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霞:施特劳斯、洛克与上帝——反思施特劳斯对洛克自然法理论的解读论文

赵玉霞:施特劳斯、洛克与上帝——反思施特劳斯对洛克自然法理论的解读论文

·政治学研究·

〔摘 要〕施特劳斯对洛克颠覆传统的解读,是以上帝从洛克的自然法理论中被剥离为起点的。他通过“洛克未将上帝与启示作为自然法的一部分”“理性法是完全以个人为基础”“理性不过是个人自然权利的道德教诲”这三个步骤或命题,将上帝从洛克的理论中剥离出去,从而构建其别具一格的洛克自然权利理论。然而,施特劳斯理论构建中存在明显的偏颇之处,以此反驳施特劳斯对洛克自然法理论的解读,进而反思施特劳斯对洛克自然法理论的阐释与解读,能更好、更合理地理解洛克的自然法理论。

〔关键词〕施特劳斯;洛克;上帝;自然法;理性

引言

在施特劳斯眼中,洛克是现代自然权利理论的重要代表,是一个背离传统自然法理论的霍布斯主义者。他对洛克的这一解读,使得学界大惊失色,甚至同一学派内的扎克特,也对他的这一解释提出了异议。扎克特指出,施特劳斯未认识到霍布斯与洛克的真正的分道扬镳之处[1](P4-5)。其他政治哲学家如约尔顿、邓恩等也对施特劳斯的解读持有异议。约尔顿则完全站在施特劳斯的对立面上,提出了更为严厉与直接的批评,“要不是因为施特劳斯对洛克的这个‘指控’的严重性以及他的研究方法,他的鼎鼎大名,要不是因为只有阐明施特劳斯的那些更为明显的错误才能澄清洛克的学说,花力气来阐明这些误解真是毫无意义。”[2]作为解读洛克的另一派别——剑桥学派——的代表人物,邓恩对洛克自然法的解读与施特劳斯也完全不同,他认为洛克的自然法理论充斥着基督教思想[3]。因此面对如此多的异议,需要考证施特劳斯对洛克解读的合理性。

施特劳斯认为,洛克表面上虽然遵循传统自然法理论,但是这只是他的显白论述,洛克隐微地诉诸了霍布斯。表面上洛克同意自然法是上帝意志的体现,表达了典型的基督教的自然法观念;但是洛克实际上强调理性法与启示法的分野,并故意用启示法来反对基督教的观念[4](P210)。施特劳斯认为洛克一方面通过考察自然法的约束力,指出上帝及其制裁只有启示法能够认识,将启示法作为完全的自然法。另一方面,通过言行不一致的隐微写作手法,暗示读者他并不认同启示法作为其理论的基础。至此,施特劳斯将作为启示的神法赶出洛克的自然法理论,即“洛克反对将上帝作为自然法的约束力,未将启示法作为上帝的一部分”。其次,施特劳斯认为洛克在探讨理性法时,将理想法的约束力置于个人,而不是上帝,因此理性脱离了上帝的管控;即“理性法是完全以个人为基础”。最后,施特劳斯通过对理性的重新阐释——自然法是以自然权利为基础的,将洛克的自然法理论等同于霍布斯的自然权利理论;即“理性不过是个人自然权利的道德教诲”。正是这样的三个“命题”塑造了“施特劳斯的洛克”。

选取2017年7月~2018年7月我院收治的萎缩性阴道炎患者60例作为研究对象,按照治疗方式的不同将其分为观察组(雌激素联合甲硝唑)和对照组(甲硝唑),各30例。其中,观察组年龄58~75岁,平均年龄(60.2±3.4)岁,绝经时间3~10年,平均(7.3±2.4)年;对照组年龄59~76岁,平均年龄(64.2±3.1)岁,绝经时间2~12年,平均(7.9±2.6)年。对比两组患者一般资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考察施特劳斯对洛克的阐释,有许多路径可以考察其引证、逻辑、写作技巧(隐微论)等是否合理。本文试图考察施特劳斯理论构建的起点即从洛克与上帝的关系出发进行考察。因为无论是从生平著作:《宽容书简》《政府论》《论基督教的合理性》《论自然法则》,还是墓志铭,都不难看出洛克是一个虔诚的基督教徒。因此,洛克是否从其构建理论之初就将上帝抛诸脑外,这是有待论证的。本文试图通过阐释并反思施特劳斯对洛克自然法理论的解读与构建,反驳其三个重要命题的论证,进而反思施特劳斯构建洛克理论的动机,并给洛克自然法理论以更为合理的解释。

通信技术领域,4G应用的普及改善了网民的移动上网体验。工业和信息化部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1月,移动宽带用户(3G和4G)总数达到11.1亿户,占移动电话用户的78.9%。2018年1月,工信部信息通信发展司召开的“5G技术研发试验第三阶段规范”评审会,为下一步运营企业开展规模实验打下坚实基础。

一、施特劳斯对洛克自然法理论的解读

综上所述,施特劳斯对洛克的阐释,充满了误解,而其费心阐释,大多依赖于其对洛克其文本细致的关注与其独特的写作艺术的运用,但是其对洛克的解释依然是苍白无力的,因为有些假设是没有依据的[2]。

2.施特劳斯认为洛克将理性法的约束力全然归之于个人,并在自然状态中完成了这种权力的转移与授予,这一观点也是存在误解的。施特劳斯认为洛克放弃启示法作为完全的自然法,否则其就应该写一部圣经话语中的政治学。并以此为基点,提出了理性法完全不将法律的约束力归之于外在的上帝,进而施特劳斯提出了自然状态理论为不受神法约束的理性法证成。其实,洛克不写圣经话语中的政治学,洛克曾已阐述:“《新约》不可能被解释成政治理论或社会学说”[7](P187)而且不书写圣经话语中的政治学,并不代表上帝、圣经在政治理论构建过程中不存在,只是在具体政治事务上,并不需要他亲自到场罢了。关于自然状态的理论所谓的“证据”就更容易击破了。洛克即使没有考虑事关上帝的“堕落”状态,而使用了自然状态的概念,并不代表洛克的自然状态没有上帝,进而这一证据是不成立的。良心一直作为上帝约束人类的方式,但洛克将这一媒介摒弃了,这一论断也是片面的,正如施特劳斯所认为的洛克对待“良心”态度较为矛盾[7](P207),但是实质上洛克只是反对将良心看作认识自然法的媒介,而良心作为一种约束力依然保持。在《政府论(下篇)》第52节中,洛克曾明言自然的执行权要听从理性与良心的判决。足以可见良心作为上帝的约束力,在自然状态中并没有消失。其三,虽然每个人具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但是即使是处置罪犯,洛克也提醒“执行人”依据理性及上帝的诫命行使,行使权力的目的也仅仅是为了公众的利益,限度也只是罪犯不再犯罪而已,而这些种种都是上帝的意志所规定的。

至此,理性法成为仅关系个人幸福的部分自然法。施特劳斯紧接着论述道,虽然自然状态中,自然法的约束力是由个人的幸福决定的,但是自然法是否能担当起作为“法”维护人类幸福是存在疑虑的。自然法无法维护和平,甚至正是个人的执行权使得自然状态变成战争状态。所以自然法不是“法”,然而是什么呢?施特劳斯认为这种关于公共幸福的法,出自于对于幸福的渴望与痛苦的逃避。而这种对幸福的追求类似于霍布斯的对于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至此在施特劳斯笔下谨慎的洛克的隐微的面目——真实的霍布斯主义者——浮现出来。所以,自然法仅仅是根本的自然权利发出的维护生命安全的道德准则而已。这样自然状态中的所有自然义务其实质就是自然权利的要求而已,即“洛克已隐微地表述出自然法的来源或根据并不在上帝那里,而在人类自身自私和自保的本性当中。”[8]至此,施特劳斯的最后一个命题——“理性是基于自然权利发出的道德教诲”——论述完成了。施特劳斯将上帝唯一的狭小阵地——理性法与自然义务完全地丢出门外,而且自然法理论在洛克那里已经不再作为一个重要的理路而存在了,对此施特劳斯提出的证据是自然状态的无序性。

至此,施特劳斯至少将上帝及启示法排除到了自然法的约束力门外。那洛克的自然法理论是什么呢?施特劳斯认为倘若要有一种自然之光所能知晓的法,那种法必然由一系列无须假设来生或对于来生的信仰的规则所组成[4](P217)。这样的规则使自然法则变成部分的、无须道德根基的、关系公共幸福的道德法则。这种自然法的存在仅仅是“纯粹为了世俗幸福目的的自然法”[6]。而这种理性法是完全脱离了上帝的约束力,而将法律的约束力归之于个人的。施特劳斯认为比起神法诉诸上帝的个人的良心判断,理性法将法律的裁决权给以完全的个人,这样无须寻找上帝这一外在约束力的法,可以更广为人知[7](P211-213)。至此施特劳斯完成了第二个重要命题:理性法是完全以个人为基础的。施特劳斯认为“洛克完全将法律的制裁力给以人”的证据就是自然状态理论。施特劳斯给出的证据有三:自然状态是没有上帝存在基础的状态——自然状态与圣经的“堕落状态完全不相关”;自然状态中否定了个人的良心作为诉诸上帝的媒介;自然状态中个人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与上帝无关。

二、对施特劳斯式“洛克”的反驳

施特劳斯将上帝及其附属品从洛克的自然法理论中摘除出去,是将洛克看作成了一个完全为现代意见代言的人,而不是介于古代人与现代人中间的过渡人物[6]。而之所以将洛克看作是一个现代人,是因为施特劳斯认为洛克没有了古典的政治学的德性支撑,仅仅是动物性的、群众性的哲学。在施特劳斯那里洛克是一个将利益放在更为基础的位置的自然权利理论的倡导者,而不是追求确定的自然正当、追求永恒善这一目的。所以施特劳斯面对现代性的危机,提出要回复到古典哲学的传统,即“……我们一定要回归前现代;想要找到医治现代危机的良药,我们必须首先回到危机产生之前的正常或良序状态。”[10]暂且不论对古典的回归是否能够解决现代性的危机问题,但是一味贬低现存的政治哲学的思想的态度是存在问题的。洛克的思想中虽然不存在这种古典的目的论取向,但是洛克的思想中依然有值得保留的并有利于人们追求正当生活的潜质,尽管这种正当不是古典的“自然正当”。

1.施特劳斯认为由于洛克对上帝存在疑惧,拒绝将启示法作为完全的自然法,进而将启示法排除在自然法的范围外,同时把自然法的约束力脱离于上帝。这涉及了更为基础的问题,是否如施特劳斯所言,在洛克看来启示法包含理性法。通过考察洛克的著作可见,从洛克早期的《政府短论》到晚期的《保罗书信诠释》,洛克一直认可其早期关于神法包含理性法与启示法,并二者相互独立的观点。洛克为认识上帝设立双重的路径,是因为洛克认识到,小孩、文盲、愚人、疯子以及那些没有制度、法律和知识的、据说是按照天性来生活的原始族群尤其不认识、不懂得自然法[9](P23-24)。并对这些人进行了懒于了解自然法与不能了解自然法的分类,给以因自身理性能力缺陷,但是并不愿放弃做“人”资格的人以更为明确的自然法——启示。所以理性法与启示法并不是施特劳斯所言的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并且施特劳斯对洛克对上帝怀有疑虑的举证也是存在问题的。对于关于神的手稿拼写问题,虽然拉斯莱特修改洛克的论述是欠缺考虑的,但是施特劳斯就洛克对表示神、一位神,上帝等采取不一样的拼写就认为洛克对启示有明确的回避是缺乏说服力的。其次,将洛克把自然法存在原因并不仅仅归之于上帝,也是误解。在论自然法则开篇其就提到上帝存在的确定无疑,以及以确定的律法确立着万事万物。在对在自然法的存在列举例证时,虽然上帝这位创造者是第三个例证[7](P211-213),但是其前两个证据(理性与良心)与上帝也具有莫大的关系。且这五个论据证明的是自然法存在的证据,即证明“自然法不容否认”[9](P6)并不是证明自然法存在基础的证据。所以在此不是洛克倾注了巨大努力证成上帝不存在,而是施特劳斯耗费了巨大心力曲解了洛克。

(一)家庭教育缺失。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教育在整个教育过程中发挥着不容小觑的作用。不少家庭认为教育的责任在于学校,因而忽略了家庭教育的基础作用。对于传统文化素养的培育,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对人进行道德教育。很多家庭由于父母忙于工作,对孩子疏于管教,只注重为孩子提供物质条件,而不重视孩子的情感需求与品德教育,更有部分家长会用“孝道”绑架孩子,都会给孩子学习传统文化造成阻碍。

3.施特劳斯认为自然法的执行人为了公共的利益,而公共的利益不就是一种目的论倾向吗?所以这种目的的存在就是自然法的依据,如若非得给这种目的找一个无可辩驳而具有稳定性的基础,个人与生俱来的基础——自然权利可以证成,无须上帝。但是至此自然法不再是具有强制力的法,而是一种个人的道德准则。施特劳斯认为洛克隐微地选择了这种无须上帝的以自然权利为基础的道德教诲。因为洛克否定了理性作为法的凭证——和平的自然状态。施特劳斯认为洛克的自然状态与霍布斯的战争状态无异:贫乏的资源、狡黠的人性、无休止的战争……但是洛克的自然状态并不是如此,洛克的自然状态虽具有冲突,但不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这种状态的冲突不是所有出于情欲的自我保存的冲突,而是各种小规模而复杂的冲突:可能不能了解自然法的人、不理解自然法的人(懒惰的人)与执行自然法之人产生争端;个人福利赔偿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具有对自然法不同理解的人之间的冲突……这些冲突围绕着的基点是自然法,主要包括自然法模糊性、自然法的作用范围小、自然法的执行效力等等,而不是像霍布斯的战争状态是谁抢了谁的食物的争端。所以,施特劳斯对自然状态及理性法的基础描述是与洛克本意不符的。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对环境污染小的铝型材生产用二硫化钼润滑剂,其是由下述重量份的原料制得:菜籽油10~30、异丙醇胺1~2,油酸0.4~0.8,硬脂酸1~3,顺丁烯二酸1~3,苯甲酸2~4,油酸聚乙二醇酯 1~3,柠檬酸三甲酯1~3,荷荷巴油2~4,斯盘-800.1~0.2,乙酸乙酯1~3、硼砂0.5~0.6,玻璃纤维2~4,二硫化钼10~15,改性石墨粉3~5。本发明通过调整各种添加剂的含量,使得各组分达到协同作用,使得制备的润滑剂具有优异的润滑性、冷却性、防腐蚀性以及较长的使用寿命。

施特劳斯认为洛克表面上是一个传统的自然法理论家,但实质上洛克是一个现代自然权利理论家。正如上文所述,施特劳斯认为洛克通过强调自然法的约束力而诉诸于启示,将启示法作为完全的、唯一的自然法,但是洛克这样的论证仅仅是烟雾弹。施特劳斯在《什么是政治哲学》与《自然权利与历史》中给出的“真相”是,洛克是个谨慎的作家,由于他不愿意影响民众的生活,而将真理潜藏在一些模糊的、矛盾的甚至看似明显的错误的论述中,只有值得信任与睿智的读者[5]才能发现其真实的意图。而施特劳斯利用他的“魔眼”看到洛克的真实想法是,洛克不诉诸启示法与上帝存在作为自然法的约束力,其原因是洛克及其读者对上帝存在疑惧。至此就是施特劳斯把上帝从洛克的理论中抛出去的第一个命题—洛克反对将上帝作为自然法的约束力,未将启示法作为上帝的一部分。对于这一命题施特劳斯在《自然权利与历史》与《什么是政治哲学》给以的证据是:洛克及其读者对上帝存在疑惧。其体现有二:第一,根据洛克对神(Deusdeusgoddeity)拼写的不同,根据隐微的写作艺术,断定洛克认为对上帝存在的证明不似几何证明那般显而易见。第二,洛克为证明上帝不存在花费了不少心力。在《论自然法则》开篇,洛克认识到自然法的存在可以通过反思上帝这位至高无上者,反思人们的普遍同意或良知都可以证实,所以自然法存在,洛克并没有仅仅诉诸于上帝存在。总之,洛克作为一个谨慎的作者,通过制造矛盾、模糊甚至错误的论证①在《关于马基雅维利的思考》中,施特劳斯在第一章中,提到了如何认识马基雅维利的隐微写作,与对洛克的隐微写作的认识大同小异。,来提请读者注意他并没有将上帝存在作为支撑自然法的支柱。

三、对施特劳斯阐释的反思

施特劳斯认为洛克建立现代自然权利理论,而抛弃传统的自然法理论,进行了三个命题的论证,并给以丰富的论据。通过考察“证据”是否能够证成施特劳斯对洛克权利理论的构建,能够更好地评价施特劳斯对洛克的解读。

(4)请综合分析,水稻开花后至成熟期间,磷酸化酶相对活性发生变化的原因可能是______________。

洛克的作为“法”而存在的自然法,具有上帝的诫命存在的基础,这些诫命规定着人的自然义务,保存着人类整体,使人类不至于在自然状态中成为一个孤独者,而组建成作为“自然社会”的自然状态。认识到造物主的智慧和力量之后,首先人们感到应对这位如此伟大和仁慈的造物主回报以崇拜、荣耀和称颂;此外感到不仅为生活经验所迫而必得在与他人共处的社会中去获得和保有一种生活;而且还为某种自然倾向推向社会,打算凭借能说会道的天赋和语言交流来维系社会;最后担负起自保的义务[9](P33-34)。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也数次将保存社会放在保存自我的前面。所以洛克为保存人类社会注入非常大的心血。

每个人对于自然法的执行权,使得每个人具有同等的权力按照自然法处理自己的事务。这一“奇怪的理论”,虽然造成了自然状态的诸多不便,但是其对于维护和平与保存人类自身具有重要意义。没有人具有多于别人的权威,因为每个人具有同等的认识与执行自然法的权力;没有人敢于明目张胆地突破自然法的边界,因为人们虽然在认识自然法与执行自然法尤其是在裁量刑罚方面不一致,但是对于杀人、抢劫等明显的自然法法令,人们具有同样的立场与同等的权力。所以,这种每个人的执行权同样有利于维护某种确定的“自然正当”。

正如李猛所言,作为“实践哲学”的一部分,自然法犹如在自然与规范、上帝之城与人间之城之间架通了的“桥梁”。当自然法转化为自然权利进而变成实定法中的“基本人权”的时候,这座“桥梁”也就消失了[11]。这也是施特劳斯的担忧,但是在洛克的理论中,作为桥梁的自然法依然存在。自然法是上帝的神法的一部分,按照神法、人法、兄弟法、私人法的法律体系,神法规定的是永恒的法则——所有的法律的内容都要服从于它;作为规定今世权力与获得现世利益与幸福的人法,当然要服从上帝法的原则与准则,因为自然法是人法的约束力的根源;同时自然法也是人们建立任何社会交往与同盟的条件[9](P9)。虽然依据自然法而建成的国家是最低限度的国家,甚至说是仅关注自然法授予的自然权利的国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确定某种目的论式的价值观是一种堕落。这种生活比之古典政治哲学盛行的时代——每个人有充分的自由、平等的权利,能够自己选择何谓幸福,且他人不能随意干预——不是个人杂糅于整体,而是独特的个人组成更强大的整体。

总之,洛克的自然法理论,虽然较传统自然法理论家更强调“人身属性”(自然权利),但是洛克的自然法理论是由自我权利、普遍的法、与他人义务这个三角关系构成,而普遍的法居于二者之上,起约束作用[12]。这种上帝——自然法——人类——个人的自然法路径,具有传统自然法的特征,也能为个人的权利与国家的证成提供更具有优越性的基础。

小结

施特劳斯对洛克颠覆传统的解读,将上帝从洛克的理论中一步步抛出,目的是证成隐微的霍布斯主义者——洛克的自然法理论的现代性与激进,但是其论述的命题是没有根据的。这并不是说施特劳斯的解读不具有积极意义,毕竟其看到了洛克的“现代性”,但是这种现代性远没有施特劳斯所言的那般激进,其传统的自然法特征依然存在,且上帝依然在自然法理论中起重要作用。而且正是上帝在自然法中的至高地位,使得自然义务与自然权利并存;社会与个人并存;合作与独立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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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李涛.现代政治两条路线的融合与张力——评李猛的《自然社会》[J].政治思想史,2017,8(4).

〔作者简介〕赵玉霞(1994—),女,山东临沂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与当代西方政治哲学;高景柱(1980—),男,安徽涡阳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副院长、教授,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与政治哲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155(2019)03-0023-05

DOI:10.3969/j.issn.1671-7155.2019.03.004

收稿日期:2019-04-21

(责任编辑 张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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