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定式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定式,合同,契约,规制,自由,司法,条款。
定式合同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刘亚楠[1](2009)在《浅论定式合同的司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社会,定式合同日趋普遍,已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如果不设法规制定式合同的缺陷,将严重损害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破坏契约自由、契约正义和意思自治等合同基本原则。因此,如何对定式合同兴利除弊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着重探讨了定式合同司法规制的法理基础和现实基础,并考察了我国定式合同司法规制的现状,对如何完善提出了见解。(本文来源于《山东审判》期刊2009年05期)
陈清,陈义[2](2009)在《“定式合同”称谓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定式合同广泛地存在于世界各国,但各国对其有不同的称谓。文章就定式合同称谓的科学性及定式条款的特征作出分析。(本文来源于《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5期)
刘亚楠[3](2008)在《论定式合同及其规制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社会,定式合同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它广泛使用于合同内容相对固定而签订数量众多的场合,各行各业都可以看到这种合同。定式合同的条款一般是由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提供的,另一方只能表示接受或拒绝。定式合同的产生具有经济上的必然性,它反映了现代化生产的高速度、低消耗、高收益的特点,体现了专业分工的复杂性。定式合同的采用对合同自由原则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主要体现在相对人缺乏选择订约人及意思表示的充分自由,提供定式合同的一方在合同条款中常制定不完全符合法律规范的规定。因此,定式合同的优点是缔约简便,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而缺点是合同内容有失公平,制定定式合同的一方往往较多地考虑自己的权利,加重合同相对方的责任。定式合同的日趋普遍,已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如果不设法规制定式合同的缺陷,将严重损害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破坏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合同基本原则。因此,如何对定式合同兴利除弊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第一部分论述了定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适用对象及其产生与存在的基础。对于定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笔者首先对比了各国和地区在称谓和含义上的异同,列举了各国学者对定式合同性质的几种观点;在特征上,笔者从要约、条款、不平等地位和不可协商性这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在适用对象上,笔者探讨了定式合同的规制是否适用于企业间的定式合同,并简要介绍了其他国家的做法及我国的相关规定;对于定式合同产生与存在的基础,笔者从经济基础、理论基础、法律基础和追索成本理论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从中体现了定式合同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本文第二部分论述了对定式合同进行规制的法理基础和现实需求,探讨了定式合同的规制方式。笔者从定式合同对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背离和冲突入手,挖掘了对定式合同进行规制的法理基础。然后主要从立法规制、司法规制、行政规制、其他规制四方面对规制方式进行研究。在立法规制部分,笔者论述了各国以及地区的立法模式要点;在司法规制部分,笔者先论述了各国通常采用的两种方式,即适用法律和自由裁量,再论述各主要国家的具体做法;在行政规制部分,笔者先论述了各国通常采用的事前规制和事后规制两种方式,再逐一论述各主要国家的具体做法;在其他规制部分,主要论述了行业协会自律和消费者组织的规制。本文第叁部分论述了定式合同在我国的实施现状,我国现行法律对定式合同的规制现状及缺陷,以及完善我国定式合同规制体系的设计。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我国企业使用的定式合同,其不公平性更加严重和明显,亟待进行有效规制;然后,笔者从立法规制、司法规制、行政规制和社会控制方面详尽论述了我国规制体系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最后,笔者提出了对于完善我国定式合同规制体系的思考和建议。笔者主张应博采众国之长,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进一步完善立法,提高定式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水平,改进行政规制模式,建立综合性的社会监督网络,结合我国国情,逐步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库和措施。(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期刊2008-03-14)
宋文君[4](2007)在《定式合同的规制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定式合同的产生及广泛应用是合同领域最显着的变化之一,但定式合同广泛应用的同时存在着对其进行规制的必要性。目前学者们普遍认同的规制方法无外乎是立法规制、司法规制、行政规制叁种。我国对定式合同各个方面的规制尚很薄弱,当务之急应积极完善立法规制,加强司法规制,健全行政规制,并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作用,尽快建立立法、司法、行政全方位规制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7年12期)
白晨航[5](2004)在《契约自由原则相对化与定式合同的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主要关注于定式合同基本性质 ,以便促进中国定式合同的研究水准。为了达到上述目的 ,主要运用历史研究的方法 ,探讨在合同自由原则由于种种原因逐渐相对化的历史条件下 ,定式合同是否仍然具有合同的基本性质。结论是即使契约自由原则受到一定限制 ,但是并没有使得定式合同丧失合同的基本属性。(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04年03期)
陈清[6](2003)在《定式合同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契约法是民法最为古老也是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进入20世纪以来,伴随定式合同的出现,古典契约理论遭受着严重地冲击。在我国定式合同虽然已充斥着整个社会,但对其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此仅作了一般规定。本文试图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定式合同的研究成果,对我国现行有效的定式合同立法进行理论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系列的立法改建。 本文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定式合同的立法顺序展开,依次探讨定式合同与合同法基本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契约正义原则的关系,定式合同的效力,定式合同的解释,定式合同的立法完善等问题。 在引言部分,通过对这一类合同的几种称谓的比较分析,本文认为称“定式合同”更为准确,并在此基础上揭示出定式合同的构成单位“定式条款”的两个特征—事先拟定性和不能协商变更性。 在第一部分中,本文认为定式合同的出现不但没有使契约自由衰落或死亡,甚至没有损害契约自由,相反加速了契约自由的演化进程,使契约自由从较少限制到较多限制,使契约正义从契约自由中突现,实现了古典契约正义向现代契约正义过渡,现代契约正义的实现正是国家适当干预契约领域正当性的依据。 在第二部分中,本文考察了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它们各自的适用范围。在定式合同的效力控制上,我们应首先考虑的是如何借定式条款的内容来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从而保障契约正义。根据以上标准,我们不难发现,在合同法所确立的这些原则中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之均衡为最优先目的的,当属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地位是顺理成章的,无人可动摇的。但诚实信用原则又不是完美无缺的,它需要公平原则来辅佐。 在第叁部分中,本文从定式合同的特点出发,揭示出定式合同解释的特质。为了在实务中真正地坚持有利于相对人解释原则,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解释方法:一是依相对人一般认识而为解释;二是文字疑义的不利益,应归使用人负担;叁是对于解释免责条款或危险负担转移的条款时,应予从严解释和限制解释;四是定式条款与非定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定式条款。 在第四部分中,本文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通用做法,从立法规制、行政规制、司法规制、社会规制四个方面,就我国定式合同规制的状况进行分析,并对构建我国定式合同规制制度提出建设性设想. 在最后的结语中,本文认为,定式合同的产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具有简便手续、节省交易费用和交易时间等优点;另一方面,定式合同也存在一些弊端,如免除或限制拟定者的责任、加重合同相对人的责任、限制或剥夺相对人权利的行使、不合理的分配商业风险等。如何克服这些弊端,是各国法律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写作的目的,就在于抛砖引玉,希望能够借此引起国内法学界对定式合同的足够重视。 如果说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from 5 tatust。contract)的论断是19世纪真实写照的话,那么,“从绝对契约关系到相对契约关系”(frofllabsolute eontraet relationshiP to relative eontract relationshiP)的定式合同,则是20世纪的真实写照。(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3-04-01)
黄光辉[7](2002)在《论定式合同中不公正条款的司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定式合同自身固有的缺陷容易导致不公正条款的产生。在现阶段,我国立法规制与行政规制等方式存在严重不足,加强司法规制十分必要;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对法律和合同的解释、对定式合同条款的效力评价等途径,消除不公正条款的影响,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本文来源于《重庆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02年01期)
武建华,郝洁[8](2001)在《对完善我国定式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立法规制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二十世纪以来,在契约方面的一个普遍的现象是定式合同数量的不断增加。由于垄断经济的发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许多垄断巨头。他们在经济实力上远远超出了其他人,因而,在他们与他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中,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合同的条款常常由他们自己单方面拟定,对方(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期刊2001年05期)
郝洁,武建华[9](2001)在《定式合同的法理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定式合同又称附从合同,是20世纪广泛采用的合同形式,是指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相对方接受的,具有完整和定型化特点的合同条款。例如,火车旅客或通过铁路寄送货物的发货人在和铁路公司订立合同时,根本不能改变铁路公司事先已规定好的条件;被雇佣的工人(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01年03期)
董玉明,李冰强[10](2000)在《试论定式合同的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定式合同并非于交易之际由当事人就合同内容个别、具体的磋商而成立 ,它与一般合同之成立 ,显然有所不同 ;对定式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所遵循的原则和方法与一般合同解释也必然会有所不同。因此 ,在对定式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 ,应遵循有利于相对人这一原则 ,以规制定式合同中可能出现的不公平条款 ,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维护社会公平和契约正义(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0年03期)
定式合同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定式合同广泛地存在于世界各国,但各国对其有不同的称谓。文章就定式合同称谓的科学性及定式条款的特征作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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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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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定式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刘亚楠.浅论定式合同的司法规制[J].山东审判.2009
[2].陈清,陈义.“定式合同”称谓辨析[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
[3].刘亚楠.论定式合同及其规制方式[D].中央民族大学.2008
[4].宋文君.定式合同的规制浅析[J].法制与社会.2007
[5].白晨航.契约自由原则相对化与定式合同的性质[J].河北法学.2004
[6].陈清.定式合同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3
[7].黄光辉.论定式合同中不公正条款的司法规制[J].重庆教育学院学报.2002
[8].武建华,郝洁.对完善我国定式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立法规制之思考[J].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1
[9].郝洁,武建华.定式合同的法理思考[J].人民司法.2001
[10].董玉明,李冰强.试论定式合同的解释[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