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主导模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主导,行政,模式,社会工作,受害人,行政机关,证券市场。
行政主导模式论文文献综述
刘恩允,薄存旭[1](2019)在《地方高校二级学院行政主导治理模式的反思与改进——基于L大学J学院的田野观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地方高校二级学院治理的主流依然是行政主导模式,在"去行政化"改革背景下,这种模式面临诸多困难与挑战。通过对一所地方本科高校的二级学院进行田野观察,深入学院组织内部,还原真实的运转图景,挖掘该模式的价值取向、组织结构和运行程序,发现思想统一与权力控制的价值取向、多中心与潜博弈的治理结构、联盟决策与主体认同的运行机制,存在刚性有余而柔性不足、急功近利有余而内生动力不足、约束控制有余而激发创新不足等问题,需要针对问题,反思改进,使之扬长避短,发挥最大效能。(本文来源于《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徐静婕[2](2019)在《“强行政”主导的医务社会工作发展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人们对于医疗保障和疾病健康的关注持续提高,疾病救治过程中体现出的人文关怀和心理健康照顾需求与日俱增,这些变化促进了以助人自助为专业理念的医务社会工作的发展。在此趋势下,国家提出一系列推动医务社会工作发展的政策。在这些政策的引导下,Z医院立足于自身实际,成立了医务社会工作部,逐渐形成“强行政”主导的医务社会工作发展模式。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该模式取得了显着成效,但同时也出现了一定的问题。本文以武汉市Z医院“强行政”主导的医务社会工作发展模式为研究对象,运用参与观察法、访谈法收集资料,分析了该模式的结构与功能、该模式下社会工作的服务内容,进而思考了该模式对我国医务社会工作发展的启示。首先,在介绍Z医院“强行政”主导模式建立背景的基础上,对Z医院医务社会工作的体系及机制进行分析,包括体系架构、医务社会工作部的强势地位、“强行政”模式的具体做法等。其次,从服务内容和服务效果两个方面分析Z医院医务社会工作服务开展的现状。主要开展了社会救助、医患关系沟通、专科病种服务及社区健康教育等专业性较强的服务,较好地满足了服务对象的需求,扩大了医院的社会影响,提升了医院的美誉度。再次,分析了“强行政”主导模式对医务社会工作发展的积极影响,包括导致管理层政策倾斜、资源优先配置、强行政的高效管理、体系架构的快速建立等。同时,指出该模式也存在医务社会工作部人员数量未达标准配置比、兼职医务社会工作者的角色冲突、医务社会工作发展动力机制不健全、医务社会工作发展可持续性不强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思考了“强行政”主导模式对医务社会工作发展的启示:增强医务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健全医务社会工作发展的动力机制、尽快实现由嵌入式发展向融合式发展转变,最终实现医务社会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9-04-01)
赵树文,郝丹丹[3](2018)在《由行政主导走向法治主导的政府救市模式研究——以美国、中国香港特区政府救市法治化经验为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证券市场的剧烈波动极易引发金融系统风险,严重冲击实体经济,甚至危害整个国家经济安全,因此政府必须对证券市场进行及时、主动、有力的干预,以克服证券市场的失灵。但是,以行政主导为路径的政府救市模式不仅实际收效甚微,而且会导致证券市场风险后移、投资者理性弱化,甚至诱发严重的机会主义行为与道德风险。因此,政府救市法治化势在必行,有必要借鉴美国以及我国香港特区政府救市法治化经验,通过对证券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治监督环节的完善,将政府救市纳入系统的法治化轨道,以期更好地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与繁荣。(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王伟[4](2018)在《排污许可的行政主导模式及其转向——兼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当前严峻的环境形势表明行政主导下的环境立法及其实施亟待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排污监管的基础性制度,排污许可的科学性、法治化及可操作性决定着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方向与效果。为从根本上解决排污许可证在实践中的困境与积弊,必须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利益相关者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监管过程中的利益表达与博弈机制,以排污权与环境权的平衡和协调为中心,进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与路径选择。(本文来源于《生态经济》期刊2018年03期)
马思雨[5](2017)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行政主导法律控制模式的转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经济行政法,一直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管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辅以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是,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特殊的侵权法,并且行政权力具有侵略性和扩张性,行政执法地位不明确以及公共决策失灵造成的行政权力滥用,极易侵犯私人权力领域。行政手段干预为主导的反不正当竞争控制模式,往往伴随着随着政府失灵过程中行政,行政执法过程中参与者和裁判者角色的重迭。在自由发展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公民权利意识得到很大的提高,基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私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自决的权利,允许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方式解决问题,依靠公权力的解决私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不免是资源的重复配置。工商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高效快捷的优点,但是也存在行政权力的侵略性和扩张性的负面影响,极易导致因行政机关失灵私人权益的侵犯。我国市场调节机制渐趋成熟,市场经济本是自由竞争的环境,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多的涉及私权,因此应当注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救济,鼓励私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侵权纠纷。减少行政手段对市场的介入,逐步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建立起司法主导、在涉及公共利益时介入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模式。(本文来源于《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2017年年会摘要集》期刊2017-12-16)
徐杰[6](2015)在《大规模侵权行政主导型救济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风险社会,大规模侵权事故屡见报端。归咎于其突发性、破坏力强、波及范围广的特点,如何更好的救济众多的受害人成为理论和实践的难点。民事诉讼、责任保险、救济基金等途径,或无力应对数量惊人的受害人,或在我国缺乏现实的基础。相比于此,行政主导型救济模式扎根于斯,有深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是经实践检验的行之有效的救济方式。其在救济受害人方面的高效及时为人称赞,但也存在程序不民主、救济不充分、国家“埋单”缺乏公正性等弊端。碍于对行政权力过度膨胀的担忧,多数学者对行政主导型救济敬而远之,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学术专着更是凤毛麟角。而实践中,我国多通过行政主导的方式处理大规模侵权事故,这就造成理论和实践之间存在脱节。为此,有必要对行政主导型救济模式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着眼于行政主导型救济模式的优势及不足,通过对其的必要性分析、理论基础挖掘、具体制度构建等内容,努力探寻其合理性,打造其合法性,实现“通过法律的行政主导救济”之目的。从实证分析的角度,通过案例分析、比较研究来论证行政主导型救济的必要性,主要体现为大规模侵权中救济受害人面临的困境和行政主导型救济的优势两方面。其困境包括因果关系认定复杂、侵权人赔偿能力有限、受害人后续救济不足、受害人众多且不确定等内容;其优势集中体现为高效及时的救济受害人,包括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协调和沟通各方利益、救济受害人的及时性等。从价值分析的角度,行政主导型救济理论基础的探讨包括四部分内容,分别是公平与效率的博弈、维护社会稳定的考量、国家责任理论和基于外部影响的利益衡量。这些内容以法律的价值位阶、维稳的政治需要、社会契约论、父爱主义、外部影响等理论为支撑,充斥着法律的价值判断,借以论证行政主导型救济的合理性。在案例比较分析的基础上,以实体内容和程序保障为切入点,尝试提出我国行政主导型救济模式的制度构建。在实体内容部分,首先明确了行政主导型救济的适用范围不宜过大,应限定在产品侵权、环境侵权、工业事故等领域。立足国情、借鉴国外,建议主要在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大规模侵权救济指导委员会作为实施机构,并明确分工、分清职责。资金筹措要明确顺位,侵权人出资首当其冲,其后依次为救助基金、社会捐助、财政拨款,财政拨款又可细化为拨款用于紧急救助、国家赔偿、“兜底”补偿。在赔偿方案中,确立以等额赔偿为基础差异化赔偿为例外原则;赔偿对象应包括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和潜在受害人叁个层次;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前者限定在生命、健康权,兼顾精神损害赔偿,后者强调故意侵权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为解决行政主导型救济与责任保险、风险基金、民事诉讼之间的竞合,实施机构与受害人之间应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受害人接受行政主导型救济并承诺放弃寻求其他救济方式。而受害人和侵权人的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两种方式。在程序保障部分,提出了建立健全事故调查程序、受害人参与程序、监督程序、追偿程序的建议。在事故调查程序中,救济指导委员会应充分利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做好事故的信息收集。受害人参与程序的引入,宜采纳听证会制度、征求意见稿,并注意贯彻执行和降低成本。监督程序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后者包含立法监督、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其中立法监督亟需完善。追偿程序的原则为“先埋单后追偿”,操作中应恪守区别追偿、分期追偿,为规范追偿程序,尚需完善被追偿者的参与程序、追偿的监督程序和追偿的时效制度。(本文来源于《云南财经大学》期刊2015-06-01)
王珂珂[7](2014)在《消费者群体性纠纷解决模式的错位与矫正——行政主导模式与司法审判模式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无论从纠纷自身的表现形态,还是从公民维权本能的角度来说,消费者群体性纠纷都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同时具备修正社会制度、促成良性纠纷解决机制形成的积极性价值。从争议客体的属性来说,消费者群体性纠纷则具有不同于群体性事件的私益性和非政治性,这一特性决定了消费者群体纠纷的解决必须依赖于司法审判模式。然而,目前中国消费类群体性纠纷的解决方式仍是以政府为主导的自上而下的解决模式,司法审判模式已经被边缘化甚至政治化。因此,矫正目前消费者群体性纠纷解决中的模式错位,在制度层面构建以司法审判模式为主导的"类型化"纠纷解决机制成为恢复消费者维权机制正常化运行、最终实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11期)
黄旭[8](2013)在《行政主导型文化产业发展模式的困境及消解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指出了我国行政主导型文化产业发展模式的内容和特点,以及这一模式的生成的历史的、经济的和政治的原因,并探讨了这一模式面临的文化产业的商业性和政府作为公权力对文化产业发展的社会效益要求之间存在冲突的困境,提出了消解行政主导型文化产业发展模式困境的解决路径。(本文来源于《广东社会科学》期刊2013年05期)
李露[9](2013)在《大规模侵权行政主导救济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类已经进入一个物质世界高度发达的时代。然而在享受各种方便快捷之时,人类也必须思考如何有效应对随时可能发生的危机与灾难。大规模侵权事故作为风险社会的典型代表,给众多被害人带来损害,并同时威胁着社会稳定,是法学界要解决的难题。然而现行的诉讼制度、保险制度、基金制度等救济模式并不能有效处理大规模侵权事故,更多的是依靠国家行政权力进行救济,在实践中形成了行政主导救济模式一枝独秀的局面。行政主导救济模式以行政权力为依托,符合中国国情,与现代公民法律意识相适应,是对传统主流救济方法的继承和创新,是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是当前的行政主导救济模式仍存在法律依据不足、执行机构不明确、赔偿标准不统一等诸多问题,有许多地方需要加以改进。在今后的工作中,政府应该尽快出台规章措施、明确行政救济模式运行办法。各级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生命第一”的指导思想,积极借鉴国外官方机构的先进经验,形成以国务院为领导,各地方政府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在具体的事故中,根据规模确定政府管辖级别,邀请专家参与事故处理,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做好行政公开与民主参与工作,实现行政主导救济模式的制度化、规范化。以明确可行的保障机制,切实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稳定。(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13-04-20)
高尚全[10](2012)在《固化强调政府行政主导的中国模式不利于深化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只能前进,不能停滞,更不能后退。改革攻坚,必须坚持"叁个不动摇",即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不动摇,坚持国有经济正确定位不动摇,坚持打破行政垄断不动摇。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不动摇自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和把握不断提高。(本文来源于《传承》期刊2012年23期)
行政主导模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些年,人们对于医疗保障和疾病健康的关注持续提高,疾病救治过程中体现出的人文关怀和心理健康照顾需求与日俱增,这些变化促进了以助人自助为专业理念的医务社会工作的发展。在此趋势下,国家提出一系列推动医务社会工作发展的政策。在这些政策的引导下,Z医院立足于自身实际,成立了医务社会工作部,逐渐形成“强行政”主导的医务社会工作发展模式。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该模式取得了显着成效,但同时也出现了一定的问题。本文以武汉市Z医院“强行政”主导的医务社会工作发展模式为研究对象,运用参与观察法、访谈法收集资料,分析了该模式的结构与功能、该模式下社会工作的服务内容,进而思考了该模式对我国医务社会工作发展的启示。首先,在介绍Z医院“强行政”主导模式建立背景的基础上,对Z医院医务社会工作的体系及机制进行分析,包括体系架构、医务社会工作部的强势地位、“强行政”模式的具体做法等。其次,从服务内容和服务效果两个方面分析Z医院医务社会工作服务开展的现状。主要开展了社会救助、医患关系沟通、专科病种服务及社区健康教育等专业性较强的服务,较好地满足了服务对象的需求,扩大了医院的社会影响,提升了医院的美誉度。再次,分析了“强行政”主导模式对医务社会工作发展的积极影响,包括导致管理层政策倾斜、资源优先配置、强行政的高效管理、体系架构的快速建立等。同时,指出该模式也存在医务社会工作部人员数量未达标准配置比、兼职医务社会工作者的角色冲突、医务社会工作发展动力机制不健全、医务社会工作发展可持续性不强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思考了“强行政”主导模式对医务社会工作发展的启示:增强医务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健全医务社会工作发展的动力机制、尽快实现由嵌入式发展向融合式发展转变,最终实现医务社会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主导模式论文参考文献
[1].刘恩允,薄存旭.地方高校二级学院行政主导治理模式的反思与改进——基于L大学J学院的田野观察[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9
[2].徐静婕.“强行政”主导的医务社会工作发展模式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9
[3].赵树文,郝丹丹.由行政主导走向法治主导的政府救市模式研究——以美国、中国香港特区政府救市法治化经验为借鉴[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8
[4].王伟.排污许可的行政主导模式及其转向——兼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J].生态经济.2018
[5].马思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行政主导法律控制模式的转轨[C].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2017年年会摘要集.2017
[6].徐杰.大规模侵权行政主导型救济模式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5
[7].王珂珂.消费者群体性纠纷解决模式的错位与矫正——行政主导模式与司法审判模式的选择[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4
[8].黄旭.行政主导型文化产业发展模式的困境及消解路径[J].广东社会科学.2013
[9].李露.大规模侵权行政主导救济模式研究[D].湖南大学.2013
[10].高尚全.固化强调政府行政主导的中国模式不利于深化改革[J].传承.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