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审计的难点与对策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审计的难点与对策

郑州审计中心河南郑州450000

政府投资项目与一般项目不同,具有投资数额大、建设周期长、社会影响广等特点,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审计部门监督的重点,而工程招投标更是这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长期以来,各级审计机关高度重视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但由于招投标违法、违规手段具有隐蔽性,同时受审计方式、审计时机、掌握资源等因素限制,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使审计人员往往难以突破。

一、招投标审计中存在难点

工程招投标涉及的部门多、主体多、环节多、资料多,审计机关要实现招投标审计全覆盖,存在“三难”。

一是涉及环节多,取得证据难。审计主体包括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五个环节,需要查阅的资料包括招标、投标、评标等环节的资料和合同等,取证很困难。一些被审计单位招投标资料管理不规范,常常出现资料缺失的情况,给审计人员查阅招标、评标资料带来一定难度。评标委员会的专家都是从省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于工作忙或地域限制,有时发现了问题,也不容易将专家召集起来,造成审计疑点无法及时解决,审计结果经常是个别人接受调查,没能挖掘出深层次的腐败问题。

二是干扰因素杂,审计定性难。现行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原则性的规定多,更为细化的配套制度相对偏少,实践操作性不强,即使发现招投标某个环节中存在问题,对号入座难。随着招标活动持续正规,虽然个人直接干预招投标的情况越来越少,但由于成本低、诱惑大,一些形式各异更为隐蔽的违规方式相继出现,涉及到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违规行为认定难。审计发现的一些问题由于当时并未引起严重后果,或没有发现和招投标违规直接相关的问题,进一步核实查清难。

三是介入时间晚,处理整改难。工程项目一般都是在结算付款后才列入审计计划,发现招投标问题时合同已履行完毕,施工单位多以结完成算付款为由不配合审计,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困难,有的客观上已不具备整改的条件。招投标法规中列举了“中标无效”的问题,实践中却没有多大约束力。其中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对于合同已执行完毕的情况,反过来再对招投标进行处罚就很难。审计发现了问题,整改措施往往是完善制度规定,难以纠治实质性问题,导致类似问题反复出现。

二、问题发生的原因

招投标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主要原因在于监督的力度不够。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出于各种原因并没有实施有效监管,除非是发生了重大事故要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外,对于一些程序上的问题都能找到各种客观理由托辞推脱申辩,而这些问题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提下,处罚力度一般比较轻,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予追究。

招投标活动按行政隶属分别由各地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各行业部门成立一个或多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一些项目法人在招投标市场中,集决策、执行与监督权力于一体,身兼“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多重身份,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实质上是一种“同体监督”。

三、建议和对策

对管理部门来说,就是要建立招投标制度建设和监督执法并重的机制,实现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有效解决工程招投标审计难题,要在以下五个方面求实效。

一是健全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法规制度,在把握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增加实践性、指导性、操作性强的条款,着力堵塞制度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要加强对整个招投标全过程监督,把好项目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关,发布招投标公告关,招标文件内容和投标人资格关,工程图纸事前保密关,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按规定操作关,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工程变更等全过程执行关。实行预防教育、廉政立项、分权制衡,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招投标环境。

二是推动体制改革。改革和完善招投标工作机制,将各监管部门的招投标管理职责划归到一个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监督招投标活动专业执法队伍,实行“管办分离、监管分离”。全面推行资格后审,彻底开放招投标市场,让更多的企业参与招投标市场竞争,加大围标串标等违规者的成本。进一步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投资项目工期,将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减少业主对工程招投标的干预。

三是注重科技创新。全面推行电子评标,建立招投标电子监控体系,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录像和录音。建立指纹识别系统,对进出评标区域的评标专家、工作人员和监控人员用指纹进行确认,准确核实监管人员身份。建立信息网络系统,一方面对整个评标区实行通讯屏蔽,确保评标过程保密,另一方面,向全社会公开各种招投标信息和企业人员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公示查询系统,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制定诚信评价标准,促进招投标各方主体诚实守信。

四是依法加强管理。建立招投标专家评审机制,进一步完善操作流程,依法规范专家评标行为。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对其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全面审查,杜绝其中的限制性或倾向性的条款,确保评分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强化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管理,依法限制变更签证的程序和范围,在工程建设“标后”监督上下功夫,进一步突出对造价的控制与监管,加强招标合同的约束力。

五是加大惩处力度。用好纪检、监察、审计“三把利剑”,加强对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领导干部执行招投标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招投标各环节及代理机构违规操作行为的查处力度,除了进行中标无效、罚款等经济制裁外,还要采取降低资质、限制参与投标等措施,从严从重处罚,让其得不偿失。同时,严厉打击出卖资质、标书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主管部门不作为及乱作为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行为。当好国家利益捍卫者,发挥审计反腐利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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