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起诉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免予起诉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免予起诉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制度,被害人,不起诉,被告人,司法机关,刑事案件,合法权益。

免予起诉制度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杨越[1](1998)在《试论新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免予起诉和不起诉”制度的修改》一文中研究指出1997年1月1日,新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在我国开始实施。与旧法相比.新刑诉法由原来164条增至225条,做了大量修改,使刑事诉讼程序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内容更加合理、完善。本次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即“免予起诉和不起诉”制度。表现为:一方面取(本文来源于《洛阳师专学报》期刊1998年04期)

高新华[2](1997)在《试论废除免予起诉制度的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免予起诉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之前确定被告人有罪但又免除其刑事责任。这样做模糊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容易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取消免予起诉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维护了宪法尊严,体现了法制统一的原则;进一步确立和完善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本文来源于《吴中学刊》期刊1997年04期)

徐琴[3](1997)在《论我国免予起诉制度的终结》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关于免予起诉制度的存废在我国法学界有较大的争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中,取消了免诉制度,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在理论(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1997年07期)

赵云安,牟海善[4](1997)在《免予起诉的废除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免予起诉的废除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赵云安牟海善一、引言关于“免予起诉”制度的存废之争,是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一个争议颇大且最难决断的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终废除了免予起诉,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与完善。所谓免予起诉,其含义是指:对于被告人...(本文来源于《临沂师专学报》期刊1997年01期)

张树军[5](1996)在《论免予起诉制度的废存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免予起诉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文章认为它是在一种特殊的年代里针对特殊的情况产生的.虽然,这项制度在当时及以后一段时间里起到了应有的积极作用,但也显现出明显的的弊端:(一)没有切实保障被告人获得充分辩护的条件;(二)没有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叁)限制了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四)导致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混淆;(五)背离了司法机关互相制约的原则.因此,从诉讼民主的原则出发,应当将该制度予以废止,以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1996年03期)

于绍元[6](1996)在《免予起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于免予起诉这个问题,争论颇大,观点不一.这也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关心的热门话题。免予起诉制度是好还是坏?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究竟是去还是留?如何进行改革与完善,下面笔者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以供法学界的同行参考。一免予起诉制(本文来源于《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1996年01期)

杨桂玲[7](1996)在《浅谈免予起诉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移送起诉、免予起诉的案件,及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依照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决定终止刑事诉讼的一项制度。当前,法学界及社会上对现行的免诉制度争议颇大,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主张取消(本文来源于《政法学习(新疆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1996年01期)

彭剑鸣[8](1995)在《建议在免予起诉制度中增加异议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免予起诉的异议程序,其内容是免予起诉决定须经过一定时间才能生效,在其生效前,特定机关、个人提出异议的,检察机关应对案件提起公诉.增设异议程序的必要性在于:首先,这是贯彻司法机关相互制约原则的需要.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认为免予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述规定似乎体现了司法机关相互制约的原则.但是,由于免予起诉决定是作出后即告生效的,这一固有的局限性使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制约变得软弱无力.而且,免予起诉的决定是否正确仍然由作出该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审查,因此,在复议、审查的主体不变的前提下,所谓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必然会流于形式.同时,由于侦查机关的复议、复核申请不能改变免予起诉决定已经生效的事实,如果免予起诉的决定最终被确认为错误的,则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会放纵罪犯,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就检察机关内部侦查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之间的制约而言,对于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由于免予起诉的决定需由检察委员会作出,当侦查部门认为免予起诉决定不当,提出异议的,仍由检察委员会最后审查免予起诉决定正确与否.但是,由于免予起诉决定是一种生效决定,改变这种决定相对较难,而且,由(本文来源于《法学探索.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1995年03期)

龚举文[9](1995)在《免予起诉制度的困境及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免予起诉制度的困境及出路龚举文免予起诉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免予起诉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权能.从历史发展的进程来看,免诉制度在我国发挥了巨大威力和作用,它体现了我们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本文来源于《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1995年03期)

施惠芳[10](1995)在《对免予起诉制度存废的意见》一文中研究指出对免予起诉制度存废的意见施惠芳(武汉市汉阳区法院)我国颂布的《刑事诉讼法》101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在当时背景下,免予起诉制度对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确实起到过积极的作用,被认为是我国刑事诉讼的...(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1995年01期)

免予起诉制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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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起诉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之前确定被告人有罪但又免除其刑事责任。这样做模糊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容易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取消免予起诉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维护了宪法尊严,体现了法制统一的原则;进一步确立和完善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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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免予起诉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杨越.试论新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免予起诉和不起诉”制度的修改[J].洛阳师专学报.1998

[2].高新华.试论废除免予起诉制度的意义[J].吴中学刊.1997

[3].徐琴.论我国免予起诉制度的终结[J].法律适用.1997

[4].赵云安,牟海善.免予起诉的废除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J].临沂师专学报.1997

[5].张树军.论免予起诉制度的废存问题[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

[6].于绍元.免予起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

[7].杨桂玲.浅谈免予起诉制度[J].政法学习(新疆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

[8].彭剑鸣.建议在免予起诉制度中增加异议程序[J].法学探索.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

[9].龚举文.免予起诉制度的困境及出路[J].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

[10].施惠芳.对免予起诉制度存废的意见[J].政法论坛.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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