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押汇业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信用证,提单,债权,物权,业务,银行,让与。
押汇业务论文文献综述
陶宏伟,刘维奇,杨志勇[1](2019)在《近代中国银行押汇业务的演变》一文中研究指出押汇是一项基于汇兑的融资业务,作为近代中国银行机构的重要业务之一,它的成长推动了国内外贸易行业和金融业务的发展。文章在宏观研究视角下,以晚清时期、北京政府时期和南京政府时期为核心阶段,运用量化分析和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探析近代中国银行押汇业务的发展历程和业务规范的制度构建,并对山西合盛元票号日本神户分号最早押汇业务进行微观考证,以求大致还原清末民国80余年押汇业务的动态演变历程。(本文来源于《经济师》期刊2019年12期)
焦敏[2](2016)在《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业务中进口商信用风险评估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我国对外贸易量越来越大,国际结算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国际贸易的叁种结算方式中,信用证由于以银行信用替代了商业信用,而具有汇款、托收无法比拟的优势,在国际结算业务中占据了重要位置。但是国际结算具有的国际性、融资性、专业性、复杂性等特点决定了国际结算业务的高度风险性,涉及国家风险、政策及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等。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做出的付款保证,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的承担承付责任。只要出口商提交相符交单,开证行必须承担承付责任,而进口商可能因种种原因,不愿或不能偿付开证行,因此开证行面临的较大风险是进口商信用风险。本文以中国建设银行S分行对X集团进口押汇业务为例,采取专家咨询法、层次分析法,构建模糊评价相关的指标,应用构建的信用风险模型,评价我国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开证行面临的进口商信用风险。X集团是一家处于发展中的大型企业集团,出于业务发展需要,该公司与ABC C0.签订1500吨POLYMER GRADE PROPYLENE的合同,金额130万美元,到单金额129万美元,承兑2016年3月29日付款。该公司资金周转十分困难,特向中国建设银行S分行申请进口押汇,在该笔业务中,银行面临一定的信用风险,引发这些信用风险的来源是多方面的,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财务风险、交易风险及企业违约风险。通过专家咨询法、层次分析法和模糊数学法,评价出中国建设银行S分行对X集团进口押汇业务信用风险各一级风险指标和总体风险值如下:按照风险项目最大隶属度为原则,市场风险引发的信用风险隶属度最大为0.45,处于中等水平:政策风险引发的信用风险为0.3809,处于较低水平;财务风险引发的信用风险为0.4043,处于中等水平;交易风险引发的信用风险为0.3403,处于较低水平;企业违约风险为0.61,处于较高水平;汇总各信用风险一级指标的风险权重的数据,可以得出中国建设银行S分行对X集团进口押汇业务信用风险隶属度为0.4019,属于(0.4-0.6)范围内,即中国建设银行S分行对X集团进口押汇业务信用风险处于中等水平。银行应从前、中、后台多个维度,采取多种措施手段,多管齐下,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防范信用风险的出现。一要认真落实“展业叁原则”防范财务风险;二要高度重视市场环境防范市场风险:叁要密切关注企业违约情况防范违约风险;四要严格核查贸易真实性防范交易风险;五要切实完善内控制度防范操作风险。(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6-11-30)
张晓妩[3](2014)在《我国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法律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进口押汇(Advance Against Inward Bills)是指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全套相符单据时,应进口商申请向其提供的用以支付该信用证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进口押汇往往分以下叁步操作:第一,银行与进口商签订进口押汇总协议,两者之前的法律关系由(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4-10-15)
王绍豪[4](2014)在《商业银行进口押汇业务及其风险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进口押汇概述随着中国加入WTO和人民币的不断升值,我国的进口量也在不断增加,因此进口企业对商业银行的融资需求也与日俱增。在国际贸易的实际操作中,当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情况下,很多进口企业为了解决暂时的资金周转的问题,会向开证行申请办理进口押汇业务。但是,部分商业银行因害怕承担风险,对开展进口押汇业务存有疑虑,导致国际业务发展受阻。(一)进口押汇的定义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是开证行给予进口商的一项短期融资,即开证人在银行给予减免保证金的情况下,开立信用证,在单据相符须对出口商支付货款时,由于开证人临时资金短缺,无法全额支(本文来源于《中外企业家》期刊2014年01期)
平一[5](2012)在《从一起所有权确权纠纷案谈商业银行进口押汇业务法律风险防范》一文中研究指出进口押汇业务是国际信用证贸易中进口企业常用的融资方式。在实际操作当中,进口押汇业务的保障措施包括设定抵押担保、设定质押担保、出具信托收据以及第叁人提供保证等。由于这一业务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故商业银行在办理该业务时,应注意规范进口押汇协议及其担保文书,选择适当的保障方式,慎重构建信托收据的内容,并做好贷前审查和加强放汇后管理。(本文来源于《中国城市金融》期刊2012年09期)
赵大新[6](2012)在《进口押汇业务中银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进口押汇概述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上对进口押汇的表述是:"银行在收到信用证或进口代收项下单据时,应进口商要求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进口押汇是开证行对外兑付信用证从而控制了单据以后,如果开证申请人没有足够的资金向银行付款赎单,则开证行以信用证项下的进口货物为担保,提供给开证申请人一段额外的短期融资,同时,开证行将自己作为信托人和该信托的受益人,将已作为担保物的进口货物单据以信托收据的方式交付给受托人即开证申请人,受托人则负有严格的信托义务将出售货物所得的款项偿还银行设定在该货物的单据上的担保债权。(本文来源于《商品与质量》期刊2012年S2期)
王建国[7](2009)在《进口押汇业务的法律风险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进口押汇业务是银行国际业务中必不可少且非常重要的一个品种,研究进口押汇实务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对于维护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加强国内银行参与国际竞争的法律保障是很有必要的。结合国内银行业的实践,对我国进口押汇业务中的有关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和分析,为防范银行法律风险提出合理建议,具有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09年02期)
程颖[8](2009)在《信用证下进口押汇业务法律性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的最为普遍的贸易融资业务,但该业务却因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使得银行有所顾忌,原因何在?如何规避法律风险,保障银行权利?这些问题是银行实务界迫切需要解决的,也是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所在。围绕这一目的,本文拟以研究信用证进口押汇法律性质与风险作为切入点,综合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的操作模式,力求找到产生风险的原因,为银行规避该业务的法律风险提供一些建议。本文首先在第一章中通过介绍信用证下进口押汇业务的定义、由来以及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该业务的相关情况,大致描绘了信用证下进口押汇业务的概况,总结出我国目前主要商业银行开展的信用证下进口押汇业务的特点——该业务是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人提供的一项短期融资服务。具体表现为:当且仅当开证申请人以银行授信方式开立信用证,且无力于开证申请书约定的日期付款赎单时,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在开证申请人提供信用证下单据及单据所代表的货物上的担保或额外担保或保证的情况下,开证行放单给开诊申请人,延长开证申请人的还款期限至货物销售完毕,以达到融资的目的。随后,在第二章中本文通过对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委托开立信用证法律关系的特征和二者叙做进口押汇业务形成进口押汇法律关系的特征进行比较,认为在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中,进口押汇关系中的主债权的实质仍是信用证下的货款。因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主要权利义务没有变,双方叙做进口押汇业务仅是对开证申请书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信用证下进口押汇法律关系仍是信用证法律关系中的一部分。要讨论信用证下的进口押汇业务,不可避免的要谈到该业务所涉及到的担保机制,这也是该业务中最核心的风险控制点。本文在第叁章中通过分开研究开立信用证时设立在信用证单据及单据所代表货物上的担保权益的性质和进口押汇融资安排中设立在同一标的上的担保权益的性质,对目前关于“开证行在单据上享有何种权利”的观点进行了评析。关于开证时设立的担保权益,开证行只要兑付单据,基于占有和控制单据,开证行即取得单据上的质押权,不论有没有叙做融资安排。而进口押汇的融资安排中设立的担保权益应设定为权利质权比较合理,这个担保权益的关键在于要与开证行的进口押汇操作模式衔接好。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中的操作模式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则体系存在很大的冲突,至今没有能够很好解决该种衔接问题的理论学说。本文在第四章综合分析了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中存在的风险,认为开证行放单给开证申请人产生的风险,以及担保权利无法顺利流转产生的风险,是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无法避免的风险,且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则体系内无法得到解决。但是对于银行来说,解决实际问题是最重要的。银行不必拘泥于现有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可以采取能够达成进口押汇收益,又能规避进口押汇风险的技术操作手段,并在结语部分强调: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完善需要很长的时间,但是实务界可以完善技术操作手段,规避风险。由于笔者的能力和水平有限,本文必然存在不足及不当之处,恳请导师和各位专家以及读者不吝指教并予以斧正。(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09-04-21)
许大卫[9](2008)在《论进口押汇业务中货物的物权关系及业务风险防范》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短期贸易融资的一种重要业务品种,进口押汇在各银行类金融机构中广泛开展。该业务由于融资申请人就是原信用证业务项下的开证申请人,银行无须重新对其进行资信调查,业务开展较为高效便捷,因此为各进口商及融资银行所青睐。而在进口押汇中,由于开证行将代表货权的单据交给进口商,从而丧失了对货物的控制,银行如何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在押汇业务中银行与进口商对货物究竟拥有怎样的权利?是本文讨论的重要内容。在实务操作中,开证银行往往通过信托收据“交单”给进口商,从而建立起以银行为委托人、进口商为受托人的自益信托关系。通过该制度设计,一方面进口商可以在资金周转紧张的情况下,从银行手中借到单据提货销售,并用销售所得款项归还所欠银行的垫款,另一方面开证行也可以通过信托关系保障自己的利益。不难看出,信托收据是整个进口押汇业务的关键环节,既是整个押汇业务法律关系的基础,也是最容易产生风险的环节。由于我国进口押汇业务中信托收据的基础财产权利不明确,押汇申请人与押汇行之间的关系无法确定,导致进口押汇业务在我国找不到与之对应的法律规范,进而使银行在进口押汇中的权利处于一个得不到法律明确界定的尴尬局面。有的学者认为造成进口押汇法律风险的原因是由于进口押汇中的担保机制不完善,但实际上,进口押汇中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从英美法系舶来的信托收据在财产权利分配上过于灵活,无法适应大陆法系对财产权必须明确的要求,从而导致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在大陆法体系中无法得以有效体现。反映在我们进口押汇的实践上,就是在以大陆法为参考制定出来的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配套的法律制度给信托收据以足够的法律支持。因此,信托收据制度只有进行本土化改造,才能与我国的其他制度相平衡。由于进口押汇业务产生于商业实践和银行实务,因此解释进口押汇和信托收据的法律关系时应更多参照商业实务,不能死扣法条。尽管在金融业中,零风险的业务是不存在的,也不可能设计出完美的业务操作模式,但是如果能够寻找一种制度依据,明确银行在押汇业务中对货物的权利,确立一种良好的保障机制,同时完善进口押汇和信托收据的合同文本,就能最大程度的规避银行进口押汇中的法律风险。本文拟从进口押汇的概念、特征、业务流程以及操作原理入手,着重分析了进口押汇业务中银行对货物的物权关系,及风险产生的原因,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对进口押汇的风险防范措施,提出一点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8-10-01)
钱宁波[10](2007)在《跟单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业务中银行债权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进口押汇业务是目前国内外银行普遍开展的一项国际贸易背景下的短期融资业务,对于跟单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业务,尽管国内银行在实务操作中所采用的方案基本是一致的,但是对于操作方案形成的相关法律关系,特别是对于开证行在进口押汇业务中就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主要是指提单)应享有何种权利,却存在明显不同的理解。此类情形的出现基本可以认为源于国内银行在办理进口押汇业务时所参照的国外法律制度的不同。但是可以肯定地说,不论国内银行在办理进口押汇业务过程中对与进口押汇相关的法律问题做何理解,这些观点均与我国现行法律的部分强制性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由此表现出国内银行在进口押汇业务操作过程中的实际需求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相脱节的情形。进口押汇在法律方面的不确定性使银行在办理该业务时面临巨大风险,银行在保护其债权安全时所采取的行为屡屡受挫。国内银行迫切需要国内权威机构,特别时立法和司法机关就与进口押汇相关的问题作出明确解释和说明。本文从说明进口押汇的特征入手,分析了国内金融机构关于进口押汇的认识与目前国内现行法律之间存在的矛盾,特别是对进口押汇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信托收据的性质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试图以此解构整个进口押汇的法律性质,并最终提出一种解决方案,即通过对信托收据的法律性质赋予特定功能,使得银行债权保护获得合理解释,并将之用于国内银行在就进口押汇业务主张担保权利时所作的理论支持。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内容是关于进口押汇的概述,对进口押汇的实务操作进行了简要介绍,并提出问题,说明目前国内银行界对于银行在进口押汇业务中主张担保权的差异性和共同性;第二章内容进一步对进口押汇业务产生的背景和在实务操作中的意义进行分析,重点分析了进口押汇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特点;第叁章是全文的重点章节之一,深入分析了进口押汇业务中,国内银行在主张所有权和担保物权时所面临的法律障碍;第四章重点对信托收据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做此安排的主要原因是考虑到信托收据在本文提出的最终解决方案中所处的核心地位。同时,该章节内容也分析了将信托收据单独用于解释银行在进口押汇中的担保权时所面临的困境,从而为作者在最终解决方案中有针对性地对信托收据的法律性质进行拓展性解释和赋予特定性质打下基础;第五章是全文的核心章节,本章对银行在进口押汇中如何主张权利、保护债权安全提出了解决方案并作出解释,达到本论文的写作目的;第六章尾声。本论文正文部分约28,000字,作者在行文过程中,采取实证的方法对我国现行法律进行了解读,援引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已公布的关于跟单信用证的判例,根据其确定的原则对最高人民法院就与跟单信用证有关的问题所持观点作了归纳和演绎,同时也对国内外法院对相关问题的认定和银行业在实务操作中所采取的策略进行了较为简要的比较研究,最终形成本文。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了行文方便和最大限度地将问题简单化以利于分析,笔者在该文中将视开证行和押汇行为同一主体(事实上,这也是实务操作中最常见的情况),并在文中一概以开证行谓之。(本文来源于《四川大学》期刊2007-04-09)
押汇业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我国对外贸易量越来越大,国际结算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国际贸易的叁种结算方式中,信用证由于以银行信用替代了商业信用,而具有汇款、托收无法比拟的优势,在国际结算业务中占据了重要位置。但是国际结算具有的国际性、融资性、专业性、复杂性等特点决定了国际结算业务的高度风险性,涉及国家风险、政策及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等。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做出的付款保证,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的承担承付责任。只要出口商提交相符交单,开证行必须承担承付责任,而进口商可能因种种原因,不愿或不能偿付开证行,因此开证行面临的较大风险是进口商信用风险。本文以中国建设银行S分行对X集团进口押汇业务为例,采取专家咨询法、层次分析法,构建模糊评价相关的指标,应用构建的信用风险模型,评价我国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开证行面临的进口商信用风险。X集团是一家处于发展中的大型企业集团,出于业务发展需要,该公司与ABC C0.签订1500吨POLYMER GRADE PROPYLENE的合同,金额130万美元,到单金额129万美元,承兑2016年3月29日付款。该公司资金周转十分困难,特向中国建设银行S分行申请进口押汇,在该笔业务中,银行面临一定的信用风险,引发这些信用风险的来源是多方面的,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财务风险、交易风险及企业违约风险。通过专家咨询法、层次分析法和模糊数学法,评价出中国建设银行S分行对X集团进口押汇业务信用风险各一级风险指标和总体风险值如下:按照风险项目最大隶属度为原则,市场风险引发的信用风险隶属度最大为0.45,处于中等水平:政策风险引发的信用风险为0.3809,处于较低水平;财务风险引发的信用风险为0.4043,处于中等水平;交易风险引发的信用风险为0.3403,处于较低水平;企业违约风险为0.61,处于较高水平;汇总各信用风险一级指标的风险权重的数据,可以得出中国建设银行S分行对X集团进口押汇业务信用风险隶属度为0.4019,属于(0.4-0.6)范围内,即中国建设银行S分行对X集团进口押汇业务信用风险处于中等水平。银行应从前、中、后台多个维度,采取多种措施手段,多管齐下,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防范信用风险的出现。一要认真落实“展业叁原则”防范财务风险;二要高度重视市场环境防范市场风险:叁要密切关注企业违约情况防范违约风险;四要严格核查贸易真实性防范交易风险;五要切实完善内控制度防范操作风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押汇业务论文参考文献
[1].陶宏伟,刘维奇,杨志勇.近代中国银行押汇业务的演变[J].经济师.2019
[2].焦敏.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业务中进口商信用风险评估研究[D].山东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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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绍豪.商业银行进口押汇业务及其风险探析[J].中外企业家.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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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许大卫.论进口押汇业务中货物的物权关系及业务风险防范[D].华东政法大学.2008
[10].钱宁波.跟单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业务中银行债权保护问题研究[D].四川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