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论文-叶明,张洁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论文-叶明,张洁

导读:本文包含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无人驾驶汽车,自动驾驶,智能驾驶,人工智能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论文文献综述

叶明,张洁[1](2019)在《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挑战及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人工智能的标志性应用产品之一,无人驾驶汽车在推行试用过程中已经发生多起交通事故,但其特殊性却导致无法简单适用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规则,进而导致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难以认定。立足于无人驾驶汽车的自主性、高技术性等特点,当前要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可从四方面着手,即明确以"人为因素参与"与否作为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依据之一;确立自动驾驶系统提供者的产品责任主体地位;加快建立技术标准体系,明晰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设立赔偿基金。(本文来源于《电子政务》期刊2019年01期)

郑如海[2](2018)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所指的是在因其个人或其他人的实际侵权行为和其余致害原因所引起的交通事故中,应当对此交通事故直接损害结果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承担的具体自然人或法人、或组织。在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进行具体的认定时,由于交通事故中的各层面状况日趋复杂化,使得对于赔偿责任主体应进行的认定部分同样具备了复杂性以及多样性的特点。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多与商业模式的创新,实践生活中出现越来越多的机动车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相互分离的情况,因此涉及到的的人员或主体相较以前呈现复杂的多样性,当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管理人,或者借用人、保险人、承租人,甚至可能是拼车人、抢劫者、盗车者等人员,都可能是赔偿责任主体。本文就中国当前在认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层面的显着研究成果以及国外的有关学说理论进行研究,对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认定问题从理论与实践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本文从4个部分给以了分析以及讨论,具体来讲,第1部分为: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某些有关概念来加以解析,并阐述了本文研究对于社会实践的意义,同时介绍了我国对于该问题在法律层面的司法演进。第2部分为:介绍了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相关的理论学说,及德国与日本两国的基本模式及认定标准,通过分析得出对我国的启示。第3部分则为:解析了国内的实践理论学术界在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部分的有关法律、法规、理论学说,同时点明现有的重点问题。第4部分为:结合前文内容,对前叁章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改进的建议,对实践中遇到的不同情形进行类型化分析及归纳。笔者希望通过本文所讨论问题的研究,文中的相关分析观点及结论能够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为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而给以的特定程度的借鉴效用。(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8-12-05)

李青[3](2018)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购买力的增强,近年来私家车的保有量飞速增长。机动车的大幅增长所引发的交通事故给广大的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笔者是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在日常的工作中发现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责任主体的认定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交叉性的特点。因此有必要对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确保及时和准确的找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进而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合理合法的救济。本文首先通过对具体案例的介绍引出问题,主要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一些认定方面的理论问题予以探讨,讨论了目前在理论界居于主导地位的运行支配和运行收益理论,并运用研究出的理论对实践中比较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情况进行类型化分析。最后落脚于司法实务,指出目前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认为切实可行的解决思路,以期望为这一侵权行为领域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可操作的参考,从而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进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8-04-01)

高磊[4](2017)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的公路建设和机动车的快速发展,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每年都保持一定程度的增长。这严重危害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也与日俱增。作为侵权法律责任方面的主要问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直广受人民的关注。本文主要探讨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归责原则并分析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尚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的建议。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内容共分为叁章。第一章题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该章节主要介绍了国内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通过细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范围,分别阐述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的相关内容,并分析了当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存在的问题。第二章题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该章通过对国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相关立法进行比较和借鉴,介绍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立法演变过程。第叁章题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建议”。针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立法所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本文来源于《青岛大学》期刊2017-11-23)

刁文静[5](2017)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中国的经济实力不断提高的同时,人民的生活质量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中国道路的建设、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促使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拥有自己的机动车。人们在享受机动车带来快速、便利、实用的同时也要承担起因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谁是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谁应该对受害人负责,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文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的理论、经验等,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论述。文章引言部分首先简单的介绍了选题的背景以及选题的意义,然后论述了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对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问题的国内研究现状和国外研究现状,最后叙述了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笔者在文章中所体现出的创新点内容。文章第二部分论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概念以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然后列举了国外盛行的、主要的相关理论并对其进行了分析和评价。文章的第叁部分首先是列举了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且对其一一的进行了讨论分析,然后是根据之前所述的国外相关理论以及我国法律、法规等内容,研究分析得出了我国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是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共存的二元说为原则,以优先考虑运行支配辅之考虑运行利益的一元说为补充的观点。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是运用所得出的认定标准对一般情形和几种特殊情形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问题进行分析和适用。本论文的研究内容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就目前来说,我国没有一部明确的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出台,但是现实中又迫切需要相关内容的规定来解决问题。全国的机动车总数在不断的增加,人们又频繁的使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情理之中的事。虽然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有大有小,但是综合起来看造成的损害也是不容小觑的。因此,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进行统一是特别需要和相当重要的。实现了在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准确的确定责任人和赔偿责任主体的目标,最直接的好处体现在能够使遭受损害的一方得到充分的补偿;有利于在责任主体之间进行合理的责任分配,减少责任主体之间的纠纷;有利于相关机关及时、准确的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以及责任分担,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进而对促进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意义。笔者在文章的准备阶段和写作过程中主要采用了叁种研究方法。一是调查研究法,本文是笔者在法院实习期间经过获取法院相关案件信息、接触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分析案件问题、调查研究并与导师沟通之后选定的研究方向。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主体的问题确实存在,有待深入研究。二是比较分析法,本文采用将同一问题与不同国家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同一问题与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以借鉴成熟的法律法规、理论、经验等,弥补我国在认定交通事故中赔偿责任主体方面的不足。叁是文献分析法,本文采用了文献研究分析的方法,对国外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文献进行了一定的研读,从而获得了大量的资料,为全面正确的认定赔偿责任主体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并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相应的材料。(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7-02-01)

齐喜叁[6](2016)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最高法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又做出《适用法律司法解释》,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具体的担责原则。然而面对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游离于法律边缘的赠与行为、出质、维修、保管等行为可以通过扩张解释即可阐明;已有的擅驾、出租行为通过反思与检讨,运用目的解释即可找到答案;未被规制的好意同乘、承包车辆等行为,在区分不同情形的基础上按照控制与风险理论原理予以确定。(本文来源于《南阳理工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5期)

沈云峰[7](2016)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对于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问题产生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作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如何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把握损害赔偿责任的分配以及从责任主体的认定中找到真正的赔偿义务人将会影响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结果。然而司法实务工作中机动车权属主体类型复杂多样,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不能明确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的主体,就无法准确把握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具体认定。基于此,研究分析责任主体形态,并在危险理论及保险理论的指导下探究司法实践问题,才能够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处理奠定良好的基础。本文主要结合危险责任理论分析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责任来源,并从德日的二元说理论出发对我国法理和实务中的主体确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首先论文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概念和法理依据进行分析,并从德国、日本等国家的责任认定规则中提出了二元说的理论,并就德日责任主体认定标准之间的不同点进行了分析。同时就我国责任主体认定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实务现状进行了通览。而从我国当前的理论以及实务应用中的现状来看,虽然我国没有从机动车一方的概念中表述出责任主体的具体范围,但是我国也从司法解释以及最高院的批复中渗透出我国对责任主体的认定依据,我国吸收了日本的运行供用者范围,并且采用了使用者、实际驾驶人的说法来具体分析不同类型下责任主体,实质上我国的理论通说以及实务中也采用了二元说的理论,并且肯定了机动车实际支配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论文的第二部分则重点针对我国司法实务工作中出现的典型主体形态认定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究,以所有关系、支配关系为视角将这些形态认定规则进行类型化分析,从而为实务处理规则与理论依据的结合提供思路。尤其是实际支配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情况下,我国实务中的处理方式多是以二元说为基础,即坚持实际支配权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的原则,并且从用人单位或雇主的间接利益、出租人等主体的审查义务、驾驶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等角度对具体实务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本文就我国当前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中保险公司的责任主体地位以及第叁人的责任主体认定、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完善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应当强化对保险公司责任的扩张,并应适度扩大第叁人的责任范围,同时通过明确受害人的范围和获得赔偿的条件完善救助制度的实施细节,有效推动我国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改善。总之,本文通过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探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主体的形态认定问题有了较为系统的把握,以求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9-18)

钱国会[8](2016)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机动车的增长,使我国的交通事故不断增多。但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却没有清晰明确的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这就使得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出现了很多困难。责任主体的确定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关键和前提,纵观各国立法及判例,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我国应采取以运行利益与运行支配共存的"二元说"为原则,以优先考虑运行支配,将运行利益作次之考虑的"一元说"为补充的认定标准。文章根据此标准,进一步探讨和分析了如何来认定司法实践中各种情形下的责任主体的具体适用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20期)

黄胜男[9](2016)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的国民经济稳步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也随之提高,而汽车产业也越来越发达,产销量稳步增长。随着汽车的不断普及,交通肇事类案件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就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的案件数量也大幅上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我国的相关法律也对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进行了一些列的规定,但是由于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情形太过复杂,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如何判定赔偿责任主体,依然是我们关注的焦点和审判实务的难点。原因有叁:第一,我国机动车所有权关系复杂,存在很多机动车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第二,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则存在很多的矛盾;第叁,由于我国的责任主体立法模式未能跟上时代的发展,司法案例的具体处理规则不统一,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很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本文研究了相关着作以及国外关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发展过程,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问题进行详细的研究,分类别、类型化梳理,进行讨论,提出一些建议,最终发挥侵权法的补救功能。本文总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并阐述了一下本文的研究目的以及研究的意义,从总体角度来说明一下本文研究的价值。第二部分介绍了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相关概念、法律发展的过程以及相关的理论学说,为后文奠定了理论、概念上的基础。第叁部分介绍一下我国现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标准以及这些标准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介绍了一下德国和日本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相关理论,并得到启示。第五部分结合前文内容,对第叁部分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对实践中遇到的不同情形进行归纳。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能够为完善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做出一点点的微薄的贡献。(本文来源于《东北林业大学》期刊2016-04-01)

周帆[10](2015)在《“郭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人们在享受机动车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面临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巨大人身及财产损害。谁是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谁该为受害人买单,常常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2014年4月29日凌晨1时左右发生在长沙市浦沅立交桥的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郭某与驾驶人张某某是否存在借用关系;车辆实际所有人郭某、登记所有人刘某某是否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本案中死者陈某某是否属于交强险中的“第叁人”;事故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公司是否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围绕上述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社会各界非常关注该案的进展,对该案争议的焦点也提出许多不同的观点,引发思想火花的激烈碰撞。我国现行立法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及责任主体的界定是依次从抽象到具体的,从原则性规定到细则性规定。即便是设专门章节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法》也仍然没有特别界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仅仅采取对几类典型的事故情形进行类型化列举,既没有明确界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涵义,也未实际确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判断标准,沿用的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提的“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一方”等抽象概念。对于“一方”包含哪些主体没有具体规定,远远不能适应道路交通事故千姿百态的复杂情形,遇到比类型化列举更复杂的情况仍然一筹莫展。在实务中对责任主体的认定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法律定位模糊;二是过于侧重保护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利益,忽视车主利益;叁是“二元论”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尺度;四是“第叁人”的界定模糊不清。因此完善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立法应从如下叁方面入手:第一,统一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称谓;第二,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二元论”判断标准;第叁,完善“第叁人”的认定标准(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5-12-01)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所指的是在因其个人或其他人的实际侵权行为和其余致害原因所引起的交通事故中,应当对此交通事故直接损害结果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承担的具体自然人或法人、或组织。在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进行具体的认定时,由于交通事故中的各层面状况日趋复杂化,使得对于赔偿责任主体应进行的认定部分同样具备了复杂性以及多样性的特点。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多与商业模式的创新,实践生活中出现越来越多的机动车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相互分离的情况,因此涉及到的的人员或主体相较以前呈现复杂的多样性,当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管理人,或者借用人、保险人、承租人,甚至可能是拼车人、抢劫者、盗车者等人员,都可能是赔偿责任主体。本文就中国当前在认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层面的显着研究成果以及国外的有关学说理论进行研究,对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认定问题从理论与实践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本文从4个部分给以了分析以及讨论,具体来讲,第1部分为: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某些有关概念来加以解析,并阐述了本文研究对于社会实践的意义,同时介绍了我国对于该问题在法律层面的司法演进。第2部分为:介绍了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相关的理论学说,及德国与日本两国的基本模式及认定标准,通过分析得出对我国的启示。第3部分则为:解析了国内的实践理论学术界在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部分的有关法律、法规、理论学说,同时点明现有的重点问题。第4部分为:结合前文内容,对前叁章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改进的建议,对实践中遇到的不同情形进行类型化分析及归纳。笔者希望通过本文所讨论问题的研究,文中的相关分析观点及结论能够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为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而给以的特定程度的借鉴效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论文参考文献

[1].叶明,张洁.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挑战及对策[J].电子政务.2019

[2].郑如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研究[D].华侨大学.2018

[3].李青.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D].烟台大学.2018

[4].高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研究[D].青岛大学.2017

[5].刁文静.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问题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7

[6].齐喜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研究[J].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16

[7].沈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D].西南政法大学.2016

[8].钱国会.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J].法制博览.2016

[9].黄胜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16

[10].周帆.“郭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评析[D].湖南师范大学.2015

标签:;  ;  ;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论文-叶明,张洁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