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双务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双务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合同,抗辩权,债务,留置权,目的论,不安,僵局。

双务合同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刘绍婧[1](2018)在《论异时履行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大陆法系中合同不履行的抗辩权制度包括“异时履行”与“同时履行”两种情形,与此立法模式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67条出于提高法律适用的明确性之政策性考量,以履行顺序为界,区分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规则,被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分立”。故在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作为先履行方原则上不得提起同时履行抗辩权。然而,此种立法模式导致了相关法律问题,即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当双方债务均已届期且后履行方构成受领迟延时,能否赋予先履行方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实现公平对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立法目的。然而,对于这一问题,从现有的法规范中难以获得一个公平妥当的结论,故须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寻求合理的论证结果。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一旦后履行方陷入受领迟延,或拒绝受领或不履行必要的协助时,一方面,先履行方的未履行是因后履行方的不予受领或配合所致,而迟延责任却由先履行方承担。另一方面,后履行方的受领迟延是对自身权利的懈怠,如不对后履行方的抗辩权的效力作任何限制,对先履行方而言未免不公。因此,探究异时履行双务合同中,能否有条件的赋予先履行方同时履行抗辩权,对于整个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均有助益。首先,文章借助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可知,由于对双务合同中互负的对待给付义务的牵连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立法与学说对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了“望文生义”的理解,使得研究重心从对债务不履行的抗辩转移到履行顺序上。然而,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本质都是对合同不履行的抗辩,无论履行顺序为何,当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届期未履行给付义务时,即存在相应的履行抗辩权。其次,通过目的解释方法,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中排除履行迟延这一规范效力,解释履行顺序的实质意义并非在于区分“同时履行”或“异时履行”,而应着重于履行期的届满,即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债务履行期已届满时的抗辩权,当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履行期均已届满,便可构成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最后结合受领迟延制度的特征论证,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当双方均未履行给付且债务履行期已届满,后履行方陷入受领迟延时,根据债务人责任减轻理论,后履行方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则具体表现为自身期限利益的丧失和先履行方责任的减轻。即当后履行方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时,双方债务由“异时履行”转化为类似于“同时履行”的关系。此时,当相对人提出履行请求时,先履行方亦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给付。从这个意义上说,一方面先履行方因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可依据其规范效力排除迟延履行的构成。另一方面,可敦促相对人为获得对待给付积极进行协助及履行给付,实现合同目的。(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8)

高天宝[2](2017)在《双务合同能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双务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可能性在实践中,双务合同数量较多,其是否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始终未得到肯定答复。笔者认为,公证机构不应简单地拒绝为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一)法理层面《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也就是公证机构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主要由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在民事活动中,最基本的原则即为意思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应该最大限度(本文来源于《中国公证》期刊2017年06期)

万玉龙[3](2016)在《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双务合同在经济类型合同中极具代表性。尽可能及时、有效的实现双务合同是合同法领域相关制度研究的重点。履行抗辩权制度与违约责任制度相比较,具有既维护公平、诚信原则又能最大程度保障双务合同目的实现的优势。本文认为明确双务合同中的叁种履行抗辩权在权利构造、适用情形等方面内容,对合同法相关内容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33期)

陈实[4](2016)在《论留置权与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之后,若届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留置该动产并对其享有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行使履行请求权时,另一方当事人在合法情况下暂时拒绝偿还其债务的权利。二者最大的相同之处,就是都是为了给一方当事人的债权或者预期的财产收益提供一个保障。在贯彻执行的过程中,几种制度仍然存在一些缺陷,本文对留置权与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作出比较且对抗辩权体系进行重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8期)

丁婵婵[5](2015)在《目的论视角下的合同翻译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国对外贸易业务量逐年上升,英文合同的签署量也大量增加,对于合同翻译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尤其是双务合同,所以如何更好的翻译合同成为了很多学者研究的方向。本实践报告选取了合同中常见的双务合同作为分析研究对象,选取了3种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现实生活中的合同大多数为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类型,包括的受众范围由小到大、原文类型正式程度由低到高、原文重复性由低到高(显示了翻译软件以及语料库的重大作用以及决定了任务划分的方法)等;通过分类举例分析,总结出了不同类型的双务合同,在不同环境因素下应该使用的翻译策略与技巧,旨在提高双务合同的翻译质量.于此同时,本文中总结出了在翻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希望可以为从事双务合同翻译或研究的译员提供一些帮助。(本文来源于《华北理工大学》期刊2015-11-23)

沈忆[6](2014)在《刍议双务合同在先履行方的利益保护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经济建设在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双务合同作为我国企业之间进行高效合作的重要保障,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国内外两方面对双务合同在先履行方的利益保护机制进行了具体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25期)

张金海[7](2013)在《论双务合同中给付义务的牵连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所负的给付义务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具有牵连性,亦即目的性的相互依赖性。所谓发生上的牵连性是对合同义务存在或不存在的不准确的表述,不应被确认为牵连性的表现形式。功能上的牵连性是指合同义务在执行中的牵连性,其制度表现包括履行顺序的确定、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特定履行等。条件上的牵连性是指在一方的给付义务消灭的情况下,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亦可归于消灭。此种牵连性是法定解除制度的学理基础。(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3年02期)

王皓[8](2012)在《论双务合同之外的非典型抗辩》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所要分析的双务合同之外的抗辩,一方面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发生的,主给付义务之外的抗辩。另一方面是在双务合同之外的抗辩,这种是发生在双务合同之外的抗辩。本文所要论述的非典型抗辩是指在双务合同对待给付之外,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情形,以此来平衡合同参与者的利益,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本文主要分为四章,主要从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出发,对其中的争议点进行分析和讨论,并以此引出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第一章为主债务与从债务之间的履行抗辩关系。这一章又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之间的抗辩,在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之间,对于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的从给付义务,如果债务人是否履行义务密切联系着债权人能否实现其合同目的,应当允许债权人进行抗辩,但是这种抗辩应当得到严格的限制,以防止权利的滥用。第二部分是在主从合同之间的履行抗辩关系,主合同和从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但具有着不同于其他两个合同的密切的关系。在处理这种问题的时候,有两大因素是需要特别考虑的。一是当事人有没有将主从合同的效力作用形成相互牵制的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思表示。二是一般情况下,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履约纠纷程度和信用状况,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这种抗辩的行使。第二章是在共同行为中的抗辩关系。合伙合同在本质上是形成合伙财产,不属于财产交换,所以基于合伙合同的特殊性和合伙事业的共同性,在共同行为中不宜允许一合伙人可以根据其他合伙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进行抗辩,拒绝履行自己应负担的出资义务。第叁章讨论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类推适用。“非典型抗辩”的特点就在于其抗辩的不均衡性,本章主要就是论述这种抗辩在法律上能否类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并在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法律基础以及国外立法例等问题阐释的过程中,研讨上述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理解和适用这种“非典型抗辩”。第四章主要分析了消费信贷中关联合同的履行抗辩关系。重点讨论发生在两个独立的合同之间的“抗辩穿越”制度,这种制度是德国消费信贷法律制度中成熟完善的法律制度,并从我国司法实践和法律移植的角度进行分析和思考,试图以借助德国法上的“抗辩穿越”制度来完善我国的消费信贷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2-04-23)

樊元元[9](2012)在《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对抗履行请求权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合同法》在借鉴大陆法、英美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有关合同履行抗辩权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在该法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及不安抗辩权,由此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制度体系。正确理解和行使这叁种抗辩权不仅可以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守约方利益和社会信用,分清违约责任,而且能够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但目前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是合同当事人或法院审判人员对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理解都存在一些问题。因此,研究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不仅对于民商法相关理论的研究,而且对于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借助比较研究及民法解释学的方法,对抗辩权的含义以及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种类及其产生、适用条件作了初步的概述,并通过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在司法实践中的缺陷进行分析,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国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制度的建议。由于作者学力尚浅,因此期望能够抛砖引玉。本文主要分叁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是全文的基础,首先从抗辩权的概念进行入手,将之定义为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以此作为进一步研究的前提;进而对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种类及其产生进行概述,通过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产生进行论述进一步进行比较,最后,明确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本文第二部分在对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合同法关于抗辩权规定存在的缺陷。认为《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存在不合理之处。其主要表现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和六十七条分开独立成为法律条文,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过窄、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各违约形态中怎样正确行使等问题。本文第叁部分是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制度的完善建议。笔者认为:第一,要把《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合并为一个条文,无单独设立后履行抗辩权的必要;第二,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般适用情形;第叁,在程序法上完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配套规则,能够更好的发挥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2-04-01)

何笑丛[10](2012)在《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就对方未履行或不能保证履行对等给付义务时可以不履行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其中重要的一种。所谓不安抗辩权是在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情况下主张的抗辩权,目的在于保护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权、督促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但它必须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行使。(本文来源于《东方企业文化》期刊2012年03期)

双务合同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双务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可能性在实践中,双务合同数量较多,其是否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始终未得到肯定答复。笔者认为,公证机构不应简单地拒绝为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一)法理层面《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也就是公证机构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主要由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在民事活动中,最基本的原则即为意思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应该最大限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双务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刘绍婧.论异时履行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D].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8

[2].高天宝.双务合同能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J].中国公证.2017

[3].万玉龙.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辨析[J].法制与社会.2016

[4].陈实.论留置权与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J].法制博览.2016

[5].丁婵婵.目的论视角下的合同翻译研究[D].华北理工大学.2015

[6].沈忆.刍议双务合同在先履行方的利益保护机制[J].法制与社会.2014

[7].张金海.论双务合同中给付义务的牵连性[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

[8].王皓.论双务合同之外的非典型抗辩[D].华东政法大学.2012

[9].樊元元.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D].广西师范大学.2012

[10].何笑丛.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J].东方企业文化.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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