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的管辖权论文-纪茗珠

恐怖主义的管辖权论文-纪茗珠

导读:本文包含了恐怖主义的管辖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管辖原则,管辖权冲突

恐怖主义的管辖权论文文献综述

纪茗珠[1](2018)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是一种新型恐怖主义犯罪,目前各国对其理论研究仍处在起始阶段,其概念尚未得到明确界定。许多国家已经在国内法中增设了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相关内容,但在管辖权问题上大多仍沿袭了传统的刑事管辖原则。由于网络的跨国性,传统的管辖原则经常会发生冲突。国际社会中也尚未制定专门公约以明确管辖权,缺乏有效的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难以及时地预防和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本文将从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入手,运用比较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评析目前存在的管辖理论,并辅以司法实践之中的具体案例进行说明,以期探索出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式和有效的管辖原则。除引言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网络恐怖主义犯罪脱胎于传统恐怖主义犯罪,二者存在很多相似点,但网络恐怖主义犯罪表现出了网络固有的特征属性,可以据此将二者进行区分。界定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可以推动对网络恐怖主义的理论研究,从而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管辖权问题提出新的观点,以适应国际网络反恐的需要。第二部分: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冲突。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具有的网络特性使其对传统管辖理论产生了极大冲击,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和普遍管辖都难以避免会导致管辖权冲突。本部分分析了管辖权冲突出现的原因,列举了各国理论界已经提出的新的管辖理论,分析各自的优缺点,为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提供借鉴。第叁部分: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管辖实践。以前述管辖理论为支撑,本部分对联合国、欧洲委员会、上海合作组织等国际组织制定的条约进行了分析,并对美国、英国等国家的国内法进行了梳理。随后以阿迪特案和伊尔哈比007案为例,从而发现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进行管辖的。第四部分:提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管辖原则。本部分通过借鉴各国管辖理论,辅以管辖实践的经验总结,提出优先管辖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与一事不再理原则能较为有效地解决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冲突的问题。为了避免管辖权冲突的产生,明确管辖原则至关重要。在实践中,实际控制原则和实害联系原则更符合国际社会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进行定罪量刑的现状。第五部分:我国在网络恐怖主义问题上的立场和实践。本部分简单介绍了我国目前遭受的网络恐怖主义袭击,分析我国国内立法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相关规定的发展和不足,结合我国网络反恐的现状和实践经验,提出完善管辖权的应对措施。(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期刊2018-06-15)

刘诗洁[2](2017)在《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世界,恐怖主义已经成为威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一大不安定因素。随着国际民用航空事业的蓬勃发展,民用航空领域吸引了国际恐怖主义的目光,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时有发生。为了能够严厉惩治这种对世界和平与发展具有严重威胁的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国际社会签订了一系列防止、制止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公约,确立了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有效的管辖机制。尽管公约规定的管辖权在打击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它们在适用的过程中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缺陷。因此,本文主要从叁个方面对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进行论述和分析,以期寻找到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有效管辖的完善机制。本文的第一部分提出了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问题。根据国际航空恐怖主义产生的历史背景以及确立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的意义和价值,笔者对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进行了初步的介绍和分析。为了应对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国际社会缔结了《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公约来对犯罪进行惩治。在惩治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的过程中,犯罪和罪犯的管辖权问题是重中之重,不可忽视。只有明确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的管辖权问题,罪犯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国际社会才会和平与稳定。本文的第二部分阐述了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各国规定不一而足,因此笔者列举了法国、美国、中国等国家关于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的规定。国际航空安保公约在规定了传统管辖权的基础上,又规定了航空器登记国管辖、降落地国管辖等新型的管辖方式。笔者通过对国家和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管辖权进行分析,提出了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有效管辖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它们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其中包括管辖权存在冲突的问题、国际刑事管辖权与国家主权之间存在矛盾的问题以及引渡制度存在缺陷等问题。本文的第叁部分提出了完善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管辖的建议,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笔者根据对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的理解和认识,结合理论,联系实际需要,从确立优先管辖权、确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完善引渡制度以及建立国家间的良好国际协作机制这四个方面提出了笔者关于完善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管辖的对策和建议。(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7-06-01)

梁怡[3](2016)在《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冲突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恐怖主义犯罪案件相较于一般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案件,从地理环境上讲更为复杂,不仅存在发生于一国领海范围内的恐怖主义犯罪案件,也存在管辖权更为复杂的发生于公海的案件。不但有诸多连结点造成多国均有权管辖的案件,也有应管辖国由于国内原因无暇管辖的情况。本文从一般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冲突与海上恐怖主义犯罪案件特点两方面探寻当前海上恐怖主义管辖权冲突的基本原因,并分析国际上现有的解决方案及改进。第一部分简要阐述当前国际立法与各种学说对恐怖主义及海上恐怖主义的含义探究,海上恐怖主义至今没有统一明确的定义,现有的涉及打击海上恐怖主义的公约仅列举了其认定为犯罪的行为类型。同时,本部分介绍了海上恐怖主义的特征,包括地理环境特殊性、袭击对象非传统性与弱势性及跨国性。最后分析了海盗罪与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共通点与区别性。第二部分首先介绍了国际法中四个的基本管辖原则。随后阐述了管辖权冲突的类型与实质,管辖权冲突分为积极管辖与消极管辖两种,管辖权冲突的实质是国家主权具有对立性与排他性,各国在维护主权利益之争中难以让步。最后本部分详细分析了一般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案件管辖权冲突的原因以及海上恐怖主义犯罪案件管辖权冲突的特有原因。第叁部分阐述了现有的关于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机制,并分析了其合理性与不足。例如,船舶登临权的相关国际立法与存在的具体制度不足和操作程序滞后等问题,由于各国的意识形态与利益立场不同造成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适用的法律困境,以及优先管辖权中大国与小国之间管辖权争夺的实力之差等。之后从理论上探讨了改进解决方案,包括推动国际区域合作、将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纳入有限制的普遍管辖权范围、完善船舶登临权制度等等。(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期刊2016-06-02)

李轩[4](2015)在《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911事件之后,恐怖主义成为世界各国的头号公敌。恐怖主义问题日益严重,其不仅严重威胁着各国陆地安全,同样也威胁着各国的海上安全。而目前各国并没有对呈蔓延趋势海上恐怖主义以足够的重视。海上运输作为国际贸易的生命线,已频频遭到恐怖组织的袭击。然而针对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管辖权各国会给予不同利益角度,对案件主张积极管辖或消极管辖,从而出现管辖权冲突。并且世界各国对将海上恐怖主义纳入普遍管辖原则存在很大的争议,使得海上恐怖主义管辖往往难以达成一致,进而造成管辖权争议国陷入无穷的诉累与外交纷争之中。探寻当前海上恐怖主义管辖权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乃本文的目的。第一部分第一节和第二节简要从国际公约和学者角度介绍了海上恐怖主义与恐怖主义的定义,并在第叁节中将海上恐怖主义与较为与其相近似的海盗进行区分。第二部分中介绍了当前海上恐怖主义的管辖权,如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并对叁种管辖权的优略势进行了分析。第叁部分介绍了当前海上恐怖主义管辖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如各国针对海上恐怖主义的普遍管辖权认同问题、各国关于管辖权冲突问题从问题的由来和解析两方面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是针对第叁章所提出的普遍管辖权的认同问题、各国关于管辖权冲突问题的解决方案。如在第一节中针对“各国针对海上恐怖主义的普遍管辖权认同问题”而提出了将海上恐怖主义纳入普遍管辖权的解决方案,并进行了可行性研究与分析。在本章的第二节中针对第叁章第二节的管辖权冲突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如将“优先管辖原则”和犯罪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相结合、明确海上恐怖主义的定义、推动有关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管辖权的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加强国际主体间管辖权的合作与沟通。(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5-05-01)

阮震丰[5](2015)在《国际恐怖主义管辖权的研究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面对如今频频危害国际社会的恐怖主义,世界各国纷纷表达了与之斗争的决心。而恐怖主义的国际化之势使得各国亦要在法律制定和反恐策略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各国通过加入国际条约来展开国际反恐合作的愿望亦空前强烈。而刑事管辖权的确立是一个国家是否有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的依据。本文意在对恐怖主义管辖权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并比较国内外法律在此方面的规定,藉此对我国将会出台的反恐法中的管辖权问题提出建议。论文第一部分对何为恐怖主义,以及当今世界的恐怖主义有何特点进行了阐述。意在使读者对恐怖主义的概念有一个较清晰的理解。恐怖主义犯罪正在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其危害也愈加严重。必须看到,加强立法和国际合作的需求是紧迫的。在这部分中,还对恐怖主义的成因做了简要介绍和分析。第二部分是对国内外法律如何规定国际恐怖主义管辖权进行了解读。既分别对属地、属人、保护性和普遍管辖权的适用等问题做了分解阐述,又剖析了美洲与欧洲等地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本文希望通过此部分内容使读者对中外法律对国际恐怖主义管辖权的异同点有所感知。本文第叁和第四部分分别就我国现行法律对管辖权规定的不足和改进建议进行了阐述。我国现行法律在管辖权范围的确定和针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管辖权适用等方面有所欠缺。文章提出了扩大管辖权适用、明确管辖权规定、确定网络恐怖主义管辖权和与国际法接轨等建议来完善立法。在我国将要出台首部专门的反恐法之际,提出对管辖权方面的立法建议,使文章具备了一定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5-04-29)

邴楠[6](2014)在《论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管辖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大量出现,国际恐怖主义泛国际化日益明显,目前世界大多国家采取的武力应对方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相反会带来很多负面效,正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以反恐名义出现的不受制约的军事行动像恐怖活动一样,都会给世界安全造成难以估量的影响。因此,有必要探索更为合理有效的对策。在本文看来,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进行管辖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17期)

郑泽蓉[7](2012)在《论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管辖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是国际刑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作为一个在刑事方面具有专业性的常设国际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核心罪行仅有区区四种,即严重的国际犯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以后,世界各国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关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如今看来,国际恐怖主义犯罪造成的灾难性后果不比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上述四种严重的国际犯罪逊色,在某些方面有过之而无不及,然而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当今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最严重威胁之一—却没有相应的管辖权,这与国际刑事法院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申张国际正义的宗旨相违背。研究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管辖权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为四章,为了更好打击和预防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第一章主要分析国际恐怖主义历史渊源及产生原因,进而更好了解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第二章同时在界定国际恐怖主义过程中,发现国际社会在界定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上表现出不同的态度。并且国际刑事法院迄今未能对其行使管辖,目前国际社会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没有形成普遍接受的定义,而全球性国际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以及各国国内法却根据自己的理解确立了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管辖。第叁章主要论述至今国际社会仍然缺乏一个独立的刑事审判机构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行使管辖。第四章通过分析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及启动方式,从四个方面论述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实施管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相应地,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行使管辖权也面临着现实的困境,本文从加强国际社会反恐司法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补充性原则和增强国际刑事法院强制性等方面提出对策。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严重威胁到国际和平与安全,妨碍国际合作并企图摧毁人权、基本自由和国际社会的民主基础,根据反恐斗争和国际刑法发展的必然要求,国际刑事法院应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行使管辖权。将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是国际刑法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实现国际刑事法院宗旨的客观需要,它对加强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合作、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南民族大学》期刊2012-05-01)

童伟华[8](2011)在《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和海盗犯罪中的普遍管辖权与登临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和海盗犯罪在实体上尽管有着相同的一面,但从犯罪学和国际法两个层面考察可知,两者应是不同类型的犯罪。然而,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和海盗犯罪实体特征的差别不应影响对两者在某些方面的统一规制。基于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和海盗犯罪都是人类公敌这一基本前提和基于这一基本前提所衍生出的两者的共同社会属性,对于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可以如同海盗犯罪一样,适用绝对的普遍管辖权和相同的登临权。与此同时,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和刑事规制技术方面,对两者也可以一并对待。(本文来源于《福建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2期)

娄松涛[9](2009)在《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冲突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以来,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日益猖獗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危害,国际社会纷纷做出了立法反应,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分子严加惩处,以充分遏制这类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应当说至今为止,国际社会为严密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法网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并且取得了巨大的成果。国际社会,包括早先的国际联盟,现在的联合国、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欧盟、美洲国家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等区域性组织在内的各类国际组织都通过了大量的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公约、条约、议定书等国际文件。如此繁多的国际文件出于不同的历史、经济、政治立场,对如何惩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做出了各种规定,由此产生出了一些问题,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冲突问题就是其中的一个。这对国际社会严惩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分子的积极努力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纠缠不止的管辖权纷争也给受害者带来了无穷的痛苦,阻碍了国际正义的及时实现。探寻造成管辖权冲突问题的原因,为有效解决管辖权冲突问题提出建议,正是本文的目的所在。论文的导言部分先简要介绍了论文选题的背景和意义,提出了笔者对于建立一种体现国际合作和谐关系的管辖体系,以及时有效解决管辖权冲突问题的渴望。第一章简要介绍了恐怖主义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包括萌芽、生成、高潮和超级发展阶段,指出了恐怖主义的内涵所发生的演变。在此基础上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特点进行总结,并提出了笔者对于这一概念的定义,最后对于容易混淆的若干概念进行了辨析。第二章首先对管辖权进行了简单的概括,主要阐述了属地、属人、保护和普遍管辖四种管辖原则。进而运用这四种原则对国际社会所制定的涉及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的若干重要国际文件的具体规定进行了分析。第叁章介绍了管辖权冲突的概念和类型。造成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冲突问题的原因是复杂的,笔者认为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管辖权的国家主权背景,但更为直接的原因则是国际立法的间接实施模式和管辖体系的扩大及平行设定,笔者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然后对笔者所支持的建立优先管辖体系的观点进行了探讨,说明了其必要性以及应当涉及的内容。第四章中笔者提出了将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的建议。首先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危害性、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的有待完善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优势叁个方面说明了笔者提出这一建议的理由。然后详细分析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与各国国内管辖之间的关系,以及与联合国安理会职权之间的关系。(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9-04-26)

黄文旭[10](2008)在《论国际刑事法院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管辖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罗马规约》明确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对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管辖权,而没有规定对恐怖主义罪的管辖权。然而,某些恐怖主义行为可能构成危害人类罪,从而使国际刑事法院可以对这些恐怖主义行为行使管辖权。在2009年的召开的审查会议上,恐怖主义罪有望作为危害人类罪的一种,明确列入《罗马规约》。(本文来源于《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论文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分册》期刊2008-10-01)

恐怖主义的管辖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今世界,恐怖主义已经成为威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一大不安定因素。随着国际民用航空事业的蓬勃发展,民用航空领域吸引了国际恐怖主义的目光,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时有发生。为了能够严厉惩治这种对世界和平与发展具有严重威胁的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国际社会签订了一系列防止、制止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公约,确立了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有效的管辖机制。尽管公约规定的管辖权在打击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它们在适用的过程中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缺陷。因此,本文主要从叁个方面对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进行论述和分析,以期寻找到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有效管辖的完善机制。本文的第一部分提出了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问题。根据国际航空恐怖主义产生的历史背景以及确立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的意义和价值,笔者对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进行了初步的介绍和分析。为了应对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国际社会缔结了《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公约来对犯罪进行惩治。在惩治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的过程中,犯罪和罪犯的管辖权问题是重中之重,不可忽视。只有明确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的管辖权问题,罪犯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国际社会才会和平与稳定。本文的第二部分阐述了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各国规定不一而足,因此笔者列举了法国、美国、中国等国家关于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的规定。国际航空安保公约在规定了传统管辖权的基础上,又规定了航空器登记国管辖、降落地国管辖等新型的管辖方式。笔者通过对国家和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管辖权进行分析,提出了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有效管辖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它们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其中包括管辖权存在冲突的问题、国际刑事管辖权与国家主权之间存在矛盾的问题以及引渡制度存在缺陷等问题。本文的第叁部分提出了完善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管辖的建议,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笔者根据对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的理解和认识,结合理论,联系实际需要,从确立优先管辖权、确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完善引渡制度以及建立国家间的良好国际协作机制这四个方面提出了笔者关于完善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管辖的对策和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恐怖主义的管辖权论文参考文献

[1].纪茗珠.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问题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8

[2].刘诗洁.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7

[3].梁怡.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冲突问题研究[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6

[4].李轩.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问题研究[D].海南大学.2015

[5].阮震丰.国际恐怖主义管辖权的研究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D].上海交通大学.2015

[6].邴楠.论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管辖权[J].法制与社会.2014

[7].郑泽蓉.论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管辖权[D].中南民族大学.2012

[8].童伟华.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和海盗犯罪中的普遍管辖权与登临权[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

[9].娄松涛.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冲突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9

[10].黄文旭.论国际刑事法院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管辖权[C].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论文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分册.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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