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诉讼论文_张可心

导读:本文包含了对物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海事,制度,物管,船舶,财产,海商法,适用范围。

对物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张可心[1](2019)在《英国对物诉讼对我国船舶扣押的借鉴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英国海事对物诉讼和航运史一样积淀厚重,对英国成为世界海运强国有着深刻影响。英国海事对物诉讼的成文规定最早可回溯至1840年海事法院法(MCA 1840),而后90年间,随着判例法和国际公约的发展,英国于1856年出台司法法(JA 1856),于1981年制定最高法院法(SCA 1981),作进一步完善。英国海事对物诉讼的成文法法源,表现为SCA1981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包括海事管辖权范围、海事优先权(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10期)

王国强[2](2016)在《海事对物诉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对物诉讼是英美海事法中一项古老而又充满活力的程序性制度。在国际航运实践中,海事对物诉讼俨然已经成为海事请求人保护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由于有了航运与贸易的依托,海事对物诉讼制度这朵奇葩也格外地绚丽夺目。本文以对于海事对物诉讼制度进行系统化研究为目标,采用了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价值分析等方法,在对基本概念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试图理清海事对物诉讼的法律性质及其当前面临的理论挑战,考究其所面临的法律困境,兼以比较法为视角审视海事对物诉讼的立法实践,最后落脚于该制度对于创新我国船舶扣押制度的借鉴和启示。本文内容共分为五个部分:本文的第一部分从基本概念着手,介绍了海事对物诉讼的含义、历史演进、程序及功能等,同时将海事对物诉讼与对人诉讼进行对比,意图对于该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介绍。本文的第二部分着重于对海事对物诉讼中"被告"的认定问题进行研究。首先,介绍了理论界现有的两种不同观点,对各种观点的支持理由进行归纳和总结;其次,在前述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该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的法律困境;最后,对两种观点进行分析与评判,并且提出本文对于解决法律困境的建议。本文的第叁部分立足实践,重点分析了实践中启动海事对物诉讼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具体而言,该部分详尽探讨了船舶、海事请求和权属关系叁个条件,并就各个条件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的第四部分以海事对物诉讼中的船舶扣押制度为基点展开研究。着重梳理了海事对物诉讼与船舶扣押的基本关系。同时,就船舶扣押以后的海事对物诉讼程序问题和错误扣船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的第五部分将研究的视角回转向了我国的船舶扣押制度。在对我国船舶扣押与海事对物诉讼的关系进行论证的基础上,审视和反思我国船舶扣押制度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提出海事对物诉讼对于完善我国船舶扣押制度的启示。(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6-04-01)

于洪跃[3](2016)在《结合《鹿特丹规则》对船舶拟人化与对物诉讼制度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法律中的关系往往十分复杂,这就使得海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会具有跨度广、跨国性、流动性强和不稳定性。船舶公司经济组织形式和方便旗登记制度的存在,使得海事法律关系更加多变,海事请求权人提起普通对人诉讼当然是可以的,但受到诸多因素制约,所以就相应的有了将船舶的拟人化和英美法系针对船舶的对物诉讼制度。本文先将船舶拟人化和对物诉讼的由来、概念和关系梳理清楚,然后再将英美法系中对物诉讼制度进行列举和分析,最后从英美法系对物诉讼的特殊船舶争议处理方式对我国日后海商事法律发展的影响和借鉴作用进行浅析,旨在完善我国海商事法律在船舶责任主体有关的争议处理方式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9期)

王国强[4](2015)在《英国对物诉讼制度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对英美海事法中的对物诉讼的起源进行历史性考察,推断出其应当发轫于英国中世纪普通法院和海事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之争。结合英国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判例,梳理对物诉讼之性质的历史演进过程。并以价值考量为视角,分析其在当代英国海事法中的重要地位,认为现阶段其主要具有择地行诉、诉前保全和简单便捷等方面的现实性价值。(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4期)

夏亮[5](2015)在《论美国法下民事诉讼中的“对物管辖”与“对物诉讼”》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美国法下的民事诉讼中,"对物管辖"包括"纯正的对物管辖"和广义的"准对物管辖"。"对物诉讼"则可分为"纯正的对物诉讼"和"准对物诉讼"。原告既可以特定的人为被告提起"对人诉讼",也可以"物"为被告提起"纯正的对物诉讼"。在"对人诉讼"中,如果法院无法对被告行使"对人管辖",还可基于广义的"准对物管辖"获得对案件的管辖权。基于广义的"准对物管辖"的诉讼被称为"准对物诉讼",仅对特定的被告具有拘束力。基于"纯正的对物管辖"的诉讼被称为"纯正的对物诉讼",具有对世效力。"对物管辖"客观上起到了限制责任的作用,且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转化为"对人管辖",但"对人管辖"不能转化为"对物管辖"。我国民诉法有必要借鉴美国法的相关规定,即要求我国法院以被告在我国境内可供扣押的财产为依据行使管辖权之前,应确保该争议与被告财产之间,或者被告与我国之间具有"最低联系"。(本文来源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期刊2015年01期)

夏亮[6](2014)在《论美国法下民事诉讼中的“对物管辖”与“对物诉讼”》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美国法下的民事诉讼中,"对物管辖"包括"纯正的对物管辖"和广义的"准对物管辖"。"对物诉讼"则可分为"纯正的对物诉讼"和"准对物诉讼"。原告既可以特定的人为被告提起"对人诉讼",也可以"物"为被告提起"纯正的对物诉讼"。在"对人诉讼"中,如果法院无法对被告行使"对人管辖",还可基于广义的"准对物管辖"获得对案件的管辖权。基于广义的"准对物管辖"的诉讼被称为"准对物诉讼",仅对特定的被告具有拘束力。基于"纯正的对物管辖"的诉讼被称为"纯正的对物诉讼",具有对世效力。"对物管辖"客观上起到了限制责任的作用,且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转化为"对人管辖",但"对人管辖"不能转化为"对物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必要借鉴美国法的相关规定,即要求我国法院以被告在我国境内可供扣押的财产为依据行使管辖权之前,应确保该争议与被告财产之间,或者被告与我国之间具有"最低联系"。(本文来源于《金陵法律评论》期刊2014年01期)

袁雪,李娜[7](2012)在《对物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海事诉讼的影响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海事诉讼的国际趋同化趋势越来越强。在批准加入《1952年扣船公约》时,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都部分接受了对物诉讼制度。实际上,我国的海事法律在诉讼主体、船舶扣押等方面也有着明显的对物诉讼的痕迹。因此,将这种诉讼制度运用到我国的海事诉讼中,解决目前海事对人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同时有必要借鉴该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海事司法实践中适用的经验,完善我国的海事诉讼制度。(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2年07期)

储婷婷[8](2012)在《对物诉讼理论及其在我国海事诉讼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英美法系海事诉讼中,对物诉讼作为对人诉讼的并行程序,一直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该理论一直不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承认,我国海事诉讼也坚持对人诉讼的原则。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文化一体化的发展,要求各国法律制度不断与国际接轨,对物诉讼不断被国际公约所引用,并逐渐被大陆法系国家所认同。基于我国海洋大国和贸易大国的地位,要求法律制度的国际接轨度要不断提高,因此,运用对物诉讼理论不断完善我国的海事诉讼成为必然。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就对物诉讼的历史渊源、发展、概念、理论基础和对物诉讼在美英法系国家海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做了详细的论述。回归到我国海事诉讼的现状,就对物诉讼在我国海事诉讼立法、司法中的体现,对物诉讼对我国海事诉讼发展的意义进行了阐述,并就对物诉讼如何完善我国的船舶优先权制度、海事请求保全制度进行了探讨和论述。(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工程大学》期刊2012-04-01)

贾倩[9](2012)在《我国海事特别诉讼中建立对物诉讼制度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通过借鉴英美法系中对物诉讼制度,结合《1999年扣船公约》以及我国民事诉讼和海事诉讼程序理论和实践,系统分析和论证了我国海事请求保全制度中对物诉讼的特点。针对我国对物诉讼制度的建立提出了全新的大胆构想,以期完整理解和准确实施海事请求及海事请求保全制度,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海事诉讼的发展。(本文来源于《天津航海》期刊2012年01期)

袁雪,储婷婷[10](2012)在《海事诉讼中的对物诉讼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使海事诉讼的国际趋同化趋势越来越强的现状,分析我国海事法律在诉讼主体、船舶扣押等方面存在的对物诉讼制度的明显痕迹,阐述对物诉讼制度的历史渊源和理论基础,并借鉴该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海事司法实践中适用的经验,提出将这种诉讼制度运用到我国的海事诉讼中,对于解决目前我国海事对人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水运管理》期刊2012年02期)

对物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海事对物诉讼是英美海事法中一项古老而又充满活力的程序性制度。在国际航运实践中,海事对物诉讼俨然已经成为海事请求人保护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由于有了航运与贸易的依托,海事对物诉讼制度这朵奇葩也格外地绚丽夺目。本文以对于海事对物诉讼制度进行系统化研究为目标,采用了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价值分析等方法,在对基本概念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试图理清海事对物诉讼的法律性质及其当前面临的理论挑战,考究其所面临的法律困境,兼以比较法为视角审视海事对物诉讼的立法实践,最后落脚于该制度对于创新我国船舶扣押制度的借鉴和启示。本文内容共分为五个部分:本文的第一部分从基本概念着手,介绍了海事对物诉讼的含义、历史演进、程序及功能等,同时将海事对物诉讼与对人诉讼进行对比,意图对于该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介绍。本文的第二部分着重于对海事对物诉讼中"被告"的认定问题进行研究。首先,介绍了理论界现有的两种不同观点,对各种观点的支持理由进行归纳和总结;其次,在前述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该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的法律困境;最后,对两种观点进行分析与评判,并且提出本文对于解决法律困境的建议。本文的第叁部分立足实践,重点分析了实践中启动海事对物诉讼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具体而言,该部分详尽探讨了船舶、海事请求和权属关系叁个条件,并就各个条件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的第四部分以海事对物诉讼中的船舶扣押制度为基点展开研究。着重梳理了海事对物诉讼与船舶扣押的基本关系。同时,就船舶扣押以后的海事对物诉讼程序问题和错误扣船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的第五部分将研究的视角回转向了我国的船舶扣押制度。在对我国船舶扣押与海事对物诉讼的关系进行论证的基础上,审视和反思我国船舶扣押制度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提出海事对物诉讼对于完善我国船舶扣押制度的启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对物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张可心.英国对物诉讼对我国船舶扣押的借鉴意义[J].人民司法.2019

[2].王国强.海事对物诉讼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6

[3].于洪跃.结合《鹿特丹规则》对船舶拟人化与对物诉讼制度初探[J].法制博览.2016

[4].王国强.英国对物诉讼制度刍议[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5].夏亮.论美国法下民事诉讼中的“对物管辖”与“对物诉讼”[J].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5

[6].夏亮.论美国法下民事诉讼中的“对物管辖”与“对物诉讼”[J].金陵法律评论.2014

[7].袁雪,李娜.对物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海事诉讼的影响探析[J].行政与法.2012

[8].储婷婷.对物诉讼理论及其在我国海事诉讼中的适用[D].哈尔滨工程大学.2012

[9].贾倩.我国海事特别诉讼中建立对物诉讼制度初探[J].天津航海.2012

[10].袁雪,储婷婷.海事诉讼中的对物诉讼制度[J].水运管理.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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