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债权形式主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形式主义,债权,物权,变动,效力,合同,模式。
债权形式主义论文文献综述
郜飞燕[1](2016)在《论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的修正——以不动产借名买卖中物权合意的存在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否认物权合意的存在,在理论上无法自圆其说,也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支撑。在不动产借名买卖中,物权合意与债权合意出现分离,物权合意的存在具有必要性;对比传统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与瑞士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合意的表现形式,得以债权合同或关联合同为主载体,以其他证明真实物权合意的证据为辅载体,不必过于拘泥,但不应存在于登记之中。不动产买卖合同的物权变动须依靠物权合意以及法定形式始能完成,物权合意与形式缺一不可。(本文来源于《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周喜梅[2](2015)在《我国“新债权形式主义”一元物权变动模式之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二元物权变动模式分别对应的民法典逻辑体系及一些重要制度设计是水火不相容的,我国未来民法典无法在二元物权变动模式下进行设计。文章认为应将意思表示、债权与物权的逻辑点统一定格到"债的履行",坚定地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但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现有理论无法解决我国物权变动社会实践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文章对现有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理论提出了新的发展思路,建议以"新债权形式主义"一元物权变动模式重新诠释《物权法》,以此解决二元物权变动模式带来的所有问题,尤其是排除我国二元物权变动模式给未来民法典体系设计引发的障碍。(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家》期刊2015年05期)
王传国,倪燕秋[3](2014)在《债权形式主义下登记效力之检讨——兼论物权法中的司法自由裁量》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规范模式。这一规定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通过合意予以规避。在债权形式主义下,不动产登记除了具有转让效力,还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基于是否存在第叁人,登记推定力可以区隔为证明责任规范和善意取得效力。但是,物权变动模式并不因是否涉及第叁人而作不同的处理;否则,债权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即失其界限,甚至滑入意思主义的领地。在物权法定原则之下,至少就债权形式主义下的不动产登记而言,不允许当事人以意思自治加以伸缩,司法自由裁量在这一领域亦应保持自制。(本文来源于《江苏开放大学学报》期刊2014年04期)
彭建新[4](2013)在《“双方申请原则”之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构建——以债权形式主义下的履行抗辩与利益平衡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的物权形式主义和法国的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具有自身的或者体系内的利益平衡机制,能够实现物权变动中的当事人利益平衡。债权形式主义下,合同履行中的"让与所有权的意思"客观存在,但没有被赋予法律意义。"合同+登记"的规则结构排除了私人意志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作用,当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出卖人无法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之间不能实现利益平衡。双方申请原则为不动产所有权人行使履行抗辩权提供了程序机制,实现了债权形式主义下的当事人利益平衡。未来的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应当以履行抗辩和利益平衡为中心,对双方申请原则进行立法构造。(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3年04期)
安娜[5](2012)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初探——兼谈《物权法》第24条》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下存在着独立的物权行为,因为该模式下存在公示,而公示只能是独立的物权行为的外在表现。同时,物权行为独立性有其特殊含义,它并不等同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笔者认为,《物权法》第24条所采的物权变更模式是意思主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期刊2012年07期)
林真[6](2011)在《论债权形式主义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同法》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模棱两可,本文基于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结合我国相关学说,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予以进一步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03期)
马琳[7](2010)在《浅谈债权形式主义》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自二战以来,现代各国民法也都广泛的采用的模式。无论从实践立法的角度,还是从对现实社会生活的具体价值的角度,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都是值得我国在制定物权法过程中予以承认和肯定的。债权形式主义模式是在维护民法"公平、正义"原则的基础上,保障了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体系的严密性和逻辑性,保障了交易安全,它是维护社会"更高层次正义"的体现,是我国应一直坚持的物权变动模式。(本文来源于《大众商务》期刊2010年16期)
金瑞彬[8](2010)在《试论债权形式主义下无权处分的概念》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关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规定见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对于此条规定的解释,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极大争议,此项争议不单涉及合同法之问题,亦涉及物权法甚至法律行为理论、民事权利理论等民法领域根本性问题。对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认定,主要有两种路径,一种是物权形式主义的路径,另一种是债权形式主义的路径。本文在坚持债权形式主义基本理论的前提下,致力于以一种新的方式解释无权处分,以证明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原是一个在债权形式主义下被无权处分制度错杀的冤魂,并提出个人的解决方案,以求在债权形式主义下,回复无权处分制度的原貌,使其发挥原本应有的功能。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是关于理论背景和研究路径的介绍。第二章是关于债权形式主义下无权处分的概述部分,阐明它的概念、构成要件和主要类型。第叁章采用比较法的方法,以求澄清原本意义上无权处分的概念,并介绍我国当前关于无权处分的主要学说。第四、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部分,阐述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不应效力待定的理由,阐明债权形式主义效力待定说所面临的困境,分析困境形成的原因,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解决方案。(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0-04-20)
孙仕祥[9](2009)在《在债权形式主义背景下无权处分与合同的效力归属》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立法对物权变动主要模式的确立,以及我国立法对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划分的承认与严格区分,《合同法》第51条所确立的无权处分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存在的冲突已客观存在,并且此规则定与客观实践相抵触。无权处分规定涵需改革:有无处分权应成为物权行为及物权变动效力的判断因素,而非影响债权合同效力的要件。(本文来源于《长春大学学报》期刊2009年03期)
陈永强[10](2006)在《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缺陷及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一项基础制度。所谓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创设、变更、移转和废止。物权的变动涉及静态权利人权利的丧失和动态交易第叁人的权利取得两个方面,因而物权变动制度的设计须既要尊重静态权利人的意思又要同时考虑第叁人的交易安全。现(本文来源于《中国不动产法研究》期刊2006年00期)
债权形式主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二元物权变动模式分别对应的民法典逻辑体系及一些重要制度设计是水火不相容的,我国未来民法典无法在二元物权变动模式下进行设计。文章认为应将意思表示、债权与物权的逻辑点统一定格到"债的履行",坚定地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但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现有理论无法解决我国物权变动社会实践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文章对现有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理论提出了新的发展思路,建议以"新债权形式主义"一元物权变动模式重新诠释《物权法》,以此解决二元物权变动模式带来的所有问题,尤其是排除我国二元物权变动模式给未来民法典体系设计引发的障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债权形式主义论文参考文献
[1].郜飞燕.论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的修正——以不动产借名买卖中物权合意的存在为视角[J].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
[2].周喜梅.我国“新债权形式主义”一元物权变动模式之构建[J].社会科学家.2015
[3].王传国,倪燕秋.债权形式主义下登记效力之检讨——兼论物权法中的司法自由裁量[J].江苏开放大学学报.2014
[4].彭建新.“双方申请原则”之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构建——以债权形式主义下的履行抗辩与利益平衡为中心[J].政治与法律.2013
[5].安娜.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初探——兼谈《物权法》第24条[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
[6].林真.论债权形式主义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J].法制与社会.2011
[7].马琳.浅谈债权形式主义[J].大众商务.2010
[8].金瑞彬.试论债权形式主义下无权处分的概念[D].复旦大学.2010
[9].孙仕祥.在债权形式主义背景下无权处分与合同的效力归属[J].长春大学学报.2009
[10].陈永强.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缺陷及反思[J].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