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云峰:黑格尔的家庭伦理观及其对“任性”的拒斥论文

吕云峰:黑格尔的家庭伦理观及其对“任性”的拒斥论文

摘要:黑格尔基于其思维辩证法推动,将两性之爱的自我意识上升到伦理之爱,奠定婚姻家庭的前提和根基;同时论述了家庭作为直接的自然的伦理实体形成的三个辩证环节即主观性的爱与婚姻环节、客观性财富和权力环节、主客观统一性的对子女教育环节。黑格尔家庭伦理观对现代婚恋家庭“任性”行为的拒斥,不仅直接源于三个辩证环节的要求,更是广泛根源于后启蒙时代黑格尔独到的人类整体性伦理原则对现代性标志的个体主义的辩证超越。新时代追求美好家庭生活,仍要高扬伦理原则,反对家庭“任性”行为。

关键词:家庭;伦理;任性;个体主义

现代社会呈现较普遍的婚恋家庭问题,已是不争的事实。不少学者把问题的根源追溯到个体主义主导的社会现代性根源上。个体“任性”似乎普遍成为问题的直接概因。任性,意味随意、或不经理性反思的下意识的行为。黑格尔意识哲学正是专注研究人类意识发展规律的思想体系,他以人类两性之“爱”这种独特的自我意识的发展作为其思辨研究的起点和逻辑线条,将理性主义爱情观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建立了他深刻而独特的家庭伦理观。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婚姻中的任性要服从婚姻的本质,而不是相反,即婚姻的本质服从婚姻中的任性。那么婚姻的本质到底如何,它如何“约束”婚恋者的“任性”,黑格尔或能带给我们新的启示。

一、伦理的爱:婚姻家庭的前提和基础

黑格尔的家庭伦理观,离不开爱、婚姻和家庭三者关系,而其源起与基本思想在于其“伦理性的爱”。在黑格尔看来,何为伦理性的爱。这可从黑格尔反对当时三种主流婚姻观来把握。

第一种观点主张婚姻是“一种性的关系”。[1](p177)自然主义法学家的代表费希特就持这种婚姻观。他说:“婚姻是在两性中通过性欲建立起来的。但是,希望缔结良缘的两个人中的任何一个都不一定承认这一点。”[2](p570)这种观点,遭到黑格尔强有力的反对,他认为婚姻远不只是“始终的性的冲动”,还有很大程度上关联它、可以先于它,却又不止于它的“精神”特别是“忘我无私的精神”成分。[3](p327)

我国制定的幼儿园指导纲要主要把幼儿园的教育内容分为,幼儿健康方面的教育、幼儿语言方面的教育、幼儿社会方面的教育与幼儿艺术方面的教育,体育是属于健康方面的教育内容[1]。在进行体育方面的教育时,一般分为基本动作的学习、身体素质方面的练习、对体育器械方面的练习和体育游戏方面的练习,成都市目前幼儿的户外游戏与体育活动中也体现出这样的内容。

第二种观点以康德为代表,仅把婚姻当作民事契约关系。他认为,“婚姻是两个异性之人,为终身互相占有对方之性官能并依据人性法则而达成的一种契约。”[4](p94-95)黑格尔认为这是一种粗鲁的任意的“按照契约而互相利用”的降低尊严人格的形式;显然它将婚姻关系仅仅只是“物化”为了一般人甚至陌生人之间的约定的某些权益关系。而黑格尔认为,婚姻绝不是一般民事主体间的契约关系,而是要求双方为获得对方的认可和彼此统一,而主动扬弃各自的先前的难于契约描述的独立性,而形成统一的家庭共同人格。

黑格尔从伦理概念逻辑的思辨、现实和历史的发展的角度,在家庭伦理思想基础上,建构了他宏大的人类整体社会生活伦理化思想体系。其一,黑格尔以其家庭作为最自然、直接和最基础的伦理实体形态,将其辩证延伸到市民社会和民族国家的领域,把家庭、市民社会和民族国家纳入伦理实体演变的三个大的辩证环节,从而将伦理精神推展到他所谓最高最完美的民族国家伦理实体的形态,开创性的确立了他最为独特宏大的伦理学视域。黑格尔在其《精神现象学》中,伦理阶段主要指向礼俗伦常,和自然和谐状态下的国家,而在其《法哲学原理》中,“伦理阶段则指向后启蒙时代的统合法治、道德和伦理宪政的现代国家,此处的伦理,不仅包含了前述伦理概念的内容,而且必然是在对启蒙后的法权乃至道德的统一和超越,它是在对法权和道德的反思的基础上达到的统一。”[9]黑格尔认为,与国家社会层面紧密相关的抽象法权利、道德,不过是家庭作为直接的自然的初级伦理实体向更广阔普遍性的人类社会生活领域的辩证发展,不过就是整体性伦理精神发展的辩证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的基础部分。其二,在黑格尔所处的后启蒙年代,人们继续喊着“自由、民主、平等”的思想口号,高举现代标志性的个体主义和理性主义大旗,将“个体”及其“思想”从天然不平等的封建等级及宗教迷信的桎梏束缚中解放出来,还人予“生而平等”和“天然理性”的天生属性,这本有无可比拟的划时代的进步意义,也成为黑格尔建构伦理精神实体的继承和基础(实体中的个体间是完全的人格平等的)。但启蒙运动后,个体主义和工具理性的张扬膨胀却带来传统伦理缺失、共同信仰虚无、社会物欲横流、人的价值感尊严感家园感流失等等不良社会现象。从这个纷乱大时代的主题出发,“黑格尔重构了传统伦理学的外延和内涵,对伦理学的核心概念进行了厘定,并从辩证发展的视角将伦理的真谛指向为一种共同体精神。”[1](p187-188)这种共同体精神,就是对现代性个体准则的辩证超越。在“普通人当中,他可以任性而为时,就信以为自己是自由的,但在这种任性中他恰是不自由的”。[9]“人是能思维的,他要在思维中寻求他的自由,即在他的概念中寻求,但是这种抽象法无论怎样崇高、怎样神圣,如果他仅仅把这个(意见)当作思维,且这种思维只有背离公认而有效的东西并且能够发明某种特殊物的时候,才觉得自己是自由的,那么这种法反而变成不法,变成任性。”[10](p25)因此在黑格尔看来,这种任性源自个体主义的膨胀,只是纯主观性的、抽象独立性的自由,还缺乏通向现实自由指向的客观性环节,实际是否定性的自由,这里任性就是抽象法和道德阶段的缺乏客观性对象的伦理的辩证阶段,它需要与客体结合才能实现真正伦理精神,才能获得现实的自由。其三,黑格尔从人类社会原初状态的历史开始考察、到启蒙运动后现代性社会对个体主义提倡和张扬,都发现人其实离不开个体性向普遍性的统一、离不开个体与共同体的统一,即离不开共同体。他认为,也只有如此,人才可以克服天然惧怕的孤独与空虚,通过积极扬弃自身抽象独立性,与他人达成更大普遍性的共同体,从而实现现实的自在自由。也就是说,这种现实的自在自由,从历史的原初开始,就扬弃了个体自身的抽象独立性,即反对“任性”。或者说历史反对任性。

在深化改革的探索中,云南在全国实现了“四个创新”、创造了“四个全国第一”,即:创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模式、创新林权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创新林业产业发展方式、创新林业投融资方式,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林权管理信息化的省份,在全国第一家开展林权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林权抵押贷款规模连续7年位居全国前列,在全国率先开展经济林木和观赏苗木抵押贷款。

第三种观点来自启蒙运动后浪漫派的看法,认为婚姻仅仅建立在爱的基础上。其代表人物施莱格尔认为,“爱情是实体性的东西,婚礼这种外在仪式,不仅多余还会破坏爱的纯洁性和真挚性。”[1](p181)雪莱强调婚姻不属于任何世俗规范或宗教教条,真正的爱“能跳跃一切藩篱”,[5](p772)黑格尔认为若婚姻仅以纯粹易变的情感性的爱为基础,那意味着婚姻可能随时受偶然性、情绪性乃至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冲击而轻易解体,如冲动离婚、一夜情、破产等,而这是伦理实体所固有的超越个体原则所不允许的,因此也是黑格尔所反对的婚姻观。

实际上,黑格尔家庭伦理观只是其包括家庭、市民社会乃至现代国家伦理思想在内的极其丰富的伦理思想体系的起点和基础部分。而他建立起的独特宏大的人类社会生活整体视域下的伦理化思想体系,正是他在后启蒙时代对传统伦理的现实、历史的考察和伦理概念逻辑思辨的结果,是对启蒙运动开启的作为现代性标志的个体主义的辩证否定、统合和超越。这就为我们反对现代性社会人们的任性行为,尤其是婚恋家庭场域中的任性行为,提供了最具宏大时代背景和严密理论体系基础的有效思想武器。

二、伦理实体:家庭演进的三个基本环节

黑格尔认为,夫妻与子女间互动关系体现了家庭伦理活动的主要部分,是家庭伦理生活中主观性环节与客观性环节的“肯定性的统一”。如果就上述家庭客观性维度和环节来讲,夫妻双方的统一还停留在外在物和形式,那么在对子女的关爱和教育上,夫妻之间的统一就上升为一种精神的东西,即夫妻在子女身上时刻体验到共同的爱,一种统一活的精神实体。其中最典型的内容就是父母对子女的教育。黑格尔认为,“子女有被扶养和受教育的权力,其费用由家庭共同财产来负担。父母……有矫正子女任性的权力”,教育的含义“就在于破除子女的自我意志,以清除纯粹感性的和本性的东西”。[8](p25)这里对子女教育的肯定性目的就在于使他们学会“伦理的生活基础的爱、信任与互助”,以维持现有家庭伦理生活以及获得组建未来家庭的伦理意识和能力;对子女教育的否定性目的在于培养子女独立健全的社会化人格,以获得家庭外社会中独立发展包括新组建家庭的能力。这两种对子女教育的目的辩证统一,意义积极。黑格尔在此还认为,作为伦理实体精神的家庭统一体必然面临解体,这里可总结包括“情感解体”“自然解体”“子女成长性解体”三类。家庭作为统一实体性人格虽然反对成员的退出,但一旦夫妻感情破裂造成家庭的“情感解体”,那它在现实层面不得不被允许可以离异,但这种离异不能任意随性,要通过黑格尔所说譬如宗教和社区伦理权威来裁定。这种解体是家庭伦理生活的主观性情感根基发生动摇,而不得不面临的自然发生的结果。这和家庭成员亡故造成家庭的“自然解体”,在黑格尔看来,都并无家庭伦理方面的积极意义。但子女受到家庭教育获得独立成长自由人格并组建新共同体,即带来“子女成长性解体”,这种解体在社会发展大视野下,就具有家庭伦理实体向前继续辩证发展的积极意义。

1.“爱”与婚姻是其家庭伦理的根本性规定和主观性环节。

黑格尔认为,财产与权力是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物质性维度和客观性环节。在黑格尔法哲学的伦理阶段,男、女以婚姻的方式形成家庭,个体性双方放弃了自然和单个人的人格而上升到用伦理精神统一的家庭的共同体人格。但这种两性人格统一,还仅限于概念,还未实现它外化实体性人格的定在。黑格尔由此认为,还须采取将与共同体人格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甚至互为条件的家庭财富和权力等形式纳入共同体人格中,这样夫妻双方也只有采取完全平等共有共享家庭财富和权力的形式才能适应和促进这种共同体人格。这实质上就是彼此自我意识到的伦理性的爱,通过婚姻排除偶然性、冲动性后的稳定的爱的外在物化或客观的自然延伸,使婚姻家庭成为普遍和持续的外在实体性人格存在。不过,黑格尔主张,并非“客观家庭权力所要求的统一”是维系家庭实体的本质方面,而是“爱”。正是伦理性的爱通过婚姻实现了两个个体的结合,进而通过“爱”来统摄物质关系。由此,黑格尔很自然的认为,这种被“爱”统摄的物质关系,就因为家庭中爱的维系与否而呈现出两种不同可能阶段的“意识的定在”,一种即爱维系的家庭统一阶段,“爱”所统摄的财产权利等物质关系,显然是平等共享的积极自由与肯定性的义务关系;另一种是在爱不能维系的家庭解体阶段,这时候原有“爱”所统摄的完全平等共享的这种积极关系又被逐渐还原为各自抽象独立性诉求显现,对统一体采取外在对抗的形式,表现为对财产、对家庭成员承担各类费用等的分割。家庭中爱的维持与解体,自然决定了爱对物质的统摄关系与否,也总体说明了财产权益关系正是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物质性维度和客观性环节。黑格尔认为,“对夫妻共同财产加以个体性的限制的婚姻协定,只有在婚姻关系由于自然的死亡或离婚等原因而解体的情况下,才有意义”。此外,黑格尔反对把婚姻当作达到其他目的手段,即把财产、社会地位、政治因素等考虑作为缔结婚姻的决定性因素。

为使控制算法更易实现,采用二维模糊控制器进行设计。以XOZ平面为例,纠偏控制器由2个模糊控制器构成,一个模糊控制器的输入量为偏移εXOZ和偏移改变量ΔεXOZ,另一个模糊控制器的输入量为角度偏差θXOZ以及角度偏差改变量ΔθXOZ,2个模糊控制器最终得到2个液压缸压力差ΔPXOZ-1、ΔPXOZ-2,通过式(1)进行结合,结合系数为α。

2.财产与权力是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物质性维度和客观性环节。

黑格尔认为,“爱”是家庭伦理形成与存在的根本性规定和主观性环节。首先,“爱”是一种理性的自我意识,是发展成为伦理性的爱,形成家庭稳定存在的根本性规定和主观性环节的意识根源方面。这个主观性环节的意识根源方面包含两个层面的深层意识,即第一层面,“我不欲成为独立、孤单的人”,[1](p175)第二层面是“我在别一个人身上获得了他人对自己的承认,而别一个人反过来对我亦同”。[1](p175)也就是说这种“爱”,是要通过实现这两个层面而实现对自身的感受,即我愿为获认同、有交往、不孤单而积极放弃自身作为个体原有的抽象独立性、在与所爱“他获她”人的独立性相统一的过程中,克服孤单,获得良性互动交往基础上的爱的感受和与对方的统一,这正是意识积极自愿对自身的“积极否定”和对对方主动让渡的结果。其次,爱以客观关系为对象,是对“自我与别一个人或几个人在团结、协作与义务等客观关系上”的理性自觉意识,是主观性环节的意识对象方面。这一对象方面特指两个个体抽象自我外在独立性相互理解、让渡和彼此对象化后的主体间的辩证关系,体现出由个体指向向包含个体在内的关系指向的“否定之否定”的辩证逻辑层次的跃迁,“它扬弃了那种特异化、主观任意的爱慕,上升为一种伦理性的爱。”[7](p9)最后,爱以婚礼形式确立婚姻的伦理关系,形成直接的家庭。黑格尔认为,婚礼是确立婚姻伦理关系所必要的,这就形成了构成婚姻家庭的主观性环节的意识外化方面。他认为婚礼这种形式本身就具有伦理的普遍性意义,只有经历婚礼形式,婚姻才能在伦理性上宣告成立。正如他认为,婚礼中的语言是最富于精神主观性的定在,它“使实体性的东西得以完成”。[1](p180)黑格尔进而认为,作为伦理性精神的爱在家庭阶段,就具体表现为家庭成员间的恩爱、信任、互助的行为本身,是伦理性爱的精神的自在自为性存在,而不是纯粹抽象的爱的概念,这是伦理性的爱在家庭生活中的实体性存在,而这正是家庭与婚姻的根本方面。

3.夫妻与子女的互动关系是家庭伦理思想的主要内容和主、客观统一环节。

黑格尔家庭伦理观关乎爱情、婚姻、家庭的思想研究,是其丰富精神哲学体系中重要而独具魅力的内容。他有关爱情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美学》,有关婚姻、家庭的思想主要集中在《法哲学原理》,而经过现象学抽象后概念化的婚姻与家庭思想则主要反映在《精神现象学》。要从其丰富著述中把握其家庭伦理观的内涵和实质,可以从其独特的精神哲学——意识(精神)自我发展的视角,通过深入了解其家庭伦理实体形成演进的三个辩证环节,即主观环节、客观环节及主客观统一环节,来集中加以了解。

综上所述,黑格尔对家庭作为伦理实体的概念演进进行了阐述。他运用思辨辩证法,演绎出绝对精神实现进入人类家庭生活前(进入人类爱情)、后(婚姻关系确立)的家庭(理性自我意识)的辩证发展的三个环节阶段,即主观性的伦理性的爱的环节、客观的家庭财权关系环节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对子女关爱和教育环节。实际黑格尔描述了家庭作为伦理精神的生成、发展和消亡过程。总之,在黑格尔精神哲学看来,家庭就是直接的自然的伦理实体,是由伦理性的爱,通过婚礼形式和婚姻关系确认的由夫妻及其子女多主体关系共同组成的人类社会有机世界中的最自然直接的精神共同体。

三、伦理原则:反对现代婚恋家庭生活中的“任性”

综上,不难看出,黑格尔把作为婚姻和家庭形成基础的“爱”,同动物式性活动区分开来;并把这种即将承载家庭诸多人员关系的“两性之爱”即一种理性的自我意识关系上升到作为某种极其重要长久的关系实体稳定下来,即这种关系不应受到民事契约只为相互利用充满不稳定的可能性的影响,也不要因爱的浪漫受纯主观易变的影响而影响。黑格尔认为这种理性稳定的自我意识的“爱”应含有与他人之“爱”的统一并具有“普遍性”的类似结构和认同。这样在黑格尔看来,就形成了道德哲学层面“个体”与“实体”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单一物”与“普遍物”的关系,“个别性”与“普遍性”的关系,这也就是“伦理关系”。因此,黑格尔通过反对上述三种婚姻观,明确认定,导致婚姻的爱情必然是伦理性的爱,而婚姻关系是一种稳定的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的关系。黑格尔指出,这种关系,当然包括作为两性交媾和繁衍后代的自然生活部分,这不过是肉体上的“自然的统一”关系,而更重要的,还应当包括夫妻双方内在“精神的统一”。这两个统一,源自性爱,但远超于它而无限统一于精神,构成婚姻家庭生活中人的、物的、活动的派生、装饰与表现。因此,正如樊浩教授对伦理在法哲学和《精神现象学》中的不同含义进行对比后所说:“伦理是一种普遍性,家庭之所以成为伦理实体,就是因为它具有了并且体现了伦理的这种普遍性。”[6](p173-174)这种构成婚姻家庭基础的,将自我意识的“爱”完全涵于对他人之“爱”中而具有普遍性属性和统一性人格的爱,就是伦理性的爱。

由于生理学理论知识博大精深、各生理系统又有复杂的联系,从而使学生们普遍感到生理学难学.很多学生学起来感到有一定的难度,甚至产生畏难心理,极大降低了学习的积极性. 部分学生没有认识到该课程对生物从业者的重要性,认为跟专业课没有太大联系,有的学生甚至抱着及格即可的心理,不能深入学习该课程,从而影响了学习效果.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生理学的教学质量.

综上所述,作为共同体精神的伦理被黑格尔视为一种发展中的人类精神,它既是概念逻辑、也是历史和现实发展的产物,是“人的第二天性”。因此,伦理原则实际就是拥有自由意志的个体在包括家庭婚恋生活在内的整个社会生活领域的整体的生存生活方式,和自由居留活动的原则规范。显然伦理性原则,是对后启蒙时代个体主义的辩证否定和超越。它保留了反对封建思想和宗教制度所形成的个体主义的积极意义——人生而自由平等的合理思想,即将它纳入人与他人,与社会和国家结成的能够实现真正自由的共同体精神即伦理实体中,而巧妙摒弃了个体主义膨胀、泛滥带来的抽象个体性即任性。当然婚恋家庭场域中的任性行为,源自现代个体主义的张扬,也就应该止步于婚恋家庭伦理原则乃至整个社会生活的伦理原则。

四、结束语

黑格尔在其思想丰富深刻、逻辑极其严密的哲学体系里,将其爱情婚姻家庭观提升到理性主义的最高度,其伦理观也被不少西方思想家认为是伦理史的顶点。他的家庭伦理思想也正是从这两大特点上给后来研究者予重要影响的。其实黑格尔思想体系中,他并未将“家庭”与“伦理”两个词连起来使用,在他那里伦理始终是绝对精神为实现其自身绝对自由,而外化为现实世界过程中的不可逾越的阶段和辩证环节,家庭只是伦理的直接起点和直接阶段。家庭与伦理的这种环节与整体关系,为学者们研究家庭场域下的人类活动规律提供了极大空间。总体可以说,黑格尔的家庭伦理思想,是通过其高度辩证的理性主义和宏大的人类活动伦理主义原则对后来学者在与家庭相关的哲学、伦理、道德、社会学、法律、心理等领域都产生重要影响的。大致影响有两大趋向特点。

4.药材规范化种植面积和认证情况。种植面积甘肃最大,达100万亩,其他省(区)几十万亩不等,GAP认证基地陕西最多,为7个。

其一,唯物史观改造下的应用研究。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从唯心主义思辨的立场出发,从根本上倒置了人类现实的物质生产方式和水平对爱情、婚姻和家庭等社会意识心理的根本作用和关系,掩盖了资本主义家庭伦理虚伪性,同时马克思也反对他最终形成的宏大而严谨国家伦理体系和原则只为论证他所在普鲁士政府国家的终极完美性,但黑格尔在家庭伦理观基础上,所建立的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基本伦理精神和原则是马克思主义视域下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观念所肯定的。

其二,资本主义现代化家庭危机背景下家庭行为的研究。黑格尔家庭伦理思想对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西方普遍的家庭道德危机背景下的家庭问题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表现在对黑格尔家庭伦理思想的新解读、解释和重构研究,包括与其他相关学者论述的对照比较研究。总体看西方学者对家庭问题的研究带上了实用性、综合性和全球性的特点,还是很自然地重视了人的自然属性而轻视人的社会属性;过于强调技术的作用,忽略社会制度和生产方式的作用;尚未把家庭、社会的和谐构建有机地结合起来研究。因此,不得不说黑格尔以家庭共同体精神为精髓的伦理原则虽在后期西方学者研究中得到贯彻,但也逃不过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经济和个体主义原则的根本作用。这也正如现代性问题研究著名学者——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哈贝马斯所认为的那样,黑格尔伦理生活的考察置于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的语境中,揭示了黑格尔思想同当代自由主义之间的分歧,但这极大拓展了黑格尔伦理思想在家庭生活领域反对自由主义的当代意义。

参考文献: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费希特.费希特文集:第2卷[M].梁志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3]黑格尔.美学:第2卷[M].朱光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4]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沈叔平,译.林荣远,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5]雪莱.雪莱抒情诗全集[M].江枫,译.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1996.

[6]樊浩.伦理实体的诸形态及其内在的伦理道德悖论[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6).

[7]黄其亮,姚亮.黑格尔与马克思的家庭伦理观对比刍议[J].学时研究,2018,(10).

[8]冯川.论黑格尔伦理学的几个突出创见[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

[9]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10]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中图分类号:B516.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19)09-0096-05

作者简介:吕云峰(1972—),男,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 高思新

标签:;  ;  ;  ;  ;  ;  ;  ;  ;  ;  ;  ;  

吕云峰:黑格尔的家庭伦理观及其对“任性”的拒斥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