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证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证据,规则,标准,制度,刑诉法,力证,自由。
刑事证据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郭通[1](2019)在《刑事证据属性之证明力概念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教学与实践中对证明力的叙述都是轻描淡写的,以至于很多学生、法官、律师不知如何运用"证明力"规则。文章通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我国证据制度中证明力概念的解析,探究各国成文法典关于证明力的规定,分析各种证据制度对于证明力规定的优缺点,以期我国证据制度中对证明力的规定更加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2期)
罗维鹏[2](2019)在《监察材料取得刑事证据能力的法教义学逻辑——基于“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条款的类型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条款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成体系,用于解决特殊材料的证据能力问题,可概括为授权性证据能力规则和提示性证据能力规则。《监察法》第叁十叁条第一款虽同样表述有"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既难归为授权性证据能力规则,又难归为提示性证据能力规则,其正当性存疑。这也就导致监察材料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缺乏直接的规范依据。基于教义学分析,解决办法即是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或者增加第五十四条第五款,以期在立法技术上使《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更加协调。这有益于澄清监察材料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应然逻辑和规范依据,也有益于解决《监察法》第叁十叁条第一款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竞合问题。(本文来源于《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杨波[3](2019)在《以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为核心——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功能之反思与重塑》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法是规范事实认定之法,其核心功能指向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我国2010年以来的证据制度立法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主体,与事实认定的准确性要求之间存在功能悖反;以防范冤错案为主要目标建构起来的证据审查判断规则,亦难以满足事实认定准确性的需要。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应以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为核心,强化证据资格的设定,即以相关性为基础,确立直接服务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则,以合法性为保障,完善体现正当程序要求的规则。事实认定准确性的实现需要依托于动态的证据审查机制,未来应以证据制度与刑事程序一体推进为视角,确立证据资格审查与证明力评估相分离的证据审查机制,落实证据资格先行审查原则及证明力自由评价原则,为实现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提供良好的保障。(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9年06期)
张锁[4](2019)在《司法实务对刑事证据分类的新要求》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责任制改革正在全面铺开,传统的证据分类注重从静态方面以认识论的角度揭示证据内涵,但纷繁复杂的司法实务对证据分类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现实需求,笔者建议重新审视证据分类的方法和意义,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加切实、有效的指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8期)
莫红梅[5](2019)在《论“合作性司法”对刑事证据制度的冲击》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后期,随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建立,国际社会掀起了协商性司法的浪潮。近年来,在被害人学、人权保障理念以及多元化的社会价值冲突等因素的发酵下,萌生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并迅速在各国蔓延开来。无论是协商性司法,还是恢复性司法,都强调在刑事司法中开展对话、合作,故可统称为"合作性司法"。分析"合作性司法"理念对传统的刑事证据制度带来的冲击,提出在现有的"合作性"司法制度中传统的刑事证据制度的应对策略。(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张泽涛[6](2019)在《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虚置——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的程序风险透视》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实物类行政证据,尚未出现一起未被采信的实例,言词类证据也是大量被采信。行政执法中,大量存在借助行政程序替代刑事侦查取证的现象。这样势必虚置了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导致上述弊端的成因在于:除最高法刑诉法解释之外,其他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规章中均对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范围作了扩张性解释,法院采信行政证据时不受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约束;在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之间公安机关享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特有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划分标准及其追究模式容易导致公安机关借助行政执法替代刑事侦查;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理论研究不足。立法上应该明确规定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受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约束;限定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时仅限于实物证据;规范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之间的程序转换权;扩大犯罪圈,适当调整违法/犯罪二元一体的追究机制。(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9年05期)
樊纪兰[7](2019)在《浅析我国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中的任何一个证明活动要保障其公正性,都必须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否则就难以去保障。而关联性作为刑事证据基本属性它贯穿于证据运用的始终,引导公安司法机关收集证据、审查和判断证据。因此关于证据的关联性问题在我国证据学理论界讨论了许多年,目前来看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是缺乏可操作性,本文在我国自身法律体制运行的基础之上,结合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相对成熟的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希望在司法改革步伐中保障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能发挥其固有的作用,能够被更好的使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5期)
卢莹[8](2019)在《澳门刑事证据禁止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历史的原因,澳门刑事诉讼结构、证据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一脉相承。例如没有专门的成文证据法,而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刑事证据制度,又如在证据评价方面实行自由心证原则等。现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刑事诉讼法典》(以下简称澳门刑诉法)第叁卷“证据”分“一般规定”“证(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8-02)
冯俊伟[9](2019)在《刑事证据分布理论及其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证据法的研究除了对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还应当回到证据问题的原点,即犯罪行为发生后的证据分布问题,这是证据收集、保管、移送、运用等问题的起点。刑事证据分布理论意在阐释不同罪名之下证据分布不一,同一罪名下证据分布具有一定规律性的现象。刑事证据分布受到法律规定、社会环境、技术发展等内在、外在因素的影响,应当调整内在和外在条件,改善案件中的证据分布状况,使更多的证据进入刑事诉讼,从而促进理性裁判。刑事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种类的记载只是证据分布状况的一种"映射",而非证据分布的真正体现,对之不应作僵化理解。刑事证据分布理论有助于促进我国证据法学理论的科学化、精细化,为证据收集指引的相关实践提供理论参照,促进类罪证据规则的构建,也有助于促进统一证明标准在不同类罪中的多元化实现。(本文来源于《法学研究》期刊2019年04期)
熊晓彪[10](2019)在《刑事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之异同》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标准用于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包括对证据能力、要件证据及必要附属证据的审查判断;证明标准是对案件事实的综合评价,主要涉及证据标准的审查,证据证明力强弱、要件事实融贯性证成与否以及案件整体论证强度的评估。证据标准虽属证明标准评价的第一项内容,但不能因此将二者等同。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在具体内容、是否依存于特定诉讼构造、审查判断主体和评价方式、功能及法律效果等方面都存在实质性区别。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统一证据标准是切实可行且必要的。相反,统一证明标准不但违背了其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功能和价值,而且这一统一不可能真正实现。未来,应打破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一元化格局,构建二元评价模式。(本文来源于《法学研究》期刊2019年04期)
刑事证据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条款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成体系,用于解决特殊材料的证据能力问题,可概括为授权性证据能力规则和提示性证据能力规则。《监察法》第叁十叁条第一款虽同样表述有"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既难归为授权性证据能力规则,又难归为提示性证据能力规则,其正当性存疑。这也就导致监察材料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缺乏直接的规范依据。基于教义学分析,解决办法即是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或者增加第五十四条第五款,以期在立法技术上使《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更加协调。这有益于澄清监察材料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应然逻辑和规范依据,也有益于解决《监察法》第叁十叁条第一款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竞合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证据论文参考文献
[1].郭通.刑事证据属性之证明力概念解析[J].法制与社会.2019
[2].罗维鹏.监察材料取得刑事证据能力的法教义学逻辑——基于“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条款的类型化[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杨波.以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为核心——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功能之反思与重塑[J].当代法学.2019
[4].张锁.司法实务对刑事证据分类的新要求[J].法制博览.2019
[5].莫红梅.论“合作性司法”对刑事证据制度的冲击[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9
[6].张泽涛.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虚置——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的程序风险透视[J].政法论坛.2019
[7].樊纪兰.浅析我国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J].法制与社会.2019
[8].卢莹.澳门刑事证据禁止规则[N].人民法院报.2019
[9].冯俊伟.刑事证据分布理论及其运用[J].法学研究.2019
[10].熊晓彪.刑事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之异同[J].法学研究.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