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限田思想的影响初探
秦进才
(河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4)
摘 要:董仲舒限田思想,在汉武帝时代虽未曾发挥作用,但直接影响了汉哀帝时的限田限奴议、王莽改制时的王田制,转化成为政策法令。虽然以失败告终,但土地兼并现象仍然存在,董仲舒限田思想,依然有着旺盛的生命活力,影响了北魏、北齐、隋唐的均田制,取得了丰硕成果。宋代以来,地主经济实力壮大,土地兼并现象严重,赋税征收形式改变,董仲舒限田思想影响了一些学者、官员,继续发展限田思想,不断提出限田方案等,反映了土地兼并的社会存在,体现着董仲舒限田思想的影响。
关键词:董仲舒;限田思想;影响
中国古代文明是农业文明,农民、农业、农村是社会的基础,“中国最大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最大的问题是土地问题”[1]。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土地、土地制度,不仅与农民有着血肉相连、生死相依、贫富攸关等关系,而且与天下安危、国家治乱、朝代兴衰等有着密切的联系。从西汉以来,土地私有、土地买卖、土地兼并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无药可以根治的基因之病,董仲舒主张“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2]1137,是开出的治疗土地兼并的药方,历代都有根据社会实际情况提出具体限田主张者,既有与董仲舒限田思想一脉相承者,亦有立足现实进行发展者,还有成为政府推行的法令者,更有名称相同而实质相异者等。笔者试在《董仲舒限田思想再探》[3]基础上,继续对于董仲舒限田思想的影响稍做探讨,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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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仲舒限田思想对西汉的影响
董仲舒的限田思想,是西汉土地私有、土地买卖、土地兼并等社会存在的反映,视野开阔,贯古通今,既有历史的回顾,亦有现实的批判,还有对于未来理想的追求,也是为解决土地兼并问题开出的药方,影响深远,但并不是立竿见影,效果立刻呈现出来。
(一)董仲舒限田思想在汉武帝时期未曾全面实行
从董仲舒限田思想的内容与汉武帝采取的抑制兼并措施相比较来看,有些在现象上似乎也是一致的。
其一,限制商贾名田,公卿建议“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僮”[4]1717。符合董仲舒的限田思想,并且规定得很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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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算缗告缗。对发现隐瞒财产偷漏税者,罚戍边一年,没收其财产,以所得财产的一半奖励举报者。重赏之下,告缗遍天下,国家“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4]1723。据称这是为“鉏豪彊并兼之家”[4]3787。
万历末,贡生辛全主张“破资格以定臣品,行限田以足民生,定里甲以防奸宄”。清朝人评论为:“其限田之法,于事理尤断不可行,亦祇儒生之迂论而已。”[28]818
其三,实行盐铁官营,“非独为利入也,将以建本抑末,离朋党,禁淫侈,绝并兼之路”。因为“铁器兵刃,天下之大用也,非众庶所宜事也。往者,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海为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大抵尽收放流人民也。远去乡里,弃坟墓,依倚大家,聚深山穷泽之中,成奸伪之业,遂朋党之权,其轻为非亦大矣!”[5]而盐铁官营,为朝廷提供了可靠的财政来源,使富商大贾失去了有利的产业。
其四,改革币制。也是要“更钱造币以瞻用,而摧浮淫并兼之徒”[4]1712。
其五,元封五年(前106年),分全国为十三部(州),每部(州)派刺史一人,巡行郡国,按“六条问事”,第一条就是对“强宗豪右田宅踰制”①的限制。
创始者颜元,长期生活在农村,深知土地的重要,主张“天地间田宜天地间人共享之,若顺彼富民之心,即尽万人之产而给一人,所不厌也。王道之顺人情,同如是乎?况一人而数十百顷,或数十百人而不一顷,为父母者,使一子富而诸子贫,可乎?”[40]103因此,要实行井田、均田,平均土地。要“因时而措,触类而通,在乎人耳”[40]104。因事因地制宜,要防止土地占有的两极分化。
董仲舒限田思想,抑制土地兼并是其关键,而汉武帝抑制兼并的措施中仅仅限制商贾名田,监察“强宗豪右田宅踰制”,而对官僚贵族、地主等占有土地并没有明确的限制。再则,汉武帝时代监察“强宗豪右田宅踰制”的制度,当是沿袭西汉初年以来的旧制②,而非汉武帝听取董仲舒建议制定的新制度。
董仲舒认为:“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2]1137矛头指向豪强地主,汉武帝打击摧抑兼并的主要对象是商贾、豪强。
董仲舒的限田建议,既考虑国计,又着眼于民生,遏制豪强兼并,解决社会危机,追求善治。汉武帝的那些政治经济措施,着眼点在于国计,主要是为了解决能够支撑外征夷狄、内兴改制的浩大经费支出问题,满足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③,有些政策是杀鸡取卵式的横征聚敛,有些措施是政府利用权力肆无忌惮地兼并商贾豪富财产的行为,有些是西汉初年以来延续实行的旧制,虽然在客观上也把两汉第一次土地兼并高潮暂时地缓和压制下去,但并不等于两者相同。
两者在有些相似的抑制兼并的外表下,有着不同的着眼点、不同的追求。汉武帝的兴利之臣们采用上述这些措施,取得了“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④的结果,应付了庞大的财政支出,铸造了汉武帝外攘夷狄开疆拓土,内兴改革创设新制的伟业。但董仲舒所担心的“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2]1137的问题,不但没有缓和,反而更加严重了,“吏民益轻犯法,盗贼滋起。南阳有梅免、白政,楚有殷中、杜少,齐有徐勃,燕赵之间有坚卢、范生之属。大群至数千人,擅自号,攻城邑,取库兵,释死罪,缚辱郡太守、都尉,杀二千石,为檄告县趣具食。小群以百数,掠卤乡里者不可胜数也”[4]3798。汉武帝一方面派出绣衣御史持斧钺严厉镇压,一方面颁布轮台诏,宣布与民休息,两手并用,方度过了严重的社会危机。还有汉武帝对于有些大臣的建议,也是给予肯定、奖励,然而在行动上我行我素,依然如故⑤。
上述事实,说明董仲舒的限田建议并未真正地被汉武帝采用,尤其是“盐铁皆归于民”的建议,与汉武帝时期推行的盐铁官营政策,针锋相对,意图相反。把盐铁视为财政来源的汉武帝怎么可能接受董仲舒的盐铁归于民的建议,而放弃盐铁官营政策呢?汉武帝不采纳董仲舒的建议可想而知。班固在记述董仲舒限田建议之后,说:“仲舒死后,功费愈甚,天下虚耗,人复相食。”[2]1137感慨董仲舒的限田建议不曾实施,以至社会危机日益严重,而荀悦干脆以董仲舒“其言未施行”⑥载入了史册,而被后人所认同⑦。
“其言未施行”,这并非单单是董仲舒限田思想的不幸,也并非是汉武帝个人的过错,而是有着深刻的原因。
其一,是董仲舒与汉武帝的角色所决定的。作为一个思想家观察社会、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是其本分所在,又只能如董仲舒所言:“述所闻,诵所学,道师之言,廑能勿失耳。若乃论政事之得失,察天下之息耗,此大臣辅佐之职,三公九卿之任,非臣仲舒所能及也。”[2]2519因为,在秦汉行政权力支配的社会里,不再是像“由周公而上,上而为君,故其事行”[6]20一样,君主不仅掌握着行政权力,而且掌握着思想的创造权,内圣外王、王道合一,思想家与政治家合二为一,拥有在实践中推行其思想主张的权力。而“由周公而下,下而为臣,故其说长”[6]20内圣与外王相分离,思想家的身份是臣民,阐述其主张是其角色本分所在,而其主张要借助于君主等政治家的行政权力,才能获得实施的机会,这就增加了思想转化为政策、法律的难度。汉武帝是皇帝,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使命是平衡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各种利害关系,以巩固其统治,为解决现实最迫切的财政问题,实施盐铁官营政策,以维持其内外政策的推行,而不是马上解决限田问题,更不是废除盐铁官营归于民,那是自己釜底抽薪,自断财路,不实施董仲舒的限田主张也是可以理解的。思想家董仲舒与政治家汉武帝,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担负着不同的使命,有着各自不同的衡量标准和选择,是角色所系,职责所在,不必厚此薄彼,无所谓此是而彼非。
其二,是由限田思想的特性所决定的。一个思想家没有或缺乏前瞻性的看法和独特性的见解,不能自成一家;如果思想家所提出的看法立即为多数人所接受,也不会具有超前性。一个思想家超前性的成果,具有重要的潜在价值,但并不是所有的思想主张都能够立竿见影地经世致用,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时间的推移而逐渐被世人所认识,多数需要经过从精英思想到统治思想的转化,从思想主张到政策、法律的转化,从理论设想转变为具有操作性的规章、制度,从统治思想到社会思想的普及,从创造性认识到文化知识的转化等,这些有时需要相当漫长的时间。因此,有些思想家及其主张,“当身不蒙其荣,百姓不获其利”[7],是很正常的事情。顾炎武言:“天下之事,有其识者未必遭其时,而当其时者或无其识。古之君子所以著书待后,有王者起,得而师之。”[8]固然体现了自己的追求与期待,也反映了一些思想家主张的特色与所遭遇的现实情况的反差,董仲舒限田思想也不例外。
其三,凡是触动了统治阶级既得利益的建议,都不容易推行。徐幹曾针对限田限奴议的兴废指出:“夫师丹之徒,皆前朝知名大臣,患疾并兼之家,建纳忠信,为国设禁,然为邪臣所抑,卒不施行。岂况布衣之士,而欲唱议立制,不亦远乎!”[9]我们也可以从此角度看董仲舒的限田主张,虽然是为了汉朝的长治久安,但触动、剥夺统治阶级中某些人的既得利益,无异于与虎谋皮,不能转化为政策、法令在社会上推行也是可以理解的。
此外,中国在加强环保监管的同时,必须重视通过创新实现一些关键行业的转型,从而成为环境友好型的产业。换句话说,行政手段要与科技手段并用。
(二)董仲舒限田思想与限田限奴议
随着昭宣中兴,社会经济恢复、发展,出现了两汉第二次土地兼并高潮,两极分化日益严重,失去了土地的农民,变为奴婢、流民,以致奴婢成市,流民动辄成千上万,成为日趋严重、复杂的社会问题。绥和二年(前7年)六月,辅政大臣师丹建议:“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訾数巨万,而贫弱愈困。”应当“宜略为限”[2]1142。汉哀帝接受其建议,下诏称:贵族官吏“及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亡限,与民争利,百姓失职,重困不足。其议限例”[2]336。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等建议:诸侯王、列侯、公主、关内侯、吏民名田不得超过三十顷,诸侯王占有奴婢不得过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商贾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凡是名田、占有奴婢超过限额的,“期尽三年,犯者没入官”[2]1143。限田限奴议出,“时田宅奴婢贾为减贱,丁、傅用事,董贤隆贵,皆不便也。诏书且须后,遂寝不行”⑧。可见贵族官僚占有土地超过三十顷者甚多,有些人惧怕违制而出售,导致田宅奴婢减价。元寿元年(前2年)正月,丞相王嘉上书曰:“诏书罢菀,而以赐贤二千余顷,均田之制从此堕坏。”孟康注曰:“自公卿以下至于吏民名曰均田,皆有顷数,于品制中令均等。今赐贤二千余顷,则坏其等制也。”[2]3496-3497“诏书且须后”“诏书罢菀”,发生在何时无明确记载。“丁、傅用事,董贤隆贵”,提供了寻找时间的线索。
其一,说丁、傅用事。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下》载:外戚傅喜,建平元年(前6年)四月丁酉为大司马,次年二月即免其职;外戚丁明,建平二年二月丁丑为大司马卫将军,元寿元年(前2年)正月更为大司马骠骑大将军;外戚傅晏,元寿元年正月为大司马卫将军,辛亥,傅晏赐金安车驷马免。元寿二年九月己卯丁明免职。丁、傅两家为卿大夫者甚多。笼统地说丁傅用事,建平元年四月,已经开其端;在元寿二年九月以后,丁、傅两姓外戚的头面人物黯然退出了汉家政治舞台,与掌权用事无关了。
其二,说董贤隆贵。绥和二年(前7年)四月,汉哀帝即位,董贤“随太子官为郎,二岁余”,并未隆贵,据此推算,时间当在建平二年(前5年)四月。此后,董贤“宠爱日甚,为驸马都尉侍中,出则参乘,入御左右,旬月间赏赐累巨万,贵震朝廷”[2]3733。由此看来董贤隆贵的时间,当在建平二年四月后,建平四年(前3年)八月辛卯,封董贤为高安侯之前。
其三,说限田限奴议规定“期以三年,犯者没入官”。从绥和二年六月起,三年,应到建平三年五月,因此“诏书且须后”,当在建平三年五月之前。
综合考察丁傅用事、董贤隆贵、期以三年等三个条件,“诏书且须后”“诏书罢菀”的时间,当在建平三年五月之前,也就是说限田限奴议公布之后,准备正式实施的时间两年多,在此期间,取得了“田宅奴婢贾为减贱”的效果,由于丁傅用事、董贤隆贵,汉哀帝赏赐给董贤二千余顷土地,均田(亦即限田)之制从此堕坏,干脆宣布限田限奴“诏书且须后”,也就是暂缓实行,不了了之。
经过元末农民大起义的荡涤,元代的土地兼并势力遭受了严重打击。继元代而起的明朝,随着经济的恢复,土地兼并势力也以新的面目、新的特点出现在世人面前,随之限田的律令、建议也相继而至。
汉哀帝时的限田限奴议,是为抑制土地兼并,挽救社会危机而产生的政策,在董仲舒提出的限田建议的基础上,向前发展了一步,把董仲舒限田的建议,转变成了限制贵族、官僚、商贾等人的名田;使限田思想,变成了可以操作运行的法律政令,变得更为具体、数额清楚、对象明确。并规定了实行的期限。限田限奴议的实施,几乎指日可待。但再好的良医不能治疗本身的顽症,汉朝统治者已经不能再进行自我调整,限田限奴议在正式实施前,宣布暂缓实行,除了在准备实施的两年多时间内发挥些作用外,最终化作了不实行的诏书。
种植时应与其它玉米隔离或错期播种,空间隔离距离一般为400米以上;错期播种,播种期应相差30天以上,避免串粉,影响品质和色泽,降低应用价值。
(三)董仲舒限田思想与王莽改制
西汉末年,政治腐朽,贫富两极分化,土地兼并、奴婢增多,社会面临着严重危机,汉家皇帝无力回天。夺取了西汉政权的王莽,在曾经试行“公田口井”的基础上⑨,始建国元年(9年) 四月,以皇帝的身份颁布王田诏书,指出:“秦为无道,厚赋税以自供奉,罢民力以极欲,坏圣制,废井田,是以兼并起,贪鄙生,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农民“父子夫妇终年耕芸,所得不足以自存。故富者犬马余菽粟,骄而为邪;贫者不厌糟糠,穷而为奸。俱陷于辜,刑用不错”[2]4110-4111。从这里可见王莽深受董仲舒限田思想的影响,不仅所说兼并起因和社会问题相同,而且词语格式也很一致。虽然,王莽对西汉的社会矛盾揭露得较为正确,解决问题的方法听起来更有气魄,措施更加动人视听。
与董仲舒限田建议相比较。董仲舒认为:井田难以实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限制其占有数量。注意了限制地主土地,而没有分给农民土地的主张。王莽则认为应效法唐尧虞舜及三代,“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卖买。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⑩。土地收归为国家所有,计口授田,性质上发生了巨大变化。数量规定具体,措施更加严厉。气魄比董仲舒限田主张大,实际上,实现的可能性更小。《汉书·地理志下》载:“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民户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六十二,口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八。”据上述来计算,平均每户占有土地67.6亩强,平均每人占有土地13.8亩强,即使有可能推行王田制度也没有那么多的土地,使“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是当时社会的客观条件决定了王莽的王田制带着托古改制的理想光环,而不符合社会实际的情况。
与限田限奴议相比。王莽的王田制把土地私有制变为国有制是土地性质的改变,而汉哀帝时代的限田限奴议是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数量限制;孔光、何武等人主张限田三十顷,以三年为限;王莽的王田规定的数量更少,一家土地超过一井(九百亩)者,其余田分予九族邻里乡党,无预备期限。限田限奴议,注意限制贵族、官僚等人的土地数量,而没有说到无地、少地贫苦百姓的土地如何解决,王莽王田制度规定了“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从限田限奴来看超越限额是违章犯禁,而超越了王田制度数量规定则是犯罪。可见王田制在多方面超越了限田限奴议。
谭恩美《喜福会》中“东方主义”的解构路径及其背后的多重符码 ………………………………… 张 军(1.81)
从始建国元年到四年的三年时间里,王田制付诸实践。王莽套用《诗经·小雅·北山》“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诗句,自称:“普天莫匪新土,索〔率〕土之宾匪新臣。”⑪主张普天下土地新朝国有,为王田制造舆论。传世文献有记载,如使“明学男张邯、地理侯孙阳造井田”,推行王田制,但导致“使民弃土业”[2]4170。又如“新室即位以来,民田奴婢不得卖买”[2]4166“犯令,法至死,制度又不定,吏缘为奸,天下謷謷然,陷刑者众”[2]1144等。出土文献亦有记载,如《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卷四《新莽官印·州郡县乡官印》著录“夙夜间田宰”“庐江亭间田宰”“成纪间田宰”印章等。又如《流沙坠简·屯戍丛残考释·簿书类》四十二载“敦德步广尉曲平望塞有秩候长敦德〔煌〕亭间田东武里五士王参秩庶士”;《屯戍丛残考释·熢㸂类》一载“(上缺)间田武阳里年三十五,行李氏,除为万岁候造史,以掌领吏卒为职”⑫。再如《敦煌马圈湾汉简集释》五载:“敦德亭间田平定里去官二百二十五里·属敦德郡”;二十五载:“隧长效古间田常利里上牛康年三十五”。还有《居延汉简合校》二二五·一一载:“居成甲沟第三隧长间田万岁里上造冯匡,年二十一,建国天凤三年闰月乙亥除补”;四八二·一一载:“居成间田造昌里上造王”。居成,即居延,王莽改。这些可以证明王田制的确实行过。并利用多种方式宣传王田制度。安徽阜阳博物馆收藏的铜镜铭文曰:“刘氏去,王氏持。天下安宁乐可喜,井田平贫广其志。”⑬既可以证明王田(又称井田)制的确实行过,又体现出人们对于王田制的殷切期望,为井田圣制歌功颂德。上述诸如此类的资料,是王莽善于制造舆论的标本。但实干兴邦,空言误国,歌功颂德掩盖不住现实千疮百孔的矛盾,美好的祝愿不一定都能获得心想事成的结果。
王田制看起来比董仲舒限田、限田限奴议似乎更激进,但实际上更脱离实际,违背了社会发展规律,结果适得其反,王田制激化了社会各阶级、阶层的矛盾,“农商失业,食货俱废,民人至涕泣于市道。坐卖买田宅奴婢、铸钱,自诸侯卿大夫至于庶民,抵罪者不可胜数”[2]4112。王莽成了真正的孤家寡人。始建国四年(12年),中郎区博谏说王莽:“井田虽圣王法,其废久矣。周道既衰,而民不从。秦知顺民之心,可以获大利也,故灭庐井而置阡陌,遂王诸夏,讫今海内未厌其敝。今欲违民心,追复千载绝迹,虽尧舜复起,而无百年之渐,弗能行也。天下初定,万民新附,诚未可施行。”王莽知民间仇怨,只得下诏宣布:“诸名食王田,皆得卖之,勿拘以法。”⑭历经三年时间的实践,王田制失败了。地皇三年(22年)冬,王莽“议遣风俗大夫司国宪等分行天下,除井田、奴婢、山泽、六筦之禁,即位以来诏令不便于民者,皆收还之”⑮。至此彻底否定了包括王田制度在内的一些改制措施。虽然如此,正是王莽把董仲舒限田思想转化为正式的法令规定,付诸实践,并做了进一步的发展,是一次新形势下国家授田制的尝试。失败的教训,成为留给后人的遗产,为北朝、隋唐均田制所借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工作不到3个月的时间便从公司离职,公司并未违反“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签劳动合同),遂依法驳回了李某的法律诉求。
董仲舒限田思想,与汉武帝抑制兼并的措施表面上有相同之处,但针对对象不完全相同,有着眼于国计与既着眼于国计又考虑民生的差异,具体措施上相异尤多,因此董仲舒“其言未实施”。但直接影响了汉哀帝时的限田限奴议、王莽时的王田制度,对土地兼并现象产生原因认识得越来越清楚,抑制兼并的措施也由笼统而越来越具体。因为土地兼并是土地私有、土地买卖的产物,不铲除土地私有制、不杜绝土地买卖,任何修补弥缝的抑制兼并措施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兼并问题。但铲除土地私有制度,又绝非颁布一个诏令就万事大吉了,这是一个翻天覆地的巨变,是一个涉及面广泛复杂的系统工程。但在一定范围内,抑制土地兼并,调节土地占有状况,正是政府社会功能的体现,发挥政府抑制土地兼并的作用,无疑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助于社会的安定,在这个意义上说董仲舒限田思想对西汉影响是有积极作用的。然而要真正实现限田思想,就只有消灭土地私有制与土地买卖,这在漫长的中国古代社会里,不仅地主阶级的政治家、思想家等人办不到,而且农民起义领袖、造反者等也办不到。因此,受董仲舒限田思想影响所产生的政策、法令,所取得的抑制土地兼并的成果,都是阶段性的。历代议论限田者甚多,提出方案者不少,但真正实行者很少,施行久远者更少。
二、董仲舒限田思想对东汉到明清的影响
董仲舒创造性地提出限田思想,开启了中国历史上限田思想的先河,不仅对西汉有重要影响,而且对东汉直至明清都有影响,历代不断有人探讨限田的方法,提出抑制土地兼并的对策和方案,推行占田、均田制度,从而成为影响深远的重要思想。
(一)限田思想在东汉的影响与发展
西汉末年,严重的奴婢、土地兼并问题,限田限奴议、王莽改制均未能解决,经过绿林赤眉大起义的暴风骤雨荡涤之后,汉光武帝刘秀先后六次下诏释放奴婢和三次下诏禁止残害奴婢,部分解决或缓解了奴婢问题。对于天下垦田多不以实,又户口年纪互有增减的问题,汉光武帝诏下州郡检核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名为度田,即丈量土地占有数量,作为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的依据,含有限制豪强兼并土地和奴役人口的意图。遭遇到郡守县令度田时上下其手的营私舞弊和豪强、群盗强烈的武装反抗。汉光武帝一方面将度田不实的河南尹张伋等官员处死,另一方面采取镇压与怀柔兼施之策平息了反抗。但东汉成为豪强地主肆无忌惮兼并土地的时代,并且豪强往往是集官僚、地主、商人于一体,贫富两极分化更严重,所以,也就成为董仲舒限田思想发展的时代。
仲长统指出:“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10]1651“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妖童美妾,填乎绮室;倡讴伎乐,列乎深堂。”[10]1648相比之下,农民更加贫困,“被穿帷败,寄死不敛,冤枉穷困,不敢自理。”追究其原因,在于“分田无限使之然也”[10]1651。他认为应当采取的措施是“限夫田以断并兼”[10]1653,就是在东汉末年“土广民稀,中地未垦”的情况下,也要“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力堪农事,乃听受之,若听其自取,后必为奸”[10]1656。仲长统的认识,无疑受董仲舒限田思想的影响,所论述的两极分化更具有东汉特色,其措施与董仲舒同中有异,更为具体可行。尤其是在土广人稀之时,也要注意限田问题,实为远见卓识。
与仲长统同时代的荀悦,面对“诸侯不专封。富人名田踰限,富过公侯,是自封也。大夫不专地。人卖买由己,是专地也”⑯的现实,一方面批评西汉“豪强富人,占田逾侈,输其赋太半。官收百一之税,而民收太半之赋。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一方面又认为“井田之制,宜于民众之时,地广民稀勿为可也。然欲废之于寡,立之于众,土地既富,列在豪强,卒而规之,并有怨心,则生纷乱,制度难行。由是观之,若高祖初定天下,及光武中兴之后,民人稀少,立之易矣”。阐述了实行井田制的前提条件,地广人稀,国家掌握着大量土地。他主张“宜以口数占田,为立科限,民得耕种,不得买卖,以赡弱民,以防兼并”⑰。荀悦的主张,不仅受董仲舒限田思想的影响,而且也有所发展,董仲舒主张限田,荀悦除主张为立科限,两者思路相同。荀悦具体阐述了井田制度难行的原因,增加了以人口数占田,土地民能耕种,不得买卖,对董仲舒限田思想有所发展。
仲长统、荀悦的主张,都受到了董仲舒限田思想的影响,又对董仲舒的主张有所完善,有所发展。其主张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兼并问题,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缓解土地兼并问题,有助于战乱之后农业生产的恢复,为占田制、均田制提供了思路。
(二)董仲舒限田思想与占田制、均田制
东汉末年至隋朝,中国进入了长期动乱、民族大融和时期,人口大量减少,无主荒地大批增加。失去土地的农民迫切希望拥有自己的小块土地,国家拥有的大片公有土地、无主荒地也亟须有人耕种,这就使得国家有可能在不损害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前提下,既能使农民获得土地,又使国家得到充足的赋税收入。司马朗“以为宜复井田。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业,难中夺之,是以至今。今承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宜及此时复之”[11]。建议虽未施行,但实为田制调整的先声。正是在这种社会条件下,董仲舒限田思想再次具有了发挥作用的社会基础、土地条件。
西晋平吴之后,大臣奏请限王公田宅,曰:“诏书:‘王公以国为家,京城不宜复有田宅。今未暇作诸国邸,当使城中有往来处,近郊有刍藁之田。’今可限之,国王公侯,京城得有一宅一处。近郊田,大国田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城内无宅城外有者,皆听留之。”[12]790这是对于王公占有田宅数量的规定,在允许王公占有近郊田的同时,亦有数量的限制。
太康元年(280年),西晋颁布占田、课田、户调法,“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12]790,既是保障贵族、官僚经济特权的制度,也有限制贵族、官僚占田和奴役人口数量的用意,对官僚按品级占田,并各以品之高卑荫亲属及衣食客、佃客,各有不同的限数。对农民以丁为标准,按性别与年龄各有占田、课田而不同,规定有亩数限制,并将赋税与课田亩数结合起来。使董仲舒等人的限田思想,又一次变成法令规定发挥作用。占田,维护了贵族官僚和自耕农土地占有权,有助于战乱之后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课田,赋税相对平均,保障了国家的税赋来源。天下无战事,人安其业而乐其事,形成了短暂的太康之治。
北魏孝文帝时,李安世提出:“井税之兴,其来日久;田莱之数,制之以限。盖欲使土不旷功,民罔游力。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所以恤彼贫微,抑兹贪欲,同富约之不均,一齐民于编户。”这里可见董仲舒等人限田思想的踪影。“愚谓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其径术,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13]1290。既要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一定土地,又要限制贵族官僚、豪强地主等的土地数量。李安世的建议被魏孝文帝采纳,太和九年(485年)十月丁未,颁布了均田诏,以解决“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致令地有遗利,民无余财,或争亩畔以亡身,或因饥馑以弃业,而欲天下太平,百姓丰足,安可得哉”的问题,派“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还受以生死为断,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13]185-186。均田诏书中,把土地分为露田、桑田、麻田、宅田等类别,各有不同的性质、用途。制定了详细的还田种类、年龄及时间,并按百姓年龄、性别分别给予多少不等的土地,以及“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13]3108-3109的原则等。均田制,既存在着属于家庭私有的桑田,又有免役或身殁后还给国家的露田,并在一定范围内允许有土地买卖活动,照顾到了地主、官僚、农民各方面的利益。北魏均田制的推行,既有天下大乱之后国家控制了大批土地的客观条件,又有北魏计口受田的传统,又存在着宗主督护、土地纠纷等现实社会问题,再加上董仲舒等人的限田思想影响等,在不触动土地私有制的前提下进行的⑱,比西晋的占田、课田更为完善,即使地主阶级能够接受,又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也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郑樵赞扬为:“井田废七百年,一旦纳李世安之言,而行均田之法,国则有民,民则有田。周齐不能易,隋唐不能改其贯。故天下无无田之夫,无不耕之民。口分、世业,虽非井田之法.,而得三代之遗意。”[14]均田制,后经北齐、隋朝、唐朝近三百年的发展,日趋周密、细致、完善。为维护均田制的实行,唐朝制定了惩罚占田过限⑲、卖口分田⑳等行为的刑罚措施,其宗旨在于限制豪强地主的土地兼并,以保护自耕农经济,维护国家租庸调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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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仲舒限田思想对宋代的影响
物极必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不仅自耕农经济有了长足的进步,而且地主经济有了更大的发展,国家掌握的土地逐步变为私人拥有的田地,人口增多,荒地开辟,均田制发展到了尽头,“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租、庸、调之法坏而为两税”[15]。地主阶级拥有的土地数量,占据了土地总量的多数。《枢廷备检》载:“富室连我阡陌,为国守财尔。缓急盗贼窃发,边境扰动,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16]导致“井田既坏,而兼并乃兴,今大率一户之田及百顷者,养客数十家”[17]情况的出现,甚“至于吞噬千家之膏腴,连亘数路之阡陌,岁入号百万斛,则自开辟以来未之有也”[18],地主阶级的实力空前增长,土地兼并发展到了一个新水平,经济也发展到了一个新高度。政府对于“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姑定额取税而已”[19]46,形成了新的格局,“田不井授,王政堙芜,官不养民而民养官矣!农夫资巨室之土,巨室资农夫之力,彼此自相资,有无自相恤,而官不与也。故曰官不养民。农夫输于巨室,巨室输于州县,州县输于朝廷,以之禄士,以之饷军。经费万端,其始尽出于农也,故曰民养官矣”[20],土地制度与经营方式等发生了巨大变化,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与此相适应,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也由户丁为本的税人而转为据地出税的两税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等,丁随地起,田多丁税多,田少丁税少,无田无丁税。“天下之生纷纷董董,上之人大概都不甚照管他,号照管者恐亦未尽其道。只是任他自贫自富,自有自无,惟知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而已。田连阡陌由他,无卓锥之地亦由他也”[21]。从此,国家与个别地主的矛盾由田宅逾制、隐匿劳动人口等方面转变为偷漏赋税、隐瞒地产方面,随之而起的是由使用户籍登记、土断地著、检括户口、大索貌阅等手段控制人口转到了用清丈土地、平均赋税负担、清查诡名挟户、行方田均税法、防止诡寄飞洒等方法保证税源,双方进行了长期反复的较量。虽然《宋刑统·户婚律·占盗侵夺公私田》也有对于“占盗侵夺公私田”的刑罚,《宋刑统·户婚律·卖口分及永业田》还有对于“卖口分及永业田”的刑罚规则,并非一定要实行,只不过是抄录的《唐律》具文而已。
宋朝地主经济的壮大、土地兼并的发展,形成了“承平浸久,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冒伪,习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22]4164的局面。只要有土地兼并的现实存在,就会有抑制土地兼并的呼声,土地兼并越发展,主张限制土地兼并者也就越多,提出的办法、说法也就越多。虽然有些人明白说了也没用,但还是要说,还是要提出自己的主张。因此,董仲舒限田思想获得了更大的活动空间,继续发挥其影响作用,有些人提出限田抑制兼并的方案,更多人说出自己的限田主张。
有些人提出了比董仲舒限田更为彻底的主张——实行井田制度。张载认为:“治天下不由井地,终无由得平。”[23]248“井田至易行,但朝廷出一令,可以不笞一人而定。盖人无敢据土者,又须使民悦从,其多有田者,使不失其为富。借如大臣有据土千顷者,不过封与五十里之国,则已过其所有;其他随土多少与一官,使有租税人不失故物。治天下之术,必自此始。”[23]249“井田亦无他术,但先以天下之地棊布画定,使人受一方,则自是均。前日大有田产之家,虽以田授民,然不得如分种、如租种矣,所得虽差少,然使之为田官以掌其民。”[23]250张载想依靠朝廷政令,用封建、田官之名换取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推行井田。设想比董仲舒更显得磅礴大气,气魄境界令人佩服。张载还计划“共买田一方,画为数井,上不失公家之赋役,退以其私正经界,分宅里,立敛法,广储蓄,兴学校,成礼俗,救菑恤患,敦本抑末,足以推先王之遗法,明当今之可行”[23]384。自己还要亲自动手搞一个井田特区,以证明自己主张的可行性,树立起实行井田制的样板。朱熹认为:“讲学时,且恁讲。若欲行之,须有机会。经大乱之后,天下无人,田尽归官,方可给与民。如唐口分世业,是从魏晋积乱之极,至元魏及北齐后周,乘此机方做得。荀悦《汉纪》一段正说此意,甚好。若平世则诚为难行。”[24]2530这里朱熹委婉地批评了张载的说法。安卿问:“横渠复井田之说如何?”朱熹曰:“这个事,某皆不曾敢深考,而今只是差役,尚有万千难行处,莫道便要夺他田,他岂肯!”[24]2531这里朱熹直截了当地批评了张载。叶适说得更清楚:“儒者复井田之学可罢,而俗吏抑兼并富人之意可损。”因为,“俗吏以卑为实,儒者以高为名,天下何从而治哉!”[25]张载的井田说,作为理想说说也无妨,作为设想提出来也可以,真正实行则不可能,不仅朱熹、叶适等认为不可行,而且主张变法的宋神宗也持否定态度,这从宋神宗对于“其学与张戬同”的范育的评论中可见其端倪。张戬是张载之弟,因反对王安石的青苗法,以言得罪,“贬知公安县”[21],具体如何言说不清楚。宋神宗曾经问王安石:“范育如何?”王安石曰:“育言地制事亦不全为迂阔。”宋神宗曰:“育言‘凡于一事措置,一事即不得’。此言是也。又言‘须先治田制’,其学与张戬同。”王安石曰:“臣见程颢云:‘须限民田,令如古井田。’”宋神宗曰:“如此即致乱之道。”王安石因言王莽名田为王田事,宋神宗曰:“但设法以利害驱民,使知所趋避,则可。若夺人已有之田为制限,则不可。”王安石曰:“今朝廷治农事未有法,又非古备建农官大防圩垾之类,播种收获,补助不足,待兼并有力之人而后全具者甚众,如何可遽夺其田以赋贫民?此其势固不可行,纵可行,亦未为利。”[26]宋神宗、王安石反对限田的态度很明确。这里虽然没有直接说到张载,但张戬、程颢、范育等人在限田、行井田等方面思路相通,张戬与张载是兄弟,未见有张戬反对张载井田说的记述,程颢的限田如古井田主张与张载思想有相通之处,宋神宗与王安石反对范育主张的看法,也可以说间接地表明了对于张载井田的看法。在行政权力支配的社会里,皇帝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一言九鼎,乾纲独断,皇帝都认为是致乱之道的限田事,怎会有去实践并取得成功的可能呢?
有些人提出了与董仲舒类似的主张。如朱熹认为:“封建井田,乃圣王之制,公天下之法,岂敢以为不然!但在今日恐难下手。设使强做得成,亦恐意外别生弊病,反不如前,则难收拾耳。”[24]2680与董仲舒、荀悦一样,从社会现实出发看到了井田不可恢复,提出了改良性措施。杨简撰写的《论治务》,提出其次急者八项,第“二曰限民田以渐复井田”认为:“田不井,则贫富不均。贫民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育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救死不瞻,奚暇治礼义。无礼义则乱,乱则国危。限田,井田之渐也。初限以宽,在限外者可减不可增。民析产异户无时无之,渐析则渐均矣。再立限渐减,又几年,则又渐析渐均矣。”[22]在社会稳定的情况下,用分家析产等方法,逐渐使土地人均占有,最终实现井田的目的。手段是温和的,步骤是渐进式的,也就是“顿欲修整,行之实难,革弊化人,事当有渐”[27],与董仲舒的主张精神是一致的。后人称为“限民田以复井田,皆迂阔不达时势”[28]1377的言论,原因在于杨简“本明练政体,亦知三代之制,至后世必不可行,又逆知虽持是说以告世,世亦必不肯用,不虑其试之而不验,故姑为高论,以自表其异于俗学霸术而已”[28]1377。自己清楚说了也白说,不会付诸实践,因此故意唱高调。
有些人对于不能够实行限田的理由说得充分而透彻,发展了董仲舒的思想。如吕祖谦说:“今世学者,坐而言田制,然天下无在官之田,而卖易之柄归之于民,则是举今之世知均田之利而不得为均田之事也。使欲如上古之井田乎?则田不在官,不可得而井也。使欲如汉之限田、名田乎?则有者广占博买,顷亩无极,而上不能禁,无者不能有立锥之地,虽欲及限而无由。故夫田不在官,则代田不可得复,而占田、露田、给授田、口分世业之田,皆不得而行。且今之患,非上之不知也,惟其知之而不得行,拱手而视民之病,则虽欲考古而验今,将何益于当世!”[29]118-119对于不能够实行限田、均田等田制的原因,论述得比较深刻,也就是说井田、限田、均田制等实施的前提在于政府掌握着大量的国有土地资源,而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国有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就失去了再实行井田、限田、占田制等的可能性,而在某些有在官之田的地区还可以实行,如“闻长淮沃野千里,荆湖以南不耕者众,倘有在官之田乎,因其在官者举而行之,其详者可以复井田于三代之时;其略而不备,犹得如后世之自以为法,而其田则民蒙实利,而上无空谈之失矣”[29]119。吕祖谦的说法,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实际,发展了董仲舒古井田法难以卒行的看法,认识深刻。
有些人联系现实问题提出了限田的主张。南宋淳祐六年(1246年),殿中侍御史兼侍讲谢方叔言:“豪强兼并之患,至今日而极,非限民名田有所不可,是亦救世道之微权也。”这是因为,“权势之家日盛,兼并之习日滋,百姓日贫,经制日坏,上下煎迫,若有不可为之势。所谓富贵操柄者,若非人主之所得专,识者惧焉。夫百万生灵资生养之具,皆本于谷粟,而谷粟之产,皆出于田。今百姓膏腴皆归贵势之家,租米有及百万石者;小民百亩之田,频年差充保役,官吏诛求百端,不得已,则献其产于巨室,以规免役。小民田日减而保役不休,大官田日增而保役不及。以此弱之肉,强之食,兼并浸盛,民无以遂其生”。谢方叔描述了豪强兼并发展的情况,论述了兼并带来的危害与承担保役的不公平,指出:“可不严立经制以为之防乎?”针对“去年,谏官尝以限田为说,朝廷付之悠悠”的情况,“乞谕二三大臣,摭臣僚论奏而行之,使经制以定,兼并以塞,于以尊朝廷,于以裕国计”[22]4179-4180。谢方叔谴责兼并、主张限田的言论,联系现实的保役问题,落实在尊朝廷、裕国计上,为皇帝所从之[23]。
万历十四年三月,刑部员外郎李懋桧上疏建言:“重举刺、限田制七事,亦寝不行。”[32]6095
(四)董仲舒限田思想对元明清的影响
元朝是短暂的朝代,民族矛盾深刻,土地兼并严重,因此,依然有人提出限田主张。
赵天麟曰:“自嬴秦变法之后,富者田连阡陌,而贫者无置锥之地。”这是引用董仲舒的语言,说明土地兼并的根源。元朝的现实是“今王公大人之家,或占良田近于千顷,不耕不稼,谓之草场,专用于放牧孳畜。又江南富豪,广占农地,驱役佃户,无爵邑而有封君之贵,无印节而有官府之权,恣纵妄为,靡所不至。此弗不治,化寔难行。又贫家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荆楚之域,至有雇妻鬻子者,虽风土之常,然亦衣食不足之所致也,衣食不足由富豪兼并故也”。在这种情况下,“方今之务,莫如兴复井田。尚恐骤然骚动,天下豪富之家宜限田以渐复之,伏望陛下一新田制。凡宗室王公之家,限田几百顷。凡庶族官民之家,限田几十顷。凡限外退田者,赐其家长以空名告身,每田几顷官阶一级,不使居实职也。凡限田之外蔽欺田亩者,坐以重罪。凡限外之田有佃户者,即令佃户为主。凡未尝垦辟者,令无田之民占而辟之,且全免第一年租税,次年减半,三年依例科征。凡占田亦不可过限。凡无田之民,不欲占田者听。凡以后有卖田者,买田亦不可过限也”。通过用官名告身收取限额之外的土地,通过佃户变户主、开垦荒地、土地买卖等途径,解决无地农民的土地问题,限田制度的设想比较全面。在私田既定的基础上,再定公田。“公田之法,凡九等:一品者二十顷,二品者十八顷,三品者十五顷,四品者十二顷,其下俱以二顷为差,至九品但二顷而已”。运用以上的办法,“庶乎民获恒产,官足养廉。《易》曰:‘君子以裒多益寡,称物平施。’此之谓也。如是而行之五十年之后,井田可以兴复矣”[26]。赵天麟限制田产的主张,无疑是针对土地兼并开出的一副药方,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存在与理想,具有积极意义。但井田是一种土地国有制,限田是一种限制土地占有数量的制度,其实是土地私有制,通过土地私有制的限田制度去兴复土地国有制的井田制度,实在是一种天马行空的设想,因此也就不可能变为国家的制度、法令付诸实施。
郑介夫曰:“董仲舒在武帝朝,此时去古未远,井田之法尚可追也,乃曰:‘井田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言甚善而未克行。”追溯限田说的源头所在,评判古代限田建议得失。主张“为今之计,豪强卒难禁止,惟有限田之法可以制之。酌古准今,宜为定制。每一家无论门阀贵贱,人口多寡,并以田十顷为则。有十顷以上至于千顷者,听令分析,或与兄弟子侄姻党,或立契典卖外人,但存十顷而止。或败亡而所存不及十顷者,亦听。十顷以下至于一亩者,许令增买,亦至十顷而止。宽以五年为限。如过限不依制而田富如故者,除十顷外,并没入官。然官不归于公,仍将没官田召卖与贫民,所得田价,一半输官,一半给主,彼富者亦甘心而无辞”。视限田为抑制豪强的唯一之法,限制措施简单而不失全面,限外土地出卖田价一半给田主,亦有新意。认为“不出十数年,而豪强不治而自无矣。此法不惊民,不动众,不用井田之制,而获井田之利,使周公复生,亦何以易此哉?”自信十足,自视甚高。并且看到,“寺观布满天下,田业过于巨室,卒未能如会昌之并省废毁。而僧道恃无差发,因而广置田宅,侵夺民役,为祸不小。亦宜立限,分为三等:大寺观不得过十顷,中止五顷,下存二顷。有过制者,依上没官,亦足以少抑僧道之僭踰也”。限制僧道占田,具有元代特色。自己认为:“良法美意,无加于此。以数千年未全之规,一旦复见于今日,岂非超古之事业,太平之盛观欤?”[27]不仅主张世俗不分贵贱并以十顷为限,而且还要限制僧道占有的土地数量。自己对于其建议很有信心,但实际上并未付诸实践,仍然是纸上谈兵。
策略三 若用知识源3处理,则需建立平面直角坐标系.考虑到D为AB的中点,不妨以D为原点、直线AB为x轴建立平面直角坐标系,但点E的坐标不易求解,体现不了用两点距离公式求解的优越性,不如放弃.
从限田思想史的角度看,董仲舒“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的思想影响了均田制度,并在均田制中得到了体现,得到了发展完善。均田制在魏晋南北朝大乱之后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农业劳动力与土地的结合,抑制了土地兼并,保护了自耕农经济,使自耕农的生产、生活得以维持,使国家财政收入拥有了广阔的税源,使军队保持有充足的兵源,因此得以维持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的官僚机器的正常运转,先后出现了开皇之治、贞观之治、开元盛世的兴盛局面。
出身贫寒的明太祖朱元璋,“以兵革之后,中原民多流亡,临濠地多闲弃,有力者遂得兼并焉”。谕中书省臣曰:“古者井田之法计口而授,故民无不授田之家。今临濠之田连疆接壤,耕者亦宜验其丁力,计亩给之。使贫者有所资,富者不得兼并,若兼并之徒多占田以为己业,而转令贫民佃种者,罪之。”[31]作为皇帝朱元璋虽然注意到了土地兼并问题,发布了谕旨,规定户部职掌,“以垦荒业贫民,以占籍附流民,以限田裁异端之民,以图帐抑兼并之民,以树艺课农官,以刍地给马牧,以召佃尽地利,以销豁清赔累,以拨给广恩泽,以给除差优复,以钞锭节赏赉”[32]1741。政府规定虽然如此,但怎会阻挡住土地兼并的浪潮,因此许多人还是向往着井田、限田、均田制度。
建文中,虞谦“请限僧道田,人无过十亩,余以均给贫民。从之”。永乐初,“时有诏,建文中上言改旧制者悉面陈。谦乃言前事请罪。帝见谦怖,笑曰:‘此秀才辟老、佛耳。’释弗问。而僧道限田制竟罢”[32] 4167。涉及面小的僧道限田实行了,最终还是废除。
将上述BnBZL2过表达的阳性克隆(35S∷BnBZL2-GFP)导入农杆菌GV301中,培养并转化,注射到4周的烟草(Nicotiana tabacum L.)叶片中,将叶片切下并在黑暗中侵染48 h,然后将叶表皮层撕开,浸入水中,并使用激光共聚焦荧光显微镜观察。
景泰中,给事中徐俊民言:“请定均粮、限田之制。……富人不得过千亩,听以百亩自给,其羡者则加输边税。如此,则多寡有节,轻重适宜,贫富相安,公私俱足矣。”部议:“疆土民俗各异,令所司熟计其便。”不行[32]1900。
明孝宗时,丘濬看到了“限田之议,均田之制,口分世业之法,然皆议之而不果行,行之而不能久”的问题,认为,原因在于“其为法虽各有可取,然不免拂人情而不宜于土俗,可以暂而不可以常也。终莫若听民自便之为得也”。提出解决问题的原则,“因其已然之俗,而立未然之限,不追咎其既往,而惟限制其将来”。在保证不触动土地所有者既得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在一定的法定限额内的土地买卖形式以影响土地的再分配,以土地所有者的财政负担为手段,使土地分配状况趋于平均化,以缓和土地兼并活动。具体办法是:“请断以一年为限。如今年正月以前,其民家所有之田最多至百顷,官府亦不之问。惟自今年正月以后,一丁惟许占田一顷。于是以丁配田,因定为差役之法。丁多田少者许买足其数,丁田相当则不许再买,买者没入之。其丁少田多者,在吾立限之前不复追究,自立限之后惟许其鬻卖,有增者并削其所有。”然后确定相应的差役之法。“以田一顷,配人一丁,当一夫差役。其田多丁少之家,以田配丁,足数之外,以田二顷,视人一丁,当一夫差役,量出雇役之钱;田少丁多之家,以丁配田,足数之外,以人二丁,视田一顷,量应力役之征”[33]。再制定仕宦优免之法。这种方法称为配丁田法。丘濬的配丁田法,总结了限田、均田的经验教训,以新的思路,提出了新颖的限田办法,但仍然不具有推广实行的可操作性。明“穆宗从御史王廷瞻言,复定世次递减之限:勋臣五世限田二百顷,戚畹七百顷至七十顷有差”[32]1888。限制勋臣、贵族的土地数量,曾付诸实践。
海瑞主张:“欲天下治安,必行井田。不得已而限田,又不得已而均税,尚可存古人遗意。”[32]5933井田、限田,也是沿用了董仲舒的概念。
以上仅是举例性地找了几个典型的宋代限田、井田的言论,诸如这般的言论还很多,如苏洵赞成董仲舒的限田主张[24],李觏主张“限人占田,各有顷数,不得过制”[30],林勋撰《本政书》论述渐行井田制详细的设想,并付诸于实践[25]等。主张限田者与时俱进,他们在董仲舒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探讨限田、井田等问题,并有所发展,有所丰富,认识得越来越深刻,方案设计得越来越完善,而付之于实践的则极其稀少。
江苏女作家李洁冰的《苏北女人》是一部约三十万字的绵密厚重的小说。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在内容简介里称这部小说在现代化碾压农耕文明的进程中“演绎出一部中国当代现实版的乡村农事诗”[1]。“现代化进程对农耕文明的碾压”这个世界文学母题,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已经成为中国文学绕不过的叙事场域,伴随着乡村陷落的社会现代化进程,在中国已经成为不可抗拒的事实。与西方作家一样,中国当代乡村书写也普遍基于现代性立场抵抗这一现实。值得追问的是:抵抗什么?为什么抵抗?在什么层面上抵抗?抵抗的资源和灵感从哪里来?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有助于推进中国当代文学乡村书写的现代性建构,引领作家参与中国现实语境的文化互动。
民族地区旅游城镇化空间结构优化与城镇化协调发展研究——以滇西北为例……………………普 荣,白海霞(23)
崇祯十三年(1640年)十一月,工部主事李振声“请限品官占田,如一品田十顷,屋百间,二品以下递减。命部议覆之”[34]。有人认为:“井田之制善矣,然不可行于后世也。限田之议,犹有井田遗意,亦终不能行者,以利于贫贱,而不便于富贵耳。”[35]虽然否定了李振声的建议,从否定者言语中还能够看到董仲舒限田的影响。
对于一种思想、主张来说,赞扬、弘扬、完善者的说法体现着其影响,批评反驳者是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其影响。对于董仲舒等人的限田主张,赞同者与批评者形影相随,贵族官僚用实际行动抵制,晋代李重、宋朝叶适、元朝马端临等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即使认同限田者,也往往批评前贤的不足,而提出自己新的建议。
明清之际,认为井田可复的黄宗羲,对于董仲舒、师丹等人的限田,很不以为然,说:“自井田之废,董仲舒有‘限民名田’之议,师丹、孔光因之,令民名田无过三十顷,期尽三年而犯者没入之。其意虽善,然古之圣君,方授田以养民,今民所自有之田,乃复以法夺之,授田之政未成,而夺田之事先见,所谓行一不义而不可为也。”[36]把限田与夺田相联系,认为是不义行为,害怕夺富民之田而生动乱。
王夫之则认为:“限田之说,董仲舒言之武帝之世,尚可行也,而不可久。”因为“暂行之,而弱者终不能有其田,强者终不能禁其兼也”。以后必欲限之,“限田之法扰民”[37]193。他认为:“限也者,均也;均也者,公也。天子无大公之德以立于人上,独灭裂小民而使之公,是仁义中正为帝王桎梏天下之具,而躬行藏恕为迂远之过计矣。况乎赋役繁,有司酷,里胥横,后世愿朴之农民,得田而如重祸加之乎身,则强豪之十取其五而奴隶耕者,农民且甘心焉。”“轻其役,薄其赋,惩有司之贪,宽司农之考,民不畏有田,而强豪无挟以相并,则不待限而兼并自有所止。若窳惰之民,有田而不能自业,以归于力有余者,则斯人之自取,虽圣人亦无如之何也。”[37]194其原因在于“上失其道,民散久矣”,与其限田不如君主以道治国,以道导民,轻徭薄赋,严惩官吏的贪污腐败,百姓不畏惧占有土地,不限田而兼并自止。至于懒惰之民的土地被兼并,那也不必伤心。王夫之独树一帜地阐述了对于限田的看法,深刻透彻,期望更高,实现更难。
黄宗羲、王夫之的言论,独出心裁,别具一格,发人深省,董仲舒的限田成了他们评论的对象。
清初,大臣魏裔介上《请立限田之法疏》,追述了董仲舒等限田主张的历史,认为:“今本朝八旗之制,分田授禄,既已合于成周之法。连岁以来,天下初定,田亩新辟,土旷人稀,豪强之兼并者尚少,举千年之美政行之一旦,在皇上一振举耳。臣以为汉人名田,宜酌定其制。凡公卿大夫士庶人及庶人之在官者,以爵位为等杀,地有限数,不得踰额。如庶人农工商贾不得过五顷,举贡生员不得过十顷,九品至七品不得过三十顷,六品至四品不得过四十顷,三品至一品不过六十顷。其制前所买勿论,自颁制之后,有不遵禁令逾制者罪之。富民占田既少,则余地多,余地多则贫民易取以为业,于以均贫富,杜侵渔,除衰世苟且之政,复古先圣王之法,诚无以易此也。”[38]魏裔介借鉴董仲舒等限田思想,汲取历代实行限田均田的经验教训,又有明末农民战争创造的土旷人稀、荒地较多的社会条件和八旗分田授禄的实践经验,限田额度规定的也比当时绝大多数人实际占有者更多,但他的限田疏仍然未能变成朝廷的法令推广实行。关键在于八旗分田占有的土地,并非都是国家掌握的无主荒地,也不都是明朝的皇庄,而是皇帝颁布圈地令,八旗兵丁跑马圈地野蛮掠夺,导致无数平民百姓流离失所,就是连明清之际三大儒之一的孙奇逢都因圈地被迫由直隶(今河北)容城县迁到了河南辉县夏峰。“近畿土地,皆为八旗勋旧所圈,民无恒产,皆赖租种旗地为生”[39]。在这种情况下,怎可能实行限田制呢?
清初,颜李学派成员相继提出了他们的限田主张。
上述措施,制定者、推行者总是与抑制兼并联系在一起。汉武帝制定的一些经济措施也是为了打击兼并之徒,尤其是汉武帝与兴利之臣全力推行盐铁官营,而董仲舒限田建议中则主张“盐铁皆归于民”,两者指向明显相反,汉武帝其他的抑制兼并措施与董仲舒的限田建议,在表象上有某些相类似之处,并不等于两者完全相同。
颜元弟子李塨说:“井田则开创后,土旷人稀之地,招流区画为易,而人安口繁,各有定业时行之难。意可井者井,难则均田,又难则限田。”[40]118面对现实,因地、因时制宜,在这里可以看到董仲舒限田思想的影响。
颜元弟子王源深化了颜元思想,认为“孟子以制民恒产为王政之本,然则民产不制,纵有善治,皆无本之政也”[41]1141。制民恒产是王政的基础所在。“然自秦开阡陌,尽天下皆私田,人君何由制民之产,以立王政之本哉。汉限田矣,限之一时,不能限之百年也。魏均田矣,均之一时,不能均之后世也。尤不可者,夺民田以入官,本欲养之,乃先夺其所以自养。凡有田者,能不怨咨骇扰,致离叛之忧乎?”[41]1141他提出清官地、辟旷土、收闲田、没贼产、献田、买田等收田六策,废除私有制,实现土地国有。激进的国有土地主张是不可能靠软弱的六策措施来实现的。主张“有田者必自耕,毋募人以代耕,自耕者为农,无得更为士、为商、为工。士士矣,商商矣,工工矣,不为农。不为农则无田,士商工且无田,况官乎?官无大小,皆不可有田,惟农为有田耳”[41]1141。以此阻止官僚、商人等对于土地的买卖、占有和兼并,形成了“有田者必自耕”“惟农为有田”的思想,影响深远。刘师培认为,“夫王氏谓‘非农则无田’,其说诚公。然分田以户为本位,不以人口为本位。一户之民,有多寡之殊,而受田之数则无异,名为均贫富,实则生贫富之差。且王氏之说果行,亦不过仅复井田之制耳。”[42]刘师培对王源主张有赞同,也有批评。后来,王源主张成为孙中山“耕者有其田”思想的先声,成为中国共产党“耕地农有”主张的来源之一[28]。“参用限田之法”,规定“而农之自业,一夫勿得过百亩”[41]1141。效仿井田制之意,规划出畺田制,这只是设想,也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雍正二年(1724年)六月,为解决在京无业八旗人生计问题,在内务府掌管的土地内,选择“二百余顷为井田。将八旗无产业人内,自十六岁以上、六十岁以下者,派往耕种。满洲五十户,蒙古十户,汉军四十户,共一百户。各受田百亩,周围八分为私田,中间百亩为公田,共力同养公田”“每年十月后,农事既毕,校围学射,并令户部派员往视”[29]。先后在顺天府固安县、霸州、永清县,保定府新城县等地设立八旗井地。这是雍正皇帝支持按孟子设想试行的井田制,历经十余年经营,鲜有成效。乾隆元年(1736年),将八旗井地改为屯庄,宣告了雍正试行井田制的破产,也由此引发了乾隆初年建议实行限田的奏请。
乾隆二年(1737年)二月,皇帝因“御史薛馧条奏各款内有限田一条,颇有关系,是以交与总理事务王大臣阅看。今据王大臣等议称:限田之说,种种扰乱,为害甚大,断不可行”[30],薛馧条奏被皇帝所否定。
乾隆七年六月,在限田屡奉谕旨申饬的情况下,正蓝旗满洲都统盛安仍请行限田之法,曰:“汉儒董仲舒有言曰:井田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塞兼并之路,然后可善治也。其言甚善,惜当时未克举行。”因为“古之田在官而不在民,故在上者得行其均分之制;今之田在民而不在官,故富者得行其兼并之私。查宋时、明时犹有公田、民田之分,田不尽在民间,而今则全归之民矣”,主张“为今之计,莫如渐次收买公田,仍行公之于民。如国家现在有入粟纳监、以银赎罪之例,请嗣后纳监者令其捐田纳监,赎罪者令其以田赎罪。至贫民鬻田无人承买者,官为之买。俱限定田制,招民承种,其租价比民间略减十之一二,收其租息补还原项。俟补完日即给地户永远耕种,止纳正税,不复取租。转徙户绝,地仍还官另募地户承种,俱不得据为己产,私相买卖。民田既有限制,而官复收田公之于民,行之不过数十年,民皆有土可耕,有产足恃,猝遇荒歉,亦不肯轻去其乡,即加蠲赈,亦得均沾其惠”[31]。采取渐次收买公田,仍行公之于民的办法,从多方面收集土地为公田,以和缓方式,经过漫长时间,达到百姓皆有地可耕。这种方法具有可行之处,但盛安的奏请仍然被否定。
在现实的小学语文的教学过程中,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发现有很多的教师出现了偏爱学生的情况,这样既没有做到尊重学生,也不符合师德建设的要求。在小学阶段,由于小学生都还处于发展阶段,所以对于知识的学习能力都是各不相同的,在语文学科的学习中也就会出现成绩好坏之分,那么身为一名有良好师德的教师就应该从学生的性格特点入手,促进他们的共同进步。但是往往还是会有一部分教师会偏爱成绩好的学生,对于成绩差的学生教师就会表现出不耐烦甚至是置之不理的态度,这样的做法是十分不符合师德建设的。所以说为了在小学语文中加强师德建设,教师要学会尊重学生。
乾隆八年九月,漕运总督顾琮,“请行限田,上斥其扰民”[43],谕令停止其事。
鸦片战争前,汤鹏主张“申名田之限以黜兼并”,指出:“井田不可骤复也,盍限民田乎?疆隅患其太广也,盍稽户乎?稽户口,则析多寡;析多寡,则摠制节;摠制节,则详生聚。限民田,则均贫富;均贫富,则抑兼并;限民田,则鲜流亡。如是者国无贫。”[44]思路清晰,终成空言。
诸如此类的言限田者不少。后人评价较低,在这些议论中,董仲舒的限田思想已经转化为他们议论不言自明的前提,甚至语言论述方式也都受到了董仲舒的影响,但取得的实际效果微乎其微。
因为通常固定式摄像设备拍摄到的动态物体可能不止一个,而需要从多个动态目标中分割出目标,可以SAMF目标跟踪算法 [3]来,该算法基于KCF[12],却是具备有多尺度自适应的特点,算法是在多尺度缩放的图像块中通过平移滤波器对目标进行检测,选择响应最大的平移位置与尺度。提取出图像中的动态目标物体之后,可以得到最终的动态目标物体如图3(f)。
(五)名同实异的限田活动
一种思想,如果总能够保存着它的本义,固然没有被歪曲,但也说明影响面比较小。有些思想被升华为简单明了的口号,更容易被人接受,有时虽然被歪曲了,也说明影响扩大了。董仲舒的限田思想也是这样,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用法,有的与董仲舒思想主张貌同神异,有的字同含义相异,有的连字也不相同,但也包含着限田的含义。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记载的限佃与限田,当是从董仲舒限田思想中学来了限田的名词。
在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记载中,有限佃客,如“□男侄南年卅三给限佃客,以嘉禾四年八月十一日叛走”[45]789,“台男侄子男适年卅九给限佃客,以嘉禾三年九月十日被病物故”[45]789等。所谓给限佃客,即为限佃客,充当限田客。
有新住限佃客,如“□集凡小武陵西二乡新住限佃客卅四户,口食卌一人,故户中□”[46]717等。新住限佃客,当是新近著籍于当地的限佃客。
有限佃民,如“三户限佃民,其一户中品,二户下”[47]683,“限佃民廿四户,口□廿人”[46]774等。限佃民,亦是耕种限田者。
有限佃户等,如“□□南乡领限佃户二户,口食六人,故户”[46]726,“南乡谨列嘉禾五年限佃人户口食人名簿”[46]741等。限佃户,户籍登记的一种类型。
上述限佃客、限佃民、限佃户等中的“佃”字,颜师古注释“上言方佃作时”曰:“佃,治田也,音与田同。”[2]2406治田,即耕作,耕种田地。佃,不仅与田含义相同,读音亦相同,有时两字互通。如《汉书·西域传下》作:“今又请遣卒田轮台。”“今请远田轮台。”《新序》作:“御史大夫桑弘羊请佃轮台。”[48]田轮台与佃轮台所说为同一事。这种情况在两汉三国时期很常见[32]。因此,限佃客,即限田客,其他可以类推。有时在长沙走马楼吴简中也写作限田等,如“租税杂限田百廿顷卅七亩二百”[46]872,“其廿五亩佃吏董宣限田”[45]762,“刘元□□周客等十人限田收米四百斛”[47]726等。这里所说的限田,是政府强制吏卒等人耕种的国有土地,缴纳的地租称为限米,耕种者的身份称为限佃客、限佃民、新住限佃客等,他们的家庭被称为限佃户、限佃人户等。“‘限田’则是封建政府强制诸吏、邮卒、卫士之类官府依附民佃种的土地,是控制这类依附民的经济手段”[49]。也许限田制度的设计者,受到了董仲舒限田思想的影响,但只是学来了限田的名词,这种限田制度、限田实践与董仲舒的限田思想的初衷并不完全相同,只是名称相同而已。
宋代人也曾经打起限田的旗帜,内容已不是董仲舒的限田思想,可以说是董仲舒限田思想的异化。
其一如宋朝有宋仁宗乾兴限田,“上书者言赋役未均,田制不立,因诏限田:公卿以下毋过三十顷,牙前将吏应复役者毋过十五顷,止一州之内,过是者论如违制律,以田赏告者。既而三司言:限田一州,而卜葬者牵于阴阳之说,至不敢举事。又听数外置墓田五顷”[33]。又作:“乾兴元年,臣僚上言影占徭役之害,自官豪势要以至衙前将吏皆避役之人,请立限田之法,命官三十顷而衙前将吏亦得占十五顷,余者以违制论。”[19]128其限田对象不是地主豪强,而是有品级的官豪势要以至衙前将吏,应称为“品官限田”,即各品级的官僚在相应限定数目内可以免差役,超过部分,“论如违制律,以田赏告者”,以解决差役摊派不均的问题。就是这样的限田,“任事者终以限田不便,未几即废”[22]4163。
其二如宋徽宗政和限田,“政和中,品官限田,一品百顷,以差降杀,至九品为十顷;限外之数,并同编户差科”[34]。与乾兴限田相比,政和限田由限三十顷增加到最多一百顷,超过部分,由“论如违制律”惩办变为“并同编户差科”,即由“限田免役”改为“限外充役”。这样的限田与董仲舒限田思想相同的是限田二字,其内容已经变成品官限田,如果说还有点意义的话,那也是限制一下品官免除差役的土地顷亩。南宋时代,连这样的限田也难以推行下去,洪遵建议皇帝:“命户部行下,令品官之家止限见在田产,应山林、园圃及坟茔地段并行豁除。仍乞只以逐县为率,许依新制,各计顷亩,不通一州之数。庶几田制稍宽,不致重扰天下。”[50]为品官限田数量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其三如宋理宗景定公田,也以限田为旗帜,陈尧道等言:“乞依祖宗限田议,自两浙、江东西官民户踰限之田,抽三分之一买充金田。得一千万亩之田,则岁有六七百万斛之入可以饷军,可以免籴,可以重楮,可以平物而安富,一举而五利具矣。”[22]4194地价按租米多少相应给予银两、官告、度牒、会子等物。所买土地派官管理,分置庄官催租,以增加收入。这与董仲舒限田思想,无任何吻合之处,只是限田两字相同而已,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动荡不安。
这种异化的限田,反映着宋代地主经济实力的增长,土地私有化程度的提高,推行限民名田的难度更大,只能在限制品官免除差役亩数上做点文章,或是利用国家权力强行收购土地的方法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强买硬夺,实际只会造成更大的社会动荡与混乱。
三、余论
作为思想家立足于错综复杂的现实社会,用锐利的眼光观察社会发现问题,用缜密的心思考虑问题——思接千代,视通万里,用严密的逻辑归纳升华为思想,其思想反映了现实社会的存在,揭示了社会现象的本质,启迪了人们的思考探索,在实践中发展完善其思想,转化成人们追求的理想,对社会进步产生积极的作用,并随着社会存在的变化,与时俱进,以适合社会的需要。生活在两汉第一次土地大兼并高潮中的董仲舒,立足现实,联系历史,揭示了土地私有、土地买卖与土地兼并的关系,提出了限田思想,开辟了认识、解决土地兼并问题的先河。虽然在汉武帝时代未曾实施,但在汉哀帝时代的限田限奴议,王莽改制中的王田制,发挥了积极影响。在土地兼并盛行的时代,无数次地被学者、政治家们拿来借鉴,说明土地兼并的社会现象,提出、制定解决土地兼并问题的方案,因此也就从东汉到明清持续不断地发挥着影响。东汉学者根据实际情况发展了董仲舒限田思想,对于实行的前提条件、具体措施有些更为深入的思考。西晋的占田制亦受董仲舒限田思想的影响。从北魏开始的均田制度,把董仲舒限田思想转化为朝廷的均田诏书律令,付诸实践,并在北齐、隋代、唐代中期不断完善,这是董仲舒限田思想发挥积极作用时期。宋朝以后,地主阶级经济实力增强,土地私有制逐渐占主导地位,董仲舒限田思想失去了再度化为法令、政策的社会条件。然而土地买卖、土地兼并依然存在,并且日益严重,有些人仍然从董仲舒限田思想中汲取智慧,与时俱进,提出各种不同的抑制土地兼并的主张,这些主张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向往井田制、限田制、均田制等,追求平均,从阐述这些主张的书名,如宋代李觏的《平地论》、清代王源的《平书》、李塨的《平书订》等书名中可见一斑,有的还成为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耕者有其田”思想的先声,成为中国共产党“耕地农有”主张的来源之一。在某种意义上说,董仲舒限田思想影响了西汉直至明清的许多思想家、政治家,众多的思想家发展、深化、丰富了董仲舒的限田思想。还有些人打着限田的旗帜,使用着限田的名义,但已经不再是董仲舒限田思想的内容,或是偷梁换柱,或是冒名顶替,有时在实践中变得面目全非了,但也由此可见董仲舒限田思想影响的一端。
纵观从西汉董仲舒上书汉武帝提出限田思想,直到清代汤鹏的限田主张,很多建议者采取了上书皇帝的形式来发表自己的建议、主张,这既反映了主张限田者经世致用的情结,也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是行政权力支配的社会,皇帝是至高无上的皇权掌握者,限田的建议、主张只有得到皇帝的认同、支持,才有可能转化为政策、律令推行于全国。而反对限田者的主张,有些上书皇帝,更多的是在著述中阐述表达。
从西汉汉武帝时代到明清两千余年中的主张限田者,在认同董仲舒限田思想的同时,又有所在时代的特色,其主张五花八门丰富多彩,如师丹等人的限田限奴议,王莽的王田制度,李安世的均田建议,林勋等人的限田主张,郑介夫的限田上书,丘濬的配丁田法,盛安的限田奏请等,在大同的基本格局下,又有各自相异的特色。西汉至隋唐,尚有转化为政策法令实施的机遇。宋代以来,便成为议论多、建议多而实施机遇少的言论。其限田的不利因素看得越来越清楚,批评限田思想的说法也越来越直指要害,从而促使限田措施思考得越来越全面,也越来越软弱。这也反映出土地私有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土地兼并也越来越严重,限田思想转化为政策、法令的可能性越来越小。正是这些建议、主张和批评意见,深化了董仲舒的限田认识,细化了限田措施,使滥觞于西汉的董仲舒限田思想,融合各个时代的支流,汇集成为两千余年来持续不断的限田思潮。
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兼并问题的解决,董仲舒的限田思想以及其二千年来的限田思想变迁史,变成了学者们研究中国古代社会、历史文化的珍贵资料,土地兼并与抑制兼并成为了解中国古代社会奥秘的钥匙,时至当代,仍然能够提供历史的借鉴,提供认识现实问题的慧眼,有助于我们清醒地认识当代的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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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班固撰《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载颜师古注曰:“《汉官典职仪》云: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一条,强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强陵弱,以众暴寡。”(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742页)。刺史六条问事,第一条即是针对强宗豪右田宅踰制等问题。
②《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载:“田宅逾制。”(第742页)对于“田宅逾制”,有些学者认为是观念性词语,而非实指或特指,也有人认为是实指,有具体内容。袁延胜《三杨庄聚落遗址与汉代户籍问题》指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规定‘一宅’的面积是‘大方卅步’,约相当于今天1 700 多平方米。三杨庄聚落遗址中庭院面积近2 000 平方米,基本符合《二年律令·户律》中普通民户‘一宅’的面积。这表明汉代关于住宅大小的规定,可能是一项长期实行的比较稳定的制度。”(《中原文物》2012年第3期)(汉)荀悦撰《汉纪》卷八孝文皇帝纪下载:“占田逾侈。”(《两汉纪》,中华书局2002年版,上册第114页)由上述可见,“田宅逾制”“占田逾侈”是西汉的老问题,政府监察当非从汉武帝时代开始。
③《史记》卷三〇《平准书》载:汉武帝时代,内外兴作,需要“其费以亿计,不可胜数。于是县官大空,而富商大贾或蹛财役贫,转毂百数,废居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给。冶铸煮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黎民重困”。因此要“摧浮淫并兼之徒”(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1712页),以解决急切的财政问题。
④《史记》卷三〇《平准书》(第1730页)。从现象上说,似乎是“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实际上,富商大贾的财富,最终来源于平民百姓。汉武帝的兴利之臣没有直接向农民横征暴敛,而是对富商大贾强取豪夺,是把一部分富商大贾的财产转化为政府的财政收入。
⑤如《汉书》卷六五《东方朔传》载:建元三年(前138年),汉武帝令太中大夫吾丘寿王计划筹建上林苑事,常侍郎东方朔激烈反对,言之有理,并上“奏《泰阶》之事,上乃拜朔为太中大夫、给事中,赐黄金百斤。然遂起上林苑,如寿王所奏云”(第2851页)。此类事情,在《东方朔传》中记载的就不止一件。给谏言者以表彰,升官、赏赐毫不吝惜,但依然按照预定计划办,这就是汉武帝的作风气派。
⑥《汉纪》卷一三孝武皇帝纪四(《两汉纪》,上册第220页)。史源来自于《汉书》,文字稍有改动,“其言未施行”,是荀悦所做的判断。
⑦(唐)杜佑撰《通典》卷一《食货一·田制上》亦曰:“‘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塞并兼之路,然后可善治也’竟不能用。”(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9页)。(宋)石介著《徂徕先生文集》卷一〇《汉论下》载:“仲舒请限民田而不用。”(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15页)(宋)吕祖谦撰《大事记》卷一二亦言:“董仲舒请限民田,不从。”(《吕祖谦全集》,浙江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8册第166页)(元)陆文圭撰《墙东类稿》卷四《田制》载:“仲舒、师丹限田之请不行于汉,汉民之不幸也。”(《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194册第568页)(明)章潢撰《图书编》卷八七《井田限田均田总论》曰:“董仲舒倡限田于元狩,而武帝不果行。”(《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71册第631页)(清)张英撰《文端集》卷四四《恒产琐言》亦曰:“若董江都诸人,亦愤贫者无立(椎)﹝锥﹞之地而富者田连阡陌,欲行限民名田之法,立为节制而不果行。”(《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19册第706页)“不能用”“不用”“不从”“不行于汉”“不果行”等说法,固然都是后人所言,是对荀悦说法的认同,也是他们的一种看法,虽不能作为证据,但确实找不到汉武帝时代把董仲舒限田思想变成法律政令推行的记载,由此可以证明这些看法是有道理的。
⑧《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第1143页)。《群书治要(校订本)》卷四六《中论·制役》载:“昔孝哀皇帝即位,师丹辅政,建议令畜田宅奴婢者有限,时丁、傅用事,董贤贵宠,皆不乐之,事遂废覆。”(团结出版社2016年版,第1201页)与《汉书·食货志上》所言,可以互证。
⑨《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载:“予前在大麓,始令天下公田口井,时则有嘉禾之祥,遭反虏逆贼且止。”“公田口井”,颜师古注曰:“计口而为井田。”(第4111-4112页)。又曰:“大麓者,谓为大司马、宰衡时。”(第4109页)时在元始四年(4年)。“反虏逆贼”,当指居摄元年(6年)四月,起兵攻宛的安众侯刘崇与其相张绍等人,居摄二年九月,起兵反王莽的东郡太守翟义、严乡侯刘信等人。由此可见,王莽在执掌汉朝大权之时,曾经用三四年的时间进行过“公田口井”的实验。“公田口井”,顾名思义,当是在国家公田上,试行计口授田,称为公田口井。在局部做到并不难,并不等于将此局部经验推行到全国就一定能够成功。
⑩《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第4111页)。参见《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第1144页)。两者有重叠部分,也有可以相互补充的部分。
⑪魏坚主编《额济纳汉简》(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81页)。从《诗经·小雅·北山》看,似乎应当作“普天莫匪新土,索〔率〕土之宾〔莫〕匪新臣”,脱漏了一个“莫”字。
⑫对于间田的解释,各家并不一致。罗振玉、王国维曰:“间田者,《莽传》称‘诸侯国间田为黜陟增减’,乃用《王制》语,凡郡县未封之地皆间田也。”(罗振玉、王国维编著《流沙坠简·屯戍丛残考释·簿书类》,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19页)葛承雍认为,间田就是诸侯多余或被没收的土地,准备分给农民的那一部分,倘王田未经区分,则不能有间田之建置,“诸侯国间田为黜陟增减”,故知王莽改制是在全国范围实行了(《王莽的悲剧》,《西北大学学报》1981年第1 期)。陈绍棣认为,间田是间隔、区分王田规划标志,标志了“王田”的推行(《王莽改制若干问题商榷》,《晋阳学刊》1985年第5期)。薛英群著《居延汉简通论》认为:“‘间田’,是新莽改制后使用的专门名词,意即各诸侯封土之间的土地,源于《礼记·王制》,指未封之地。《汉书·王莽传》云:‘诸侯国间田为黜陟增减。’意思是对有功劳的诸侯增封土地,或对有罪的减其土地,均以间田增减。西北边郡地区的所谓‘间田’,非指封土之外之土地,实指各屯田区,包括大司农直属辟田以外之土地,也就是郡、县行政系统管辖之土地。”(甘肃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337-338页)王彦辉《“间田”非“王田”辨》认为:“汉简及汉印中‘间田’二字,不能证明‘王田’制的推行。”(《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3期)上述五种间田解释中,按陈绍棣、葛承雍、薛英群说,可知王莽时代的间田,是国有土地,与王莽改制有关系。
⑬清华大学汉镜文化研究课题组著《汉镜文化研究》下册《图录部分·居摄新莽刘氏去王氏持铭瑞兽博局镜》(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10、311页)。内圈还有“长宜子孙”四字。
⑭《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第4129-4130页)。《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载:“后三岁,莽知民愁,下诏诸食王田及私属皆得卖买,勿拘以法。”(第1144页)两者虽然记载详略稍有不同,史源当是相同的,可以互相证明。
⑮《汉书》卷九九下《王莽传下》(第4179页)。《后汉纪》卷一光武皇帝纪载:“莽知天下溃畔,事穷计迫,乃议遣风俗大夫司国宪等分行天下,除井田、奴婢、山泽、六筦之禁,即位以来诏令不便于民者,皆收还之。”(《两汉纪》,下册第4-5页)这两条也可以互证。
⑯(汉)荀悦撰,(明)黄省曾注,孙启治校补《申鉴注校补·时事》(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78页)。《汉纪》卷八孝文皇帝纪下载荀悦论:“《春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封,大夫不得专地。今豪民占田,或至数百千顷,富过王侯,是自专封也;买卖由己,是自专地也。”(《两汉纪》,上册第114页)两者大同小异,可以互补。
⑰《汉纪》卷八孝文皇帝纪下荀悦论(《两汉纪》,上册第114-115页)。《申鉴注校补·时事》作:“耕而勿有,以俟制度可也。”黄注曰:“耕而勿有,不得卖买由己。以俟制度,不得踰限也。”(第78-80页)两书可以互相补充,其土地不得买卖的意思就表达得更清楚。
⑱朱雷著《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唐代“均田制”实施过程中“受田”与“私田”的关系及其他》中根据吐鲁番文书资料,指出:“在均田制的实施过程中,并不触动旧有的土地占有关系,即或是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土地,也不曾触动。”(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52-153页)这样,在当时减少了推行均田制的阻力,在现代使人们进一步搞清了唐代均田制的特性与细节。
⑲刘俊文撰《唐律疏义笺解》卷一三《占田过限》载:“诸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过杖六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若于宽闲之处者,不坐。”(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967页)
⑳《唐律疏义笺解》卷一二《卖口分田》载:“诸卖口分田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还本主,财没不追。即应合卖者,不用此律。”(第963页)
[21]《宋史》卷一五《神宗纪》载:熙宁三年“三月丙申,孙觉、吕公著、张戬、程颢、李常上疏极言新法,不听”(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275页)。四月“壬午,右正言李常贬通判滑州,监察御史里行张戬贬知公安县,王子韶贬知上元县”(第276页)。《宋史》卷一七六《食货上四》载:“台谏官吕公著、孙觉、李常、张戬、程颢等皆以论青苗罢黜。”(第4285页)由此可知,张戬、程颢等是以争论青苗法而遭罢黜的。
[22](宋)杨简撰《慈湖遗书》卷一六《论治务》(《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56册第864页)。
[23]《宋史》卷四一七《谢方叔传》载:“请行限田,请录朱熹门人胡安定、吕焘、葵模,诏皆从之。”(第12511页)此条记载,可与上述谢方叔言论相互证明。
[24]《嘉祐集笺注》卷五《田制》载:“夫井田虽不可为,而其实便于今,今诚有能为近井田者而用之,则亦可以苏民矣乎!闻之董生曰:‘井田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名田之说,盖出于此。而后世未有行者,非以不便民也,惧民不肯损其田以入吾法,而遂因之以为变也。”(第137页)
[25]《朱子语类》卷九八《张子之书一》载:“那限田只是个戏论,不可行。林勋作《本政书》,一生留意此事,后守广郡,亦画得数井。然广中无人烟,可以如此。”(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531页)可见在地广人稀之处,如果掌权者特有兴趣,也可以推广试验限田井田,在全国则很难实行了。
[26](元)赵天麟撰《太平金镜策》卷四《树八事以丰天下之食货·限田产》(《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475册第214页)。又见明代杨士奇等撰《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一二《田制》赵天麟上策(《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36册第206-207页),还见于陈得芝辑点的《元代奏议集录上》赵天麟《树八事以丰天下之食货·限田产》(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291-292页)。三书文字基本相同,也有差异,本文以《太平金镜策》为主。
[27]郑介夫的《论抑强状》,见于(明)杨士奇等撰《历代名臣奏议》卷六八《治道》(《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34册第888-890页),亦见于邱树森、何兆吉辑点《元代奏议集录下》郑介夫《论抑强状》(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118-122页),本文以《历代名臣奏议》为主。
[28] 1925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告农民书》指出:“解除农民的困苦,根本是要实行‘耕地农有’的办法,就是谁耕种的田地归谁自己所有,不向地东缴纳租课,……至于‘耕地农有’,更须革命的工农等平民得了政权,才能够没收军阀官僚寺院大地东的田地,归耕地的农民所有。”(《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一九二一~一九四九)》,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册第504页)可见“惟农为有田”与“耕地农有”有联系。
[29] 《清实录·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二一雍正二年六月甲午(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7册第347页)。八旗井地坐落位置,参见(清)鄂尔泰等修《八旗通志》初集卷二二《土田志五·八旗井地》(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407页)。
[30]《清实录·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六乾隆二年二月甲子(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9册第664页)。“限田之说,种种扰乱,为害甚大,断不可行”,成为乾隆朝否定臣下上书请求推行限田的惯用语言。
[3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初年议奏限田史料·正蓝旗满洲都统盛安为请行限田之法事奏折》(《历史档案》1993年第3期)。《直隶总督高斌为限田之法窒碍难行应毋庸议事奏折》中言:“臣请一言以决之,限田之说,应无庸议。”(《历史档案》1993年第3期)否定了盛安的奏请。
[32]《史记》卷六九《苏秦列传》载:“北有枣栗之利,民虽不佃作而足于枣栗矣。”(第2711页)《后汉书》卷三一《羊续列传》载:“后安风贼戴风等作乱,续复击破之,斩首三千余级,生获渠帅,其余党辈原为平民,赋与佃器,使就农业。”(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110页)《三国志》卷三〇《东夷传·高句丽》载:“无良田,虽力佃作,不足以实口腹。”(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843页)上述的佃字,都可以读作田,并具有田的含义。
[33]《宋史》卷一七三《食货上一》(第4163页)。这里限制的是“应复役者”,也就是官僚应当免除劳役的土地数量,而非限制官僚购买土地,限制官僚在一州内购买土地。
[34]《宋史》卷一七三《食货上一》(第4169页)。《雪窗集》卷二《董仲舒乞限民名田》认为:“朝廷固尝随官品以定顷亩之限,出于所限者,仍同编户充役。今固未尝过而问之。呜呼!此富者所以日益富,而贫者所以日益贫也。为今之计,莫若申明国朝成法,应有官之家所置田产不许过于所限之数,㢘者欲足此数固莫能及,贪者既得此数,夫又何求。正不必立为限外充役之说,以纵其兼并之欲也。”(《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81册第97-98页)品官限田,实际上只是限制官员的免差役田亩数量,而不限制官员的占田数量。
Influences of Dong Zhongshu’s Idea of Limiting the Amount of Private Land
QIN Jincai
(College of History and Culture, Hebei Normal University, Shijiazhuang, Hebei 050024, China)
Abstract: Although Dong Zhongshu’s idea of limiting the amount of private land did not play any role at the period of Emperor Wudi of the Han Dynasty, it directly influence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motion of limiting the amount of private land and the number of slaves at that period, and the Wang Tian System at the period when Wang Mang reformed the system into policies and ordinances. Although it ended up with failure, the phenomenon of land annexation still existed, and Dong Zhongshu’s idea of limiting the amount of private land was still full of vigor and vitality, which influenced the equal land system at the periods of Beiwei, Beiqi and Suitang, and achieved fruitful results. Since Song Dynasty, with the landlords’ economic strength growing, the phenomenon of land annexation was serious and the forms of tax collection changed. Some scholars and officials who were influenced by Dong Zhongshu’s idea of limiting the amount of private land developed this idea and continuously put forward the plan of limiting the amount of private land, which reflected the social existence of land annexation and the influences of Dong Zhongshu’s idea of limiting the amount of private land.
Key words: Dong Zhongshu; idea of limiting the amount of private land; influences
DOI:10.3969/j.issn.1673-2065.2019.02.006
作者简介:秦进才(1953-),男,河北衡水人,教授,博士生导师,历史学博士,衡水学院特聘教授。
中图分类号:B23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065(2019)02-0028-19
收稿日期:2017-09-20
(责任编校:卫立冬 英文校对:吴秀兰)
标签:董仲舒论文; 限田思想论文; 影响论文; 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