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证券市场,证券,市场,标准,投资者,规制,刑法。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孙淑静[1](2019)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由来已久,由于其对国家的金融市场带来的严重的危害,一直都是各国证券法明确禁止的行为。虽然,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时间尚短,但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发生层出不穷。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操纵证券市场立法沿革的简介,进而分析其所具有的危害性,具体阐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并提出对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规制建议。(本文来源于《河北企业》期刊2019年12期)

刘雪颖[2](2019)在《我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认定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金融市场的一个常见问题,制约着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从操纵证券市场行政处罚案例入手展开研究,通过实证分析,分析我国操纵证券市场行政处罚案例的特点,如案例分布、操纵种类多样、自然人实施的操纵占比高、以行为推定行为人具有操纵故意、以涨跌或偏离认定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盈亏不相抵”和亏损亦被罚等,并对八种操纵手段与案例结合进行认定标准分析。通过分析,提出我国操纵证券市场法律规定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没有操纵市场明确完整的定义,也没有对各种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进行分类与详细的标准认定,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各种操纵手段存在竞合,民事赔偿难以实现等。另外,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新技术在证券市场的应用,出现了一些新的操纵手段,如短线交易、跨境交易和量化交易,这些新的操纵手段对操纵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定和认定标准以及监管提出了新要求与挑战。同时借鉴英美等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经验,对于监管指出发展方向。最后,从立法、执法和监管的角度,提出明确操纵证券市场相关规定、增加证券监管机构执法权、加强技术监管与取证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9-05-01)

周伟,肖强[3](2019)在《大数据背景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操纵证券市场认定标准的规定较为模糊,合法的交易行为与违法的操纵行为之间的法律界限并不明晰,证券监管机构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存在很大的裁量空间。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优化认定标准、明确监管红线,在大数据技术助力科技监管的背景下,证券监管机构在查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过程中应当审慎论证欺诈故意的推定逻辑、统一把握客观行为的认定标准、严格适用明显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以提升证券监管的执法质量,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本文来源于《证券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0期)

何文涛[4](2018)在《基于投资者保护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法律监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2015年5月“千股跌停”、“千股停牌”到2016年初“股市熔断”的产生,使管理层不得不对证券市场的运行加以关注。2016年新上任的证监会主席刘士余以铁腕手段对证券市场进行了“刮骨疗毒”式的改革,取消“熔断机制”、疏导IPO“堰塞湖”、严厉打击证券犯罪,逐步将虚拟经济引导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中国证券市场正在经历一场前所未有之变革。然而,严厉的法律监管却始终无法吓退逐利的投机者们,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依然有一部分人员会铤而走险,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屡见不鲜,远有“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案”,近有“私募一哥徐翔案”。证券市场发展日新月异,操纵方式层出不穷,手法更加隐蔽。由于操纵现象对市场中的中小投资者具有较大杀伤力,严重扭曲证券价格,不能为政府实施有效调控提供合理的依据与真实的指标,导致社会资源不能够实现有效配置,甚至可能会引发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及实体经济的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最终破坏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据此,本文从证券操纵行为与投资者保护的基本理论出发,通过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中的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提出了我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中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构建的具体建议。我国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投资者保护机制,应当将核心落实在证券投资者利益保护上,形成四个层次的保障机制。第一,从实践运用的角度完善证券反操纵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借鉴域外的成功经验,逐渐树立起高瞻远瞩的立法眼光,切切实实制定一部能够与时俱进、长期沿用的证券法律,并在证券法律中明确提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如此,即使某些操纵手段并未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载明,执法者依然能够套用统一标准来认定操纵行为,不至于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同时尽快出台配合新《证券法》的相关实施法律细则,以解决各规定间的矛盾冲突。加大处罚力度,降低“操纵证券市场交易价格罪”的认定门槛,提高犯罪成本;第二,从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出发加强证券监管制度建设,明确证券监管目标,树立起防范证券违法犯罪案件、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广大普通投资者利益的新监管目标,并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中国证监会需要强化监管职能,不仅要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能,还需要强化对地方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同时,改进监控措施,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发挥事前防范作用、引入第叁方听证制度、引入做市商制度等,提高防范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监管能力;第叁,树立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信用观念和责任担当意识,从树立理念、专业培训、建立档案、强化监管等四个方面帮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建立一套系统、全面的诚信制度体系。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的专业机构,不仅拥有为上市企业解决专业问题和辅导企业做好上市功课的责任,也是把控上市大门,为资本市场的“买方”发掘优质企业的“看门人”,故而,其执业行为应该建立在专业、守信、公正的基础之上,有效发挥证券市场的信用机制;第四,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通过完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民事赔偿诉讼制度,使得投资者能够“申诉有门、索赔有路”,建立多渠道、立体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依靠行政和解与仲裁调解的方式提高投资者维权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占用,同时着力推动投资者保护体系建设,做好顶层设计,建立起投资者保护机构,加强对投资者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切实保护好证券投资者利益。(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8-01-01)

范林波[5](2017)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监管执法问题实证研究——以中国证监会2015~2017年叁季度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以来,证监会对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空前。本文从实证角度,对证监会2015~2017年叁季度期间作出的涉及操纵证券市场的5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全面分析,力图还原证监会在"操纵主观故意""账户控制关系""违法所得"等问题上的基本观点。同时,对决定书中新出现的虚假申报操纵、单次申报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等操纵类型也进行了分析介绍,以便准确反映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监管执法的全貌。(本文来源于《证券法苑》期刊2017年04期)

罗曦[6](2017)在《新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刑法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一度以来无论在行政监管还是刑事处罚中都非常少见。因为与内幕交易相比,本身操纵行为的难度就比较大,这与操纵行为本身需要较大的资金量、持股持仓量、交易量才能达到操纵目的有很大关系。并且与内幕信息敏感期和交易行为能够较为匹配的贴合不同,并且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大数据监管筛查有一定优势不同,操纵行为的隐蔽性更高,其与市场信息和交易的契合度没有那么明显,并且常常操纵者又是信息披露的控制者,其对于信息和操作如何避开监管采(本文来源于《金融创新法律评论(2017年第1辑·总第2辑)》期刊2017-03-01)

王碧雪[7](2016)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市场经济开放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证券市场投资的环境当中,与此同时,广大投资者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这也一直是我国立法上的一个大的方向。一个国家对于证券市场方向的立法是从法治角度对经济市场是有方向性的指引,要做到保护投资者,就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文件。操纵证券市场作为一种极其恶劣的手段,在过度危害市场安全的同时,也导致投资者资金流失,损失惨重。证券市场作为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完善证券市场立法,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相当大的推动力。(本文来源于《市场周刊(理论研究)》期刊2016年10期)

郑佳宁[8](2016)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法律认定标准的实证研究与再审视》一文中研究指出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主体多为强势的个人投资者,行为人在主观状态上具有操纵的故意,操纵行为对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影响需考虑交易日因素。但当前法律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标准缺乏精准性,有必要结合具体的行为类型进一步优化认定标准。具体而言,在洗售交易操纵行为的认定中,可以从技术、资金和人际关系角度来认定"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在虚假申报操纵行为的认定中,需通过对交易价格、交易量和交易日的综合考虑,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操纵的故意;在尾市交易操纵行为的认定中,应对"即将收市时"的时间段进行限缩;在抢帽子操纵行为的认定中,应将责任主体扩张至"具有相当影响力"的人。(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6年05期)

杨秋林,邹杨[9](2016)在《试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操纵市场行为是严重的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此,世界各国都从立法上作出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我国《证券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也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法禁止。但遗憾的是,我国立法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操纵定义的不明确、操纵类型概括的不全面、没有明确可行的认定标准、监管机构监管力度的不到位、法律责任规定的不明晰、立法之间的相矛盾等等。而面对着庄家日益猖獗的操纵市场行为,完善立法已是迫在眉睫。(本文来源于《证券法律评论》期刊2016年00期)

曾科鸣[10](2015)在《论刑法中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相关的立法在仍然处于一个探索的时期,我们国家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发展时间短而且问题颇多,所以只能算是一个发展不健全的市场。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就是这个发展不健全的市场中的典型问题之一。这种操纵市场的行为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反映出来的这种虚假的证券期货市场的供给和需求的关系误导投资方向,最终使得广大投资人的投资利益遭到不法侵害。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认定涉及到许多不同的专业领域,受到专业性的限制我国刑法学界目前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理论研究并不系统。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影响金融市场不断地进步,同时新型操纵的手法也是层出不穷,旧的理论和研究也出现了其时代的局限性。因此,需要社会各界,各个专业领域的学者联手相互学习共同研究,同时不断地结合时代背景面对新时代出现各种挑战。在当前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对于操纵市场行为的概念、行为的方式以及行为的界限上争议非常的多,在面对新时期的金融市场不断地发展时迫切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其定义和内涵。所以为了更好的去解决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中的漏洞和问题,需要我们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认定深入的研究探讨。首先,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概念在法学理论上进行了总结和归纳,探讨了操纵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其次,从操纵市场的行为方式和对象出发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构造进行了理论的研究。最后指出了现实中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认定中存在争议的一系列概念,并且将该行为与其他类似的相关行为进行了比较,指出了其相似性。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和理论研究对于这些模糊点进行了阐述,同时也对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相似的行为进行了比较区分。(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5-05-04)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金融市场的一个常见问题,制约着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从操纵证券市场行政处罚案例入手展开研究,通过实证分析,分析我国操纵证券市场行政处罚案例的特点,如案例分布、操纵种类多样、自然人实施的操纵占比高、以行为推定行为人具有操纵故意、以涨跌或偏离认定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盈亏不相抵”和亏损亦被罚等,并对八种操纵手段与案例结合进行认定标准分析。通过分析,提出我国操纵证券市场法律规定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没有操纵市场明确完整的定义,也没有对各种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进行分类与详细的标准认定,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各种操纵手段存在竞合,民事赔偿难以实现等。另外,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新技术在证券市场的应用,出现了一些新的操纵手段,如短线交易、跨境交易和量化交易,这些新的操纵手段对操纵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定和认定标准以及监管提出了新要求与挑战。同时借鉴英美等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经验,对于监管指出发展方向。最后,从立法、执法和监管的角度,提出明确操纵证券市场相关规定、增加证券监管机构执法权、加强技术监管与取证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孙淑静.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法律规制研究[J].河北企业.2019

[2].刘雪颖.我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认定标准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9

[3].周伟,肖强.大数据背景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研究[J].证券法律评论.2019

[4].何文涛.基于投资者保护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法律监管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8

[5].范林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监管执法问题实证研究——以中国证监会2015~2017年叁季度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视角[J].证券法苑.2017

[6].罗曦.新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刑法规制研究[C].金融创新法律评论(2017年第1辑·总第2辑).2017

[7].王碧雪.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理[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6

[8].郑佳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法律认定标准的实证研究与再审视[J].政法论丛.2016

[9].杨秋林,邹杨.试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J].证券法律评论.2016

[10].曾科鸣.论刑法中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D].湘潭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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