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救济——以德国双阶理论为视角

PPP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救济——以德国双阶理论为视角

论文摘要

理论上对PPP协议的法律性质尚存在较大争议,这种理论争议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引发PPP协议纠纷法律救济的混乱,立法上的矛盾和司法上的不统一,则让此种混乱进一步加剧。运用德国修正双阶理论,将PPP协议的法律性质重新界定为"行政处理+民事合同"和"行政处理+行政合同"模式,既可以实现理论上的逻辑自洽,又可以满足各方主体对PPP协议法律救济的现实需要。具体而言,将PPP协议签订前的行为界定为行政处理行为,适用行政救济途径解决纠纷,将PPP协议签订后的行为原则上视为民事合同,适用民事救济途径,并根据行为的性质和争议的内容以行政救济作为补充。同时,当民事救济途径和行政救济途径发生争议时,赋予私人部门救济途径的选择权,相关救济机构应当予以尊重和支持。最后,努力将仲裁打造成PPP协议纠纷解决的主渠道。

论文目录

  • 一、PPP协议法律性质的理论学说及评介
  •   (一) 主要学说及其理由
  •     1. 民事合同说及其理由 (4)
  •     2. 行政合同说及其理由 (5)
  •     3. 混合合同说及其理由 (2)
  •   (二) 各种学说之利弊分析
  • 二、PPP协议法律性质争议引发法律救济的混乱
  •   (一) 理论层面:PPP协议法律性质界定对其救济途径的影响
  •     1.“民事合同说”下的民事救济途径
  •     2.“行政合同说”下的行政救济途径
  •     3.“混合合同说”下救济途径的选择
  •   (二) 立法层面:PPP协议法律性质争议引发立法上的矛盾
  •   (三) 司法层面:PPP协议法律性质争议引发司法实践的混乱
  • 三、PPP协议法律性质之重述:双阶理论视角的分析
  •   (一) 双阶理论的缘起与内涵
  •   (二) 双阶理论在我国的实践
  •   (三) 双阶理论视角下PPP协议法律性质之重述
  •     1. 第一个阶段为PPP协议签订之前, 应当属于行政处理行为 (1) , 主要表现为行政许可, 适用公法规则。
  •     2. 第二个阶段是PPP协议签订之后, 原则上应当属于民事合同, 适用私法规则, 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公法规则。
  • 四、双阶理论视角下PPP协议纠纷法律救济之重构
  •   (一) 救济途径的选择:民事救济VS行政救济
  •   (二) 第一阶段:行政救济途径下的考察
  •   (三) 第二阶段:民事与行政救济的选择适用
  •     1. 私人部门的违约
  •     2. 公共部门的违约
  •     3. 赋予私人部门救济途径的选择权
  •   (四) 将仲裁打造成PPP纠纷解决的主渠道
  • 五、结论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尹少成

    关键词: 协议,法律性质,双阶理论,救济途径,仲裁

    来源: 政法论坛 2019年01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法理,法史,经济法

    单位: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基金: 作者主持的北京市社科基金青年项目“PPP协议纠纷的法律救济研究”(17FXC019),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公用事业价格规制的行政法研究”(15CFX017)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 D951.6;DD912.2

    页码: 85-98

    总页数: 14

    文件大小: 228K

    下载量: 1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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