四、大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
(一)大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存在问题 |
1.执法主体资格缺失 |
2.执法机构性质和人员编制矛盾突出 |
3.基层执法力量薄弱 |
4.执法信息化建设滞后 |
5.跨部门协作效率低 |
(二)大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1.修订完善法律法规不及时 |
2.人员编制规范政策出台不及时 |
3.机构设置不合理 |
4.执法信息化建设保障不足 |
5.跨部门协作机制不健全 |
五、其他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践经验借鉴 |
(一)重庆市实行高速公路集中统一执法 |
(二)杭州市执法机构推动执法力量下沉 |
(三)沈阳市明确执法队机构性质 |
六、深化大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对策 |
(一)修订完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体系 |
1.及时修订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 |
2.不断完善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 |
(二)明确机构性质和规范人员编制身份 |
1.明确执法队性质 |
2.规范执法人员编制身份 |
(三)提升队伍建设水平 |
1.合理设置内设机构 |
2.不断优化提升人员综合素质 |
(四)打造升级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平台 |
1.整合搭建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 |
2.加大推广非现场执法模式 |
(五)建立健全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 |
1.建立健全执法协作制度 |
2.继续深化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访谈提纲 |
致谢 |
(3)论央地关系背景下我国国家公园管理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3.文献述评 |
(三)研究内容、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国家公园管理制度概述 |
(一)国家公园和相关概念辨析 |
1.国家公园 |
2.国家公园与自然保护地 |
(二)我国国家公园管理制度及其实践发展概况 |
1.相关立法和政策的规定 |
2.相关改革实践工作的发展 |
3.国家公园的三种管理模式 |
二、央地关系背景下国家公园管理制度的完善及其难点分析 |
(一)央地关系背景下完善国家公园管理制度的提出 |
1.国家公园管理涉及的主要方面 |
2.我国“央-地”关系的基本现状 |
3.国家公园管理制度中理顺“央-地”关系的必要性 |
(二)央地关系背景下国家公园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
1.“央-地”间的事权划分 |
2.“央-地”间的财权保障 |
3.“央-地”间的机构设置 |
4.“央-地”间的监管机制 |
(三)央地关系背景下国家公园管理制度完善的难点 |
1.事权划分的“不清晰” |
2.财权保障的“不匹配” |
3.机构设置的“不统一” |
4.监管机制的“不完善” |
三、央地关系背景下域外典型国家公园管理制度的考察 |
(一)美国联邦主导型的制度经验考察 |
1.国家公园管理的事权上收 |
2.公园管理资金的联邦保障 |
3.公园管理机构的联邦直管 |
(二)德国地方自治型的制度经验考察 |
1.国家公园管理的事权下放 |
2.公园管理资金的地方保障 |
3.公园管理机构的地方直管 |
(三)日本协同治理型的制度经验考察 |
1.国家公园管理事权的分级确定 |
2.国家公园管理资金的分层配套 |
3.国家公园多元共治体系的确立 |
(四)法国从集权转向放权的变革考察 |
1.“中央主导型”管理制度的水土不服 |
2.“大区公园型”管理制度的良性发展 |
3.法国国家公园管理制度改革的经验与启示 |
(五)域外国家公园管理制度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四、央地关系下完善我国国家公园管理制度的建议 |
(一)明晰“央-地”事权界限 |
1.中央事权的“加强” |
2.地方事权的“确定” |
3.共享事权的“分级” |
(二)确保“央-地”财权匹配 |
1.确立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原则 |
2.完善地方财政损失填补的机制 |
3.健全保障公园收支平衡的制度 |
(三)规范“央-地”机构设置 |
1.明确全国统一设置机构的法律性质 |
2.明确公园特殊机构设置的法律授权 |
(四)完善“央-地”监管机制 |
1.完善国家机关的内部监督考核机制 |
2.健全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参与机制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地方政府机构编制评估指标体系优化研究 ——以G市P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核心概念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理论基础 |
1.4.1 零和博弈理论 |
1.4.2 SMART目标管理理论 |
1.5 研究方法与论文框架 |
1.6 研究的创新点 |
第2章 地方政府机构编制评估指标体系的概况 |
2.1 发展沿革 |
2.2 构建步骤 |
2.3 类型特点 |
2.4 实践现状 |
第3章 地方政府机构编制评估指标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存在的问题 |
3.1.1 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缺乏准则 |
3.1.2 评估重心存在偏颇 |
3.1.3 评估事项不够完备 |
3.1.4 指标权重分配随意 |
3.2 原因分析 |
3.2.1 统一规范的设计程序尚未建立 |
3.2.2 管理思维惯性造成影响 |
3.2.3 结合工作实际不够紧密 |
3.2.4 运用科学工具的能力不强 |
第4章 地方政府机构编制评估指标体系的优化途径 |
4.1 确立设计准则指导评估指标体系构建 |
4.2 引入公共政策评估理念打破思维惯性 |
4.2.1 明确“三定”规定的公共政策属性 |
4.2.2 机构编制评估需进行自我验视 |
4.2.3 机构编制评估应反映政治倾向 |
4.3 结合工作健全指标体系层次与分类 |
4.3.1 突出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 |
4.3.2 充分运用部门权责清单数据 |
4.3.3 统筹衡量编外人员情况 |
4.4 科学量化评估事项指标权重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背景 |
1.2.1 步入新时代:广大民众对群众性体育赛事需求增加 |
1.2.2 面对新环境:群众性体育赛事发展迎来机遇与挑战 |
1.2.3 治理新格局: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内在驱动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5.1 研究方法论 |
1.5.2 具体研究方法 |
1.6 研究创新之处 |
1.6.1 研究内容创新 |
1.6.2 研究视角创新 |
2 研究综述 |
2.1 文献综述 |
2.1.1 群众性体育赛事的相关研究 |
2.1.2 治理的相关研究 |
2.1.3 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的相关研究 |
2.1.4 协同治理模型构建相关研究 |
2.1.5 研究述评 |
2.2 核心概念 |
2.2.1 群众性体育赛事 |
2.2.2 协同 |
2.2.3 治理 |
2.2.4 治理机制 |
2.2.5 理论模型 |
3 理论基础 |
3.1 协同治理理论 |
3.1.1 协同治理的概念 |
3.1.2 协同治理的内涵 |
3.1.3 协同治理的本土化 |
3.1.4 协同治理的实践应用 |
3.2 其它相关的理论 |
3.2.1 利益相关者理论 |
3.2.2 协同优势理论 |
3.2.3 资源依赖理论 |
3.2.4 委托代理理论 |
4 社会治理视角下新中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发展历程回顾 |
4.1 新中国成立以来群众性体育赛事历史阶段划分 |
4.1.1 起步与曲折阶段(1949—1965):政府一元化管理 |
4.1.2 停滞与异化阶段(1966—1976):深受“文革”运动影响 |
4.1.3 恢复与转型阶段(1977—1992):政社合作关系形成 |
4.1.4 协作与探索阶段(1993—2012):多元治理萌芽 |
4.1.5 协同与完善阶段(2013—):多元治理格局逐渐形成 |
4.2 新中国以来群众性体育赛事演变特征 |
4.2.1 赛事宗旨:从“为国”到“为民” |
4.2.2 办赛主体:从一元到多元 |
4.2.3 管理手段:从行政到综合 |
4.2.4 赛事效益:从“输血”到“造血” |
4.2.5 办赛空间:从封闭到开放 |
5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现实审视 |
5.1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缘起 |
5.1.1 制度改革:群众性体育赛事数量增加与各种问题并存 |
5.1.2 赛事治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客观要求 |
5.1.3 改革转型:传统的赛事管理路径出现“政府失灵” |
5.1.4 多元融合:协同治理主体互动关系亟待理顺 |
5.1.5 产业驱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内在需求 |
5.2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主体 |
5.2.1 政府:监管服务与部门协调 |
5.2.2 市场:资源配置与经费扩充 |
5.2.3 社会:公益服务与技术支持 |
5.2.4 个人:民众参与与资源整合 |
5.3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政策 |
5.3.1 国家层面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政策梳理 |
5.3.2 地方层面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政策梳理 |
5.3.3 基于公共政策的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特征分析 |
5.4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困境 |
5.4.1 政府与社会地位失衡 |
5.4.2 政府部门权责模糊 |
5.4.3 多元主体利益冲突 |
5.4.4 治理过程协同不足 |
6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构建 |
6.1 理论模型构建研究设计 |
6.1.1 方法选择 |
6.1.2 样本选取 |
6.1.3 分析工具 |
6.2 理论模型构建过程 |
6.2.1 产生研究问题 |
6.2.2 资料收集 |
6.2.3 资料分析——实质性编码 |
6.2.4 理论建构——理论性编码 |
6.2.5 理论应用 |
6.3 理论模型阐释 |
6.3.1 协同治理理论模型整体性阐释 |
6.3.2 协同治理理论模型核心要素阐释 |
6.4 关于理论模型严谨性的说明 |
7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案例验证 |
7.1 案例研究设计 |
7.1.1 案例验证思路 |
7.1.2 资料来源与收集 |
7.2 验证案例介绍 |
7.2.1 案例一:中国(京山)绿林网球·英雄会 |
7.2.2 案例二:陈仓区周末篮球联赛 |
7.3 理论模型案例验证 |
7.3.1 办赛环境 |
7.3.2 办赛主体 |
7.3.3 参与动因 |
7.3.4 协同引擎 |
7.3.5 互动行为 |
7.3.6 协同结果 |
7.4 案例验证结果与启示 |
8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优化策略 |
8.1 双管齐下:优化赛事治理内外部环境 |
8.2 政社共治:完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 |
8.3 定权定责:明确政府赛事治理权责边界 |
8.4 互监互督:建立政府与社会双向监督机制 |
8.5 软硬兼施:加强制度化和非制度化治理保障 |
8.6 精准施策:针对赛事类型选择不同治理手段 |
9 研究结论、局限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局限 |
9.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件1:体育赛事管理部门访谈提纲 |
附件2: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主体访谈提纲 |
附录3:调研照片 |
附录4:调研访谈内容节选 |
附录5: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论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监督管理职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意义 |
第一章 行政公益诉讼中监督管理职责司法判定的不同思路 |
第一节 判定步骤一:对被告主体资格的判定 |
一、依据组织规范确定被告主体资格 |
二、依据组织规范与根据规范确定被告主体资格 |
三、依据其他规范判定被告主体资格 |
第二节 判定步骤二:对履行职责内容的判定 |
一、依据单一规范确定履行内容 |
二、依据组织规范与根据规范确定履行内容 |
三、依据其他规范确定履行内容 |
第三节 司法实践中判定监督管理职责的特点 |
一、司法实践中判定监督管理职责的多重思路 |
二、司法实践中判定监督管理职责的共同特征 |
三、司法实践中判定监督管理职责的分歧之处 |
第二章 不同裁判思路并行导致的问题 |
第一节 被告资格认定思路不一致导致的问题 |
一、导致对被告认定存在差异 |
二、导致检察机关选择性提起公益诉讼 |
三、导致法律规范适用存在困难 |
第二节 判定履行内容思路不一致导致的问题 |
一、致使判定履行内容存在差异 |
二、致使行政机关处于双重困境之中 |
三、致使公益诉讼目的不能实现 |
第三章 对监督管理职责判定思路的再审视 |
第一节 判定被告资格时的规则适用 |
一、适用“三定方案”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则 |
二、适用组织规范与根据规范的规则 |
三、法律之外的依据的适用规则 |
第二节 判定履行职责内容时的规则适用 |
一、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规则 |
二、判断行政执法权的规则 |
三、判断实现公益诉讼目的的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新时代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研究 ——基于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个案价值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成果评述 |
第三节 研究视角、创新及不足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创新 |
四、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本研究基本分析框架 |
第一节 概念解读 |
一、新时代 |
二、高新区 |
三、管理体制 |
四、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 |
第二节 理论工具 |
一、整体性政府理论 |
二、政府职能理论 |
三、治理理论 |
第三节 逻辑建构 |
一、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动因 |
二、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目标 |
三、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策略 |
四、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重点 |
第二章 基本概况 |
第一节 地方政府体制改革与高新区设立 |
一、地方政府体制改革 |
二、高新区设立背景分析 |
三、我国高新区的特点分析 |
第二节 我国高新区沿革 |
一、探索初创期(1988-2000) |
二、巩固提升期(2001-2012) |
三、转型发展期(2013年至今) |
第三节 比照 |
一、国外高新区管理体制及特点 |
二、我国高新区管理体制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
三、研究启示 |
第三章 个案研究: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 |
第一节 常州国家高新区概况及现行管理体制 |
一、常州国家高新区概况 |
二、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现状及特点 |
三、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下取得的成就 |
第二节 常州国家高新区与一般国家高新区的异同分析 |
一、常州国家高新区与一般国家高新区的共同点 |
二、常州国家高新区与一般高新区的差异性 |
第三节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探索及其价值 |
一、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的转型之路 |
二、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方式创新 |
三、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价值 |
第四章 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分析 |
第一节 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 |
一、高新区与行政区比较 |
二、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 |
三、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的启示 |
第二节 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比较 |
一、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的模式比较 |
二、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的特点解读 |
三、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比较的启示 |
第三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的成效、困境及原因分析 |
一、高新区管理体制取得的成效 |
二、高新区管理体制面临的困境 |
三、高新区管理体制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五章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目标及内容 |
第一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 |
一、影响因素分析 |
二、影响管理体制转型的变量提取 |
第二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目标确立 |
一、动力: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 |
二、方向:高新区行政区管理体制二合一 |
三、目标:建立符合新时代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 |
第三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内容落定 |
一、功能优化 |
二、职能转变 |
三、权力重构 |
四、机构改革 |
第六章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路径研究 |
第一节 转型目标 |
一、紧扣为民宗旨,实现终极目标 |
二、瞄准时代战略,提升功能定位 |
三、立足自身职能,加强兼收并蓄 |
第二节 转型策略 |
一、上下结合的“渐进式”转型 |
二、政社合作的“包容性”放权 |
三、社会治理的“开放型”共建 |
第三节 转型保障 |
一、“法治型”高新区建设的有效实施 |
二、“大部制”高新区改革的有序推进 |
三、“合作式”府际关系的有力构建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8)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课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 本课题的研究背景 |
(二)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
二、本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一) “人大主导立法”研究现状及评价 |
(二) “法案起草”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三、本课题的研究方法 |
(一) 历史分析方法 |
(二) 比较研究方法 |
(三) 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
四、本课题研究的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之省思 |
一、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重要地位 |
二、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优势 |
(一) 立法经验的优势 |
(二) 立法技术的优势 |
(三) 立法过程影响力的优势 |
三、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风险 |
四、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化建议 |
(一) 建立由政府专职法制机构主持起草法案的制度 |
(二) 建立法案起草过程中的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
(三) 建立法案起草的部门协调制度 |
(四) 建立法案起草的专家论证制度 |
(五) 建立第三方的法案起草评估制度 |
五、行政主导型的部门对口起草体育法案的实证考察 |
(一) 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下的部门对口起草《体育法》 |
(二) 部门对口法案起草模式在体育法案起草中的优势 |
(三) 部门对口法案起草模式在体育法案起草中的风险 |
(四) 优化我国现行体育法案起草模式的目标 |
(五) 优化我国现行体育法案起草模式的思路 |
第二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的选择理论 |
一、人大主导立法与人大主导法案起草 |
二、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建立在人大主导法案起草的基础之上 |
(一) 两者间没有必然联系的观点不成立 |
(二) 人大不需要主导法案起草的迷惑性 |
(三) 人大主导法案起草是人大主导立法的前提与基础理念的确立 |
三、人大主导立法下的部门和部门利益 |
(一) 立法中的正当部门利益与不正当部门利益 |
(二) 涉及部门事项的法案起草中不可或缺的部门参与 |
四、人大主导立法下法案起草的四种模式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二) 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三) 委托法案起草模式 |
(四)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 |
第三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一、我国政府专职法制机构及其起草职责的变迁过程 |
(一) 我国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的历史变迁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起草职责的法律依据 |
二、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的两种类型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自行起草法案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组织的联合起草 |
三、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人大主导立法作用的实现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实现人大主导立法的理解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确立人大主导立法的法律依据 |
(三)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方式 |
(四) “可以”与“应当”: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起草法案 |
四、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范围 |
第四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一、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提出 |
二、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下的人大工作机构范围 |
三、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范围 |
四、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困境 |
(一) 人大工作机构建置不规范 |
(二) 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缺少制度的统一规范 |
(三) 人大工作机构职责缺少制度规范 |
(四) 人大工作机构的职责权限不明晰 |
(五) 人大工作机构组成人员结构不合理 |
(六) 人大工作机构人员欠缺立法素质 |
五、完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建议 |
(一) 建置完善的人大工作机构 |
(二) 明晰人大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及权限范围 |
(三) 强化对人大工作机构的制度规范 |
(四) 合理配置人大工作机构的人员结构 |
(五) 加强人大工作机构立法能力建设 |
第五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委托法案起草模式 |
一、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确立 |
二、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势 |
三、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运作机制 |
(一) 确定需要起草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
(二) 选择法案起草主体 |
(三) 签订委托协议 |
四、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风险 |
(一) 抄袭与重复现象严重 |
(二) 制度设计偏重理想化 |
(三) 操作性不足 |
(四) 特色性缺乏 |
五、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化建议 |
(一) 人大要主导委托法案起草的全过程 |
(二) 精选委托起草的立法项目 |
(三) 尽量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 |
(四) 选择适格的受委托方 |
(五) 建立法案起草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
(六) 建立法案质量的评估制度 |
第六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 |
一、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提出 |
二、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实践探索 |
三、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势 |
(一) 对修正的《立法法》第53条的准确理解 |
(二)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目的的实现 |
(三)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协调与效率优势 |
四、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条件 |
(一) 法律制度的保障 |
(二) 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的完备 |
(三) 工作人员立法能力的具备 |
(四) 立法资源的配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我国政府跨部门旅游协同治理的演进及模型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1.1 理论背景 |
1.1.2 实践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
1.3.1 有关行政改革的研究 |
1.3.2 有关政府部门间关系的研究 |
1.3.3 有关跨部门旅游协同治理的研究 |
1.4 研究问题、研究方法与研究不足 |
1.4.1 研究问题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不足 |
2 政府跨部门旅游协同治理理论 |
2.1 理论溯源 |
2.1.1 协同理论 |
2.1.2 治理理论 |
2.1.3 协同治理理论 |
2.2 政府中的跨部门关系 |
2.2.1 政府跨部门冲突 |
2.2.2 政府跨部门协同 |
2.3 政府跨部门旅游协同治理 |
2.3.1 政府介入旅游业的原因 |
2.3.2 全球政府旅游协同治理的典型模式 |
3 中国政府跨部门旅游协同治理的演进 |
3.1 政府履行旅游治理职能的演进 |
3.2 中国政府旅游行政权力配置的演进 |
3.3 中国政府旅游协同治理演进的内因 |
3.3.1 政府组织协同的需要 |
3.3.2 政府干预的需要 |
3.3.3 部门行政资源交换的需要 |
3.4 中国政府旅游协同治理演进的外因 |
3.4.1 权责空档 |
3.4.2 权责固守 |
3.4.3 利益冲突 |
3.5 我国政府跨部门旅游协同治理的主要类型 |
3.5.1 正式型横向协同 |
3.5.2 有特定职能的旅游议事协调机构 |
3.5.3 体制型的综合旅游机构 |
3.5.4 非正式型协同 |
4 政府跨部门旅游协同治理模型的构建 |
4.1 已有代表性模型述评 |
4.1.1 SFIC模型 |
4.1.2 多主体协同治理模型 |
4.1.3 公共部门旅游管理模型 |
4.2 政府跨部门旅游协同治理模型的完善思路 |
4.3 政府跨部门旅游协同治理模型的构建 |
4.3.1 确立治理目标 |
4.3.2 确定政府跨部门旅游协同的多中心治理主体 |
4.3.3 确立政府跨部门旅游协同治理的支撑 |
4.3.4 确立政府跨部门旅游协同治理的方式 |
4.4 政府跨部门旅游协同治理模型 |
5 政府跨部门旅游协同治理模型的案例分析 |
5.1 宏观维度:江西青原区政府引导推动旅游业发展 |
5.1.1 案例基本情况 |
5.1.2 案例的综合模型分析 |
5.2 中观维度:协同推动边境旅游试验区重大政策出台 |
5.2.1 案例基本情况 |
5.2.2 案例的综合模型分析 |
5.3 微观维度:处理中国旅游团在老挝严重交通事故 |
5.3.1 案例基本情况 |
5.3.2 案例的综合模型分析 |
6 结论 |
6.1 本文的主要结论 |
6.2 本文的创新点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10)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中国研究综述 |
(一)对中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二)对外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三)对中国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
三、外国研究综述 |
(一)美国研究综述 |
(二)其他国家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行政解释的概念 |
一、作为行政解释上位概念的法律解释 |
(一)法律解释概念简述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辨析 |
(三)法律解释与涵摄辨析 |
二、中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规范的行政解释概念 |
(二)学理的行政解释概念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 |
(二)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的特点 |
四、统一行政解释概念的尝试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二)中美行政解释概念之统一 |
五、行政解释的特点 |
(一)行政解释的必然性 |
(二)行政解释与相似概念辨析 |
第二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 |
(一)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结 |
二、中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的对象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主体 |
(三)中国行政解释主体与解释情形的对应关系 |
三、中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程序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职权解释 |
(一)行政解释制度设计时的冲突 |
(二)行政解释制度发展中的冲突 |
第三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之实践 |
一、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制作 |
(一)解释主体之确定 |
(二)解释草案的起草 |
(三)解释的成果 |
二、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实效 |
(一)在行政实践中,行政解释作为法源 |
(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行政解释处理方式不一 |
(三)联合解释对立法的影响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的总结与评析 |
(一)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概况 |
(二)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三)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问题的原因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的可能改进方向:初步的分析 |
(一)激进的改进方案 |
(二)保守的改进方案 |
第四章 美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美国行政解释相关制度简述 |
(一)美国宪法对行政解释的影响 |
(二)两党政治与行政解释 |
(三)普通法与法律解释 |
二、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二)美国行政解释的类型 |
三、美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行政解释的程序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 |
(二)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三)司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四、美国行政解释模式:授权模式 |
(一)全面的合法性控制 |
(二)法院对行政解释权的审查和“司法尊重” |
第五章 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的发展与实践意义 |
一、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之界定 |
(一)“司法尊重”的内涵 |
(二)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外延:典型案例的类型化 |
(三)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重新界定 |
(四)司法尊重与国会授权的关系 |
二、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发展 |
(一)早期的行政解释“司法尊重” |
(二)规制国家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
(三)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现状与地位:“审查强度光谱” |
三、美国联邦法院尊重行政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历史原因:有限审查的传统与尊重观念 |
(二)现实原因: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现实差异 |
(三)司法尊重的保障 |
四、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实践的总结 |
结论 |
一、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比较 |
(二)中美行政解释制度及实践比较 |
二、影响行政解释模式的因素 |
(一)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 |
(二)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 |
(三)对行政解释必要性和行政权扩张性的认识 |
三、中国行政解释改进方案 |
(一)走向授权模式:权力关系的理顺与行政解释权来源的更正 |
(二)以司法控制为重点,全面激活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机制 |
(三)发挥行政解释的作用:让行政解释服务于法律含义之探究与更新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英文着作 |
二、会议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期刊析出文献 |
(一)中文期刊文献 |
(二)中文期刊译文 |
(三)英文期刊文献 |
五、报纸析出文献 |
六、电子文献 |
(一)中文电子文献 |
(二)英文电子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四、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党政机关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及其法治化研究[D]. 叶亚芳.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 2021
- [2]大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徐林.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3]论央地关系背景下我国国家公园管理制度的完善[D]. 李林蔚.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4]地方政府机构编制评估指标体系优化研究 ——以G市P区为例[D]. 李耀鹏.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2021(12)
- [5]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研究[D]. 冯加付. 上海体育学院, 2021(09)
- [6]论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监督管理职责[D]. 麻婷婷.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7]新时代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研究 ——基于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的分析[D]. 刘洋. 苏州大学, 2021(07)
- [8]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D]. 卫学芝. 山东大学, 2020(08)
- [9]我国政府跨部门旅游协同治理的演进及模型构建研究[D]. 马海鹰.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6)
- [10]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D]. 孙超然. 吉林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