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自诉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不起诉,被害人,诉权,侵占罪,案件,条件,自诉。
自诉权论文文献综述
谢满根[1](2017)在《论公诉权对自诉权的干预》一文中研究指出公诉权对自诉权的干预是公诉权和自诉权之间连接和沟通机制的一种。我国目前仅具有公权力干预自诉的制度雏形,而德国、俄罗斯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应制度比较成熟。我国大陆应综合借鉴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统一公权力干预自诉的主体、设置二元化的干预利益取向和理由、明确干预的时点和方式、建立干预的程序衔接机制,从而构建完整的公诉权干预自诉权制度。(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4期)
洪祖仁[2](2016)在《对酌定不起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权应予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意味着存在犯罪事实,而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不追究刑事责任,终止刑事诉讼程序,对被害人影响很大。为保护不起诉案件(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6-03-23)
霍煜馨[3](2016)在《绝对自诉权的缺陷》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规定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和侵占罪。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称自诉案件,根据自诉权能否由国家行使,可以将自诉权分为绝对自诉权和相对自诉权。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只能以自诉的方式提起,属于绝对的自诉案件。也就是说,对于侵占罪而言,无论何种情况国家诉权都是不能干涉的,那么刑法对侵占罪绝对诉权的规定是否能够保障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值得商榷的,本文针对侵占罪绝对诉权的不合理性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4期)
王建平[4](2015)在《附条件不起诉案中的权益平衡——以未成年人案件应赋予被害人自诉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新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有利于对未成年人进行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处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偶犯轻罪给予区别对待的政策,以保护被告人权益。同时保留1997年刑事诉讼法有关第叁类自诉案件适用规定,又新增规定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被害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试图在第叁类自诉案件中新增这一情形,以保护被害人权益。实务中,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和"被害人自诉救济"制度时,如何做好衔接适用,避免潜在冲突,既保障被害人自诉救济权,又关注未成年被告人刑事处罚特殊性,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5年06期)
束传祥[5](2014)在《论刑事自诉完善性构建——以公诉权与自诉权冲突为视阈》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公诉权与自诉权冲突的视阈下,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公诉转自诉案件是公诉权与自诉权矛盾集中体现的"地带"。在这两类自诉案件中存在着诸多缺陷。完善我国刑事自诉制度,可通过如下措施予以构建:明确八类轻微刑事自诉案件的具体范围、确立公诉优先原则、贯彻一事不再理原则、限制公诉转自诉案件范围、规定只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才可以适用公诉转自诉制度。(本文来源于《邢台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3期)
王建平[6](2014)在《在附条件不起诉案中应赋予被害人自诉权》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并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4-05-28)
吴应甲[7](2014)在《我国附条件不起诉中被害人自诉权行使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被害人自诉权问题的规定较为模糊,主要是被害人是否存在自诉权,以及被害人行使自诉权的具体操作程序有待明确。通过价值分析的方法可知,被害人在附条件不起诉中应当享有自诉权,法律应当构建合理的程序,确定被害人行使自诉权的适当节点和扩大被害人行使自诉权的内涵范围,实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合法利益的有机统一。(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3期)
于书峰[8](2014)在《轻伤害案件侦结后被害人应有自诉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据刑诉法第204条规定,包括轻伤害案件在内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根据201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一(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4-01-13)
刘超[9](2013)在《环境犯罪中被害人自诉权之拷问与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立法对环境犯罪中被害人自诉权没有专门规定,但其又具有问题的独立性。从法律规定与制度逻辑上梳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叁类刑事自诉案件中,第叁类"公诉转自诉"案件应当包括环境犯罪。但是,环境犯罪中被害人享有自诉权的制度设计不但存在内生困境,而且,现实中环境犯罪被害人举证困难,自诉案件的解决思路难以应对环境犯罪对于环境公益的危害,也难以因应环境权的复合性与环境危害的社会性,这使得环境犯罪被害人享有自诉权的制度设计形同虚设且会引致负面影响。(本文来源于《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2期)
俞亮,张驰[10](2011)在《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自诉权的保护与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自诉权是指刑事被害人亲自向法院提起刑事追诉,直接要求法院通过审判责令加害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追诉方式。虽然当前世界各国的刑事追诉制度以公诉为主要形式,但自诉制度并没有彻底消失,尤其(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1年11期)
自诉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意味着存在犯罪事实,而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不追究刑事责任,终止刑事诉讼程序,对被害人影响很大。为保护不起诉案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自诉权论文参考文献
[1].谢满根.论公诉权对自诉权的干预[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
[2].洪祖仁.对酌定不起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权应予规制[N].检察日报.2016
[3].霍煜馨.绝对自诉权的缺陷[J].法制博览.2016
[4].王建平.附条件不起诉案中的权益平衡——以未成年人案件应赋予被害人自诉权为视角[J].法律适用.2015
[5].束传祥.论刑事自诉完善性构建——以公诉权与自诉权冲突为视阈[J].邢台学院学报.2014
[6].王建平.在附条件不起诉案中应赋予被害人自诉权[N].人民法院报.2014
[7].吴应甲.我国附条件不起诉中被害人自诉权行使问题探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
[8].于书峰.轻伤害案件侦结后被害人应有自诉权[N].检察日报.2014
[9].刘超.环境犯罪中被害人自诉权之拷问与反思[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10].俞亮,张驰.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自诉权的保护与规制[J].法律适用.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