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理论上对PPP协议的法律性质尚存在较大争议,这种理论争议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引发PPP协议纠纷法律救济的混乱,立法上的矛盾和司法上的不统一,则让此种混乱进一步加剧。运用德国修正双阶理论,将PPP协议的法律性质重新界定为"行政处理+民事合同"和"行政处理+行政合同"模式,既可以实现理论上的逻辑自洽,又可以满足各方主体对PPP协议法律救济的现实需要。具体而言,将PPP协议签订前的行为界定为行政处理行为,适用行政救济途径解决纠纷,将PPP协议签订后的行为原则上视为民事合同,适用民事救济途径,并根据行为的性质和争议的内容以行政救济作为补充。同时,当民事救济途径和行政救济途径发生争议时,赋予私人部门救济途径的选择权,相关救济机构应当予以尊重和支持。最后,努力将仲裁打造成PPP协议纠纷解决的主渠道。
论文目录
一、PPP协议法律性质的理论学说及评介 (一) 主要学说及其理由 1. 民事合同说及其理由 (4) 2. 行政合同说及其理由 (5) 3. 混合合同说及其理由 (2) (二) 各种学说之利弊分析二、PPP协议法律性质争议引发法律救济的混乱 (一) 理论层面:PPP协议法律性质界定对其救济途径的影响 1.“民事合同说”下的民事救济途径 2.“行政合同说”下的行政救济途径 3.“混合合同说”下救济途径的选择 (二) 立法层面:PPP协议法律性质争议引发立法上的矛盾 (三) 司法层面:PPP协议法律性质争议引发司法实践的混乱三、PPP协议法律性质之重述:双阶理论视角的分析 (一) 双阶理论的缘起与内涵 (二) 双阶理论在我国的实践 (三) 双阶理论视角下PPP协议法律性质之重述 1. 第一个阶段为PPP协议签订之前, 应当属于行政处理行为 (1) , 主要表现为行政许可, 适用公法规则。 2. 第二个阶段是PPP协议签订之后, 原则上应当属于民事合同, 适用私法规则, 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公法规则。四、双阶理论视角下PPP协议纠纷法律救济之重构 (一) 救济途径的选择:民事救济VS行政救济 (二) 第一阶段:行政救济途径下的考察 (三) 第二阶段:民事与行政救济的选择适用 1. 私人部门的违约 2. 公共部门的违约 3. 赋予私人部门救济途径的选择权 (四) 将仲裁打造成PPP纠纷解决的主渠道五、结论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尹少成
关键词: 协议,法律性质,双阶理论,救济途径,仲裁
来源: 政法论坛 2019年01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法理,法史,经济法
单位: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基金: 作者主持的北京市社科基金青年项目“PPP协议纠纷的法律救济研究”(17FXC019),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公用事业价格规制的行政法研究”(15CFX017)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 D951.6;DD912.2
页码: 85-98
总页数: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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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协议论文; 法律性质论文; 双阶理论论文; 救济途径论文; 仲裁论文;
PPP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救济——以德国双阶理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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