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死刑废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论犯罪与刑罚》,罪刑法定,罪刑相称,刑罚宽和
死刑废除论文文献综述
袁荃[1](2019)在《评《论犯罪与刑罚》——兼死刑废除与否的中国式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主体上来看,本文章是对切萨雷·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所阐述的关于罪刑法定、罪刑相称、禁止刑讯、刑法宽和以及效果最佳等方面的内容思想进行的较为全面的解读,以及对于作者写作该书背景的简单介绍,与此同时穿插一些关于笔者对于该书的用词、文笔、内涵、写作手法等方面的个人之感,并最终在对古今司法与立法的考量的基础上得出一些在笔者看来较为有借鉴意义的结论。(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1期)
刘朔邑[2](2019)在《贝卡里亚死刑废除论的再审视》一文中研究指出贝卡里亚被誉为"欧洲刑法之父",其主张的死刑废除论历来争议不断。近年来,废止死刑的呼声愈发高涨。在此背景下,对贝卡里亚死刑废除理论进行再审视,剖析其理论层面的不足和内容层面的缺陷,正视其产生的现实影响,将对正确看待死刑存废问题有所启发。(本文来源于《文化学刊》期刊2019年09期)
陈志珂[3](2019)在《复仇型犯罪视角下中国死刑废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人道主义的考量,国内外要求废除死刑制度的呼声高涨,死刑制度的废除成为发展趋势。但与此同时,当前我国因仇恨引发的复仇型犯罪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中国作为当今世界上仍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从国情以及传统复仇文化和道德观念来综合分析中国死刑废除的现实性与可能性,可提供一定启示。(本文来源于《时代报告》期刊2019年03期)
吕华耕[4](2018)在《论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废除可行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同时在贪污受贿犯罪中确立了死刑缓期执行下的终身监禁制度。这一修改使得社会对贪污受贿犯罪是否应废除死刑,何时废除死刑再次展开讨论。文章认为,除了废除死刑的一般优点外,贪污受贿犯罪与死刑有众多不协调之处,要正确看待立即废除贪污受贿犯罪死刑规定面临的种种困难,尽快在贪污受贿犯罪中废除死刑。(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12期)
车雅璇[5](2018)在《死刑制度废除的理性解构——以杀人偿命观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制度的存废受到常识主义刑法观的影响,最直接的表现为: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从杀人偿命观与死刑制度存废的关系演变中可以看出,死刑制度的废除需要制度变革与观念变革同行,观念变革可以促进制度变革。在观念变革当中,以传统的杀人偿命观为视角,重新解构传统的法律文化,为死刑制度的废除提供了一种新的路径方式。(本文来源于《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崔明轩[6](2018)在《台凶杀案频繁掀废除死刑争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岛内分尸案、凶杀案和枪杀案频传,但凶手却没有被处以死刑,再度唤醒废除死刑议题。引爆台湾“废死”议题的主要是两大轰动全岛的案件。一是台北骇人听闻的“华山分尸案”,嫌疑人具备不判死刑的“四大免死金牌”条件——“对不起”“有悔意”“愿抄经”和“两公约(本文来源于《环球时报》期刊2018-07-10)
艾志豪[7](2018)在《从刑罚的预防角度看废除死刑的合理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作为对犯罪的惩治,其作用不仅仅只局限在犯罪行为的整治,对罪犯的惩戒。从法理道德方面来讲,刑法的作用更不仅仅只是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匡扶正义,而是要体现出崇高的人文精神与情怀。本文力图以死刑这个刑法中最具有代表性的罪名入手,从法理学、法哲学、刑法学等多个法律视角论证废除死刑符合人类社会法制规律与伦理道德。刑罚的最终目的在于惩治预防犯罪而非剥夺生命。(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9期)
殷心怡[8](2017)在《从“血腥法典”到“废除死刑”——论19世纪英国死刑制度的转变》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的废除是当代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其中,英国的废除死刑之路可谓道阻且长。本文拟在梳理19世纪英国死刑制度转变历程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究进步思想家和社会大众在其中扮演的角色。18世纪英国一直处在“血腥法典”乌云的笼罩下。步入19世纪后,一方面启蒙法学家开始抨击其惩罚无效果、量刑不确定、处决不人道;另一方面民众对死刑的态度也从“观看表演”转变为怜悯同情。声势浩大的废除死刑运动由此开展起来,并最终导致了死刑处决人数及死刑罪名的大幅减少。而这一转变的背后,是人道主义法治精神的发展和人民自我意识的觉醒。(本文来源于《珞珈史苑》期刊2017年00期)
王长胜[9](2018)在《论我国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变迁》一文中研究指出二十一世纪的现代文明社会里,死刑的存在显得有些格格不入,在国际上废除死刑的声音愈来愈广泛,在我国也有逐年增多的趋势,我国应当结合当前国情世情,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废除死刑罪名。笔者个人坚持彻底废除死刑的观点,认为客观上废除死刑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可以尝试在经济犯罪领域内率先废除死刑。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得到全面改善提高,随之而来还有经济犯罪的易发多发,经济犯罪社会危害大,智能化、复杂化特征越来越明显。狭义的经济犯罪概念仅指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最符合刑法的精神。经济犯罪属于贪利型犯罪,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不计后果,死刑刑罚难以对其产生预防效果;通过刑罚其他手段及结合相应的民事、行政等方面的措施,能有效控制和防范经济犯罪,这样不仅能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更加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经济犯罪与暴力犯罪相比主观恶性较小,适用死刑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国际上公认死刑作为剥夺生命的极性只在罪行极其严重时才能适用,而非在经济犯罪中适用;我国在经济犯罪保留死刑有损国际社会上的形象,也不利于国际间司法协助的开展。显然经济犯罪死刑存废与否,并非还停留在“是什么”、“为什么”价值判断层面,而是“怎么做”的司法实践问题。我国若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罪名,可以考虑从完善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和完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方面的相关综合措施两方面入手:一是用无期徒刑替代死刑,同时提高财产刑的适用,考虑增设新的资格刑;二是针对经济犯罪特征和规律,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着手,构建完整的经济犯罪防治机制。我国正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征程上全力以赴,并慢慢接近废除死刑的目标,经济犯罪死刑的彻底废除离我们越来越近。相信不久将来我国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以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叁者相结合的方式替代经济犯罪的死刑;刑罚只是一种预防犯罪的后置手段,防治经济犯罪的关键是良好的社会秩序,我国要以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为目标,多管齐下,多策并举,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一个优良的法治环境。(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8-03-16)
徐路梅[10](2018)在《论死刑的废除》一文中研究指出贝卡里亚,一位200多年前的意大利着名刑法学家,曾经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着作,这本书一直延续至今都有着巨大的影响。自从贝卡里亚在那一本书中发表了自己支持废除死刑的观点之后,法学界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至今仍悬而未决的死刑存废之争,这场争论从未停歇,一直争辩了百年之久。至今,死刑制度的存废仍然是一个极具争议和敏感性的话题。是否应该废除死刑制度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方面的问题,更是关乎道德层面的问题。当今主要有两个流派观点,即赞同废除死刑一方和支持保留死刑的一方。各方持有各自的理由来论证自己的观点,本文主要分析废除死刑的观点内容给出本人的观点。(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08期)
死刑废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贝卡里亚被誉为"欧洲刑法之父",其主张的死刑废除论历来争议不断。近年来,废止死刑的呼声愈发高涨。在此背景下,对贝卡里亚死刑废除理论进行再审视,剖析其理论层面的不足和内容层面的缺陷,正视其产生的现实影响,将对正确看待死刑存废问题有所启发。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死刑废除论文参考文献
[1].袁荃.评《论犯罪与刑罚》——兼死刑废除与否的中国式解读[J].法制与社会.2019
[2].刘朔邑.贝卡里亚死刑废除论的再审视[J].文化学刊.2019
[3].陈志珂.复仇型犯罪视角下中国死刑废除问题研究[J].时代报告.2019
[4].吕华耕.论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废除可行性[J].法制与经济.2018
[5].车雅璇.死刑制度废除的理性解构——以杀人偿命观为视角[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
[6].崔明轩.台凶杀案频繁掀废除死刑争议[N].环球时报.2018
[7].艾志豪.从刑罚的预防角度看废除死刑的合理性[J].法制与社会.2018
[8].殷心怡.从“血腥法典”到“废除死刑”——论19世纪英国死刑制度的转变[J].珞珈史苑.2017
[9].王长胜.论我国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变迁[D].山东大学.2018
[10].徐路梅.论死刑的废除[J].法制与社会.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