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承运人的留置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留置权,承运人,海上,货物,合同,商事,要件。
承运人的留置权论文文献综述
周燡[1](2015)在《中国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留置权的实务与创新——兼论《海商法》第87条释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货物运输留置权是一种维护承运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方式。然而,对此现行法律缺乏明确规范,相关国际公约亦无明文规定。司法实务操作中,承运人对货物留置得当与否颇具分歧。从建设中国海事航运强国的目标出发,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相关条文的研判,结合海商海事审判实践,努力解读、诠释目前有限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法律依据,以期对现行海上货物运输留置权制度的科学完善,提出若干有建设性、参考性、实务性的意见和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5年01期)
杨云迪[2](2014)在《海上承运人货物留置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是以我国海上承运人货物留置权为研究对象,既包括我国国内沿海、内河承运人货物留置权也包括我国国际海运承运人货物留置权。在对我国货物留置权概念性质进行界定的基础上,主要针对该权利担保债权范围以及客体范围等相关问题进行研究。首先,系统阐述了我国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的法定担保物权性质。并比较分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航运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以及国际公约,得到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的物权性保护在实质上具有国际统一性的结论。第二,对我国承运人货物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进行分析。第叁,通过研究我国相关法律、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主要航运国家立法例以及国际通用格式提单背面条款关于货物留置权客体的规定,相比之下,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不统一,从而导致实践中争议不断。我国《海商法》第87条“其货物”的行文阐述,致使实践中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处于非充分有效状态。对此,本文参考主要航运国家有关货物留置权制度之合理性规定,提出相应的建议。第四,针对《物权法》第231条所规定的商事留置权,本文系统阐述了相关理论、商事留置权的适用以及对承运人的影响。最后,总结本文主要观点。(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4-05-01)
胡绪雨[3](2013)在《国际海上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承运人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货物享有留置权是保护其运费等合法债权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其物权性保护在实质上具有国际统一性趋向,需要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更合理的成分。论文结合民商事留置权理论、国外判例、立法例与发展趋势,对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留置货物的范围、程序和效力,以及立法目的与局限性进行了研究,从维护船货双方合同目的利益均衡、充分发挥留置权的担保功能角度,对留置标的物是否应属债务人所有、留置权与债权发生的牵连关系、留置权与租约运费、责任终止条款关系等存在问题与分歧较为突出的几个方面进行了对比阐释,明确了货物留置权在承运人合法债权救济体系中的地位,保护承运人与债务人需要在航运秩序功能上的相互协调,提出了更加公平的保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与利益平衡的立法价值取向,对我国《海商法》的部分条款进行适当的修改与完善具有参考性,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差异,促进我国航运事业与国际贸易不断发展。(本文来源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8期)
闫仁河[4](2013)在《论海上承运人留置权之成立要件》一文中研究指出按照法律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该权利的成立要件包括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前者是指留置权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后者是对留置权的成立限制条件,它们将妨碍留置权的成立。文章联系货运实践对上述要件加以探讨。(本文来源于《生产力研究》期刊2013年05期)
张佳妮[5](2013)在《我国承运人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货物留置权,即以在海上运输中所发生的以货物为标的的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一旦货物方不支付有关货物发生的款项,作为债权人的船方即承运人就有权留置货物,确保债务的履行。当前我国的海上货物留置权行使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第87条和第88条,而目前我国《海商法》都是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移植而来,这些公约和惯例是两大法系各国制度长期借鉴和融合的结果。我国的《海商法》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面临着困境。例如,对《海商法》第87条和第88条中个别词语的理解;对我国承运人海上货物留置权成立条件的积极条件中是否需要“标的物为承运人所运输的货物”这一要件以及承运人海上货物留置权的实现方式的利弊分析等。本文试图从航海实践中对于承运人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法律规定和成立条件以及实现方式等几个方面为问题的切入点,使承运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和债务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平衡,促进航海事业的经济贸易往来。本文在写作的过程当中一直坚持了“从一般到特殊”的写作方法和研究思路,从一般意义上的留置权分析到海上货物留置权,从典型国家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立法例分析到我国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法律规定。我国承运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主要规定在《海商法》的第87条和第88条,这也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本文并没有采用泛泛介绍的方法,而是在文章的第一章到第四章对海上货物留置权的重点讨论问题进行了研究,对于理论界讨论热烈的留置货物的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和实现问题有了深入的讨论。笔者在参考了国外和国内的法律规定和着名的法学论着,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航海实践,对我国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制度进行了一些思考,提出了对于修改《海商法》第88条的几点建议,希望对我国以后的《海商法》修改和以后的航海实践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3-04-01)
李庆,高俊华[6](2013)在《水路货物运输实际承运人留置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1)琼民叁终字第34号案,涉及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实际承运人的留置权问题、托运人与无直接合同关系的收货人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二者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是否成立连带责任等3个司法实践目前尚无定论的问题。[案情]2010年12月22日,本案被告、上诉人瑞迪兴公司在河北省秦皇岛市以单价165元/吨购得5391.48吨矿渣粉。为运输该批货物,瑞迪兴公司与案外人科纳克公司签订了(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3年01期)
高俊华[7](2012)在《实际承运人留置权的若干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关于瑞迪兴公司是否应对盛岚公司欠付远顺达公司运费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本文来源于《中国审判》期刊2012年11期)
卢胜乾[8](2011)在《对物流运输中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的理解与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现代社会发展,物流与人们生活紧密相关,为保护承运人的合法权益和平衡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利益分配,法律规定了留置权制度。为准确掌握留置权的含义和正确行使留置权,文中先对留置权进行简要概述,探寻其与物流运输相关的法律依据,后重点分析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再对其例外情形做简要归纳。(本文来源于《物流工程与管理》期刊2011年08期)
杨康[9](2010)在《论承运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标的范围——兼论《海商法》第87条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航运事业的不断发展,海上货物留置权逐渐成为海上运输中发生纠纷较多的问题,特别是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标的是否限定为债务人所有,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我国《海商法》关于货物留置权标的之规定见于第87条:"……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关于"其货物"的争论反映了我国立法司法对于此理论问题理解的混乱。采用"实证研究"与"比较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坚持"从一般到特殊"的思路:通过对我国立法、司法现状进行分析研究,通过比较考察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关于海上货物留置权标的之代表性立法例,为我国的《海商法》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建议。(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0年07期)
张家勇[10](2009)在《承运人对第叁人货物的留置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海商法、担保法、合同法与物权法等法律构造了现行的留置权规范体系。相关法律在留置权成立要件上表述不一,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困难,集中表现在合同法第315条的解释适用上。无论从货运合同各方的利益结构、诚实信用原则或善意取得角度,还是从承运人留置权所保护债权的发生原因角度,都无法合理得出承运人可以根据该条对第叁人货物主张留置权的结论。只有借助法律解释技术,通过稳定的司法适用确定该条的准确含义,才不至于产生利益冲突和体系违反的效果。(本文来源于《法学研究》期刊2009年03期)
承运人的留置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是以我国海上承运人货物留置权为研究对象,既包括我国国内沿海、内河承运人货物留置权也包括我国国际海运承运人货物留置权。在对我国货物留置权概念性质进行界定的基础上,主要针对该权利担保债权范围以及客体范围等相关问题进行研究。首先,系统阐述了我国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的法定担保物权性质。并比较分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航运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以及国际公约,得到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的物权性保护在实质上具有国际统一性的结论。第二,对我国承运人货物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进行分析。第叁,通过研究我国相关法律、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主要航运国家立法例以及国际通用格式提单背面条款关于货物留置权客体的规定,相比之下,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不统一,从而导致实践中争议不断。我国《海商法》第87条“其货物”的行文阐述,致使实践中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处于非充分有效状态。对此,本文参考主要航运国家有关货物留置权制度之合理性规定,提出相应的建议。第四,针对《物权法》第231条所规定的商事留置权,本文系统阐述了相关理论、商事留置权的适用以及对承运人的影响。最后,总结本文主要观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承运人的留置权论文参考文献
[1].周燡.中国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留置权的实务与创新——兼论《海商法》第87条释义[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5
[2].杨云迪.海上承运人货物留置权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3].胡绪雨.国际海上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研究[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4].闫仁河.论海上承运人留置权之成立要件[J].生产力研究.2013
[5].张佳妮.我国承运人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法律问题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3
[6].李庆,高俊华.水路货物运输实际承运人留置权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3
[7].高俊华.实际承运人留置权的若干问题[J].中国审判.2012
[8].卢胜乾.对物流运输中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的理解与运用[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1
[9].杨康.论承运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标的范围——兼论《海商法》第87条的完善[J].现代商贸工业.2010
[10].张家勇.承运人对第叁人货物的留置权[J].法学研究.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