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2018年5月生效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将被遗忘权和删除权视作同一民事权利规定在同一法律规范中。实际上,被遗忘权是与狭义删除权存在本质区别的新型权利。被遗忘权是合法发布或正当处理的数据,脱离数据主体控制时权利人可以主张删除的权利。中外法院的被遗忘权纠纷案件判决结果表明,两者对于该权利的态度截然不同。究其原因在于中外被遗忘权的历史变迁路径不同。被遗忘权的本土化路径需要考量数据生命时效,平衡公众表达权,调和网络产业发展及考虑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被遗忘权的制度理念在我国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聘用规定、网络侵权纠纷案件受害人救济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失信期限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我国应当在未来制定《民法分则·人格权编》或者《个人信息保护法》时确立被遗忘权制度,实现其从应然权利到实然权利的立法突破。当下《人格权编》草案第47条和48条存在较大问题,应予以修改完善。统一的数据保护机构应该设立,并采取"四位一体"的监管模式才能保证被遗忘权的落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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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薛丽
关键词: 被遗忘权,数据删除权,立法障碍,构建基础,保护路径
来源: 法学论坛 2019年0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基金: 作者主持的中国法学会自选课题《比较法视野下的数据删除权研究》(CLS〈2017〉D82),山东省法学会自选课题《被遗忘权研究》(SLS〈2017〉C30),2018年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大数据时代数据删除权研究》(YJSCX2018-005HLJU)的研究成果
分类号: D913
页码: 100-109
总页数: 10
文件大小: 15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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