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证人论文-曹明哲

合同保证人论文-曹明哲

导读:本文包含了合同保证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保证合同,违约责任,独立保证,显失公平

合同保证人论文文献综述

曹明哲[1](2019)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交易实践中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违约责任条款,司法实践对此存在着"有效说"与"无效说"的分歧。"无效说"认为该条款违反保证合同的从属性,致保证人于不利。但依据《担保法》第21条,保证范围可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定。从学理上来看,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可由当事人约定而突破,形成不同类型的独立保证;保证范围的从属性作为从属性的一个侧面,亦可依约定而突破。就裁判实践来看,其不属于格式条款规制体系,亦无无效事由。事实上,保证合同中保证人违约责任条款有其产生的恰当机理,且严格意义上保证担保的范围与单独的违约责任条款二者并不相同,显失公平以及公平原则均无法适用。但为平衡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的利益,该条款可适用违约金酌减规则,依具体案情决定是否酌减以及酌减数额。此为司法实践应对此类条款的最佳路径。(本文来源于《中财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0期)

聂从刚[2](2018)在《同一授信合同项下的借新还旧贷款 最高额保证人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5月,某股份制银行与甲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约定:综合授信额度金额为200万元,期限至2018年5月。同日,甲的妻子乙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乙为甲的上述授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本金部分为200万元。同(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8-05-23)

和蓉[3](2018)在《关于合同纠纷中保证人配偶对债务责任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担保合同履行作为债权人往往要求由保证人,保证人无论是在担保合同履行还是纠纷中责任承担都有重要作用,而保证人对合同的保证责任是否波及其配偶在当前许多合同纠纷中都有涉及,因此本文从这一视角对该问题展开讨论。本文首先对保证人配偶的债务责任从概念、产生原因等方面进行了简单概述,然后从法理角度对保证人配偶对债务承担责任进行了分析,探讨了认定合同纠纷中保证人配偶责任的理论争议与标准,最后通过案例分析对当前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进行了分析,旨在通过本文研究为理论关于合同纠纷中保证人配偶债务责任的争议提供一些说明,为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解决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4期)

魏爽[4](2018)在《论主合同条款变更对保证人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主合同变更对保证人效力的影响。该条不作区分地要求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任何变更都必须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叁十条坚持衡平保护债权实现与保证人利益的立法思路,对《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足作出了有效弥补,但在一定程度上,二者之间存在适用矛盾的法律漏洞。民法典编撰过程中,关于主合同变更对保证人效力的相关立法,应在充分考量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对《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及其司法解释进行细致完善。法条与司法解释的融合在所难免,立法修改应遵循在保证债权实现的前提下,切实维护保证人根本权益的立法价值,应遵循契约自由精神,尊重债权人、债务人及保证人的意思自治。既应保证债权人、债务人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变更主合同的权利,以适应经济贸易活动的突变性;又应确保保证人免予承担过重风险;还应确立保证人事后追认权,便于促进债权的实现。可以根据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将保证人分为普通保证人和专门机构保证人,以此来确定不同的权利与责任,即对于普通保证人,应该更多地考虑保证人利益的保护;而对于专门机构保证人,应多关注保证人的责任问题,更侧重于保证债权的实现。以保证合同规范保证人权利及义务范围为基点,针对主合同变更的具体情形进行利益衡量,若主合同变更导致保证人责任减小,因其对保证人有利,故应直接对保证人发生效力,但是否对保证人有利不能以债权人单方主张为据;倘主合同变动导致保证人责任增加,则仍使其限定在保证合同约定范围内。应通过立法形成担保分散风险的法律意识,以促进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构建完整的风险承担体系,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与现实要求。(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商业大学》期刊2018-05-07)

冷海波[5](2018)在《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死亡可作为保证合同约定事项》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对于自然人作为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内死亡,无论是主张继承人承担责任的"即时产生保证责任"观点,还是主张继承人免除责任的"待时转换保证责任"观点,均过分追求逻辑上的圆满而忽视实践中的运用,司法裁判不宜将其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基于风险管控和利益平衡,司法应侧重于保护保证人继承人的利(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11期)

黄贵耕[6](2018)在《新合同保证人为何成了旧债的“背锅者”》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份逾期未还的巨额债务发生之后数月才签订的保证合同,将毫不知情的保证人拖进债务泥潭,成了偿还旧债的"冤大头"。在未收到法院开庭通知的情况下,好心保证人随后经历了一次"多米诺骨牌"般的遭遇:一审便结案,数套房产被查封,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再审难立案山东寿光市的老李出于好心为亲戚的借款做了担保,又出于对亲戚和出借人的信任,在未认真查看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就轻率在空白保证合同上签了字。随后因为未收到法院开庭通知,导致一审便迅速结案。更为蹊跷的是,新合同"出(本文来源于《法人》期刊2018年02期)

任嵘[7](2017)在《无效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民事责任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无效保证责任与有效保证责任的区别1.责任性质不同。保证责任属于合同责任,保证人承担的是一种对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的补充责任,不以保证人有过错为条件,是一种他人责任;而无效保证的过错赔偿责任属于合同外责任,保证人承担的是对自身过错所负担的责任,(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7-11-01)

陈洁,张妍丽[8](2017)在《金融借款保证合同中保证人配偶的责任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受经济形势影响,各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数量激增,2014-2016年叁年间,笔者所在全市法院共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4997起,较之前大幅上升。其中存在保证人担保的案件约占全部金融借款案件的91.5%,而保证人配偶在保证合同或连带责任保证书中签字的比例约占25.7%。根据当前审判实践,对于保证人配偶签字的,金融机构几乎都主张保证人配偶与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受限于借贷双方的法律认知水平,保证人配偶在(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应用)》期刊2017年22期)

周广旺[9](2017)在《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过错责任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主合同无效时,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仅因其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对保证人的过错责任,应当结合保证人在主合同订立时的作用、保证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保证人主观认识与客观行为的关联等多个方面加以综合认定。□案号一审:(2016)沪0116民初7404号【案情】原告:王风(化名)。被告:张志明(化名)。被告:张强(化名)。原告诉称:两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与被告张强系朋友关系。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间,被告张强向原(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17期)

[10](2016)在《保证合同虽有夫妻双方签字但若仅约定一方的保证人地位此种情形下不能判定另一方承担保证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原告A公司与B银行、C房地产公司签订有《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A公司通过B银行向C房地产公司发放1.405亿元委托贷款。C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及其配偶李某向A公司出具了《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书(不可撤(本文来源于《法庭内外》期刊2016年11期)

合同保证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5年5月,某股份制银行与甲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约定:综合授信额度金额为200万元,期限至2018年5月。同日,甲的妻子乙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乙为甲的上述授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本金部分为200万元。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合同保证人论文参考文献

[1].曹明哲.保证合同中保证人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研究[J].中财法律评论.2019

[2].聂从刚.同一授信合同项下的借新还旧贷款最高额保证人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N].江苏经济报.2018

[3].和蓉.关于合同纠纷中保证人配偶对债务责任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8

[4].魏爽.论主合同条款变更对保证人的效力[D].哈尔滨商业大学.2018

[5].冷海波.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死亡可作为保证合同约定事项[J].人民司法(案例).2018

[6].黄贵耕.新合同保证人为何成了旧债的“背锅者”[J].法人.2018

[7].任嵘.无效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民事责任承担[N].江苏经济报.2017

[8].陈洁,张妍丽.金融借款保证合同中保证人配偶的责任承担[J].人民司法(应用).2017

[9].周广旺.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过错责任认定[J].人民司法(案例).2017

[10]..保证合同虽有夫妻双方签字但若仅约定一方的保证人地位此种情形下不能判定另一方承担保证责任[J].法庭内外.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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