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欣吴小平(南昌市西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西南昌330008)
【中图分类号】R19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09)33-023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实施,其第四章第三十四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乙型病毒性肝炎不属上述消化道传染病,在食品从业人员专项健康体检中不宜再设定乙型病毒性肝炎项目。卫生部专家也认为,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血清学检测项目不会影响他人健康,也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播;从及早发现乙肝病人、及早治疗、对患者健康负责的角度出发,在体检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检查项目以及评价肝脏功能,比检测乙肝五项对诊断乙肝更具有临床参考意义。本文就今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中血清学检测项目设定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1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检查问题项目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检查项目开展广泛,成本低,也为社会所普遍接受,作为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一个保留项目本身不存在问题。但是ALT增高既见于传染性肝炎,也见于各种其它肝脏疾病、胆道疾病、心血管疾病、内分泌疾病、胰腺疾患、重症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疟疾、流行性感冒、外伤、严重烧伤、休克、药物中毒,甚至见于早期妊娠和剧烈运动。从业人员中因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引起的ALT增高概率很低,其它原因造成ALT增高如不发健康证无法律依据,如不排查就发证则该项目检测又失去了意义,因此该项目不适合单独设定实施。如在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检查之外,再将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抗体检测列为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中常规项目是一个与相关法律文件相符的较稳妥办法,也可采用ALT指标不正常者复检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抗体的方法,从业人员经济负担大为降低,但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不便。
2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抗体检测项目问题
最新卫生部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中,甲型病毒性肝炎确诊相关的实验室检测项目为甲型肝炎病毒IgM[1],戊型病毒性肝炎确诊相关的实验室检测项目为戊型肝炎病毒IgG和(或)IgM[2],也就是说需同时检测该三个项目,市场有经国家批准的商品试剂盒供应,技术上也不存在问题,但是试剂盒成本远远高于乙肝五项,以当前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收费标准,一旦实施所有检测机构都将亏损,不发达地区特别是需与其它管理机构分成的检测机构根本就不可能开展。而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收费多以打包形式,要提高标准往往旷日持久,难度很大。因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项目设定时应充分考虑此问题。
3伤寒检测问题
伤寒检测一直是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常规项目,但以往一些地方文件规定检出沙门氏菌一律不发健康证,在大众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再制定此政策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因此建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检出伤寒副伤寒沙门氏菌为唯一判定标准。
参考文献
[1]WS298-2008.甲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S].
[2]WS301-2008戊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