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法学论文_朱秋泓

导读:本文包含了功利主义法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功利主义,法学,法理学,经验论,实证主义,道德,权利。

功利主义法学论文文献综述

朱秋泓[1](2019)在《浅议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存在的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功利主义法学产生于英国,功利主义是它的理论核心。功利主义最初在18世纪由边沁提出,后经约翰奥斯汀和约翰密尔完善。功利主义认为:人的本性是避苦求乐的,即便做出一个违反这项规则的行为,也一定是为了追求一种更大的乐。而延伸到社会和国家上,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成了政府的基本职能,这也是判断一国立法优劣的标准。但功利主义法学存在许多问题,并不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本文来源于《南国博览》期刊2019年05期)

徐晓[2](2019)在《马克思恩格斯对功利主义法学观的批判及当代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功利主义的目的是实现人的最大幸福,避免痛苦,与经验主义的方法有紧密的关系。它重视研究和识别人的行为,坚信人们可以认识行为的趋向。功利主义深刻影响着人们的道德观、法律观,为人们认识法律现象提供了新思路和新视角。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到了功利主义对法律现象产生的重要影响,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功利主义法学观的历史意义,同时从本质、方法、价值叁个角度揭示了它的历史局限,指出功利主义法学观依然未能超越时代赋予它们的限制。马克思恩格斯对功利主义法学观的叁重批判对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我国的法治建设需要重视经验,但要警惕对经验的过度迷恋。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既要充分重视经验,又要注重抽象力,辩证地分析中国的法治建设,积极构建我国的法治话语体系。(本文来源于《重庆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3期)

喻中[3](2018)在《论吕尚的法理学——兼及中国功利主义法学的起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儒家主导的叙事框架中,一直有尊周公而抑吕尚的传统。事实上,在殷周鼎革之际,吕尚与周公具有大致相当的历史地位。吕尚是齐国的始祖,也是齐学与齐文化的创始人。吕尚既是法家学说及其实践的早期源头,也是殷周之际中国法理学的重要阐述者。吕尚的法理学以功利主义作为思想基础,以贤能政体理论回应国家治理在制度上的需求,以规则体系的建构回应国家治理在技术上的需求,表达了中华文明初生时期的功利主义法学。(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8年09期)

李琳[4](2018)在《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的评价》一文中研究指出边沁功利主义在当代伦理诉求上成为重要助力的原因,是其挣脱传统法学思想束缚而成为人性与法学相融合的开先河者。边沁对自然法学的抨击是显而易见的,虽然其同样也受到后世的批判,这也无可厚非,是法学循序渐进发展"长江后浪推前浪"的历史规律。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从原先占据法学举足轻重地位的自然法学中脱离出来是有着不世之功的。自古以来,人们在探索国家与法的本质时,都有种以上帝视角俯瞰众生的疏离感,总要上升到形而上学的高度,抽象而虚无缥缈,为人所熟知的"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成为国家法律赖以产生的千篇一律的公式。而边沁从功利主义原则出发,把国家与法的问题从高高在上的道德和精神的理性中解放出来,而将其与人的本性密切结合,成为现实社会的问题,这也正是启蒙思想的烙印所在,以人的对于幸福和痛苦的直接感官作为判准,打破了形而上学的冰冷说教和抽象费解。在人性被释放的时代,人们所能接收的是可度量、可证实以及和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事物。在这种时代精神的催化下,边沁的功利主义适应时代需要而发酵,进而逐渐取代以往抽象观念,反映到法学领域,且把权利义务问题归结为现实问题,成为十九世纪风靡欧美的实证主义哲学的先驱。(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4期)

李顺[5](2018)在《“功利主义权利理论”的法学方法论价值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开拓性地对功利主义理论体系进行了系统性的建构,他以功利主义原理作为指导,对权利进行了实证主义论述。边沁尖锐地指出权利的本质就是利益。从桑德尔对正义的讨论出发,到边沁的法学方法论世界,功利主义权利理论及其法学方法论价值值得从新的角度去理解和探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9期)

谢传坤[6](2014)在《论哈特对边沁功利主义法学思想的扬弃》一文中研究指出边沁将功利主义运用到法学研究里,提出了功利主义法学思想,对自然法思想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其之后的继承者也将这个思想扬弃,在分析实证主义鼻祖奥斯丁这里,其许多思想仍采用功利主义法学观点引用到分析实证法学里面,作为分析实证主义杰出代表人物,哈特更是继承并发扬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本文试从这个角度出发来挖掘哈特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以便更好的理解哈特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12期)

刘作翔[7](2012)在《社会转型亟须法理学转型》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转型期的中国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但对于研究者来讲,它给我们提供了无穷尽的值得关注、值得思考、值得研究的问题空间。   转型期的中国社会需要法理学研究者也有一个转型。这种转型既包括研究领域、研究视域的转型,也包括研究观念和研究方法(本文来源于《北京日报》期刊2012-04-16)

韩琳[8](2011)在《功利主义法学浅评》一文中研究指出功利主义法学无论就其学术价值还是实际影响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都是极其重要的。功利主义主张人类的一切事情都起源于人性,人性的规律就是趋乐避苦。首先明晰了功利主义与反功利主义的区别,进一步从功利主义法学的主要理论、功利主义的历史功绩对功利主义进行评述。当然,如同其他思想一样,功利主义法学也有着自身的历史局限性。本文从一个宏观的视觉归纳了功利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并对功利主义法学的历史功绩与局限性进行了评析。(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论坛(二0一一年第叁辑)》期刊2011-09-01)

游乐然[9](2011)在《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杰里米·边沁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他还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启蒙运动在关于科学、宗教、政府职能的观点的转换上做了不少工作,但是在社会组织方面其成就则不明显。在启蒙运动时期,国家权威的正当性和所基于的原则都逐渐被世俗化了,而有关保持社会秩序的宗教观念亦不可避免地被启蒙运动所产生的观点淡化。因此,在关于替代和补充旧秩序方面,急需提出一种新的价值系统。而边沁就是一位提出新的价值系统以便取代宗教的哲学家。他还是一位社会设计师,可以说是西欧现代化的先驱。尤其是他的伦理观和法律观,名为自由民主制度奠定了社会基础。本文旨在对边沁的功利主义分析法学思想进行理论溯源和系统介绍,最后对其局限性解析,唯乐主义的功利原则及这种道德观点是否能立足于实践。同时对其后来的影响进行介绍以寻求学者对于功利主义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各方面的应用的思考。(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1-05-12)

李少葵[10](2011)在《耶林:新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一文中研究指出鲁道夫·冯·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1818-1892),19世纪德国私法学的伟大人物,是德国“目的法学派”的代表,新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他的思想正如他的作品一样可以分成几个阶段:从历史法学派的捍卫者,到概念法学的追随者,再到利益(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1-01-21)

功利主义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功利主义的目的是实现人的最大幸福,避免痛苦,与经验主义的方法有紧密的关系。它重视研究和识别人的行为,坚信人们可以认识行为的趋向。功利主义深刻影响着人们的道德观、法律观,为人们认识法律现象提供了新思路和新视角。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到了功利主义对法律现象产生的重要影响,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功利主义法学观的历史意义,同时从本质、方法、价值叁个角度揭示了它的历史局限,指出功利主义法学观依然未能超越时代赋予它们的限制。马克思恩格斯对功利主义法学观的叁重批判对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我国的法治建设需要重视经验,但要警惕对经验的过度迷恋。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既要充分重视经验,又要注重抽象力,辩证地分析中国的法治建设,积极构建我国的法治话语体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功利主义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1].朱秋泓.浅议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存在的问题[J].南国博览.2019

[2].徐晓.马克思恩格斯对功利主义法学观的批判及当代启示[J].重庆社会科学.2019

[3].喻中.论吕尚的法理学——兼及中国功利主义法学的起源[J].法学杂志.2018

[4].李琳.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的评价[J].法制与社会.2018

[5].李顺.“功利主义权利理论”的法学方法论价值研究[J].法制博览.2018

[6].谢传坤.论哈特对边沁功利主义法学思想的扬弃[J].法制与社会.2014

[7].刘作翔.社会转型亟须法理学转型[N].北京日报.2012

[8].韩琳.功利主义法学浅评[C].当代法学论坛(二0一一年第叁辑).2011

[9].游乐然.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研究[D].新疆大学.2011

[10].李少葵.耶林:新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N].人民法院报.2011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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