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破产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英国破产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英国破产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债权人,破产法,英国,董事,公司,会议,债务人。

英国破产法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汪世虎,陈英骅[1](2014)在《论英国破产法对我国债权人申请破产之启示——兼论我国《破产法》第7条第2款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英国破产法对于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要求金额须在750英镑以上,且须发出法定格式的催款函,21天后若债务人仍未还款、提供令债权人满意的保证或和解时,债权人才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我国破产法对此只规定了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时需主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主要依据债务人提出的异议进而决定是否作出受理裁定,对于债权人的破产申请资格和条件立法上没有做任何详细规定,英国的上述规定值得我国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借鉴。(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4年05期)

张海征,金晓文[2](2012)在《浅析英国破产法上的预重整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的破产重整包括两种途径,一种是法庭内,一种是法庭外,而预重整制度同时包含着庭内手段和庭外手段中的一些特点,并且这种制度安排,既克服了庭外重组谈判中的钳制成本,又降低了庭内重整中的制度成本。(本文来源于《全国商情(理论研究)》期刊2012年07期)

张海征,曾智[3](2011)在《英国破产法对于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个人破产制度不仅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也是在给予债务人重生的机会。使个人和企业能够平等地受破产法的调整,合法有序的退出市场,有助于防止个人信用市场的萎缩和交易链条的断裂。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需要摆脱思想上的束缚、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等因素。英国数百年的个人破产制度改革给我国立法者提供了很好的启示。(本文来源于《全国商情(理论研究)》期刊2011年Z4期)

孙宏友[4](2010)在《论英国破产法制度发展及其对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英国破产法的发展有其独特的历史魅力。英国破产法的产生与发展虽然没有摆脱欧洲大陆早期发展国家的轨迹,但却颇具自身特色。在追寻其历史发展的脉络过程中,我们可以获得许多启迪。通过对英国破产法历史发展轨迹的追寻,使读者更加深刻地理解当代英国破产法的改革措施,并更好地理解我国当代破产法在改革中出现的争议性问题。这将有助于我国学者对当代决策者的改革进行合理评价。(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0年03期)

李洪[5](2010)在《董事对债权人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公司法的主旋律之一,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公司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在有限责任制度确立以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曾得到了广泛的保障,但自其产生后,形势则发生了逆转,债权人失去了可向股东追索无限责任的空间,其利益受到了极大的威胁。而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讲,传统公司法的观点是董事只对公司负有受信义务,股东的利益就是公司的利益,即董事对股东整体负有受信义务,对债权人不承担义务。但是,在公司处于破产清算过程中或即将陷入到破产状态时,董事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直接决定着公司破产财产的多寡,直接影响着债权人的利益。针对这种情况,英国破产法在发展过程中逐步确立了在公司处于非常态经营的情况下,董事须对债权人承担义务的制度,并最终以制定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这一制度的确立扩大了董事义务的内容,为债权人和作为其代表的破产清算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武器。我国这方面的立法相对比较落后,破产法、公司法、民法中的相关制度均无力遏制公司在董事的主导下进行的破产欺诈行为,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极大地侵害。笔者试图研究英国的做法和经验,以供我国公司法、破产法修改时进行一定的制度创新,从而更加充分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本文共分叁大部分。第一部分阐述英国破产法上有关董事对债权人承担义务的规定,即董事不得从事欺诈交易和不当交易。在公司陷入无力清偿状态或处于破产边缘时,如果公司董事从事了诈害债权人的行为,清算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事向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财产。对于欺诈交易中欺诈标准的确定,英国判例法逐步确定了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结合的方式。如果董事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故意,而是因轻信、未经合理调查等过失导致所从事的交易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此时的交易就构成不当交易,不当交易无须证明董事有欺诈的故意。本文第二部分分析董事应对债权人承担义务的必要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经济运行的良性循环意义重大,然我国现行法律,如公司法、破产法、民法等领域的相关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如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适用范围和条件过于严格、破产撤销权制度侧重的只是如何避免公司破产财产的消极减少;此外,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也不能充分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真正能够起到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作用的,是在制定法上规定公司董事对债权人承担义务,此举既能促使董事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勤勉审慎,也能遏止其在公司存在破产之虞时毫无节制地涉足高风险、高利润的投资领域。除上述原因外,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兴起也要求公司应对包括雇员、消费者、债权人甚至环境、社区等承担责任,在该理论的指导下,作为公司权力核心的董事会,应对债权人承担义务也是应有之义。本文第叁部分论证我国引入董事对债权人义务后具体的制度构建。由于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董事应对债权人承担义务的规定,实践中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情况层出不穷,因此该制度的引进对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至关重要。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笔者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探讨。首先,将该义务产生的时间规定在公司已进入破产状态时,并规定了一年的追溯时限。其次,就董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主客观要件加以界定,主观上的欺诈可以通过“欺诈的征象”来确定,过失的认定采用主客观标准并用的方法;对于该责任的客观要件,在欺诈交易项下,笔者建议具体的行为可以包括但是不限于以下四种:即无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债权、偏颇性清偿。对于不当交易而言,笔者的意见是先笼统地设定为“如公司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董事在公司破产前已知晓公司达到破产标准或应该断定公司没有合理期望能够避免破产,仍为公司招致债务,则董事须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对于不当交易的其他行为类型,由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加以总结,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规定。再次,对原告的诉讼资格、被告的范围加以论证。笔者将适格的原告限定为清算人和债权人,并对债权人提起诉讼的程序进行了严格地限制,以防实践中出现滥诉的后果,并将被告的范围扩大至影子董事和事实董事。最后,对董事的抗辩确定了一个宏观的指导原则,即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并结合商业判断规则对该原则加以细化。(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0-03-01)

王晓星[6](2009)在《略议英国《破产法》中的“不当经营”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英国《破产法》第214长和《公司董事丧失资格法案》第10条对公司拯救文化的促进作用。(本文来源于《考试周刊》期刊2009年39期)

蒋海玲[7](2007)在《简论英国破产法中的公司拯救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英国破产法关于对破产公司进行司法救济的规定是当代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公司拯救制度之一。尽管它的破产管理程序非常接近美国的破产法第十一章的规定,但是与美国立法不同的是,英国破产法强调对陷入破产困境的企业进行合理的救助,而不是无限期的投人大量的金钱去(本文来源于《晟典律师评论》期刊2007年01期)

胡健[8](2005)在《不断变革的英国破产法》一文中研究指出英国是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的发源地,尽管英美法系是以判例法所着称,但长期以来其破产法却是以成文法为基础,以法院的判例为辅。    1542年,亨利八世以成文法的形式颁布了英国历史上第一部破产法。    1861年,英国颁布了新破产法,抛弃了长期施(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05-07-01)

王玉洁[9](2004)在《英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会议制度及我国破产从业人员的设立》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的企业破产立法及司法实践中 ,由于缺乏高效、有力的债权人利益代表机构 ,债权人的整体利益未能得到充分的维护 ,对清算或和解整顿的过程也不能实施专业监督。借鉴英国的破产制度 ,笔者认为 ,我国破产法中应设立类似英国“破产从业人员”的专业化队伍 ,以职业化的精神与专业化的水平参与破产程序 ,必能使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得到真正的实现(本文来源于《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4年02期)

王玉洁[10](2004)在《英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会议制度及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在对英国破产法的债权人会议制度作了研究和比较后,对我国的债权人会议制度提出立法和实践的建议,以期对破产法制度的理论研究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天水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04年01期)

英国破产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公司的破产重整包括两种途径,一种是法庭内,一种是法庭外,而预重整制度同时包含着庭内手段和庭外手段中的一些特点,并且这种制度安排,既克服了庭外重组谈判中的钳制成本,又降低了庭内重整中的制度成本。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英国破产法论文参考文献

[1].汪世虎,陈英骅.论英国破产法对我国债权人申请破产之启示——兼论我国《破产法》第7条第2款之完善[J].河北法学.2014

[2].张海征,金晓文.浅析英国破产法上的预重整制度[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2

[3].张海征,曾智.英国破产法对于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借鉴[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1

[4].孙宏友.论英国破产法制度发展及其对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启示[J].河北法学.2010

[5].李洪.董事对债权人义务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6].王晓星.略议英国《破产法》中的“不当经营”条款[J].考试周刊.2009

[7].蒋海玲.简论英国破产法中的公司拯救制度[J].晟典律师评论.2007

[8].胡健.不断变革的英国破产法[N].法制日报.2005

[9].王玉洁.英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会议制度及我国破产从业人员的设立[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

[10].王玉洁.英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会议制度及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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