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信用证论文-李春景

可撤销信用证论文-李春景

导读:本文包含了可撤销信用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不可撤销信用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修改,注销

可撤销信用证论文文献综述

李春景[1](2014)在《透过UCP600第10条析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撤销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UCP600的规定,受其约束的所有信用证都被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通过对UCP600第10条a/b/c/d/e/f条款的逐条解读,并结合国际贸易实践中信用证撤销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在操作中并不是绝对不可撤销的,但是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撤销要求信用证的受益人、开证行等相关当事人必须遵循特定的规则。(本文来源于《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1期)

栾绍东[2](2008)在《刍议UCP600关于信用证“不可撤销性”之规定及软条款对该特性之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贸易实践证明,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是促使其成为"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的重要特性。于2007年7月1日生效的UCP600对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本文旨在通过分析UCP600关于信用证"不可撤销性"方面规定的新规则,同时结合目前国际贸易实践中存在的损害信用证不可撤销性的软条款问题进而阐述该特性之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半月)》期刊2008年03期)

朱启松[3](2007)在《UCP600删除信用证“可撤销”内容的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即将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UCP600将是国际结算领域中惯例应用的一项重大变革,对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界的运用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中对信用证“可撤销”概念的删除对明确信用证的特征,促进信用证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众所周知,信用证是一项提供了银行独立信用支持和(本文来源于《对外经贸实务》期刊2007年04期)

蒋先玲[4](2002)在《巧识可撤销信用证》一文中研究指出可撤销信用证和软条款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手中,对受益人很不利,失去了信用(本文来源于《国际经贸消息》期刊2002-10-18)

谭勋华[5](1995)在《《UCP500号》中的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一文中研究指出《UCP500号》中的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谭勋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了适应运输业的新发展,以及新技术的应用,适应世界各国银行实务的新变化,提高《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效用及信用证的信誉和效力,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于1989年11月...(本文来源于《国际经济合作》期刊1995年04期)

[6](1987)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不可撤销,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撤销信用证或修改信用证的内容。只要卖方提供的单证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这种信用证对卖方收款较有保障,故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相反,凡信用证内未注明"不可撤销"字样的都视作"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开证行可以不经受益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在议付行议付之前,有权随时提出修改和撤销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卖方收款没有多大保障,故在国际贸易中极少使用。(本文来源于《石油学报》期刊1987年01期)

可撤销信用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国际贸易实践证明,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是促使其成为"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的重要特性。于2007年7月1日生效的UCP600对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本文旨在通过分析UCP600关于信用证"不可撤销性"方面规定的新规则,同时结合目前国际贸易实践中存在的损害信用证不可撤销性的软条款问题进而阐述该特性之现实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可撤销信用证论文参考文献

[1].李春景.透过UCP600第10条析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撤销规则[J].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2].栾绍东.刍议UCP600关于信用证“不可撤销性”之规定及软条款对该特性之影响[J].法制与经济(下半月).2008

[3].朱启松.UCP600删除信用证“可撤销”内容的意义[J].对外经贸实务.2007

[4].蒋先玲.巧识可撤销信用证[N].国际经贸消息.2002

[5].谭勋华.《UCP500号》中的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J].国际经济合作.1995

[6]..不可撤销信用证[J].石油学报.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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