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婴幼儿论文_陈杰,王莉

导读:本文包含了偷盗婴幼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婴幼儿,儿童,目的,情节,刑法,无期徒刑,拘禁罪。

偷盗婴幼儿论文文献综述

陈杰,王莉[1](2019)在《刑法中对偷盗婴幼儿行为怎样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偷盗婴幼儿,将直接伤害原本幸福快乐的家庭,给父母和孩子带去无法言说的苦痛。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一些隐藏偷盗婴幼儿的行为,这在刑法中如何认定呢?以出卖为目的的构成拐卖儿童罪案情回放皮某因赌博欠债无力偿还,在走投无路来到一家医院,(本文来源于《北京日报》期刊2019-06-05)

吕小红[2](2018)在《以“非法定目的”偷盗婴幼儿行为的刑法教义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勒索财物和出卖之外的"非法定目的"偷盗婴幼儿行为该如何处理,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理论和实践中存在有罪和无罪的观点。但是,在既有的观点中无罪观点过于狭隘地理解刑法条文的规范内涵,有罪观点无论是以拐骗儿童罪或非法拘禁罪或绑架罪进行统一评价的观点还是分为非法拘禁罪和拐骗儿童罪两种类型的分类评价都存在刑法评价的不当或者遗漏。以"非法定目的"偷盗婴幼儿行为应该根据行为的目的分为叁种具体的类型分别进行刑法评价:以满足不法要求为目的的认定为绑架罪;以索取合法债务为目的的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以其他"非法定目的"的认定为拐骗儿童罪。(本文来源于《青少年犯罪问题》期刊2018年06期)

黄舜[3](2017)在《论偷盗婴幼儿行为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认定属于偷盗婴幼儿行为,最关键的是要厘清“偷盗”概念与“婴幼儿”概念。此处的“偷盗”,可以解释为除暴力、胁迫或者麻醉以外的一切平和手段。“婴幼儿”是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群体与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幼儿群体的统称。我国刑法中与偷盗婴幼儿行为联系最为紧密的罪名分别为绑架罪、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但这叁种罪名也仅能解决行为人在“勒索财物”、“出卖”等特定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偷盗婴幼儿行为,无法应对司法实践活动中一些复杂疑难的偷盗婴幼儿行为的认定。譬如:利用监护人无力监护而当面抱走婴幼儿的行为、以收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偷盗婴幼儿后遗弃或虐待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等情形。不仅如此,在偷盗婴幼儿犯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往往呈现复杂化和多样化,难以确定。更为棘手的是,实践当中对行为人犯罪目的的认定本身就极为困难!若仍以现有与偷盗婴幼儿犯罪相关的罪名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则往往不能准确而合理地评价犯罪行为。而若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对某些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此时则会陷入轻纵犯罪的境地。基于以上种种,对偷盗婴幼儿行为,本文建议应在刑法中增设偷盗婴幼儿罪。对偷盗婴幼儿行为的认定,要求该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客体是被盗婴幼儿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等合法权益,以及被盗婴幼儿家庭和监护人对婴幼儿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采取除暴力、胁迫或者麻醉以外的一切平和手段,趁监护人或临时监管人监管松懈之际,非法而秘密地将婴幼儿带离现场的行为。(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7-05-01)

清澜[4](2017)在《“偷盗婴幼儿”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死刑!》一文中研究指出建议加重贩卖儿童的法律判罚,一直是不少人的呼声。2017年1月1日起,"偷盗婴幼儿"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死刑!这个消息大快人心!孩子是家庭的希望和未来,万恶的人贩子却像个幽灵徘徊在侧,一旦落入其魔爪,不仅是家人心中永远的痛,孩子的悲惨世界我们更是无法想象……运气好的被收养为人子,运气不好的被卖给黑厂当童工,永无天日。看到被拐儿童的父母没日没夜、不远千里寻子,心里真是揪着痛,人贩子,你的人性和良知都去哪了?(本文来源于《金秋》期刊2017年07期)

王志祥[5](2014)在《拐卖儿童罪中的“偷盗婴幼儿”新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成立"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要求出卖婴幼儿的目的产生于行为人实施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之前或之时。此处的"偷盗",可以解释为采取不易为婴幼儿监护人或者看管人察觉的方法,秘密非法地将婴幼儿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行为。对行为人利用监护人无力监护而当面抱走婴幼儿的情形,既不能解释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也不能解释为"偷盗婴幼儿"。对上述情形只能够以一般的拐卖儿童的行为论处。对"偷盗婴幼儿"型拐卖儿童罪的既遂,应当以婴幼儿是否已经被卖出即对婴幼儿的事实支配是否已经转移给买方作为判断标准。(本文来源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3期)

富强,姜世国,孙香笛[6](2005)在《刑法应增设偷盗婴幼儿罪》一文中研究指出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严重侵犯婴幼儿的人身权利,对婴幼儿亲属造成极大精神损害,许多家庭因此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而现行刑法对此行为却没有单独设立罪名,笔者认为不妥。(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05年13期)

偷盗婴幼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以勒索财物和出卖之外的"非法定目的"偷盗婴幼儿行为该如何处理,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理论和实践中存在有罪和无罪的观点。但是,在既有的观点中无罪观点过于狭隘地理解刑法条文的规范内涵,有罪观点无论是以拐骗儿童罪或非法拘禁罪或绑架罪进行统一评价的观点还是分为非法拘禁罪和拐骗儿童罪两种类型的分类评价都存在刑法评价的不当或者遗漏。以"非法定目的"偷盗婴幼儿行为应该根据行为的目的分为叁种具体的类型分别进行刑法评价:以满足不法要求为目的的认定为绑架罪;以索取合法债务为目的的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以其他"非法定目的"的认定为拐骗儿童罪。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偷盗婴幼儿论文参考文献

[1].陈杰,王莉.刑法中对偷盗婴幼儿行为怎样认定[N].北京日报.2019

[2].吕小红.以“非法定目的”偷盗婴幼儿行为的刑法教义学分析[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

[3].黄舜.论偷盗婴幼儿行为的认定[D].吉林大学.2017

[4].清澜.“偷盗婴幼儿”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死刑![J].金秋.2017

[5].王志祥.拐卖儿童罪中的“偷盗婴幼儿”新论[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

[6].富强,姜世国,孙香笛.刑法应增设偷盗婴幼儿罪[J].人民检察.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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