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外国法院判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判决,互惠,外国,法院,原则,条约,民商事。
外国法院判决论文文献综述
陈文镝[1](2019)在《强制反诉中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间接管辖权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反诉制度是指与本诉基于同一交易或事实的反诉请求必须在同一案件中提出,否则本诉被告将面临失权后果。外国强制反诉案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也应充分体现该制度本身的独特之处,其背后的间接管辖权问题值得思考。在总结此前公约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在强制反诉案件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起到了"管辖权过滤器"的作用。公约要求反诉请求与本诉之间具有密切的逻辑联系,考虑到本诉受理法院的程序法中对反诉可能存在强制性要求,区分反诉原告胜诉或败诉的两种情况,以平衡当事人与反诉相关的利益。结合当下法治环境,中国应当以公约为借鉴,更好地解决外国强制反诉案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本文来源于《邢台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李旺[2](2019)在《论外国法院判决的自动承认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主要有法院宣告制和自动承认制两种模式,现在大陆法系国家及欧盟的法律制度均倾向于自动承认制,而我国现在采用的是法院宣告制。本文重点介绍了自动承认制和法院宣告制的含义及具体内容,阐述了自动承认制下的具体制度框架,并指出法院宣告制的弊端。本文认为我国现在实行的法院宣告制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对《民事诉讼法》第281条及第282条理解或解释出现偏差的结果,主张在当前国际交往中应该遵循国际主义精神,为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维护法律关系稳定、避免因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而产生跛行法律关系、节省司法资源及减少当事人的负担等,应将我国的承认制度作自动承认制之解释。本文为我国的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制度提供不同于现行司法实践的解释方法。(本文来源于《清华法学》期刊2019年06期)
王雅菡[3](2019)在《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互惠的认定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互惠作为促进国家间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一种合作依据,目前仍被多数国家所采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事实互惠、法律互惠、推定互惠及通过外交途径认定的互惠等不同的互惠类型。大陆法系的多数国家在实践中选择了法律互惠的认定标准,或者兼采不同类型的互惠认定标准。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是较为严格的事实互惠,并存在相似案件中互惠认定标准不一致的现象。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我国应考虑兼采法律互惠或推定互惠的认定标准,基于不同国家的个案情况细化互惠的认定标准,同时提升我国互惠认定标准的国际兼容性。(本文来源于《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2019年04期)
杨虹雨[4](2019)在《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经济全球化合作发展的环境下,各国企业、公民或其他组织之间经济贸易往来频繁,随之产生的经济纠纷中涉外的情形也越来越多,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正是随着世界各国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和密切的发展趋势而产生的。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法律体系和具体司法实践进行比较和研究,结合包括“一带一路”背景下的此领域的我国政策的改变和司法实践发展,对于近年来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进行分析和评论,对比国外其他国家立法、国际法相关规定对此领域制度设计提出了笔者的观点,为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设计、相关理论的研究及立法完善意见和建议提供参考,希望能在日后我国起草司法解释等相关领域工作及有关司法实践过程中提供参考。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叁个部分。正文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基本概念含义等入手开始介绍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具体包括有关的基本法律概念解析、不同学说的理论发展以及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的理论依据等内容;第二部分从理论研究、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角度,较为深入的介绍了我国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发展;第叁部分则在上述研究和介绍的基础上,参考其他国家立法和国际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的具体规定展开研究,并通过分析总结出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对其提出完善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本文来源于《北京交通大学》期刊2019-06-05)
崔璀[5](2019)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互惠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互惠原则是当今多数国家在判决承认与执行中所适用的条件之一。然而,由于传统互惠理念中常常深埋着“报复”意念的种子,互惠原则不时会沦为一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借口和工具,从而违背该原则被引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体系时促进合作共赢的初衷。于是,众多学者对互惠原则的质疑、反对之声此起彼伏,诸多国家也纷纷修改国内法,将其剔除出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互惠原则的地位岌岌可危。20世纪90年代,最先提出“抛弃互惠原则”的美国,却出人意料地将互惠原则重新“召回”,并且提出了制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际性公约的倡议。以此为始,互惠原则及其对该原则的存续与适用的研究在国际社会开始回温,并成为学者们热议的论题。实践中,互惠原则不断发展,从互惠关系的认定到互惠原则的适用等等均有了新的内涵。从传统的事实互惠、条约互惠到法律互惠,再到法律互惠的宽松化和推定互惠的衍生,互惠原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不但没有消失,反而是变得愈加宽松灵活,愈加具有可操作性,成为促进国内判决的全球自由流通的重要因素。在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中国一直坚持传统的审慎态度,将互惠原则的适用视为外国判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过程中的“安全阀”。然而,随着对外经贸往来的频繁和国家外交圈的不断扩展,民商事领域国际合作需求亦大幅增强,传统保守的互惠态度极大掣肘了中国与各国间法院判决的相互流通,弊端频现。由是观之,转变互惠原则的适用理念,从立法及司法实践层面完善互惠原则的内涵和适用操作,对于促进我国与外国法院判决的自由流通,增进彼此间国际合作刻不容缓。(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9-06-01)
王靖之[6](2019)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互惠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互惠原则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的应用是国家利益平衡的结果,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和国内政策的变化而调整。在判决的跨界流动中是不是需要保留互惠原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着不同的意见,但目前来说很多国家都选择保持互惠原则的适用。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出台,确保各国之间判决的自由流通变得更加重要。司法实践表明,狭隘的“事实互惠”无疑将给予我国和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议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民商事活动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提出了要求执行“法律互惠”,用来保障确定的法律环境。但是,我国关于互惠原则的法律规定依然存在立法目标不明确、司法实践认识有误区、证明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缺乏明确的审核标准、互惠例外的范围相对较小的问题。针对此种现状,我国需要完善互惠原则的审查模式、明确互惠原则的举证责任、进行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衡量、积极参与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双边和多边条约的签订并树立国际礼让理念,让互惠原则成为推动“一带一路”倡议下承认和执行其他国家有关判决的重要工具。(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9-05-01)
刘彤[7](2019)在《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加强,国家间民商事交往日渐频繁,贸易之间的摩擦开始频发,伴随这种情况而产生的是日渐增多的跨国诉讼,跨国诉讼的不断增多提示我们承认与执行域外判决的情形越来越多,对其研究的意义也显得尤为重要。而在我国当前立法形势下看,我国对此领域立法尚不健全,解决相关问题一般适用原则或者法律中的笼统规定,与此同时,我国也在吸收国际相关领域的先进经验,追随国际大趋势的脚步不断前进。但是当前的立法状况,既给我国的司法实践增加了困难,使得司法协助工作也受到掣肘,也不利于我国跨国贸易的开展。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介绍研究的背景及意义、国内外在该领域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创新点。第二部分是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概述,介绍了其背景与概念,以及对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理论发展进行介绍。首先介绍了该领域国际上学说的发展,其中的的“国际礼让说”是当前被各国广泛应用的“互惠原则”的理论基础,除去“互惠原则”外,“债务说”也被许多国家所应用,在中国实践来看,在不存在互惠关系时,适用“债务说”也不失为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问题的良策;其次介绍了国际上对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所需要的具体条件,以此为下文分析我国立法以及制度的缺失提供了理论依据;最后重点分析了互惠原则,并结合我国现状得出,较为宽松的互惠政策更能适应当前国际环境下司法协助的发展,并通过分析得出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不仅将有助于我国节约司法资源,亦有助于当事人权利更好实现的结论。第叁部分是通过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现状结合理论依据对其进行分析,以得到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难的原因,主要通过立法缺失以及现实障碍两个方面去分析。从立法领域来看,我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审查标准以及审查期限等规定尚不够确切,多为《民事诉讼法》中笼统的规定,并没有相关领域的立法为司法实践提供详尽且稳定权威的依据;司法实践角度来看,不完善的立法为我国司法操作增加了难度,我国现实行严格的法律互惠的政策,不利于我国司法协助事业的发展与进步,但是2017年武汉中院承认美国法院判决的案件,推动了我国司法协助事业进步。第四部分主要是我国对外国法院判决承认难执行难的完善建议,通过结合对立法以及司法两个领域的现状,对其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从立法领域来看,互惠制度的完善是我国当前急需解决的根本性问题,是我国与他国之间司法协助工作这座桥梁的支撑物,只有桥墩结实稳固,才能让桥梁更为平稳顺畅,与此同时管辖权的审查以及程序审查标准等都是我国在完善立法制度时需要考虑的问题,应顺应时代的进步,不断完善我国现有的立法司法制度,以求适应国际发展趋势,不断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以法律保障经济发展,以经济发展促进法律进步;并且在完善相关领域立法的同时,也要加强国家间的交流,随时了解国际动向、紧跟国际潮流,在不断地国际交往中,吸收与发扬国际间优秀的法律制度,再迎合我国现状来完善我国立法司法相关制度,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鉴于当前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现状,针对未来我国在立法以及司法领域的发展方向,做出了如文中所述的展望,希望可以对未来我国的相关领域的立法起到良好的启发作用。以完善相关立法制度来带动司法实践的进步,以司法实践的进步来促使我国与他国之间更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以更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来进一步增强国家间司法交流,以司法的进步推动立法制度的完善,促进中国经济稳步发展。(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9-05-01)
罗豫[8](2019)在《试论外国法院判决在华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是指一国法院依法定程序对本国司法主权管辖以外的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的效力予以认可,并在本国境内通过强制执行等手段实现判决确定的当事人权益的制度。随着我国扩大开放,中国企业开始遭遇涉外案件和境外诉讼,进而带来了外国法院判决在华的承认与执行要求。本文希望通过对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的法律依据与审查标准的探讨,发现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对如何健全完善有关机制开展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2期)
杨文贵,罗依,肖钧天[9](2019)在《论外国法院判决和裁定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结合本所近期处理的一起申请中国法院承认英国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案件,介绍中、英两国相关法律制度,阐述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虽然中国法院目前依据"互惠原则"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命令时,将该原则限定解释为"事实互惠",但是随着该领域法律的发展,"法律互惠"有望成为新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标准。(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付金,郭泽晋[10](2019)在《跨国庭审 在线办结 北京四中院当庭裁定承认一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一场跨国庭审在北京四中院进行。合议庭通过该法院掌上智慧法院平台与身在德国家中的申请人刘女士进行远程庭审,并当庭作出裁决。申请人刘女士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8月30日在中国北京外国人管理局结婚。经被申请人向德国某地方法院申请离婚,该德国法院将离婚申请于2018年4月12日投递给刘女士。刘女士同意离婚,二人就离婚的后果在公证员处做了公证协议。德国法院听审后,作出最终裁决,判决二(本文来源于《法庭内外》期刊2019年02期)
外国法院判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关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主要有法院宣告制和自动承认制两种模式,现在大陆法系国家及欧盟的法律制度均倾向于自动承认制,而我国现在采用的是法院宣告制。本文重点介绍了自动承认制和法院宣告制的含义及具体内容,阐述了自动承认制下的具体制度框架,并指出法院宣告制的弊端。本文认为我国现在实行的法院宣告制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对《民事诉讼法》第281条及第282条理解或解释出现偏差的结果,主张在当前国际交往中应该遵循国际主义精神,为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维护法律关系稳定、避免因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而产生跛行法律关系、节省司法资源及减少当事人的负担等,应将我国的承认制度作自动承认制之解释。本文为我国的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制度提供不同于现行司法实践的解释方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外国法院判决论文参考文献
[1].陈文镝.强制反诉中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间接管辖权问题[J].邢台学院学报.2019
[2].李旺.论外国法院判决的自动承认制度[J].清华法学.2019
[3].王雅菡.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互惠的认定标准[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9
[4].杨虹雨.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9
[5].崔璀.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互惠原则研究[D].广西大学.2019
[6].王靖之.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互惠原则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9
[7].刘彤.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9
[8].罗豫.试论外国法院判决在华的承认与执行问题[J].法制博览.2019
[9].杨文贵,罗依,肖钧天.论外国法院判决和裁定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9
[10].付金,郭泽晋.跨国庭审在线办结北京四中院当庭裁定承认一外国法院离婚判决[J].法庭内外.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