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共同侵权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共同侵权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侵权行为,过错,连带责任,共同性,因果关系,责任,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于广胜,侯琳[1](2019)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性”界定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加强司法管理,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国内外学者一直众说纷纭。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性"的界定是实施共同侵权法律规范的难点,本文对共同侵权行为进行了介绍,并对当前社会中对"共同性"界定的几种主流观点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帮助有关人士提升对有关法律条文的认识,保证我国司法行为的顺利施行。(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6期)

邓思奇[2](2019)在《共同侵权行为认定标准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侵权行为按照类型进行划分,包括狭义共同侵权行为(包括教唆帮助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如何认定狭义共同侵权行为,学界观点众多,标准也不统一;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其与狭义共同侵权的界限需要明晰;共同侵权行为中,"意思联络"对行为认定的作用不明确,其在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含义仍需进一步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0期)

赵晶[3](2019)在《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在日本环境诉讼中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环境污染致害事件中,日本法院通常适用《日本民法典》第719条来认定众多加害人的共同侵权责任以救济受害群体。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以四大公害事件的胜诉为契机,为了降低环境污染审判的难度,便于救济受害群体,法官和学者对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一的关联共同性作出多样化解释,将其区分为"强关联共同性"与"弱关联共同性",以此为判断是否允许侵权行为人主张减责或免责的标准,并广泛运用于复合污染案件的判决中,形成了日本独具特色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本文来源于《环境资源法论丛》期刊2019年00期)

陈志佳,郑莉[4](2019)在《浅析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其行为客观上联结为一体,共同致他人损害,依法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因此,共同侵权行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侵权主体的复数性。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及责任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单个行为人实施了侵(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9-05-15)

彭珩[5](2019)在《论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性”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是侵权法中一大难点,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性"要件是核心之所在。理论界中,各个学说关于"共同性"的内涵界定各执一词,众说纷纭。实证法中,我国相关规定前后也存在差异。本文对各学说进行分析,结合实证法,以期界定"共同性"的内涵。(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3期)

张满满[6](2019)在《无共同故意的数个侵权行为按责任大小担责》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12月5日,纪某在砍伐窜出自家宅基地之外的几棵竹子时,与吴某发生争执,双方在两家相近的小路旁发生推搡。李某听说后,来到现场进行劝阻,在分开两人的过程中,造成纪某倒地并受伤。经诊断,纪某右股骨粗隆间骨折、气滞血淤,为此纪某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5(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9-01-30)

周雅婷[7](2018)在《帮助共同侵权行为处罚依据及认定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不仅完善了我国民法体系,为编纂民法典夯实了重要基础,更对侵权法本身发展和变迁作出了重要贡献。侵权法中对共同侵权制度(广义的共同侵权)的规定为一特色,既吸收了理论界对共同侵权本质,即对"共同"要件探讨的理论成果,厘清了共同侵权制度中的概念混乱,又开创性地对共同侵权中较难认定的因果关系问题进行规定,使得"共同侵权"这一从刑法中迁移过来的制度在民法中不断得以丰富和发展。本文试图对共同侵权制度中的帮助共同侵权行为的处罚依据及认定标准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云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许苏丹[8](2018)在《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别及其构成要件》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侵权行为是区别于单独侵权的一种复杂类型的侵权类型。各国学者对于共同侵权行为有很多讨论和争议,审判过程中在认定和处理共同侵权方面也有许多分歧。本文关注于共同侵权,从各种法律规定出发,尝试定义共同侵权行为,研究其类别和构成要件。(本文来源于《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宋丽敏[9](2018)在《共同饮酒中情谊侵权行为解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同饮人在饮酒过程中和饮酒后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如果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反了该注意义务,则应承担情谊侵权责任。情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一般过错原则。除具有免责事由的同饮人外,其余同饮人对受害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同饮人作为一个整体对受害人(本文来源于《上海法治报》期刊2018-07-04)

奚涛涛[10](2018)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交通事故中机动车的侵权行为一般都存在事故情节复杂且因果关系不明确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共同侵权的行为认定、责任承担等相关问题的妥善处理变得更加复杂。同时,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一般涉及多方利益,如果不能正确的认知行为特征,就很难做到公平公正的处理此类事故,容易引发不好的社会影响,因此,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权行为的探讨是确有必要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和特征的不同,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将其分为叁种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共同危险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累积因果关系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因果关系行为。通过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构成要件、认定的问题的分析,明确不同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共同侵权行为的含义。在分析责任构成中,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据材料,其中确定的责任归是对于事故责任的划分,而非最后承担责任的依据。通过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归责原则的发展演变的过程,厘清了机动车之间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原则,而机动车对行人或非机动车承担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的具体情形。鉴于《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类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没有明确规定,所以需要从《侵权责任法》中共同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中探寻法律依据。从《侵权责任法》第十条“共同危险行为”、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无意识联络的多数人侵权”入手,联系机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本身的特殊性,提出完善这一制度的若干建议,以期减小实务中处理此类问题的难度。(本文来源于《江苏师范大学》期刊2018-05-07)

共同侵权行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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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按照类型进行划分,包括狭义共同侵权行为(包括教唆帮助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如何认定狭义共同侵权行为,学界观点众多,标准也不统一;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其与狭义共同侵权的界限需要明晰;共同侵权行为中,"意思联络"对行为认定的作用不明确,其在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含义仍需进一步探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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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共同侵权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于广胜,侯琳.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性”界定的探讨[J].法制博览.2019

[2].邓思奇.共同侵权行为认定标准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9

[3].赵晶.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在日本环境诉讼中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环境资源法论丛.2019

[4].陈志佳,郑莉.浅析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N].江苏经济报.2019

[5].彭珩.论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性”界定[J].法制博览.2019

[6].张满满.无共同故意的数个侵权行为按责任大小担责[N].江苏经济报.2019

[7].周雅婷.帮助共同侵权行为处罚依据及认定标准[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8

[8].许苏丹.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别及其构成要件[J].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8

[9].宋丽敏.共同饮酒中情谊侵权行为解构[N].上海法治报.2018

[10].奚涛涛.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化研究[D].江苏师范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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