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敏:论虚拟主体在网络价值治理中的使命论文

李慧敏:论虚拟主体在网络价值治理中的使命论文

[摘 要]网络价值治理是网络安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是善治。虚拟主体的网络价值治理理念是网络价值治理的主观必备条件。依据网络价值治理理念的构成要素,虚拟主体的使命就是要在网络空间中创造和实现网络政治价值、网络经济价值、网络道德价值、网络法律价值和网络审美价值,构建网络公共理性,实现网络共同体内部的和谐、至善和美,也因而使自身在虚拟世界中充分享有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进而构建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关键词]虚拟主体;网络价值治理;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网络契约

虚拟主体是通过签订网络契约或网络协议准入由数字、文字、图片等符号构成的网络空间中,以开放式思维进行虚拟实践的虚拟行为实施者。构建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虚拟主体的责任与使命。网络价值治理就是在原有的现实主体价值基础上建构网络多维价值,实施与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相适应的以至善为目标的网络治理,以此消解现实主体与虚拟主体面临的冲突与困境,从而有效根治网络安全问题。

一、网络价值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网络价值治理是一个动态概念,是网络安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什么是网络价值治理,由于虚拟主体的多样化存在,人们对其概念的阐述有着差异性。归其共性,网络价值治理实质上是善治,指的是利用各种网络信息资源在不同网络场域中创造和实现多维价值,协调不同虚拟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在不同利益冲突之间的实现均衡,从而构建以普遍和谐为基础、以至善为目标的有序存在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一)网络价值治理的必要性

网络空间的无边界、去中心化以及虚拟主体的虚拟性给网络安全带来了无形的和潜在的挑战。由于网络缺乏或疏于监管,为利己的功利主义和个人主义创造了显现或隐藏于网络空间中的便利条件,因此易于引发各种网络安全问题。如何运用各种网络资源建构科学合理的网络治理模式是当务之急。网络治理也正在经历从疏于治理向全面治理转变,由强制性治理向自主性治理转变。以至善为目标的网络价值治理是网络治理体系中高层次的治理,是发挥每一个虚拟主体的内在价值和终极价值力量,发生“无”和“有”相统一的潜移默化的根本治理。

虚拟主体面对网络空间这一“无知之幕”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不能只依赖于单一的网络治理模式维持其有序运行,而且是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的多样化的治理模式,防止治理权力过强和治理主体过弱。具体采用什么样的网络治理模式以及“对谁有效”是关键问题。目前已有的网络治理模式概括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与Web1.0、Web2.0、Web3.0、Web4.0、Web5.0、Web6.0等不同网络技术同步的网络技术治理模式。第二,依据治理手段不同,分为网络德治与网络法治。第三,根据虚拟主体参与以及合作程度不同,分为网络自治与网络共治。第四,根据虚拟主体自身的不同,分为个人治理、企业治理、政府治理、全球治理。第五,根据治理对象不同,分为对网民行为失范的治理和网络各类服务商行为失范的治理。第六,根据治理范围不同,分为对点的治理、对关系的治理和对整体网络的治理。第七,根据治理目的不同,划分为对公权力的行使和规制与对私权利的保障和规范。值得提倡的是能够与上述治理模式共同发挥作用的基于网络安全问题的特殊性所采用的网络价值治理,能够自主协调和均衡各种虚拟利益冲突关系,在虚拟主体个体目标、虚拟组织目标和网络空间目标之间产生整体功效,从而实现虚拟主体之间平等、协作和互动的制度安排。网络价值治理本质上是善治,即满足虚拟主体的美好生活需要,增强其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网络价值治理的可能性

网络价值治理是否有可能存在并得到落实取决于是否具备构成要素条件。网络价值治理结构主要由三要素构成。第一,网络价值治理主体。基于虚拟主体参与虚拟实践的客观事实以及虚拟主体生存发展的需要,每一虚拟主体都有可能并有责任或义务成为网络价值治理主体,这就意味着网络价值治理主体呈现多元化,包括直接的或间接的、官方的或非官方的等等,具体包括虚拟主体个体、虚拟企业、虚拟社会组织、虚拟政府、虚拟国家等。网络价值治理主体作为信息的创造者、接受者、传播者、互动者在共享权利、权力、回报和共同承担网络风险的过程中追求网络公共价值并能够有效自我管理,体现出其虚拟行为的自主化。但虚拟时空的无形化和虚拟主体的身份隐蔽化对实现网络价值治理目标即治理网络安全问题形成了一定的挑战。第二,网络价值治理客体。网络价值治理客体指的是网络空间中出现的对网络运行秩序形成阻力并对虚拟主体的网络日常生活造成干扰从而需要有效治理的各种网络安全问题。各种网络安全问题的产生是以虚拟主体的存在和参与为前提的。虚拟主体自身存在的各种异化现象的特点以及虚拟主体之间双向或多向对象化关系的发展程度决定了网络价值治理客体的复杂性,为网络价值治理目标的实现增加了一定的难度。第三,网络价值治理理念。具体体现在区别于现实空间中的而特殊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网络政治价值、网络经济价值、网络道德价值、网络法律价值和网络审美价值之中。它是在网络价值治理主体自觉面对网络价值治理客体时形成的,是虚拟主体对自身虚拟世界中生活境遇的本质性和普遍性反映并实现内在超越的结果,是虚拟主体理解和把握虚拟世界的重要方式,是网络空间可持续存在的根基。虚拟主体对网络价值治理理念愈加认同和接受,网络价值治理目标实现的可能性就愈大,而且网络空间这一中介体有利于网络价值治理理念实现大众化、普及化,对网络命运共同体甚至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可持续存在和发展产生整合效应。

早在2015年我国就确定了互联网+的创新战略,互联网+也蔓延到各个行业中,如互联网+会计;互联网+财务等大大推动社会行业的发展进程。如互联网视域下大数据与管理会计而言,管理会计中的会计数据实现了非结构化的来源发展,即从传统的数据库直接提取的结构化数据转变为多种形式采集得到的非结构化数据内容。可以说,互联网+视域下大数据给管理会计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变化,在推动管理会计发展的同时制约着其发挥作用,因而要求能够有效的引导互联网+视域下大数据对于管理会计的积极作用,从而使管理会计能够支持企业的决策的科学化、可持续性发展。

经济增长收敛性是指在封闭的经济条件下,对于一个有效经济范围的不同经济单位,初期的静态指标和其经济增长速度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即落后地区比发达地区有更高的经济增长率 (刘强,2001)[21]。将其应用于能源领域,β收敛是指某地区能源强度的增长速度与其能源强度的初始水平呈负相关关系,分为绝对收敛和条件收敛两种。绝对β收敛是假设不同地区具有相同的外部条件,如经济发展程度、技术水平、产业结构等,随着时间的推移,所有地区的能源强度都将收敛于相同水平;条件β收敛是将外界因素纳入到模型中,探讨外界因素对能源强度收敛的影响。因而,本文通过建立条件β收敛的模型来探讨产业转移对能源强度收敛的影响。

善治是网络价值治理存在的必然趋势,是虚拟主体多维价值的综合体现,决定网络运行规则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网络空间的最终发展方向。按照罗宾·曼舍尔的理论,将人类价值观和人性选择嵌入网络信息技术中,并将价值理性融入网络治理的实际中,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让每一个虚拟主体的自组织系统进行合理有效的自主性治理,实现从强制性治理到自主性治理的跨越。虚拟主体之间形成基本的网络价值治理共识是实施网络价值治理的必要条件。如果虚拟主体拥有足够合理的价值尺度,就可以用网络价值理性审视虚拟生活从而在遇到网络安全问题时能够合理判断是非。在坚持利益均衡原则、善法之治原则以及世界和谐原则的前提下,实现网络安全与虚拟主体网络公民责任的新统一以及网络自由与网络社会秩序的新均衡,有效防止网络价值治理对象利己的功利主义和个人主义,推动树立并执行依法办网、文明办网、文明上网的网络意识和虚拟行为。网络价值治理将充分证明作为网络价值治理主体的虚拟主体是超越物质性存在而具有正方向和正价值的精神性存在,是虚拟主体针对网络价值治理客体根据网络空间的开放性等特性充分发挥其内在价值和终极价值、落实价值治理理念的结果。

二、网络价值治理理念的构成

“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是一切价值产生的根据、标准和归宿,是价值的实现者和享有者,任何事物的任何价值归根到底都是人的价值。”(1)李德顺:《价值论——一种主体性的研究》第3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99页。人的世界是一个价值的世界,人的一切实践活动都需要进行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虚拟主体的世界也不例外。虚拟主体在网络价值治理中的价值是其存在的应然状态,是对实然状态的超越,属于关系范畴,必然存在于与虚拟客体之间的种种或重重关系之中。在网络空间中不断追寻一种和谐存在即人的存在根本。换句话说,追寻人的存在根本也就是追寻虚拟主体在网络空间中的各种存在价值。虚拟主客体关系的存在与发展有利于理解虚拟主体的多维价值,从而共同推进虚拟主体与网络社会的和谐、虚拟主体与现实主体之间的和谐、虚拟主体之间的和谐,最终实现网络生态的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使网络空间真正成为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第二生存世界。

虚拟主体的价值治理目标实际上是通过善治克服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形成公共理性,建构一个以至善为基础的、有序的精神世界和网络世界,是以多样化的符号形式表现内在的精神性,是对虚拟主体内在精神需要的反映。“在现实中,善是一个应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价值概念,可以覆盖人类价值生活的大部分领域。”“‘善’是主体必然性的最高价值”(2)李德顺:《价值论——一种主体性的研究》第3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96,98页。。至善具有高度普遍性,因此,以网络价值治理客体为目标确认虚拟主体若干个存在价值的可能性,具有网络政治价值、网络经济价值、网络道德价值、网络法律价值、网络审美价值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网络空间不同场域中践行的结果,是网络价值治理的目标,实质上也是善治的产物,是至善的具体表现,多维视角呈现虚拟主体与网络世界的价值关系,是思维对存在、精神对物质的反映。

(一)网络政治价值

当前,从世界和中国政治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政治文明建设离不开网络政治价值的创建和实现。“政治价值是以人的生存与发展为根本前提,以人的存在形态及其内在尺度为主体内容,为人的社会本质所规定,在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生成、发展并衍生出各种形态的。”(3)田志文:《人之存在:政治价值的深层根源》,《湖北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网络空间的世界性、虚拟性、高时效性、快捷性、开放性、交互性,在不断改变虚拟主体的存在方式,传统的政治参与和政治沟通模式也在随之发生变化,打破了政治资源上的信息垄断,充分满足虚拟主体的政治利益表达和沟通需求,公民权利向网络虚拟世界逐步扩大;网络空间成为虚拟主体能够第一时间获得、掌握与政治相关的知识、信息、资源的新途径,为虚拟主体提供积极参与政治生活、沟通交流对话的新平台和新路径,充分体现出虚拟主体之间在政治参与和政治沟通上的平等性,网络政治逐渐成为每个虚拟主体的政治,虚拟主体能够正确认识和权衡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有利于治理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移动互联网的到来及其发展步伐的加快,更加推动了每个虚拟主体网络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的觉醒和深化,有利于挖掘具有诸多可能性的潜在虚拟自我,从而发现更多的政治资源,促进各种机会上的平等,由间接民主不断向直接民主转变,对政治决策的科学性给予普遍化的影响,推动政治生活更具清晰度和透明感,提高政治公开性。

网络生活的意义是什么?什么样的网络生活是值得度过的?在这一前提下,在网络空间中虚拟主体应该如何生存,应该采取何种行动?网络生活中是否真有道德?虚拟主体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必须做些什么,应该尽些什么义务,才能够成为有道德的人?面对网络空间的无限性,虚拟主体的存在需要有根本的指向性,否则会很容易陷入行为上的盲目和价值上的虚无,因此充分彰显网络道德价值的作用是非常必要的。虚拟主体总是在网络公共关系中存在,这就意味着网络公共关系的和谐与否会直接影响到虚拟主体网络美好生活的品质以及能否实现。而网络公共关系是否和谐取决于虚拟主体的“好品行”即德性或网络道德价值,它是网络美好生活的力量保障。虚拟主体区别于现实主体,它是一个为自身行为负责、为运用各种技术的决策负责的道德主体(6)理查德·斯皮内洛:《铁笼,还是乌托邦——网络空间的道德与法律》,李伦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9页。。在无限的网络空间中,虚拟主体充分运用丰富的网络信息资源,激发自我再生、自我创造的需要,培植其具有的精神和道德萌芽,逐渐构造其精神位格与情感层次,进而虚拟主体不同层次的网络道德价值分别存在或落实于不同层面的网络生活规范中,塑造网络社会之美。

(二)网络经济价值

建构网络法律价值在于虚拟主体对法律的自觉性。网络法律价值中的公正因素在于虚拟主体自觉从内在倾向于并愿意做正确的和正义的事情。网络法律价值中的公正因素不仅存在于网络规则中,也存在于网络规则之外的虚拟主体依据网络规则进行的理性裁断中。虚拟主体被网络生活所强烈吸引,在于渴望到陌生人社会中寻求确定性关系或建立某种联系从而感受到自由意志的存在,这需要虚拟主体在已建构的虚拟社会关系中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行使法律权利,排除阻碍自由的任意存在。由于网络空间的无限性、虚拟性和复杂性,网络法律价值的建构具有多种可能性以及一定的局限性,从而导致不确定性甚至模糊性现象的产生,具体表现在虚拟主体在网络空间中如何行使权利和如何履行义务的不确定和不清晰。这需要法权关系的相互承认,需要虚拟主体不断经历法律价值判断、法律价值评价和法律价值选择的过程。

网络审美价值的特点在于它是通过各种符号来展现,任何一个虚拟主体都能参与其中,以此实现美的日常生活化。这对虚拟主体的意义在于唤醒、明志、共鸣、形成凝聚力,对网络安全问题的治理更容易达成共识。创造网络审美价值之后面临如何实现网络审美价值的问题。实现网络审美价值,首先需要虚拟主体进行审美体验,承载审美价值的符号形式与意义得到网络受众的关注,被关注度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实现程度。而这一关注度与网络受众在互动平台中对审美价值的评价和认同是分不开的。实现网络审美价值还在于把创造出来的审美价值融于网络日常生活当中,推动每个虚拟主体都能够自觉地参与到审美实践中,挖掘网络生活空间中多种美的可能性。审美主体内心的愉悦和满足是在表达,审美主体承认我以外的世界的存在,并重视这个世界中审美他者或鉴赏者的存在,自然流露内在的真实存在,在审美主客体互动的过程中达到一种和谐与美好的存在。概括言之,网络审美价值的创造就是在审美客体主体化、审美主体客体化的双向互动过程中实现审美主体自身外在与内在的和谐统一,审美价值进而脱离主观性具有客观性。网络审美价值的客观性呈现出来的是审美价值创造主体的审美需求和审美能力,认识到其精神世界发展到什么阶段,从而推动虚拟主体逐渐脱离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所以,可以大胆设想,虚拟主体在网络空间进行审美价值的创造和实现实质上就是虚拟主体与现实主体进行无缝对接的方式,意味着整个网络空间作为统一的共同体承载着每一个虚拟主体的审美价值理想,这就是对虚拟主体美好生活最好的诠释。

(三)网络道德价值

综上,网络政治价值范畴体系中应该包含具有共性的如人权、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网络政治价值。其中民主是人类共同的基本的网络政治价值,是其他网络政治价值集中的体现,是实现政治现代化的根本标志,也是网络社会进步的构成要素。网络民主价值和其他网络政治价值与虚拟主体多样化的民主政治参与活动关联在一起,做到合理分配网络政治资源和网络政治利益,保障虚拟主体拥有更多的平等机会,丰富其有序的网络政治生活,成为网络善治的重要基础。虚拟主体自觉了解和积极融入网络参政议政,有效宣传政府决策和有序推动其执行力;树立网络国际政治视野,汲取世界各国优秀政治文明成果,推动全球网络政治文明,提升民族意识和政治素养,深化民族认同和弘扬民族精神,积极发展网络主流意识形态。虚拟主体之间进行有效的民主协商、落实网络协商民主,正确处理政党、政府、公民之间的关系,约束与协调各种虚拟主体力量之间的政治利益关系,平衡网络政治现实和政治理想之间的关系,维护网络空间政治秩序,实现网络政治的公平正义。

除此之外,虚拟主体成为道德主体,坚守网络契约建立网络互信,需要做到在日常虚拟生活中量化互信行为,运用网络数据分析,认知到自己在网络道德生活中的道德自我形象,激发其“羞恶之心”,从而做出自我变革的决定。“作为一个人,不但要考虑个人的利益,而且要考虑别人的利益,考虑群体的利益。在这个意义上,道德标志着对于个体利益的超越。”(16)张岱年:《宇宙与人生》,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年,第310-311页。“你的行动,应把人性,无论是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或是他人人身中的人性,始终当做目的而绝不仅仅当做手段来对待。”(17)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孙少伟译,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14年,第38页。“有利是一种积极义务……它是指当我们有能力这样做时,应当增进他人的福祉……我们有义务帮助他人”(18)理查德·斯皮内洛:《铁笼,还是乌托邦——网络空间的道德与法律》,李伦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2页。。但是,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隐蔽性以及虚拟主体的缺场或不在场,虚拟主体都有可能动摇自我变革之心。这个时候就需要网络慎独,守住虚拟主体心性良知。而网络慎独的实际存在需要以优秀传统文化为根基营造浓厚的网络道德文化氛围,促使虚拟主体能够站在不同立场上自觉增强自身道德主体性,不断超越虚拟个体自我,在网络公德和私德之间、利他与利己之间进行道德博弈并寻找到平衡点,获得自我解放实现个体内部的和谐,并能够做到自觉对虚拟他者履行诚信义务,完成个体外部的和谐,从而塑造日常虚拟生活之美。

(四)网络法律价值

创造网络法律价值是虚拟主体对自身命运和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深切关怀和推动自身和网络社会基础性发展的需要,它区别于网络道德价值的软约束而存在于对虚拟主体硬约束的法律规则中。

虚拟主体成为现代网络公民并构建网络公民社会,是实现网络政治价值的关键所在,是构成网络现代政治意识形态、网络现代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在虚拟主体逐渐成为现代网络公民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做什么、为何做、怎样做等相互关联的问题,而这需要虚拟主体在网络政治价值建构过程中予以不断解决、回答或说明。这就意味着,虚拟主体成为现代网络公民与建构网络政治价值同步进行具有相得益彰的效果。在网络空间中,虚拟主体网络政治价值的存在,需要现代网络公民自觉参加网络政治生活,实现网络协商民主的良性互动,积极有效处理网络私人利益与网络公共利益、网络私人资源与网络公共资源、网络私人事务与网络公共事务之间的冲突关系,展开政治利益博弈,形成相互制约的网络互动关系。由此,虚拟主体能够明确虚拟政治行为的可行性、可取性和可适性,实现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践的相统一。虚拟主体在网络空间中面对处理公共事务如治理网络安全问题时会认识到自身的努力是微弱的,但能深刻意识到自身的群体意识和大局意识不断增强,逐渐实现从虚拟个体到现代网络公民的转变,由此有越来越多的虚拟主体以现代网络公民的身份在网络政治民主化进程中发挥着合力的积极作用。在网络公共生活中,现代网络公民积极参与网络不同场域的自由互动讨论,对公共事务决策的影响力日益增强,逐渐寻找到网络集体生存和网络政治生活的最佳方式,从而感受到虚拟主体之间的共生、共存、共治、共建、共享的关系。与此同时,共同推进网络公民社会规则的制定,使得每一个虚拟主体都能够自觉严格遵守规则,推动构建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在民主气氛愈加浓厚的网络社会中,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即人的因素,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被充分调动起来。虚拟主体发挥主观能动性,挖掘自身潜力,利用网络空间中各种有利条件,不断创造网络经济价值。网络美好生活的可能性及其现实性都离不开以网络经济价值为基础。网络经济价值是现实经济价值在网络空间中延伸和再创造的产物,是践行新时代五大发展理念即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必然环节。

虚拟主体建构网络法律价值的终极目标在于建构自由价值,其不仅存在于虚拟主体善变思维意识的诸多可能性中,而且还存在于一切虚拟活动中如网络市场经济活动、虚拟主体的日常生活以及其相对应的法律规则中。“自由本身是唯一能被用于限制自由的价值,因为对于其他任何价值的使用都可能会威胁到自由价值的最基本地位。”(9)杰弗里·墨菲:《康德:权利哲学》,吴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112页。网络市场经济活动频繁和虚拟主体日常生活丰富的关键在于网络空间的开放与自由,它决定了虚拟主体建构的网络法律价值突出表现为自由价值,它是虚拟主体存在的本质和核心,是一切所建构价值的根基和依据。自由价值的存在并不意味着虚拟主体可以利己地随心所欲,而且是要做到自律和节制,促进网络诸多关系的和谐,是虚拟主体用求真的态度和怀疑的精神,在理清网络关系脉络的前提下权衡利弊,进而作出理智选择的结果,表现为对网络各种信息资源的合理合法的占有和运用。现实空间中资源优势的代表是经济实力和传统市场资源,而网络空间中资源优势的代表则包括技术资源、平台资源和信息资源(10)周辉:《变革与选择——私权力视角下的网络治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5页。。在现实资源优势的基础上自由而充分地合理利用网络各种资源是虚拟主体自由价值的体现,有利于推动诸多网络价值的建构。

(五)网络审美价值

网络审美价值是虚拟主体审美创造和审美享受的相统一,是虚拟主体满足审美需要的结果。虚拟主体在网络空间中的各种存在有多种原因,但不能排除对美的发现、追求、创造和展现。这是让人内心愉悦的方式,是人的意识得以进一步发展和净化的过程,是创造审美价值的过程。虚拟主体如何创造审美价值与如何创造政治价值、经济价值、道德价值、法律价值有着必然联系,是对这些价值直接或间接的呈现。虚拟主体创造审美价值的过程就是保持精神内在统一性的过程,是物质和精神实现统一的过程,是虚拟主体内在和外在统一的过程,是超越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过程。所以虚拟主体在网络空间中不仅仅是在娱乐,而且是在用多样化的符号、和谐的方式、无形的精神表达着现在以及变化、释放情感、恢复心灵秩序。而且在网络空间中创造的审美价值具有广泛的传播力和影响力,会让更多的虚拟主体感受并享受到美的广泛存在,从而体验到来自于共同体的善的存在。网络空间为审美价值的创造主体即虚拟主体由精英群体向大众群体转变提供了更多的平台和机会,审美价值的创造主体和接受主体随之不断实现由感性的审美追求向理性斟酌、鉴赏判断、纯粹愉悦的超越。网络审美价值最终呈现或者凝结出来的是真与善,由此实现了网络审美价值由功利性到非功利化再到纯粹的功利性的转变。换句话说,网络审美价值的创造不是刻板的,而是内心向善情感的自然流露,网络空间因此真正成为虚拟主体所渴望的精神家园。

根据网络空间现有的特征和优势来看,网络经济价值的存在突出的主要由创新价值、劳动价值和共享价值构成。首先,创新价值是网络经济价值存在的动力。从消费者需求来看,虚拟主体的网络美好生活需要是日益增长的。这美好生活需要是什么,如何获知这一需要的变化动态,运用网络数据优势做客观分析成为现实的必然。通过大数据或小数据的分析,精准挖掘并发现潜在的消费群体或消费需求。对于生产者和经营者来说,这是最好的开发项目,有利于促进网络新产品、新服务、新的网络营销模式的产生,从而提高虚拟主体对网络生活的满意度。与此同时,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虚拟主体的互动性特征,启发了越来越多的虚拟主体,自觉发现自身的潜在优势,积极努力成为创客群体成员,成就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网络和谐氛围。其次,劳动价值是网络经济价值的存在基础。劳动创造价值,是亘古不变的真理。但是在网络空间中,虚拟主体的劳动创造价值更多是精神劳动创造价值。恩格斯曾经指出,将来“精神要素当然就会列入生产要素中,并且会在政治经济学的生产费用项目中找到自己的地位。”(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607页。习近平曾提到,“信息革命则增强了人类脑力,带来生产力又一次质的飞跃。”(5)习近平:《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http://www.cac.gov.cn/2016-04/25/c_1118731366.htm.虚拟主体的精神劳动推动着网络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不仅促进物质生产力的发展,也促进精神生产力的升级式的发展,不断创造着新的生产力。虚拟主体不断自我解放,逐渐由经济上的非理性走向理性,实现内在的否定和超越,在更高层次上满足着美好生活需要,体验着精神自由。总之,劳动仍然是虚拟主体实现全面发展和自由的需要。按照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生产力的发展推动生产关系的变革,也意味着虚拟主体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也会发生各种变化,必然会突破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走向真正的利他,实现网络经济共同体集体的共在。最后,共享价值是网络经济价值存在的目的。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关注的是利欲,缺乏对他者和经济共同体存在或共在需要的认知,在网络经济活动中表现出各种不良经济现象,不利于消费群体的利益。而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会产生共享价值。换句话说,虚拟主体自觉走出自我世界,走向他者世界,认清自我与他者之间的必然的经济联系,从关注自我欲望的满足转变到满足他者和经济共同体的需要,进而实现从利己到合理的利他再到真正的利他,积极建构自我与他者之间的共享关系。共享价值的创建在于虚拟主体之间基于网络空间建立非独占、非排斥的、互为条件的、互动性的合作共赢的经济关系,从而创造更多的网络经济价值,做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保证虚拟主体在网络经济领域更具生命力和竞争力。

三、虚拟主体在网络价值治理中的使命

虚拟主体不仅是多层次、多维度的复杂存在,也是总体性和结构性的存在。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虚拟主体通过创造多维网络价值,突破利己的功利主义与个人主义,走出自我世界,主体间共治共建共享网络和谐关系。有效治理网络安全问题,呈现多样化的美和至善,对于虚拟主体和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存在和发展具有普遍的肯定性意义。

在摊铺之前应将摊铺机清理干净,防止原有沥青的污染。常温彩色铺面的下承面应清洁平整,摊铺常温彩色沥青混合料前洒布浅色胶结料配制的稀释油作为黏层油。

(一)参与公共事务,构建网络公民社会

在硫磺回收装置燃烧炉内,含硫酸气中的硫化物(有机硫和部分H 2 S)与空气发生燃烧反应,生成的SO2再与剩余的H 2 S(经过多级)反应转化为元素硫。因此,H 2 S与SO2的比例控制是硫磺回收装置的重要控制参数,将直接影响硫磺回收装置的硫回收率。另外,燃烧炉在高温下发生副反应生成的COS和CS2等有机硫,是硫磺回收装置有机硫的主要来源。这些有机硫通过催化水解转化为H 2 S,再进一步参与克劳斯反应。显然,过程气中的有机硫含量及其水解率必然影响过程气中H 2 S与SO2的比例,进而影响硫磺回收装置的硫回收率[9],其影响情况见表2。

综上,构建网络公民社会是实现网络政治价值和网络政治社会化的过程。这一过程中,虚拟主体需要不断克服自身和网络社会中所显现的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所带来的非理性化因素,而这需要网络政治文化对每一个虚拟主体发挥渗透性的正面影响力,从而保证在网络公民社会中,虚拟主体不再只是一个自由穿梭于网络空间满足自我需要的完全独立的个体,而是深刻认识到作为现代网络公民的天性与职责,自觉认同和接受网络政治规则,积极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和政治义务,时时关注网络政治安全动态,充分利用网络空间中优势资源,稳固和加强网络公民社会安全。

(二)助力实体经济,众创网络空间

虚拟主体作为现代网络公民不仅要保证网络政治安全,还要保障网络经济安全。如何做到这一点?习近平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讲话中提出,要“着力推动互联网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11)习近平:《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http://www.cac.gov.cn/2016-04/25/c_1118731366.htm.。网络经济安全需要不断创造和实现网络经济价值为保障。而网络经济价值的存在并非独立的,它的存在要以实体经济为基础和目标。只有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才能保证网络经济价值的存在不是虚无的。反之,网络经济价值对实体经济具有反作用。在实体经济的生产、销售、消费的整个过程中,网络经济价值的创造无一例外地渗透于其中,超越了传统经济,以潜在、无形、不确定、无限的力量推动着实体经济向高质量发展,不断与世界经济相融合共进步,不断充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高质量生活需求。

网络空间是一个巨大的众创空间。习近平在乌镇视察“互联网之光”博览会时指出:“互联网是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巨大变化,对很多领域的创新发展起到很强带动作用。”(12)《引领网信事业发展的思想指南——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重要论述综述》,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18-11/06/nw.D110000renmrb_20181106_1-05.htm.习近平在谈到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五点主张”时提到:“推动网络经济创新发展,促进共同繁荣。”(13)《习近平就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提出5点主张》,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5-12/16/c_128536396.htm.发挥信息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网络空间中每一个虚拟主体都是最为活跃的生产力要素,是网络经济价值的创造主体,是创新发展的主体。这些活跃因素既有显性的,也有潜在的。如已经把创意转化为网络经济价值并对实体经济的发展起到或大或小作用的虚拟主体就是显性存在的。然而网络空间中还存在有待于成为显性活跃因素的虚拟主体,需要被启蒙、唤醒、自觉意识到自己作为经济人的存在和使命。在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中,农民就是潜在的活跃因素,如何使其成为新兴职业农民,自觉参与到乡村振兴事业中,共治共建美丽乡村?在城乡融合发展过程中,创客、乡贤等网络意见领袖应发挥引领作用,营造网络创新创业氛围,使农民能够独立拥有自主创新创业的空间,并能够在在不同网络场域自由流动并尝试在竞争合作中创新创业。发扬自主发展精神、工匠精神,把创新创业愿望变为现实,超越传统产业,发展新兴产业,实现跨界发展,扬弃同质化的产品和服务,多样化满足具有个性化、差异化的美好生活需要,持续促进网络经济的内生性增长,由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就意味着,每一个虚拟主体都能够为助力实体经济发挥直接或间接的作用,从而保证网络经济安全。

(三)坚守网络契约,塑造道德主体

虚拟主体既是现代网络公民,又是道德主体,建构网络道德价值,确保网络安全因素的增加。而网络道德价值能否实现在于虚拟主体是否坚守网络契约。坚守网络契约就是陌生的虚拟主体之间建立信任关系,就是确保虚拟主体能够对虚拟他者履行诚信义务。但是网络失信等网络道德问题时有发生。虚拟主体需要认识到虚拟他者对自身的意义才能保证网络道德生活是美好的。“自然权利论强调人的实现和人的繁荣是最终目的——人的终极生活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他/她作为人的潜能。”(14)理查德·斯皮内洛:《铁笼,还是乌托邦——网络空间的道德与法律》,李伦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4页。“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虽然他除了看到别人幸福而感到高兴以外,一无所得。”(15)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蒋自强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5页。虚拟主体潜能的发挥在于其对网络空间中客观存在的具体经验、具体情境进行深入反思,认识到虚拟他者对自身的意义在于互为存在和发展,促进其精神层面的超越和提升。在虚拟主体寻求精神发展的过程中,不仅仅是通过外在成功标准来衡量其幸福指数,更多是以利他为基础的自我道德评判。坚守网络契约就是要把虚拟实践限制在网络道德法则之中,虚拟主体自主转化为道德主体,主要具有两种能力,包括尊重虚拟他者的能力和自主提出合理计划以实现网络美好生活的能力。在网络各种实践活动中,道德主体间都能够自主建立网络互信关系,保证每一个虚拟主体在网络空间中能够掌握自己的命运,网络道德生活具有安全感。

新科雷嘉是少数几个仍然以自然吸气发动机作为动力来源的紧凑型SUV,而实际表现证明这套“守旧”的方案使用起来还是很得心应手的。2.0升自然吸气发动机的最大功率为150马力,峰值扭矩为200牛·米,配合一台CVT变速箱,在城市工况中的动力随叫随到,加速响应也比较积极。考虑到它不足1.5吨的车重,这样的表现还算令人满意。

网络诚信义务是虚拟主体网络道德价值的基础性内容。网络诚信义务不仅是一种纯粹义务,也是一种道德权利。网络诚信义务根源于网络诚信问题的产生。而网络诚信问题之所以产生源于虚拟主体的欲望膨胀和对不同利益的利己追求,是现实生活中关于物质利益的困惑与冲突在网络空间中显现的结果。根本解决网络诚信问题在于虚拟主体对自身固有本性即义务的承认与履行。义务是虚拟行为的灵魂,从而规定着虚拟行为的性质和去向。虚拟主体自觉履行诚信义务是“正在实现真实意义上的我自己的客观性……心安理得而且是自由的”(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36页。。诚信义务是虚拟主体履行的使命、职责、任务、理想,是虚拟主体获得精神自由的方式。诚信义务意识的形成在于虚拟主体对网络社会中自己与他者及各种虚拟社会利益关系的自觉认识。而这种自觉认识的产生需要虚拟主体经历长期不断的在美德的熏陶、社会舆论习俗作用中逐渐接受启蒙的过程。这一过程是虚拟主体的责成的义务向自觉的义务逐渐转变的过程,是弱善向强善转变的过程,是虚拟主体不断由必然走向自由的过程。“在义务中个人毋宁说是获得了解放”,“义务所限制的并不是自由,而只是自由的抽象,即不自由。义务就是达到本质,获得肯定的自由”(8)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67-168页。。这种义务不是出自于个人的利益与要求,不是利用社会生活规则缺陷牟取私利,而且是虚拟主体对网络社会类的普遍的道德责任。

(四)遵循法律规则,保障网络自由

虚拟主体个体的内部或外部的和谐都是保障网络自由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还在于虚拟主体自觉遵循法律规则、建构网络法律价值为必要条件。但又应客观认识到,传统违法犯罪行为向网络社会的延伸和渗透以及新型网络违法犯罪的产生对网络自由所造成的威胁,形成了网络安全问题。追其根源在于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在网络道德自律缺失时,需要法律规则发挥有效作用。这就意味着,网络自由是虚拟主体在具体网络场域中有节制的自由体验,体现了虚拟主体的客观有限性的存在,意味着每一个虚拟主体的自由发展是一切虚拟主体自由发展的条件。这也是网络自由与法律规则之间关系的实际存在。

“依法治网,既是习近平同志对网络治理的新要求,也是在网络空间引领社会思潮发展的必然要求。”(19)赵子林:《习近平引领社会思潮的理论逻辑》,《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年第4期。网络空间不断发生着不确定性的变化,网络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也在随之发生着变化,这无形当中对现有法律规则在网络中的适用提出了挑战。现有的法律规则如何适应网络社会变革的节奏?每个虚拟主体都要关注虚拟主体个体自由意志和不同群体自由意志的必然联系,以及虚拟主体在网络社会不同交往实践中自觉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前网络社会法律现象的特殊性,在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规则过程中,制定网络法律规则,做到虚拟主体在网络空间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实现依法治网。与此同时,还要积极建构和落实网络法律价值体系,使虚拟主体能够在法律实践中充分感受到权利感、主体感、价值感、安全感和幸福感。由此,虚拟主体由对网络世界的关注转换到对网络法律权利主体和网络法律义务主体自身的认识,进而积极参与到网络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当中,促进网络社会的法治化。此外,当虚拟主体被某种危及安全的因素或力量束缚而安全感缺失时,网络法律价值会赋予其精神力量,积极参与到网络安全治理之中,实现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在网络法律规则和网络自由的适度张力中实现网络社会和谐。网络法律规则的不断发展和适时适用是虚拟主体网络安全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的结果。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指出,精神或意识的辩证运动过程,就是把“自己变成他物,变成它自己的对象和扬弃这个他物的运动”,即“先将自己予以异化,然后从这个异化中返回自身”(20)黑格尔:《精神现象学》,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23页。。虚拟世界中的数字化、符号化的信息动态是虚拟主体时刻需要考量的对象,是虚拟主体掌握网络安全动态的信息源。虚拟主体只有不断深入网络安全问题中给予科学分析,才能不断促进网络法律规则的与时俱进,从而保障网络自由,构建网络和谐社会。

(3)区块的生成。每当间隔一段时间,所有的节点通过挖矿进行PoW,通过解决数学难题来赢得记账的权利,此过程也是所有节点进行区块同步校对的过程。

传统建筑设计者使用T形尺和铅笔“手绘图纸”。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基于几何与基于对象的CAD(Computer Aided Design,计算机辅助设计)的相继问世,标志着建筑信息化第一次革命的到来,设计者由手绘进入软件制图的CAD时代。近些年来,BIM(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出现,给人们带来一种处理复杂建设项目的新方法,也拉开了建筑信息化第二次革命的序幕,即从二维设计向三维设计过渡。

(五)提升审美境界,共创网络和谐

在网络和谐社会中,虚拟主体总是会追问,我为何存在于此,我的存在应达到什么境界?这是追寻生命意义的人都会思考和探索的问题。虚拟主体之所以会存在于网络空间中,是这里有让虚拟主体内心产生愉悦的因素。这些因素源于虚拟主体自主创造网络政治价值、网络经济价值、网络道德价值、网络法律价值和网络审美价值,让其产生存在感和获得感;源于这些创造的价值所发挥的效应,即虚拟主体对自身个人主义、功利主义的勇敢的克服与超越,让其产生安全感和幸福感。这样的虚拟主体才是亚里士多德所认为的勇敢的人,“因一个高尚的目的之故而承受着勇敢所要求承受的那些事物,而做出勇敢所要求做出的那些行动的……勇敢的人则在行动之前平静,在行动时精神振奋。”(21)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86-87页。这是虚拟主体作为网络价值治理主体需要具备的精神气质。亚里士多德认为勇敢介于鲁莽和怯懦之间。换句话说,勇敢要保持在一定度的范围之内,否则超过这一范围就会表现出过度或不足,即为鲁莽或怯懦。虚拟主体的这两种表现都有可能使其选择走向利己的功利主义或个人主义,从而引发网络安全问题。虚拟主体积极参与创造网络各种价值的实践中,经历自我反思、批判否定,追寻本真的自我,在鲁莽与怯懦之间寻找到适度的位置,一方面,勇敢面对自身的脆弱性并展开自我革命实现超越自我,成为和谐的虚拟个体;另一方面,勇敢面对网络中发生的各种安全问题,虚拟主体之间形成合力,共治、共建、共享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整体的和谐。网络空间的各种和谐是一种美的存在,就像赫拉克利特所说:“差异的东西相会合,从不同的因素产生最美的和谐,一切都起于斗争。”(22)朱光潜:《西方美学史》上卷,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年,第35页。

网络空间呈现的和谐之美其内容包含着至善。美和善具有同一性。“它们的差异只在体表。因为善是众望所归,善的概念,便在于平息欲望;而美的概念,则是通过所见或所知来平息欲望。美为善添加一些东西,即一种使人的认知功能得以知晓某物是如此状态的秩序。”(23)朱立元主编:《西方美学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第102页。“如果说善是整个宇宙和社会的终极目的,那么美就是体现这个目的的事物和活动的形式。”(24)朱立元主编:《西方美学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第145页。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理解,所有的美都是善的。“凡能得知每一事物所必至的终极者,……这终极目的,个别而论就是一事物的‘本善’,一般而论就是全宇宙的‘至善’。……所谓‘善’亦即‘终极’”(25)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5页。。可以认为,善是事物存在的最高形式或终极形式。苏格拉底认为一切存在的根本理由是以“善”为目标,是存在的最佳状态。苏格拉底呼吁“真正重要的是,不仅仅只是活着,而是要活得好”。这里所说的“好”指的是“美好”“正当”,与“善”是相同的。(26)宋希仁主编:《西方伦理思想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8-29页。由此理解,网络空间中虚拟主体的存在就在于追求美好生活,这是通过创造多维网络价值,克服个人主义或功利主义,塑造不同美的和谐并呈现为至善,是网络中的最高境界。

总之,虚拟主体在网络价值治理中的使命在于将网络政治价值、网络经济价值、网络道德价值、网络法律价值和网络审美价值等落实于网络空间中,与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勇敢斗争。有效治理网络安全问题,实现虚拟主体个体的和谐和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内部之间的和谐,整体的和谐产生美和至善,本质上是善治的结果,是新时代虚拟主体存在的实际意义所在。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现有的乡村生态旅游经营形式还比较单一,乡村生态旅游产品还存在同质化的特征。这种服务形式,也是无法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的。因此,在实际情况中,乡村生态旅游经营者就应该积极地创新服务形式,突出当地的特色,积极地创建一些体验价值高的乡村生态旅游产品。另外,乡村生态旅游者也可以积极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去深入地挖掘社会中各个旅游群体的实际需求,从而为他们提供具有针对性、个性化的服务。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2019)06-0052-09

[基金项目]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辽宁省大学生自由观教育实证研究”(L17BKS012)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慧敏(1976—),女,辽宁阜新人,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辽宁对外经贸学院思政理论教研部教授,研究方向:网络伦理学、思想政治教育与哲学。

(责任编辑 刘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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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敏:论虚拟主体在网络价值治理中的使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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