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决议论文_胡雨

导读:本文包含了董事会决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董事会决议,董事,程序,董事会,关联方,表决权,原告。

董事会决议论文文献综述

胡雨[1](2019)在《近200家挂牌公司董事会决议被股东大会否决》一文中研究指出截至6月4日,今年以来194家新叁板公司董事会决议遭股东大会否决。否决事项包括扩大经营范围、关联交易事项、利润分配方案等,否决原因多为出于相关挂牌公司未来发展需要,以及股东未达成一致意见。部分决议被否决是因相关事项或涉及违规。另有部分公司出于各种原因否决(本文来源于《中国证券报》期刊2019-06-05)

池悦[2](2019)在《董事会决议程序瑕疵救济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收集了100件案例作为样本案例群,对整体数据进行分析,尤其对瑕疵因素、判决类型进行了深入分析发现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了分析讨论。结合典型个案,发现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存在的现实问题,通过理论观点与实践案例相结合进行分析论证,归纳反思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期待为法院裁判和当事人提供可操作的裁判标准与实践指引。正文包括四章,第一章采用常见的分类规则将董事会决议瑕疵分为程序瑕疵与内容瑕疵,并确定本文研究对象为程序瑕疵。对案例中法院的判决类型、瑕疵事由进行总结,发现实践案例中具有争议的问题。如实践案例中导致董事会决议出现瑕疵的事由如何认定?除法律规定外的其他瑕疵事由如何分类?是否应该建立中止执行制度?如何防止股东滥诉?第二章对程序瑕疵具体情形进行了认定,对于公司法规定的程序瑕疵事由之外的瑕疵类型归入了其他董事会决议程序瑕疵。在具体瑕疵事由认定中,肯定了公司自治与效率特点,如实践中,未经法律批准的章程可作为决议依据,股东双方脱离章程可自行约定表决方式等。对于其他董事会程序瑕疵如伪造签名瑕疵事由的认定,如该董事参加与否不影响表决结果,则此时伪造签名属于程序瑕疵,该决议可撤销;如果决议处分了董事实体权利,未经该董事的追认则决议属于无效范畴。第叁章对董事会决议程序瑕疵后果进行了分析,主要从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角度分析了董事会决议程序瑕疵可撤销的合理性。对于中止执行决议问题,笔者认为应按民诉法行为保全规则来加以调整,无需专门建立中止执行制度。对于提起行为保全的主体,应设置一定条件防止权力被滥用,如有足够证据使法院获得确信,或提供担保。第四章分析了董事会决议程序瑕疵诉讼的限制,由于我国股东提起决议瑕疵之诉要求过低,笔者认为决议瑕疵诉讼应设置一定门槛,如持股最低份额限制与持股时间限制,但对于继受股权股东的起诉资格不做限制。对于诉讼担保制度的完善,笔者认为,如果被告公司有足够证据证明使法院确信,股东此时起诉构成滥诉,那法院可直接驳回原告起诉。若公司此时没有足够的证据,则关于担保具体问题,笔者认为法官应该设置一定门槛,如持股份额与持股时间综合考量。关于担保数额,法官应综合考虑股东的持股份额、股东在位时间以及原告胜诉后公司应承担的损失程度等。对于公司的举证责任,笔者认为对于公司的要求有些高,不过应要求公司提供一些基本能够证明原告恶意的证据。结论部分对本文中关键性问题进行了总结归纳,得出最终的结论。(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9-06-04)

刘显鹏[3](2019)在《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的非讼解决程序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以单一的诉讼方式无法或不易解决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时,可以尝试从非讼程序的角度着手来探寻解决此类纠纷的可能路径。非讼程序可以避免诉讼程序各项繁冗、庞杂的流程,从而极大地提升解决此类纠纷的效率,进而提升公司治理和运营的效率。对于董事会决议纠纷非讼解决程序的具体布设,可以从体例设置、审理方式、权利保障、裁判形式以及救济手段等方面为着力点予以探讨。(本文来源于《嘉应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于蒙蒙[4](2019)在《交易所发函关注高升控股董事会决议事项》一文中研究指出高升控股近日披露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长李耀所提交的针对全资子公司高升科技和上海莹悦的专项审计议案获得通过。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议案中涉及叁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有两位独董投下弃权票,且与另外两位董事一道提出异议。此外,高升控股2月1日曾(本文来源于《中国证券报》期刊2019-02-25)

王旭光,唐鸿儒[5](2018)在《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中原告主体资格审查的解释论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建构的秩序经由多数法条表达的规整传递于社会,明确制定法所形成的规则首先应明确规整的含义。对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中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立的规则进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条虽明确了《公司法》第22条规定的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之诉的原告范围,但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中的原告是否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仍应依《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条指示参照的法条,结合个案情事予以确定。公司董事的董事资格已被公司股东依法依章免除,该董事所处的法律状态已经确定,在此情形下,公司董事会文件仍载明免除该董事之董事职务等内容的,不会导致其权利减损,该董事与公司董事会决议间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公司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20期)

温长庆[6](2018)在《论公司决议的形成规则及其在回避表决时的运用——从“万科董事会决议”的争议点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万科董事会决议之争牵出了学者们较少关注到的回避表决规则的设计与运用问题。决议的形成规则属于公司治理体系框架内的对权利及行使权利的基础性安排;决议形成适用法定规则还是章程自治,须在对公司法规范的属性和章程自治的本质的准确认识基础上进行分析。章程是决议形成规则的最初法源,公司法中的决议形成规则是立法者所作的标准制度设计,在整个决议形成规则体系中,前者是主体,后者是前者的"兜底";回避表决应遵循特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在整合了章程规定和公司法规定的综合性决议形成规则的指导下,回避表决应遵循特定的规则寻找路径、解释方法和适用方法,在回避表决规则有漏洞的情况下,规范运用漏洞填补方法。(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8年01期)

马传刚[7](2017)在《董事会决议面临不成立之诉》一文中研究指出"尽管从面上看,问题是出在董事会决议上,但实际上,根子还在董事会会议上。因此,再次温馨提示各公司、董事会,一定要把董事会会议开得靠谱点,不然会吃官司的"自2017年9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如果股东、董事、监事认为董事会决议有瑕疵,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董事会决议不成立。董事会决议很重要董事会决议是董事之间反复交换意见的(本文来源于《董事会》期刊2017年09期)

[8](2017)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于2017年7月18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7-07-25)

[9](2017)在《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9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一文中研究指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9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于2017年7月24日(星期一)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到9人,实到9人。会议符合(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7-07-25)

潘越[10](2017)在《上市公司董事表决权回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完善公司董事会制度,一直被认为是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如今,上市公司的权力中心逐渐从“股东或者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内部人控制问题也日益突出,完善董事会制度已经成为公司有效治理的突破口1。董事表决权制度作为董事会制度中最为基础和核心的问题,这一制度的构建更是重中之重。在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如何确保董事会决议公平这一问题已被各国理论界和实务届广泛关注,董事表决权回避制度也应运而生,对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做出适当的规制。2016年6月,以“万科拟发行股份购买深圳地铁资产”为主题的万科董事会决议的争议点就在于如何适用董事表决权回避制度。本文从这一典型事例切入,对上市公司董事表决权回避制度进行研究。需要注意的是,本文拟研究的范围局限于上市公司,不准备展开到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领域,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董事表决权回避制度进行探讨。第一章主要引入了华万董事会决议之争这一具体案例,对其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做一梳理,并对总结出的争议焦点进行初步分析,本文在后面的相关章节对该争议焦点涉及的问题做了更为详尽的分析。第二章主要对引入董事表决权回避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首先从董事和公司的法律关系以及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两个方面阐述了这一制度产生的法理基础,其次从防止董事滥用权力保护公司利益、优化公司治理结构、防止控股股东权力滥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四个方面详述了这一制度的制度功能。最后,本文从董事表决权回避制度是董事关联交易的事前规制手段这一角度,侧面分析引入这一制度的必要性。第叁章主要介绍了董事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源与流。分别阐述了这一制度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在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起源与发展,并对其制度特征进行总结。最后梳理了董事表决权回避制度在我国大陆的发展历程,总结现如今我国公司法领域和证券法领域中关于该制度的规定。第四章则对董事会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构建进行了全面分析,首先对这一制度的适用情形进行分析。因为我国现行立法只明确规定了董事关联交易这一适用情形,所以着重分析了该制度在董事关联交易中如何具体适用,对“关联董事”的范围进行界定;并对董事表决权回避制度提出自己的构想,将该制度的适用扩展到董事从事竞业活动、公司为他人担保等情形中。其次,为了使董事表决权回避制度更好的在实践中适用,本文从该制度的申请和认定机制方面进行分析,明晰申请和认定主体、申请事由的范围以及认定程序等,以克服因现行立法太过模糊以致该制度无法发挥其功能的困境。最后,笔者先分析了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时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并针对关联董事的表决权未回避以及错误回避了与决议事项无关的董事表决权两种情况,分别构建了不同的救济机制,主张可以通过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等途径,充分保护公司及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5)

董事会决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收集了100件案例作为样本案例群,对整体数据进行分析,尤其对瑕疵因素、判决类型进行了深入分析发现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了分析讨论。结合典型个案,发现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存在的现实问题,通过理论观点与实践案例相结合进行分析论证,归纳反思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期待为法院裁判和当事人提供可操作的裁判标准与实践指引。正文包括四章,第一章采用常见的分类规则将董事会决议瑕疵分为程序瑕疵与内容瑕疵,并确定本文研究对象为程序瑕疵。对案例中法院的判决类型、瑕疵事由进行总结,发现实践案例中具有争议的问题。如实践案例中导致董事会决议出现瑕疵的事由如何认定?除法律规定外的其他瑕疵事由如何分类?是否应该建立中止执行制度?如何防止股东滥诉?第二章对程序瑕疵具体情形进行了认定,对于公司法规定的程序瑕疵事由之外的瑕疵类型归入了其他董事会决议程序瑕疵。在具体瑕疵事由认定中,肯定了公司自治与效率特点,如实践中,未经法律批准的章程可作为决议依据,股东双方脱离章程可自行约定表决方式等。对于其他董事会程序瑕疵如伪造签名瑕疵事由的认定,如该董事参加与否不影响表决结果,则此时伪造签名属于程序瑕疵,该决议可撤销;如果决议处分了董事实体权利,未经该董事的追认则决议属于无效范畴。第叁章对董事会决议程序瑕疵后果进行了分析,主要从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角度分析了董事会决议程序瑕疵可撤销的合理性。对于中止执行决议问题,笔者认为应按民诉法行为保全规则来加以调整,无需专门建立中止执行制度。对于提起行为保全的主体,应设置一定条件防止权力被滥用,如有足够证据使法院获得确信,或提供担保。第四章分析了董事会决议程序瑕疵诉讼的限制,由于我国股东提起决议瑕疵之诉要求过低,笔者认为决议瑕疵诉讼应设置一定门槛,如持股最低份额限制与持股时间限制,但对于继受股权股东的起诉资格不做限制。对于诉讼担保制度的完善,笔者认为,如果被告公司有足够证据证明使法院确信,股东此时起诉构成滥诉,那法院可直接驳回原告起诉。若公司此时没有足够的证据,则关于担保具体问题,笔者认为法官应该设置一定门槛,如持股份额与持股时间综合考量。关于担保数额,法官应综合考虑股东的持股份额、股东在位时间以及原告胜诉后公司应承担的损失程度等。对于公司的举证责任,笔者认为对于公司的要求有些高,不过应要求公司提供一些基本能够证明原告恶意的证据。结论部分对本文中关键性问题进行了总结归纳,得出最终的结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董事会决议论文参考文献

[1].胡雨.近200家挂牌公司董事会决议被股东大会否决[N].中国证券报.2019

[2].池悦.董事会决议程序瑕疵救济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9

[3].刘显鹏.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的非讼解决程序探析[J].嘉应学院学报.2019

[4].于蒙蒙.交易所发函关注高升控股董事会决议事项[N].中国证券报.2019

[5].王旭光,唐鸿儒.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中原告主体资格审查的解释论路径[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

[6].温长庆.论公司决议的形成规则及其在回避表决时的运用——从“万科董事会决议”的争议点切入[J].法商研究.2018

[7].马传刚.董事会决议面临不成立之诉[J].董事会.2017

[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N].证券日报.2017

[9]..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9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N].证券日报.2017

[10].潘越.上市公司董事表决权回避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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