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冲突规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冲突,法律,社会,市地,国际私法,人工智能,税法。
冲突规范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金彬彬[1](2019)在《法的价值冲突及规范冲突中法益衡量的适用——以网约车监管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法益衡量是解决法的价值冲突及规范冲突的路径之一,但其并非法官单纯的法感,司法裁判中其合理性须得到充分论证。网约车合法化过程遭遇多方激烈的利益博弈,而"网约车第一案"撤销行政处罚、网约车地方立法设置高准入门槛都可体现法益衡量理论的价值。本文以"网约车第一案"中的价值冲突为切入点,结合网约车地方法规中产生的规范冲突,探讨灵活、合理适用法益衡量的必要性及其实现路径,即坚持个案充分论证、遵守法律规则、遵循法律原则,以求得法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相平衡、法的刚性与灵活性并存,实现个案正义。(本文来源于《吉林工商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张大力,葛玉辉[2](2019)在《科技型企业高管团队学习导向与创新绩效:行为整合的中介与冲突规范的调节》一文中研究指出按照观念-行为-效果的研究路径,探讨科技型企业高管团队学习导向对创新绩效的作用机制,实证检验行为整合的中介作用与冲突规范的调节作用。通过对69个科技型企业高管团队的问卷调查与数据分析发现,学习导向对科技型企业高管团队行为整合及创新绩效均具有正向影响;行为整合在学习导向与创新绩效之间发挥部分中介作用;认知冲突规范和情感冲突规范在学习导向与行为整合的关系之间均发挥正向调节作用,利益冲突规范的调节作用没有得到数据检验的支持。建议科技型企业提升创新绩效应建设高管团队学习文化,加强对学习观念的一致认同;建立知行合一学习机制,促进高管团队形成新知识和新能力;健全高管团队内部冲突管理,培育形成良好学习氛围。(本文来源于《企业经济》期刊2019年12期)
贾章范[3](2019)在《司法人工智能的话语冲突、化解路径与规范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技术权力的供给、司法实践的需求和国际话语权的争夺共同助力了人工智能与专业司法的深度融合,但技术权力与专业司法的话语冲突源于两者客观存在的知识鸿沟和逻辑龃龉。海量数据的残缺性悖论、算法自身的功能性缺陷和法律自身的开放性结构使得司法人工智能只能以辅助性工具的定位出现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永远都是法律世界的主角。但司法人工智能可以凭借其辅助功能在较为简单的要件事实型案件中发挥审判功能,并以智能化的司法管理者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在司法人工智能的适用过程中,需要构建以法官责任制为核心的偏差矫正机制,设置司法人工智能适用的负面清单,规范司法人工智能程序的应用许可制度和备案审查制度,深入挖掘专业司法对技术权力的特殊需求,助力审判能力和审判体系现代化建设,实现技术创新、司法公正与社会效益的综合平衡。(本文来源于《科技与法律》期刊2019年06期)
王鸿勋[4](2019)在《国际税法中冲突规范的地位和作用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冲突规范主要是国际民商法律关系的一种规范,在国际经济关系的良好发展起到较为重要的作用。冲突规范主要是国际私法的产物,但是在国际税法体系中有较为重要的作用,能够在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划分以及国际双重征税等中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本文来源于《现代经济信息》期刊2019年17期)
刘懿彤[5](2019)在《中德涉外结婚冲突规范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涉外婚姻家庭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历来较为复杂的领域。结婚作为建立家庭的前提,在涉外婚姻家庭涉及的各种关系中更有特殊的意义,是涉外婚姻关系最基本的法律适用问题。笔者旨在从中德比较的视角来探讨中国涉外结婚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借鉴德国较为成熟的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涉外结婚的冲突规范。(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9年08期)
曹磊[6](2019)在《行政法律规范冲突化解之司法方法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裁判往往并非单纯通过叁段论推理就可以完成,当据以裁判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法官应当首先运用立法法规定的叁种法律规范冲突选择规则对冲突予以化解。当法律规范冲突选择规则无法发挥效用时,对其处理已超越司法权范围,法官无权径行选择法律规范作出裁判。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省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即属于不可运用法律规范冲突选择规则予以化解的冲突,法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处理。(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16期)
董彬[7](2019)在《网络金融犯罪域内管辖的现实冲突与规范表达》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金融犯罪缺乏地域之间的距离和界限,不但排除了犯罪活动的空间障碍,而且形成了针对某类案件的犯罪集团。与国际管辖相比,网络犯罪域内管辖的现实瓶颈更具有探讨司法需求和规范解决的实践可能。一方面,网络金融犯罪的遍在性特征给现行地域管辖的规则带来了冲击;另一方面,网络金融犯罪的规模化造成了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级别管辖的龃龉。目前的法律规范和理论探讨对上述问题似乎尚无有效的解决方案。本文认为,可以以"斯通公式"为理论起点,建立以行为人为核心的地域管辖制度架构。并从保障行为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形成并实施有依据的分级管辖的规则安排。继而,实现合理高效的网络金融犯罪域内管辖的司法目标。(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1期)
孙艳慧[8](2019)在《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冲突解决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存在冲突,其存在冲突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国家法中心主义观念的阻滞,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价值取向的不同,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之间交互功能的缺失。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冲突的解决可以通过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坚持统一性原则,对民间规范进行择优合法化,以及提高地方立法的社会适应性的方式。(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9期)
葛万达[9](2019)在《社会规范及规范冲突对绿色消费的影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围绕着如何促进消费者的绿色消费,国内外学者多是从消费者的内在心理层面来剖析绿色消费的影响因素和形成机制。然而以内部心理特征为核心的绿色消费研究,忽略了消费者所具有的社会性特征及绿色消费所处的外部社会环境对购买决策的影响。社会互动理论认为,公众在社会中并不是独立的个体,无时不在进行成员间的交流沟通,个体行动的产生会受自身行为对他人效果的意识与他人对自身行为期望的双重影响。在社会互动过程中,其他社会成员对绿色消费的态度与行为会对个体的绿色消费行为产生重要参照影响。同时,绿色消费不同于以利己为目的的普通消费,具有明显的亲环境利他特征。绿色消费具有节约资源、降低污染排放的环保特征,同时也需要消费者付出经济成本、习惯改变、风险承担等额外努力,绿色消费所产生的环境效益也由全社会所共享,而非个体所独享。在全社会倡导形成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下,绿色消费不仅会使消费者本身所具有的积极环境责任感得以表现,其也会作为地位消费与符号消费的象征,以提高他人对自己的形象评价。因此,本研究聚焦可以体现社会互动与社会评价的社会规范理论,探讨社会规范与绿色消费间的关系。社会规范是某一群体内大多数成员所认同的不成文的行为标准,个体为了获得群体认同或减少行为的不确定性,会自然地将社会规范作为自身行为的准则。在社会规范与绿色消费间的关系研究中,本研究主要涉及两大研究问题,一是社会规范对绿色消费的影响及内在作用机制,二是社会规范冲突对绿色消费的影响及冲突缓解机制,通过两个研究四个实验来验证相关理论假设。在研究一中,本研究依据规范焦点理论与相关最新研究成果,将社会规范划分为描述性规范、动态描述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叁种,通过两个行为学实验,验证了社会规范对绿色消费的促进作用、内在作用机制与社会认同的调节作用。实验1的研究结果表明,描述性规范、动态描述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增强消费者的绿色消费意愿,但与描述性规范、命令性规范相比,动态描述性规范对绿色消费意愿的促进作用与之并无显着差异。描述性规范、动态描述性规范会使消费者意识到自己对环境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进一步通过Bootstrap中介检验方法,验证了个人规范在描述性规范、动态描述性规范影响绿色消费过程中发挥部分中介作用。命令性规范会使消费者意识到自身如果不践行绿色消费会可能受到他人的疏远,本研究依据VBN理论与感知风险理论,将受到他人疏远的风险定义为后果认知,验证了后果认知在命令性规范影响绿色消费过程中发挥部分中介作用。环境问题的产生与解决具有集体性特征,这种集体性特征会使消费者从集体角度评价环境问题与环境行为。环境行为的产生是个体“集体性”的思考与行动的过程,而这种集体性的过程就是个体的社会认同过程。本研究定义了亲环境行为领域的社会认同,探讨了社会认同在社会规范与绿色消费关系中的调节作用。实验2首先在现有亲环境行为与社会认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认知、情感承诺、价值评价叁部分修订了社会认同量表。实验2的研究结果表明,在描述性规范与绿色消费意愿间的关系中,对于社会认同强的消费者,描述性规范显着增强其绿色消费意愿,对于社会认同不强的消费者,描述性规范并没有显着增强其绿色消费意愿;在动态描述性规范与绿色消费意愿间的关系中,对于社会认同强的消费者,动态描述性规范对绿色消费意愿的促进作用大于社会认同弱的消费者;在命令性规范与绿色消费意愿间的关系中,社会认同没有调节两者间的关系。在研究二中,通过两个行为学实验验证了社会规范冲突对社会规范促进绿色消费的削弱作用、内在作用机制与自我肯定的冲突缓解作用。实验3的研究结果表明,社会规范冲突会削弱社会规范对绿色消费的促进作用,即负向的描述性规范削弱正向的命令性规范对绿色消费的促进作用。社会规范冲突会使消费者产生与绿色消费间的疏离感,进一步通过Bootstrap中介检验方法,验证了疏离感(具体是无力感和无意义感)在社会规范冲突削弱绿色消费过程中发挥部分中介作用。自我肯定是个体在面对自我威胁的信息时,通过肯定与威胁无关领域的自我价值后,个体会以更宽广的视野、更冷静的方式来评价自己,来维持认为自己在总体上是好的,即维持自我的整体性。实验4的研究结果表明,在进行自我肯定的情况下,社会规范冲突对绿色消费的削弱作用消失,进一步通过Bootstrap中介检验方法,验证了无力感、无意义感在社会规范冲突削弱绿色消费作用过程中的中介作用受到自我肯定的调节。在进行自我肯定的情况下,无力感、无意义感的中介作用不显着,在未进行自我肯定的情况下,无力感、无意义感的中介作用显着。本研究系统探讨了社会规范及规范冲突与绿色消费间的关系,得出如下结论:社会规范可以促进绿色消费,描述性规范和动态描述性规范是通过激活消费者的个人规范来促进绿色消费,命令性规范是通过激活消费者的后果认知来促进绿色消费,叁者对绿色消费的促进作用不存在显着差异;社会认同调节描述性规范和动态描述性规范对绿色消费的影响,社会认同没有调节命令性规范对绿色消费的影响;社会规范冲突会削弱社会规范对绿色消费的促进作用,疏离感(无力感和无意义感)在两者间发挥中介作用;自我肯定可以缓解社会规范冲突对绿色消费的削弱作用,疏离感(无力感和无意义感)在社会规范冲突削弱绿色消费作用过程中的中介作用受到自我肯定的调节。(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6-01)
郑珠玲[10](2018)在《涉外信托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定性——涉外信托冲突规范“零”适用的根源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7条首次规定了涉外信托的冲突规范。但就司法实践而言,我国法院虽审理了多起涉外信托案件,但仍未有判决适用该第17条,涉外信托冲突规范出现了"零"适用的现象。通过审视我国司法实践发现,涉外信托案件在审判时并未被识别为涉外信托法律关系或遵循国际私法审理连贯性原则,而被法官直接规避了该第17条的适用。究其原因,这与涉外信托案件多重法律关系的交织、信托实体法之间存在冲突有密切联系。对此,法官必须在司法审判中尊重委托人创设信托的合理期待并在各个环节规范信托识别,正确适用冲突规范。(本文来源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期刊2018年01期)
冲突规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按照观念-行为-效果的研究路径,探讨科技型企业高管团队学习导向对创新绩效的作用机制,实证检验行为整合的中介作用与冲突规范的调节作用。通过对69个科技型企业高管团队的问卷调查与数据分析发现,学习导向对科技型企业高管团队行为整合及创新绩效均具有正向影响;行为整合在学习导向与创新绩效之间发挥部分中介作用;认知冲突规范和情感冲突规范在学习导向与行为整合的关系之间均发挥正向调节作用,利益冲突规范的调节作用没有得到数据检验的支持。建议科技型企业提升创新绩效应建设高管团队学习文化,加强对学习观念的一致认同;建立知行合一学习机制,促进高管团队形成新知识和新能力;健全高管团队内部冲突管理,培育形成良好学习氛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冲突规范论文参考文献
[1].金彬彬.法的价值冲突及规范冲突中法益衡量的适用——以网约车监管为例[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9
[2].张大力,葛玉辉.科技型企业高管团队学习导向与创新绩效:行为整合的中介与冲突规范的调节[J].企业经济.2019
[3].贾章范.司法人工智能的话语冲突、化解路径与规范适用[J].科技与法律.2019
[4].王鸿勋.国际税法中冲突规范的地位和作用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9
[5].刘懿彤.中德涉外结婚冲突规范比较研究[J].法学杂志.2019
[6].曹磊.行政法律规范冲突化解之司法方法论[J].法律适用.2019
[7].董彬.网络金融犯罪域内管辖的现实冲突与规范表达[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9
[8].孙艳慧.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冲突解决路径[J].法制与社会.2019
[9].葛万达.社会规范及规范冲突对绿色消费的影响研究[D].吉林大学.2019
[10].郑珠玲.涉外信托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定性——涉外信托冲突规范“零”适用的根源探索[J].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