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义义务论文_张琪

导读:本文包含了信义义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信义,义务,智能,公司,忠实,利益冲突,优先股。

信义义务论文文献综述

张琪[1](2019)在《基于智能投顾视角下的信义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智能投顾是传统的金融业务与现代人工智能的结合,它的出现对基于信托关系的证券服务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由于智能投顾的算法性、复杂性以及智能投顾业务的信息不对称性,使传统的信义义务已经不能适应智能投顾的发展,信义义务的内容已经发生改变,研究新形势下的信义义务能够对智能投顾进行有效的规制,防范金融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本文来源于《现代商业》期刊2019年32期)

王莹莹[2](2019)在《信义义务的传统逻辑与现代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信义义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一直是近乎沉默的,直接原因是信义义务这一法律概念在法律适用中被规避,根本原因是信义义务在成文法的中国仍然停留在英美法系那种松散的"义务束"状态,缺乏内在的逻辑主线,内涵、轮廓不清晰,导致信义义务概念的实质难以生根落地,人们对信义观念的认同也缺乏内生的动力。我国传统社会生活中蕴藏着朴素的信义关系,传统优秀文化中更是蕴含着道德层面的信义义务逻辑结构。"义"是内在的道德规范,"信"是外在的行为标准。可以将此逻辑结构进行现代解释,并赋予其新时代精神后引入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体系中,在民法典中规定一般信义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对民商事具体信义义务制度进行体系化构建。(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9年06期)

赵吟,马汉祥[3](2019)在《证券投资智能化冲击:信义义务的再认识》一文中研究指出智能投顾作为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的典型运用,改变了传统证券投资咨询方式,但投资者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从目前人工智能发展深度来看,智能投顾尚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根据长臂规则原理,智能投顾运营商理应承担信义义务,但具体内容与传统人工投顾模式下的有所不同。忠实义务强调运营者披露算法中的利益冲突,注意义务关注的是问卷调查的合理性以及算法的有效性。(本文来源于《人工智能法学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陶伟腾[4](2019)在《基金托管人之义务属性辨析:信义义务抑或合同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切入视角的不同,英美法系关于信义义务产生及性质的理论探讨可分为形式主义、功能主义与道德主义叁种学说。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基金托管人都不应对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从形式主义视角来看,基金托管人与投资者之间并非信义关系,因而不应负有信义义务。从功能主义视角来看,基金托管人几乎不存在机会主义的空间,缺乏适用信义义务的前提条件。从道德主义视角来看,基金托管人缺乏信任基础上的利他承诺,因而也不应承担信义义务。为了促进我国基金托管业务以至整个基金业健康发展,需要改变视基金托管人为投资者的受托人这一观念,重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和责任边界。建议删除《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基金托管人信义义务及受托人身份的相关规定;厘清基金托管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应当回归合同本源,以合同约定作为基金托管人履行义务的依据。(本文来源于《南方金融》期刊2019年10期)

熊敬[5](2019)在《信义义务在优先股制度中的理论困境及其解决方案:美国实践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优先股制度的推行对以股东利益同质为设计前提的董事信义义务规则提出了挑战,带来了不同类别股东利益平衡的新命题。美国学界对信义义务旨在降低公司代理成本而对不同类别股东之间冲突利益调整有限的问题展开过讨论,观察美国优先股的司法实践可以发现,信义义务在优先股制度中的角色及其履行标准在判例中得到进一步明确。美国经验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我国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主要包括:确认董事对优先股东承担信义义务;将信义义务改造成缺省性规则,并将"董事应以普通股东利益优先"设计为默认规则;将决策的前置审慎程序作为董事未违反信义义务的证明。(本文来源于《江苏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潘冠羽[6](2019)在《智能投顾模式下对信义义务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智能投顾是人工智能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发展,科技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传统的投资顾问造成了冲击,原本被信义义务约束的自然人顾问被智能投顾软件的算法所代替,从而导致信义义务的约束主体和义务内容被架空,因此重构智能投顾领域下信义义务的内容、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成为了此时之需。智能投顾实际上是将自然人投资咨询的过程设置到了算法的投资模型和计算程序之中,除了智能投顾经营者,软件的设计、研发人员同样要受到信义义务的约束,义务的内容也不仅限于传统领域的内容,既要避免因为算法的"黑盒"而逃避和减少义务,导致投资者的资产暴露在危险之中,也不能过分苛责智能投顾的经营者,阻碍人工智能科技的发展。(本文来源于《公共财政研究》期刊2019年03期)

王涌[7](2019)在《什么是信托的信义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责任解决了投资的动力,信义义务解决了投资的质量。信义义务已经成为中国信托业或者是资管业发展的一个核心问题,目前信托业和资管业的发展,包括私募基金业发展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政策的偏差问题,第二是信义义务。政策偏差主要跟2018年颁布的资管新规有关系,出现的问(本文来源于《家族企业》期刊2019年06期)

叶嘉敏[8](2019)在《论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信义义务规范的完善——基于对域外立法与司法案例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着力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尤其是金融机构信义义务的规定却较为笼统,这是我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信义义务规范还不完善的一个缩影。明确与提升金融机构信义义务标准,对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提高金融机构公信力、降低市场监管成本都大有裨益。完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信义义务规范,可采取比较法的视角与案例分析的范式,细化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增加适当产品推荐义务与信息说明义务;在充实金融机构信义义务总括性规定的同时,根据资管产品类型与投资者实际情况将信义义务类别化;明确规范民事裁判援引效力,平衡不同类型资管产品的信义义务要求,形成结合金融法律、监管法规与自律规范的差异化、多层次的规范格局。(本文来源于《南方金融》期刊2019年07期)

庄子威[9](2019)在《投资顾问的信义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投资顾问业是成熟证券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近年来投资顾问侵害我国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权益的事件频发,由此可见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制与监管效果不佳,规制体系有待完善。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从信义义务角度出发对投资顾问行业的焦点问题进行探讨。提出投资顾问作为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主体,应明确其内涵及业务性质,无论其是否从事个性化或非个性化的投资咨询服务,都应认定其为投资顾问,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信义义务视角下投资顾问与投资者的关系如何,要求投资顾问特别是智能投顾作为新形式的受信人,应当以忠实、勤勉的态度向投资者提供更具合理公正的投资咨询服务。鉴于此,本文提出对投资顾问信义义务法律规制的实现路径为:应完善信义义务相关立法,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明确信义义务的具体要求,在制度上保证投资顾问信义义务规制的可行性;并积极跟进投资者适当性分析、投资顾问资质评估、投资者信息保护等配套制度,构建信义义务违反防范制度体系;最后认为可借鉴商业判断规则的免责条款,以促使信义义务追责更为高效合理。结构如下:第一部分通过叁个典型案例的分析,反应出现阶段我国对投资顾问业的监管及规范不足,并列举案例中存在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对第一部分案例中的争议问题进行法理分析。以美国Lowe v.SEC案为借鉴,探讨个性化、非个性化服务对界定投资顾问的作用。并对信义义务的基础信义关系及投资顾问信义义务的内涵进行分析。第叁部分探讨了智能投顾背景下的信义义务。分析了智能投顾的性质、差异,对于传统信义义务的挑战。由此重新审视智能投顾背景下的信义义务的内涵,并借鉴美国智能投顾的规范经验,为后文做铺垫。第四部分对我国投资顾问信义义务的法律规制及实现路径提出建议,并借鉴运用于公司治理中商业判断规则的经验,作为投资顾问信义义务追责与免责的新思维模式。为投资顾问规制体系的建立开辟新的思路。(本文来源于《东华理工大学》期刊2019-06-14)

刘勇[10](2019)在《破产公司高管信义义务法律机制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后,公司高管继续经营将导致公司资产进一步减损,债权人债权受损甚至灭失的风险急剧增加。文章立足于我国破产公司高管信义义务立法缺位的现状,以切实保护破产公司债权人利益为切入点,借鉴域外国家先进立法经验,为建构破产公司高管信义义务法律机制提出可行性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5期)

信义义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信义义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一直是近乎沉默的,直接原因是信义义务这一法律概念在法律适用中被规避,根本原因是信义义务在成文法的中国仍然停留在英美法系那种松散的"义务束"状态,缺乏内在的逻辑主线,内涵、轮廓不清晰,导致信义义务概念的实质难以生根落地,人们对信义观念的认同也缺乏内生的动力。我国传统社会生活中蕴藏着朴素的信义关系,传统优秀文化中更是蕴含着道德层面的信义义务逻辑结构。"义"是内在的道德规范,"信"是外在的行为标准。可以将此逻辑结构进行现代解释,并赋予其新时代精神后引入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体系中,在民法典中规定一般信义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对民商事具体信义义务制度进行体系化构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信义义务论文参考文献

[1].张琪.基于智能投顾视角下的信义义务[J].现代商业.2019

[2].王莹莹.信义义务的传统逻辑与现代建构[J].法学论坛.2019

[3].赵吟,马汉祥.证券投资智能化冲击:信义义务的再认识[J].人工智能法学研究.2019

[4].陶伟腾.基金托管人之义务属性辨析:信义义务抑或合同义务?[J].南方金融.2019

[5].熊敬.信义义务在优先股制度中的理论困境及其解决方案:美国实践及其启示[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9

[6].潘冠羽.智能投顾模式下对信义义务的重构[J].公共财政研究.2019

[7].王涌.什么是信托的信义义务[J].家族企业.2019

[8].叶嘉敏.论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信义义务规范的完善——基于对域外立法与司法案例的考察[J].南方金融.2019

[9].庄子威.投资顾问的信义义务研究[D].东华理工大学.2019

[10].刘勇.破产公司高管信义义务法律机制建构[J].法制与经济.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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