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立春
格尔木市人民医院(青海格尔木816000)
[中图分类号]R9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810-5734(2011)1-0080-02
妊娠期是妇女生理上的一个特殊时期,当妊娠期妇女发生一般感染或严重感染时,应根FDA对抗感染药物在妊娠期用药的分类法,结合孕妇感染疾病的病原菌,严重程度,考虑孕妇,胎儿2个方面的因素和影响。遵循妊娠期应用抗感染药物的几个原则,充分权衡利弊,合理,谨慎,正确地选择使用抗感染药物。妊娠期是妇女生理上的一个特殊时期,此时用药后,药物在体内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等,与妊娠期有很大的差异。抗感染药物是妊娠期妇女常用药物之一,主要用于预防和治疗母婴间垂直感染(如妊娠期梅毒,菌血症,弓形虫病等。)防治生殖道逆行感染(如阴道炎等)故孕产期用药应考虑孕妇及胎儿两方面的因素,若孕产期用药不当,可能对胎儿造不良影响,这包括致死,致畸,或致胎儿脏器损伤及功能异常等。应此当妊娠妇女发生感染时,临床医生既要掌握抗感染药物的作用机制,抗菌谱,毒副作用。又要熟悉这些药物是否对胎儿有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时期。既要达到治疗原发病的目的;又要在最大程度上减少药物对胎儿的影响。故据孕妇和胎儿的药理学特点,充分权衡利弊,合理,慎重地选择使用抗感染药物。
1药物在妊娠期妇女应用中的分类
根据药物对动物和人类所具有不同程度的致畸危险,将孕妇用药分为五类。A类;在孕妇中研究证实无危险性。B类;动物中研究无危险性,但人类研究资料不充分,或对动物有毒性,但人类无危险性。C类;动物实验证实有毒性,不排除对人的危害。这类药妊娠期妇女不宜使用,这类药物只有在治疗利益大于危害的情况下才能应用。D类:在人类可引起胎儿畸形,只有在孕妇有生命危险或患重病时而又无其他代替的药物时,充分权衡利弊后使用。应用时必须给予警告。X类;在动物及人类都可引起胎儿畸形,或用的弊大于利时。妊娠期应禁忌使用。[1]
A类药物数量较少,如一些维生素;抗感染药物中没有A类药物。某些药物标有两个不同的危害级别,是因为其危害性可因其用药持续时间而不同。某些药物当给药途径不同时也会有两个不同的危险级别。如静脉或口服给药与外用给药会产生不同的危险等级。
2常用抗感染药物对妊娠期妇女和胎儿的影响
2.1青霉素类:青霉素类被FDA列入B类。青霉素类主要干扰细菌细胞壁的合成。由于哺乳动物无细胞壁,所以有效抗菌浓度对人体细胞无不良影响。不致胎儿畸形,常作为孕产期首选抗菌药物。作用特点为抗菌作用强,疗效高。缺点是抗菌谱较窄,易发生变态反应,产生耐药性,对酸不稳定。
2.2头孢菌素类:为B类。与青霉素类相比有抗菌谱广,变态反应少,耐酸、耐酶、对孕妇、胎儿较安全等特点。头孢菌类药物不断有新药用于临床,但其大多数对胎儿的安全性研究还不够,孕妇不宜作
为首选使用。β内酰胺酶抑制药是一类具有耐酶性能的药物,主要有克拉维酸、舒巴坦和三唑巴坦三种。它们常与青霉素类或头包菌素类抗生素组成复方制剂。目前尚未发现对胎儿有致畸作用,但对胎儿安全性的研究还不充分,故妊娠期应慎用。[2]
妊娠期妇女的血浆容量增多,血浆蛋白减少,肾脏清除增加,在使用常规剂量下,孕妇血药浓度较正常人低,故青霉素类和头孢菌素类在妊娠期间使用时应考虑适当增加剂量。[3]
2.3大环内酯类:其作用机制是阻碍细菌蛋白质合成,可用于青霉素过敏者,其特点是对支原体、衣原体、弓形体等也有效。克拉霉素动物实验中对胚胎及胎儿有毒性作用,属C类。值得注意的是酯化红酶素因其易致胆汁淤积性黄胆及肝脏损害,故孕妇应禁用。常用的大环内酯类有红霉素、螺旋霉素、交沙霉素、罗红霉素、阿奇霉素等。但本类药物血药浓度较低,故一般不作为严重感染的主要用药。2.4多粘菌素B:为多肽类,对所有革兰阴性菌均有作用。尤其是对铜绿假单胞菌杀菌力强。但此药可缓慢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主要由肾排泄,可致肾损害,故只有在铜绿假单胞菌感染时才考虑应用。
2.5抗病毒药:阿昔洛韦为化学合成的高效抗病毒药,主要对疱疹病毒有效。孕妇患单纯疱疹病毒感染时可用此药治疗。未见胎儿致畸报道。[1]抗病毒药利巴韦林动物实验证实有致畸作用,孕妇应禁用。
2.6抗真菌药:孕期易发生真菌感染(如白色念珠菌感染、消化道念珠菌病、鹅口疮、念珠菌性阴道炎等)口服及局部用药可选制霉菌素,尚未见对母婴损害的报道。有资料认为孕妇在妊娠早期不宜使用咪康唑栓、克霉唑栓,而妊娠中期、晚期则无禁忌。若局部使用,则不受孕期限制。[2]妊娠期应用灰黄霉素常可致胎儿或新生儿骨骼畸形,眼缺陷,中枢神经功能障碍,两性霉素动物实验表明有致畸作用,故上述两种抗真菌药应禁用。氟胞嘧啶、氟康唑、酮康唑可通过胎盘,故孕妇也不宜用。[1]
2.7甲硝唑属B类,因其对滴虫及厌氧菌感染有较好疗效,但妊娠初3个月内能致胎儿畸形,应禁用。因此宜选用阴道局部用药治疗滴虫性阴道炎,避免全身用药。[7]
2.8氯霉素类:属C类,此类药物可经胎盘转运致胎儿体内,使胎儿、新生儿发生(灰婴综合征)此外孕妇可发生再生障碍性贫血,新生儿可出现血小板减少症、唇裂、腭裂等。故妊娠妇女应禁用。[5]
2.9氨基苷类:属D类,对人体有危险证据特别在妊娠中、晚期使用,能损害母子的内耳迷路神经,引起听力障碍致先天性聋哑,应禁用。大观霉素FDA分为B类,对患有淋病的孕妇如对青霉素有变态反应史或经其他药物治疗无效时,可改用本品治疗。[2]
2.10四环素类:包括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多西环素等。孕早期应用四环素可妨碍钙盐进入软骨及骨骼,导致胎儿四肢发育不良,小肢症并发指(耻)畸形;孕中期用药可使牙釉质发育不全,幼儿乳齿黄染,易患龋齿;孕晚期应用可使母体肝肾功能损害,诱发急性坏死性脂肪肝及肾衰竭,新生儿应用四环素约40%出现骨骼发育迟缓,所以妊娠期应禁用四环素。[4]
2.11磺胺类:因此类药容易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由于胎儿对磺胺乙酰化灭活能力低,排泄慢,易引起胆红素病,若新生儿先天性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则易发生溶血,贫血,故孕妇应禁用。[1]
2.12抗结核药:在动物实验中,利福平能通过胎盘传递给胎儿,易蓄积妊娠期禁用,异烟肼可引起死胎,利福平、乙胺丁醇、利福喷汀可引起胎儿畸形。妊娠期间结核治疗的危险性明显低于不治疗的危险。[3]
2.13其他类:金刚烷胺可致单心室、肺闭锁、骨骼畸形等;碘苷可引起胎儿眼球突出、畸形足;呋喃妥因类妊娠期应用后可导致宫内死胎及新生儿溶血性贫血。故上述药物妊娠期均应禁用。
3妊娠期抗感染药物应用的基本原则
由于抗感染药物是妇女妊娠期常用药物之一,为了防止抗感染药物在妊娠期对孕妇和胎儿造成不良影响。妊娠期用药须遵循以下原则。
3.1严格掌握用药的适应证,合理选药、用药,避免不必要的用药。包括维生素、保健品等。
3.2根据药物对妊娠期妇女和胎儿的影响,将药物对妊娠的影响分为;安全期、高敏期、中敏期和低敏期。如服药发生在孕3周以内为安全期,此时这个阶段的胚胎细胞还没有进行分化,这时受有害物的影响,可造成自然流产,一般不导致胎儿畸形:孕3-8周内称为高敏期,此时是胚胎各器官处于高度分化形成阶段,一旦遇到有害物质,一些组织和器官的细胞就停止生长发育而残缺不全,出现畸形。应当在整个高敏期都禁用致畸药物,才可能避免畸形的发生;孕8周—5个月称为中敏期,此时胎儿各器官进一步发育成熟,对药物的有害影响较敏感,孕妇需用药时要权衡利弊后再作决定;孕5个月后为低敏期,此时胎儿各脏器已基本发育完成,对药物的敏感性较低,用药后致畸可能性较小。也可能出现某些发育异常或局限性损害,用药也须谨慎。[6]
3.3新药和老药均有效时,应选择用老药,因为多数新药缺乏药物对胎儿、新生儿影响方面的检验和资料,所以老药更为安全些。
3.4有致畸或明显毒性的药物妊娠期必须禁用。如氯霉素、四环素、利福平、金刚烷胺、甲硝唑、甲氧苄氨嘧啶、碘苷、灰黄霉素。两性霉素、利巴韦林、氟喃妥因等。
3.5当孕妇病情需要用对胎儿有影响的药物时,一方面应通过调节用药剂量至控制病情发作的最小剂量来降低药物对胎儿的影响;另一方面应充分告知孕妇及家属药物对胎儿可能带来的损害,尤其是要用明确对胎儿有致畸的药物时,如四环素、氯霉素等,可考虑终
止妊娠。
3.6最近超级细菌的出现,敲响了医务人员和患者在抗生素使用方面的警钟。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掌握抗菌药物使用的原则,正确合理的使用抗生素,防止耐药菌的产生。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合理、
有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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