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群体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群体,代表人,证券,集团,制度,团体,民事诉讼。
群体诉讼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王炳[1](2019)在《论中国反垄断群体诉讼模式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和公益诉讼规则虽已构成我国反垄断群体诉讼的制度基础,但未解决众多垄断受害人积极参加反垄断群体诉讼的问题,因此推动反垄断法实施的动力不足。为此,我国反垄断群体诉讼制度建构应采用选择加入制、选择退出制、禁止退出制等多元模式,具体适用时由法官根据救济类型、诉权保护和诉讼效率等因素裁量确定采用何种模式,在具体规则方面需以诉讼激励机制、利益协调机制、诉讼程序机制保障之。(本文来源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杨杰[2](2019)在《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迅速,上市公司和机构的证券侵权行为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案件日益增多。证券侵权案件一般具有人数多且分布范围广的特点,是非常具有特殊性的,所以,对于此类侵权案件,要提起证券侵权群体诉讼是比较难的。代表人诉讼是我国针对群体性案件所采用的诉讼模式,但代表人诉讼在证券侵权案件中的作用并不十分理想,无法满足投资者进行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现行要求。对于证券侵权案件,2002年《最高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2003年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主要依据,但《通知》和《规定》在保护投资者利益、赔偿投资者损失方面的效果并不理想。为了使投资者在利益受损后得到有效救济,使证券市场在金融供给侧改革的大浪潮中能够健康、稳定、有序发展,对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的研究甚是重要。本文采用文献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其他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采用的诉讼模式,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分析我国在证券侵权群体诉讼方面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并从中发现哪种诉讼模式更适合我国今后在证券侵权方面的发展方向。在分析了其他国家所采用的模式之后,笔者发现证券集团诉讼模式相对于其他诉讼模式是一种比较成熟的诉讼模式,比较赞同我国引入证券集团诉讼模式。比如,“退出制”可以把大规模的当事人都包括在内,让每个诉讼当事人得到公平的赔偿成为可能。当然,在采用证券集团诉讼模式的同时也要考虑它所带来的问题,比如,胜诉酬金制会使一些律师抵抗不了诱惑,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使原告得到的赔偿少于其应该所得到的赔偿。本文以收集的数据为基础,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对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的模式选择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9-05-26)
王意茹[3](2019)在《论我国证券群体诉讼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社会转型同时伴随着经济的高速运转,市场规模扩大,证券市场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占据着重要位置,紧追其后的证券欺诈现象层出迭现、数见不鲜,成为证券市场最为突出的违规违法问题。证券欺诈问题不同于其他侵权行为,它有着分布更为庞杂的受害者,且往往损失相当严重。众所周知,1990年、1991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迈下第一个脚印,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较晚出台,由此可以看出,起步较晚导致证券市场的运行与监管机制并不十分完备,相反问题很大,体现在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强度不够,受害者获得的赔偿金额与损失不相匹配等等。由于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立法较晚且并不完备,因此难以与当今日益复杂、繁多的群体性纠纷相匹配,急需建设性建议以完善该制度。美国采用集团诉讼制度来解决群体性纠纷从而取得巨大成功的事实是有目共睹的,其证券集团诉讼开始于上世纪60年代,比我国早了几十年,日趋完善的集团诉讼制度可以在群体性纠纷的处理上为我国带来不一样的思路。当然,不但上述亟待解决的证券违法违规问题需要引入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也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提高经济增益的必要手段。我国具有引入此制度的社会经济环境与司法环境,本文在研究我国群体诉讼和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现状的基础上,联系自身基本社会情况与法律制度的实际,遵循法移植的规律,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为我国移植先进法律文化提供了必要性和必然性,这项工作非常复杂,绝不是简单的全盘接受和盲目复制,而是选择优秀的、与我国传统法律体系具有兼容性和同构性的法律或惯例,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之路拓宽新视野,给证券类群体性纠纷的解决指明方向。本文分为叁部分。首先,立足于我国证券争议和证券群体诉讼现状,通过分析案件受理标准、证据提交及适格当事人、律师风险代理收费制度和赔偿金分配程序对我国证券群体诉讼的制约,指出其缺陷与不足。其次,运用历史研究等方法回顾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从酝酿产生到平稳运行再到日渐完善的经过,不同种类的美国集团诉讼制度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发展目标和价值意义,介绍集团诉讼成员、代理律师之间突出的利益问题。再次,指出该制度在在实践中的主要法律依据,将美国证券集团诉讼中由启动、通知各集团成员、选择退出、及双方是否同意和解的步调依次展开介绍。最后,在上述基础上,针对证券群体诉讼的程序设置、提出主体以及律师的选定等方面,结尾提出完善我国证券群体性诉讼制度的几种意见,以期推动证券市场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稳步向前。(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9-05-01)
张忠敏[4](2019)在《群体诉讼解决路径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带来了很多新的种类和复杂的情形,法律的滞后性不再能够完整的适应社会中出现的新情况。群体诉讼就是伴随着社会发展而出现的一直都未完全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国内外的现行法律规定比较中,探析不同国家群体诉讼解决路径,以期能为我国的群体诉讼寻找更加合适的方式。(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0期)
杨海钰[5](2019)在《论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现阶段的中国社会,公民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民事纠纷逐渐朝着群体化和大型化的方向发展。在目前我国对于群体诉讼的保护制度仅局限于代表人诉讼制度,在现实应用中存在大量的缺陷,不能满足现阶段中国国情的要求。因此,吸收借鉴国外的优秀理论成果,构建群体诉讼制度对于现阶段的中国社会和推进立法的进程是非常重要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9期)
杨柳[6](2018)在《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侵权行为日益频发,证券侵权诉讼逐渐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证券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更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由于证券侵权行为往往涉及多方主体,传统两造诉讼难以胜任于该类纠纷的解决;因此,突破传统两造诉讼的羁系,适用证券群体诉讼制度解决证券侵权纠纷显得尤为关键。我国现有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尚不足以有效地化解证券侵权纠纷,究其缘由,乃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相关制度尚欠完善。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法律与司法解释关于是否适用证券侵权群体诉讼的规定尚未统一、群体成员参加诉讼的方式尚显单一、诉讼代表人的相关规定较为粗陋以及裁判效力扩张的处理存在缺陷等等。完善的证券群体诉讼制度是保障证券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利器;因此,对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的研究意义重大。正是基于解除现实困境与完善程序法理的需要,本文拟从分析该制度的基本内容着手,结合对域外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最终落脚于对我国现行相关制度的评析,并尝试提出几点陋见。全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证券侵权群体诉讼的基础理论进行分析。笔者主要从以下叁个方面着手:第一,研究其基本概念;第二,阐述其特质;第叁,分析其功能。第二部分,检视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的现状。一方面,对我国的现行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进行分析并对其运行现状进行评析;另一方面,通过对代表性案例及相关统计数据的分析,论证完善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之意义。第叁部分,对域外证券侵权群体性诉讼解决机制进行比较研究。对域外相关机制进行研究分析,并得出结论:我国应改进现有代表人诉讼制度,并适当借鉴域外经验,以完善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的建议。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明确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的适用条件;其次,改进群体成员的加入方式;再次,建立代表人推选及监督机制;最后,弥补裁决效力扩张相关规定的缺陷。(本文来源于《中南民族大学》期刊2018-05-30)
周童[7](2018)在《群体诉讼形态下的涉外侵权法律选择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群体诉讼是各国民事诉讼制度应对工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群体性纠纷大量出现的产物,其在救济小额多数权利侵害和大规模权利侵害等案件中具有提高诉讼效率、维护法律适用统一、追求公益和强化实体法实施等独特价值。在全球化日益深化的今天,伴随主体与商品等因素的频繁跨国流动,不得不重视因此而产生的涉外侵权群体诉讼相关法律选择问题对侵权冲突规则的影响与挑战。本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涉外侵权、群体诉讼概念进行解读与界定。群体诉讼并没有一个共识性的概念,各国已经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群体诉讼制度。虽然各国群体诉讼制度名称、内涵不一,但是这些差异对于本文从冲突法角度分析法律选择问题影响较小,故本文以群体诉讼统称之。涉外侵权群体诉讼既具有群体诉讼本身具有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特点,也因涉外性而具有主体及侵权事实分布国内外法域、当事人利益构成复杂的特点,由此也将致使涉外侵权群体诉讼在法律适用方面呈现出同等位阶的连结点出现分布不一、意思自治难产可能性增大特征。第二部分,主要讲述我国涉外侵权冲突规则的渊源流变及其应用。受到美国冲突法革命与欧陆各国冲突法改良的影响,我国的侵权冲突规则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改良。这种改良侵权冲突规则在群体诉讼的运用中暴露出连结点认定取舍的难题,我国冲突规范本身的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对此进行修正的效果有限。第叁部分述评涉外侵权群体诉讼之法律选择的域外实践。美国是当代集团诉讼法律选择理论与实践的集大成者,文章以之为例分析美国集团诉讼中的法律选择问题引起司法界与学界关注的理论背景,即美国冲突法对侵权冲突规则的批判使其法律适用进入多元法律选择方法并存的时代。多元法律选择方法在一系列群体诉讼案件应用中彰显灵活性的同时,也使得集团诉讼更加复杂而招致对集团诉讼法律选择存在之必要性怀疑,于是美国学界在集团诉讼领域开始了以《混合诉讼规程》(Complex Litigation Project)为标志的统一冲突规则的努力与尝试。第四部分,群体诉讼形态下我国侵权冲突规则的不足及完善。与美国集团诉讼中法律选择方法运用中体现的灵活性强、实体结果导向明确相比,我国侵权冲突规则在群体诉讼的运用中则显得缺乏灵活性及忽视当事人利益协调与平衡的不足。应在重视群体诉讼形态下法律适用特殊性的前提下,从最密切联系与利益平衡两个角度对我国侵权冲突规则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26)
谭娜[8](2018)在《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形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形态是我们研究证券欺诈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本文研究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形态,分析总结出我国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形态即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论述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形态的功能和价值定位,得出构建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形态所需解决的问题和基础条件,以有关国家和地区关于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形态的立法、司法及学理研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构架我国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形态的思路。本文第一部分阐述了证券欺诈群体诉讼的司法现状,对我国证券欺诈群体诉讼的含义和特征做了论述,并对我国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形态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发展历程进行阐述,进而对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同群体诉讼、公益诉讼进行区别与联系,明确了将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形态单独拿出来论述的重要性与独特性。第二部分以典型案例入手,深入剖析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证券欺诈群体诉讼的困难,同时也指明当下法律指引适用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对于解决证券欺诈群体诉讼所存在的问题,对后文引出其他诉讼形态提供实践支撑。第叁部分考察了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形态,也即集团诉讼、团体诉讼和选定当事人诉讼,将其与我国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进行对比,通过分析与阐述,吸取了一些值得我国借鉴学习的经验。第四部分以我国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形态应有的价值取向入手,通过论述其价值取向以及现实问题的复杂性,明确了以多元化诉讼形态来解决证券欺诈群体纠纷,包括修正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示范诉讼、公益性投资者保护组织提起诉讼以及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其中重点论述了采用示范诉讼的可能性与合理性,对于适用示范诉讼解决证券欺诈群体诉讼提供了理论和现实支撑。第五部分以构造证券欺诈示范诉讼为目的,系统的从示范诉讼的概念特征、学理分类、司法分类为入手点,系统阐述了证券欺诈群体诉讼采用示范诉讼的理论基础,包括纠纷的一次性救济理论、既判力扩张、诉讼契约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等。最后从示范诉讼的启动到案件选取再到案件审结并发生效力,贯穿案件全过程,模拟了证券欺诈群体诉讼案件的审理。(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4)
周彤[9](2017)在《我国证券民事群体诉讼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A股市场发展至今,已成长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股票市场。巨大的发展潜力之下隐藏的是监管不善、资本市场企业主体缺位、市场流动性较差、信息披露不够透明等诸多缺陷。欺诈投资者、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诸如光大证券侵权事件频发,但与之相对的是传统的诉讼制度可容纳的诉讼规模有限且不利于诉讼经济与判决统一,更为重要的是无法实现投资者保护之目标。伴随着社会纠纷形态的多样化发展,群体诉讼制度应运而生,该制度的出现极大地打破了传统意义上“一对一”的诉讼形态。其在证券民事领域的运用能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小额多数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救济手段,给证券违法者带来强有力的威慑。但我国为多数人纠纷设计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因其定位不准确、立法过于粗糙、可操作性不强等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从未启用,此种直接回避态度无法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早已弊端凸显。鉴于此,当下构建和完善我国证券民事群体诉讼制度意义重大。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通过介绍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所暴露出的证券诉讼启用率不高、投资者保护不力等问题,指出完善我国证券民事群体诉讼的意义;第二章首先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出发,分析我国目前的证券民事群体诉讼模式及其弊端,随后通过对证券民事侵权典型案例的梳理,分析了法院对诉讼模式的选择态度及其产生之原因。第叁章介绍两种具有代表意义的域外证券民事群体诉讼制度,并就其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进行了评述;第四章在对2015年公布的《证券法》修订草案相关法规解读的基础上,笔者就完善我国证券民事群体诉讼制度提出了的具体建议,即进一步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并借鉴我台湾地区团体诉讼制度。(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7-12-27)
范康华[10](2017)在《河南保险社会法庭首个群体诉讼案调解成功》一文中研究指出7月上旬,来自郑州中牟县大孟镇31位村民带着“敬赠社会法庭全体工作人员”的感谢锦旗来到河南省保险行业社会法庭调解大厅。这标志着省保险社会法庭成立以来人数最多的一起调解案,历经一个月的协商和调解最终完美收关。据悉,2017年上半年,保险社会法庭接(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7-07-31)
群体诉讼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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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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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迅速,上市公司和机构的证券侵权行为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案件日益增多。证券侵权案件一般具有人数多且分布范围广的特点,是非常具有特殊性的,所以,对于此类侵权案件,要提起证券侵权群体诉讼是比较难的。代表人诉讼是我国针对群体性案件所采用的诉讼模式,但代表人诉讼在证券侵权案件中的作用并不十分理想,无法满足投资者进行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现行要求。对于证券侵权案件,2002年《最高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2003年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主要依据,但《通知》和《规定》在保护投资者利益、赔偿投资者损失方面的效果并不理想。为了使投资者在利益受损后得到有效救济,使证券市场在金融供给侧改革的大浪潮中能够健康、稳定、有序发展,对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的研究甚是重要。本文采用文献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其他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采用的诉讼模式,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分析我国在证券侵权群体诉讼方面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并从中发现哪种诉讼模式更适合我国今后在证券侵权方面的发展方向。在分析了其他国家所采用的模式之后,笔者发现证券集团诉讼模式相对于其他诉讼模式是一种比较成熟的诉讼模式,比较赞同我国引入证券集团诉讼模式。比如,“退出制”可以把大规模的当事人都包括在内,让每个诉讼当事人得到公平的赔偿成为可能。当然,在采用证券集团诉讼模式的同时也要考虑它所带来的问题,比如,胜诉酬金制会使一些律师抵抗不了诱惑,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使原告得到的赔偿少于其应该所得到的赔偿。本文以收集的数据为基础,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对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的模式选择提出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群体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王炳.论中国反垄断群体诉讼模式的选择[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杨杰.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9
[3].王意茹.论我国证券群体诉讼的立法完善[D].安徽大学.2019
[4].张忠敏.群体诉讼解决路径探析[J].法制博览.2019
[5].杨海钰.论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9
[6].杨柳.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研究[D].中南民族大学.2018
[7].周童.群体诉讼形态下的涉外侵权法律选择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8].谭娜.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形态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9].周彤.我国证券民事群体诉讼模式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7
[10].范康华.河南保险社会法庭首个群体诉讼案调解成功[N].中国保险报.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