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司法审查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司法,行政,制度,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台湾地区,环境。
司法审查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沈伟[1](2019)在《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缘起、演进、机理和缺陷》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我国司法机关正在不断促进、强化对仲裁的司法支持,进一步规范对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处理、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程序等,同时也进一步深化对可能存在的恶意仲裁、虚假仲裁等行为的监督。针对于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的法教义学的研究,我们的基本判断是,我国能够提供相对稳定的法律制度来促进外国或涉外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7卷 总第17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文集》期刊2019-12-01)
王韧[2](2019)在《公证书证据效力审查新探——构建公证司法审查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公证书作为诉讼证据具有高于一般证据的证明效力,但在实践中其效力又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造成某些公证上的错误,使其公信力下降。因此需要对公证书的证据效力进行审查。本研究以解决此问题为目的,探索构建公证司法审查制度,明晰其概念内涵,从叁个角度分析构建该制度的可行性,并试图勾画该制度得以实施的策略。(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7期)
穆美丽[3](2019)在《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模式的完善——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建构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被认为是《行政诉讼法》修法的重大革新之果。然而,该制度在具体运行的过程中,因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而表现出审查强度不足、审查流于形式等弊端。面对大量涌现而违法情况频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何对之进行有效的监督便成为拷问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重大课题。而打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受案范围之门、创设相应的管辖制度、确立合理性审查标准、明确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裁判权则是消弭问题的有益尝试。(本文来源于《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苏韵涵[4](2019)在《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司法审查制度现状与完善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预防原则在环境监管中的具体体现,对该制度的司法监督直接关系到中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当前公众环境维权意识的普遍增强,公众更加关注生活环境的安全性,这就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司法审查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国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司法审查制度,在制度本身、具体落实和司法实践上仍存在一些不足,为促进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对其进行研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司法审查制度对于公民合法环境权的保护,利于实现真正的环境正义。(本文来源于《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王东伟[5](2019)在《台湾地区行政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运行及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4条和第201条对行政裁量行为司法审查的基准及诉讼类型进行了规定,建立了对行政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该制度的建立以台湾地区在学理上有相对成熟的裁量瑕疵理论以及"行政程序法"上明确规定了行政处分应当遵循的一般法律原则为前提。在司法实务运行中,"行政法院"也发展出了相对稳定的裁量瑕疵的类型和标准,对行政裁量行为的控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些经验对我国大陆地区构建行政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文来源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陈依卓宁[6](2019)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罗豪才先生认为,“司法审查是实现让‘人人起来’,又通过严格司法程序来‘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最可靠和最有效的法律制度之一。”然而,我国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常常焦虑不安,这一点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中体现得尤为明显。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一种方式,弥补了法律在执法层面的操作空白,已成为当下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其所涉事项繁多,与公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实践中,各种突破法律底线、公权打劫并突出部门本位和地方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层出不穷,不仅削弱了政府公信力,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更对我国法制统一造成很大破坏。我国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经历了从绝对不审查到一并审查的变迁,这与我国的民主法治发展进程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随着党的十九大报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的提出,各项行政法律、法规不断完备,依法行政的理念深入人心。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已成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当前,国内学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划定、类型、效力以及监督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讨,同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也有了比较深入的探索,对于一些基本的理论和方法已经达成一定的共识;然而,即便在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明确授予了法院一并审查权和2018年出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一并审查权进行细化之后,关于审查方式、审查强度、合法性等问题仍然使学界和实务界感到困惑。故此,本文以制度完善为轴心,重点基于实证分析视角对与其密切相关的审查标准、审查强度、审查效力、审查模式以及配套保障制度等方面给予研究,以期尝试进一步建构契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论文共由五章组成。第一章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产生与发展”为题。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产生与发展,除了遵循司法审查产生与发展的一般规律外,也深受我国传统权力结构影响以及特有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从而呈现出具有中国特征的基本样态。本章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对本文所研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内涵进行了明确;第二部分,从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叁方面对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体系进行了简要回顾;第叁部分,分别论述了分权制衡、责任政府、法律优先叁项理论原则,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研究的理论基础;第四部分,以我国的权力结构形态为视角,通过分析影响权力结构的历史因素,揭示了其对我国司法审查所产生的深刻影响,并进而对司法审查产生与发展历程进行简要的历史回顾;第五部分,以民事诉讼中的审查活动为视角,从审查的必然性、行政规范性文件进入民事诉讼的路径、审查现状以及审查逻辑和审查方法等方面,对如何完善民事诉讼领域的司法审查进行了探索和思考。第二章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综述”为题。无论是受外部传统权力结构影响还是制度规范本身建构不完善,不可否认的现实是,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权在行政诉讼中的运行状况并不理想。为此,有必要对现行制度与运行现状进行审视与反思,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本章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在现有法律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将审查过程中所涉及的要素抽离进行分析,从文本的法律规定与审查要素两个视角,梳理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概况,进而发现其在审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第二部分,围绕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和效力四个要素,分别对英国、美国、法国和德国的行政规范司法审查制度进行简要介绍并总结相关经验;第叁部分,以现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运行为检视,从程序角度对该制度在启动和审查环节的运行状况及存在的争议点进行了分析和思考;第四部分,在梳理审查制度运行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造成制度空转、司法审查力度孱弱的根本性原因以及破解难题的现实条件。第叁章以“一并审查模式之完善——以审查标准和审查强度为视角”为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模式本质上体现了被动司法与能动行政之间的关系,本章立足现实审视,结合域外相关经验与启示,对审查标准和审查强度这两个直接关乎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核心问题予以重点研究,以期对现行一并审查模式实现合理可行的调试与优化。本章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产生到适用的动态视野下,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及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在审判实践中的表现形式进行了更加深入的阐述,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事实审查与法律审查相结合的审查原则;第二部分,针对目前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合法性”审查标准的理解和认定不一的情况,在现有审查标准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针对解释型规则和裁量型规则分别适用权力标准、合法性标准、合法性延伸标准的两水平、叁垂直的立体式审查标准;第叁部分,从探析审查标准与审查强度的内在逻辑入手,构建了“多种强度+多元标准”审查模型,并结合富有典型意义的实际案例加以论证;第四部分,从横向与纵向两个维度,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效力进行了分析,为关于司法审查制度的配套制度设计提供更加明确的方向指引。第四章以“向前一步——直接审查模式初探”为题。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直接审查制度相比较,一并审查制度存在着与生俱来的局限性和缺陷。我国是否已经具备实行直接审查的基本条件?与一并审查相比,在直接审查中更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这些都是本章将要回答的问题。本章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从政治体制因素、救济有效性因素、法的稳定性问题、司法权威因素四个方面对比分析了一并审查制度与直接审查制度的优劣性;第二部分,在直接审查制度具有天然优势的结论基础上,从外部法治环境基础和内部司法能力基础两方面论证了在现有国情下,我国已经具备了确立直接审查制度的基础条件;第叁部分,从明确管辖设置、严格限制启动条件、审查可诉性、认定适格原告、判决中的利益衡量、重视行政专业化六个方面重点强调了在直接审查中需要予以特别关注的问题。第五章以“配套制度的若干思考”为题。笔者尝试以司法审查产生效力的方式和范围为基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配套制度的完善作出有益的探索和思考。本章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从建立审查结果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司法回应制度、赋予法院备案审查建议权、司法建议公开化四方面对现有司法建议制度加以完善;第二部分,围绕责任性质、归责原则、责任分配叁要素对行政机关内部的问责机制进行完善,并提出在现有问责机制基础上,构建以行政备案制度为枢纽的责任追究机制;第叁部分,指出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最根本的方案在于,通过司法改革彻底消除司法权运行行政化的弊端,以法官职业化为进路,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期刊2019-06-10)
王鑫[7](2019)在《逮捕司法审查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是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个,逮捕强制措施适用的结果往往是禁止或剥夺人身自由,因此,逮捕审查的必要性也因此占据重要地位。在我国,逮捕审查分为审判前的审查和审判中的审查,分别指检察院的审查和法院的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审判前的检察审查往往占绝大部分。然而在西方一些国家,如果确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须由法院审查后确定是否羁押,对某些紧急情况可以先行无证羁押,但在羁押行为做出后要将被羁押者立即交由法院审查,以确保羁押的必要性。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看,逮捕由处于中立地位的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更能保障逮捕强制措施适用的公正进而保障人权。本文以Y州为例,通过分析逮捕强制措施现行的法律制度以及存在问题,同时对西方国家逮捕制度分析比较的基础之上,对我国逮捕司法审查提出自己的看法。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我国逮捕司法审查的研究现状进行总体概括,同时指出研究逮捕司法审查的意义和目的,有利于保障人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第二部分:对何为逮捕,何为司法审查进行概念梳理,对逮捕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可以看出逮捕是以剥夺人身自由为前提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因此,客观公正的逮捕审查尤为重要。同时,从比较法的视角对西方国家逮捕审查进行研究分析,一般都是由中立的法院作为逮捕司法审查的主体,但也规定了例外情况能及时打击犯罪,西方国家的成熟制度是我国逮捕司法审查制度改革的良好借鉴。第叁部分:梳理了我国逮捕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程序现状,同时以Y州为例,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我国逮捕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叁个方面:第一,逮捕缺乏监督及制约;第二,逮捕强制措施适用率过高;第叁,缺乏对被追诉人的司法救济。第四部分:针对上述章节我国司法审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法院作为中立地位审查逮捕强制措施的必要性,探讨我国司法审查制度构建的设想。逮捕司法审查的由法院作为审查主体,在各基层法院设立专门司法机构,采取逮捕前司法授权和逮捕后司法救济。第五部分:结语(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期刊2019-05-16)
李希[8](2019)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现治理社会职能的重要手段,但现实中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存在,给行政机关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留下隐患。因而,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促使其制定正确合法、科学合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2014年我国正式在法律上确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赋予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力;2017年又以司法解释形式对该制度进行了专章规定。但事实上法院对规范性文件审查面临严峻的实践运行挑战,包括法院直接承担审查请求、审查规章的诉求突出、实务审查标准单一及审查结果效力弱等问题,致使规范行政机关权力运行、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制度目的无法真正得以落实。可见,实践运行问题已成为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目的实现及发展的一个羁绊,也是研究该制度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因此,当务之急应以实践运行角度为切入点,对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践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从基本原则、审理条件、审理阶段及后续处理阶段等方面提出具体解决建议,实现我国该制度立法规定的突破性改变,充分发挥其实效性,进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政府及法治社会的建设。(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期刊2019-05-01)
沈伟[9](2019)在《我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规范分析——缘起、演进、机理和缺陷》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仲裁司法审查的司法解释,以此为依据,通过规范分析的方法,梳理这一制度的发展背景、演进过程、机理变化和存在缺陷。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从制度原则、受理规则、审查标准和裁定效力等多方面做了改进,并逐步与《纽约公约》和《仲裁法》等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接轨。但是,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仍存在"内外有别"、"报核制度性质不明"及"有悖诉讼法原理"等缺憾。在详细分析最新规范的优劣之处后,应用法释义学方法,针对尚存的理论盲阈逐一分析,以期在未来司法实践中为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运行提供理论支撑。(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9年01期)
谭波[10](2018)在《论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补强——以《行政诉讼法》第53条和新司法解释为背景》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补强,经由行政诉讼法而进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补强了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流程,但需要关注其与行政复议审查及备案审查的契合;同时,也需要注重法院的司法审查能力和责任意识的强化。在未来确立该领域司法审查发展趋势时,要注重从制度本身的发展方向与定位上进行近景分析,也要从诉讼类型、司法组织以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关系上进行统括整合,以期该种制度模式的远期改造可以持续地契合国情。(本文来源于《福建江夏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司法审查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公证书作为诉讼证据具有高于一般证据的证明效力,但在实践中其效力又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造成某些公证上的错误,使其公信力下降。因此需要对公证书的证据效力进行审查。本研究以解决此问题为目的,探索构建公证司法审查制度,明晰其概念内涵,从叁个角度分析构建该制度的可行性,并试图勾画该制度得以实施的策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司法审查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沈伟.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缘起、演进、机理和缺陷[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7卷总第17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文集.2019
[2].王韧.公证书证据效力审查新探——构建公证司法审查制度[J].法制博览.2019
[3].穆美丽.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模式的完善——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建构为视角[J].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2019
[4].苏韵涵.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司法审查制度现状与完善对策[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9
[5].王东伟.台湾地区行政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运行及借鉴[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6].陈依卓宁.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
[7].王鑫.逮捕司法审查制度构建[D].延边大学.2019
[8].李希.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9
[9].沈伟.我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规范分析——缘起、演进、机理和缺陷[J].法学论坛.2019
[10].谭波.论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补强——以《行政诉讼法》第53条和新司法解释为背景[J].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